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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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配置准确性,提高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增强发展潜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制定如下措施。

一、框定总量,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国土空间格局(一)统筹农业、生态、城镇三大空间。

落实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守牢2035年467.46万亩耕地保有量、409.44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

严守1557.77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至2035年,全市国土开发强度控制在36%左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降低至137平方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大幅降低。

(二)加强三条控制线管控。

强化底线约束,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调整并补划。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落地。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1992年9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节国有土地使用第四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第五节土地储备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经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严格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津政办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1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24日天津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自然资源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分类别、有级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平衡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收益;保障入市土地权能,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深化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二、试点任务(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1.推进规划编制。

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统筹并合理安排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探索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规划编制方法。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武清区人民政府、静海区人民政府、蓟州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规法字〔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1.12•【字号】•【施行日期】1985.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在国务院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七条用地单位对核拨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6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二章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年天津系。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力的人口的合理布局。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建筑2006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执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6] 22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规法字〔2011〕59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11年8月12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签发附件: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三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第四章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五章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附件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动、指导、协调和督查。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业务处负责,各有关处室分工配合。

业务处具体负责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行政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访办具体负责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督办、答复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处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5月31日津政发〔1992〕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再开发相结合,开发区域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六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拟订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及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内容和特性基本内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特性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内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

(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XX化和法制化建设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内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内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内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

把重点放在改善内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具体内容包括4方面内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内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津规资详发〔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分局、市规划编研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控规的实施第四章控规的修改和修编第五章责任和监督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强化控规的“钢性”和“刚性”,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规划资源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作为保护范围内的控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控规编制、审批、修改、修编和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控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规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我市控规分为街区控规和单元控规两个层面。

街区控规是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是对单元控规的强制性管控要求。

单元控规是具体地块层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指标、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法定规划。

第六条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非涉农街镇和功能区,结合城镇开发边界编制街区控规。

吴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津01行终2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群张全王琳【审理法官】于洪群张全王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正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当事人】吴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正房屋拆迁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吴刚【当事人-公司】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正房屋拆迁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李洋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李洋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琳李洋【代理律所】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刚【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东正房屋拆迁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准注销90号院《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90号院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90号院已于2010年5月拆迁完毕,上诉人曾系90号院5号楼1-2栋1门505-509房屋承租人。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规业字〔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业字〔2011〕54号局系统各有关单位、机关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解决当前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和近期对各类城乡规划成果的梳理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近年来本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部分规划成果的编制背景、依据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已经不适应城市发展和管理需要。

因此,除《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外,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编制和审批的各类规划不再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二、除《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以外,各层次总体规划均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后编制和审批的规划成果。

环城四区的总体规划以市规划局审查的阶段性规划成果为依据;五区县的总体规划以2008年7月1日以后编制和审批的《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为依据;滨海新区各类规划编制要以经市规划局和新区政府审定的《天津滨海新区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阶段方案为依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通知第二条所列的规划成果。

各区县(分)局应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细分导则、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管理依据。

涉及控规与导则调整的,在做出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之前,应先行履行调整程序。

四、历史街区、名镇、名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以保护规划为依据。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区域,各区县(分)局在该保护区域内审批建设项目之前,应编制该区域保护规划并报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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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

(详见附件)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
(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
(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
(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立项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函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据此开展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工作。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综合平衡、规划审查。

未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进行综合平衡、规划审查,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的修编,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附件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一、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总体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是指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管辖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专项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资源与环境保护、安全防灾减灾、住房、工业物流、商业设施等类型规划。

(详见专项规划编制类型一览表)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性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七、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是指对天津市城市空间有重大影响的前期规划研究和规划策划。

专项规划编制类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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