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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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

1 范围

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中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1.3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3.1 证后管理 pos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建筑工程过程查验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3.2 建筑工程过程查验 construction process inspection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3.3 规划验收 planning acceptance

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3.4 规划监督测量 planning supervision survey

为验证建设工程平面布局、高度和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而进行的测量工作,本规范中主要指建筑工程过程查验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

4 责任和义务

4.1 天津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证后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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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协助天津市规划局开展建设工程证后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天津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

4.3 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

4.4 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告知书》(附录A、附录B)。

4.5 建筑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6 建筑工程施工至墨线部位和正负零部位时,建设单位宜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墨线、正负零复核实测。

4.7 地下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

4.8 建设单位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完成各项建设后,应委托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4.9 测绘单位进行规划监督测量应当按照实际建成情况进行实测,并编制测绘成果报告,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4.10 测绘单位进行规划监督测量的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实际建设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5 工作内容

5.1 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对建筑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过程查验。

5.2 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6 建筑工程过程查验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工程过程查验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随机抽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完成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随机选派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过程查验,查验结论向社会公开。

6.1.2 每年度随机抽查的建筑工程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建筑工程总量的3%。

6.2 职责分工

6.2.1 天津市规划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6.2.2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协助天津市规划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南开区、红桥区、河北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十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查验工作。

6.2.3 其他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各自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查验工作。

6.2.4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联系并协助过程查验承办人员以及测绘单位开展对查验项目的现场踏勘和现状测绘工作。

6.2.5 建设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开展过程查验工作。

6.3 工作机制

6.3.1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将管理范围内在岗的证后管理工作人员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人员名录库。

6.3.2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负责将管理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完成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纳入建设项目名录库,对新审批项目入库和规划验收项目出库进行实时更新。

6.3.3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应按至少每两个月一次的频率随机抽检,每次抽检项目数量由各组织单位根据6.1.2要求的总量合理分配;被抽检项目自抽中之日起半年后重新入库接受抽检。

6.3.4 每个被检项目应随机配备两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抽取宜按照本辖区(或项目负责人)回避原则。

6.3.5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应书面通知工作人员所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测绘单位。

6.3.6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协助测绘单位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状测绘。测绘单位在完成现状测绘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测绘成果并报主检查人。

6.3.7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两人一组,第一检查人作为主检查人,负责录入检查信息。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现场检查,拍摄现场照片,查验有关材料,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记录表》(附录C)。

6.3.8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和相关附件电子件录入检查系统;应将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以及现状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移交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归档。

6.3.9 天津市规划执法监察总队对检查信息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后,完成信息入库,并公开检查信息。

6.3.10 其他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参照本节规定开展各自管理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建筑工程过程查验工作。

6.4 过程查验内容

6.4.1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进度,开展相应内容的检查工作。在建筑工程不同施工阶段应检查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a)现场查验

1)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过期;

2)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现场悬挂情况;

3)项目用地范围(含界外处理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

4)规划验收之前是否投入使用。

b)数据核对

1)建(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构)筑物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或建设用地界限的距离。

3)建(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的建(构)筑物等外轮廓的距离。

4)建(构)筑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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