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格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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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

人格权十大经典案例和分析一、“好一朵蔷薇花”案。

1987入选理由:最早发生的媒体诽谤名誉权的案件「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报发表了长篇通讯《蔷薇怨》,《人民日报》予以转载,对某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某某与单位领导的不正之风斗争的事迹作了报道。

嗣后,女作家刘某到该县体验生活,根据一些人的反映,认为《蔷薇怨》的内容失实,以“为正视听,换回《蔷薇怨》给某县带来的严重困难”为写作目的,撰写了“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某某》。

文章使用真实姓名,声称“要展览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对话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疯狗”、“政治骗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产的特号产品”、“一贯的恶霸”、“小辣椒”、“专门的营私者”、“南方怪味鸡”和“打斗演员”等语言,侮辱王某某人格。

该文在《女子文学》、《法制文学选刊》、《江河文学》和《文汇月刊》4个刊物发表,发行64。

9万册。

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和发表这篇作品的刊物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个案件是《民法通则》实施后最早发生的一件极有影响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写作小说会不会侵害人格权。

案例的回答是,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只要是用来侮辱诽谤他人的,都能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

第二,在事实基本真实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语言,是不是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的回答是,无论是纪实性的文章还是评论的文章,事实不真实,当然构成侵权;事实真实但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也构成侵权。

第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究竟应当怎样认定。

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寻死觅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损害事实,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而是侮辱、诽谤的言辞已经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为造成了侵权的损害事实。

因此,这个案例是非常经典的,在人格权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尊严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名誉、隐私、荣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某名誉侵权案为例,对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甲因与某乙在工作中有矛盾,心生怨恨。

某甲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一系列诽谤某乙的言论,声称某乙贪污、挪用公款、生活作风有问题等。

某乙发现后,认为某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甲在答辩中辩称,其发布言论是基于对某乙的不满,且所发布内容均属真实,没有恶意。

同时,某甲认为,其言论只是个人观点,不构成对某乙名誉权的侵犯。

2. 原告举证某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发布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3.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认为,某甲发布的言论中,有部分内容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了某乙的名誉。

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的名誉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等活动中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因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称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1. 捏造事实捏造事实是指编造、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在我国,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9年,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遂向李某索赔。

然而,李某却反咬一口,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导致张某的名誉受损。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李某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明显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的名誉受损,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3. 诉讼请求张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请求:(1)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其贪污、盗窃等恶行;(2)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李某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2.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村里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李某的侵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2. 当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3. 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强制力,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0岁,某市居民。

2020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的文章,指责某知名化妆品公司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某知名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认为张某某的文章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立即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某某发布文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2. 如果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为题发布文章,虽然该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该公司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但文章内容存在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给该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张某某的行为也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给该公司带来了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立即删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某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艰难》的文章;2. 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张某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张某某赔偿该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格权纠纷案,涉及名誉权的保护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保护权利。

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两人曾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因业务往来产生矛盾。

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某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原为同事,后因工作调动,张某调至另一部门工作。

由于业务往来,两人偶有接触。

某日,张某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李某得知后心生怨恨。

此后,李某开始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某的虚假信息,称张某为“骗子”、“无赖”,并附上张某的照片和姓名。

这些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名誉。

二、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 李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三、法院审理(一)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某的虚假信息,捏造张某的品行,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二)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明知其行为会侵犯张某的名誉权,却仍然故意为之,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李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李某应当立即停止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某的虚假信息,消除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2. 公开赔礼道歉:李某应当在网络上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

3.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

李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维修,但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

李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称李某曾在其家中使用违禁物品,并对其进行了录像。

王某将录像带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以李某的行为侵害其人格尊严为由,判决李某败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2.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一)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1.人格尊严的定义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尊严、荣誉、自由、安全等方面的权利,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王某的行为分析王某在李某家中使用违禁物品,并对其进行了录像,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进入其私人空间;(2)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录像;(3)将录像带提交给法院,意图对李某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上述分析,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李某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二)如果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应如何处理?1.停止侵害法院应判决王某停止侵害李某的人格尊严,包括删除相关录像带、停止传播等。

2.消除影响法院可判决王某在公开场合为李某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3.赔偿损失法院可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可判决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李某人格尊严的侵害。

法院应依法判决王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履行维修义务,确保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案例反映了人格尊严在法律保护中的重要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近年来,涉及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为“张某名誉侵权案”。

本案中,张某因名誉侵权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保护的严格态度。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

2019年5月,李某家饲养的宠物狗在张某家附近咬伤了一名儿童。

事后,张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的照片,并附文:“这家邻居的狗真是害人不浅,希望他们能管好自家的狗,别再让无辜的儿童受到伤害。

”此消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讨论。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删除相关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张某辩称,自己发布的信息真实,且是出于对邻居宠物狗咬人事件的关注和提醒,并无恶意。

三、争议焦点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张某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家的宠物狗咬人照片,并附带侮辱性言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首先,张某的行为具有侮辱性。

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使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过错。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李某的名誉,却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过错。

再次,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发布的信息在朋友圈广泛传播,导致李某的名誉受损。

综上所述,张某发布的信息构成名誉侵权。

2.若构成名誉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删除相关言论:张某应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中的相关言论,消除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人格权法律案例(3篇)

侵犯人格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在一次村民纠纷中,双方产生了矛盾。

李某在村中散布关于张某某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

张某某不堪其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某与李某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期间,李某在村中散布关于张某某的虚假信息,称张某某贪污村集体财产。

2. 侵权行为:李某在村中多次公开场合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村民对张某某产生误解。

张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3. 诉讼请求:张某某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法院审理1. 认定侵权事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村中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名誉。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2. 判决结果:- 李某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村中散布关于张某某的虚假信息;- 李某在村公告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李某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有权享有良好的名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散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导致张某某的名誉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启示1. 尊重他人名誉: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

2. 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人格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28岁,某公司职员。

乙,女,25岁,甲的同事。

甲与乙在单位同事期间,关系亲密。

某日,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我暗恋你很久了,你愿意和我在一起吗?”乙听后十分惊讶,觉得甲的行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乙遂向公司投诉,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公司对甲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甲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乙的人格权,遂要求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甲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侵犯了乙的人格权,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对乙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格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赔偿乙精神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与自身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1.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的法律特征如下:(1)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之一。

(2)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

名誉权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3)名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紧密相连,不能转让给他人。

2. 甲侵犯乙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在酒后失言,对乙说出了不当的话语,使乙的名誉受到了侵害。

甲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甲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甲在酒后失言,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乙的名誉造成侵害,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2)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甲的行为造成了乙的名誉损失。

人格权法律案件(3篇)

人格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格权法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名誉、荣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人格权法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人格权法律案件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两家公司因业务竞争,在市场上相互诋毁。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竞争,并未侵犯甲公司的人格权。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对甲公司进行诋毁,已经严重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2.二审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对甲公司进行诋毁,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甲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人格权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人格权法律关系包括名誉权和侵权责任。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尊严、荣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诋毁,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名誉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诋毁,已经构成侵犯甲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4.经济损失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人格权法律案件(3篇)

人格权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带来了严重侵害。

本案涉及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被诉至法院,成为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甲通过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在线服务,购买了一款手机应用。

在使用过程中,甲发现该应用未经其同意,收集并使用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

甲认为,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网络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手机应用开发与运营。

该公司旗下的一款手机应用,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在线服务。

在案件发生前,该应用已拥有数百万用户。

三、法院审理1. 原告诉求原告甲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1)立即停止收集、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2)删除原告的个人信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1)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仅收集用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等,并未收集敏感信息;(2)公司收集用户信息时,已取得用户的同意;(3)公司对用户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确保信息安全;(4)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开发手机应用时,未充分保障用户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被告在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时,未取得原告的明确同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3)被告辩称已取得用户同意,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辩称不能成立;(4)被告辩称对用户信息进行了加密处理,但未提供具体证据,故该辩称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收集、使用原告甲的个人信息;(2)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原告甲的个人信息;(3)被告某网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告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人格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误会和矛盾,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

2019年,李某在村口张贴了一张侮辱张某人格的标语,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张某得知后,感到名誉受到极大损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张贴侮辱张某人格的标语是否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2. 如果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应获得怎样的赔偿?三、法院审理1. 认定侵权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李某在村口张贴侮辱张某人格的标语,明显具有侮辱性,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构成了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

2. 赔偿数额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判决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1. 在村口张贴道歉信,消除影响;2. 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上诉审理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明确人格权保护范围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这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调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因侮辱张某人格而承担了侵权责任。

这有利于警示他人,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3. 关注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行为给张某造成的心理伤害,判决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极为重视,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侵犯人格权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实践和意义。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侵犯人格权案件。

原告张某,女,30岁,是一名网络作家。

被告李某,男,35岁,是该市某知名企业的董事长。

张某在网络平台上发表了名为《某董事长背后的秘密》的小说,揭露了李某的某些不法行为。

李某认为张某的小说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三、案件经过1. 原告张某陈述张某在庭审中称,她写这部小说是出于对李某不法行为的揭露和警示,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

她承认小说中的一些情节有所夸张,但并非捏造事实。

2. 被告李某陈述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张某的小说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给他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他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小说进行了审查,发现小说中涉及李某的情节并非全部真实,部分内容存在捏造。

同时,法院还调查了李某的社会评价,发现李某的名誉并未受到严重损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的小说中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但考虑到张某揭露李某不法行为的初衷,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具体判决如下:1. 张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李某名誉的影响;2. 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1. 侵犯人格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小说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极为重视,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处罚,既保护了李某的名誉权,又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侵犯人格权(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人格权侵权问题,以期为我国人格权保护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知名网络主播。

被告乙,男,28岁,某网络公司员工。

2019年3月,甲在直播过程中,因言论不当被乙在网络上散布,导致甲的名誉受到严重影响。

甲得知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经过1. 原告甲提交的证据(1)网络截图:证明乙在网络上散布了原告甲的言论不当的内容。

(2)直播平台数据:证明原告甲在直播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该事件对原告甲的影响。

2. 被告乙的辩解(1)乙承认在网络上散布了原告甲的言论不当的内容,但声称是出于对甲的不满。

(2)乙表示,其并非有意损害原告甲的名誉,愿意赔偿原告甲的损失。

3. 法院审理(1)法院认为,被告乙在网络上散布原告甲的言论不当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甲的名誉权。

(2)法院判决:被告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络上的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名誉权的保护本案中,被告乙在网络上散布原告甲的言论不当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甲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

2. 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本案反映了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乙在网络上散布原告甲的言论不当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甲的名誉权。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人格权侵犯引起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尚可。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李某发现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关于其的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删除虚假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某市村民,平日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被告张某:某市村民,平日里与李某关系尚可。

2018年12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关于李某的虚假信息,称李某曾参与一起盗窃案,并附上了李某的照片。

该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删除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1. 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李某人格权的侵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

2. 关于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关于李某的虚假信息;(2)张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向李某道歉,消除影响;(3)张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张某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张某捏造事实,损害了李某的名誉,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权案例分析报告

人格权案例分析报告

人格权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格权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人格权案例的分析,探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姓名权纠纷(一)案情简介_____(原告)认为_____(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2、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关于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了赔偿金额。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也给予了一定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活动,获取了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三、案例二:肖像权纠纷(一)案情简介_____(原告)发现_____(被告)在其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关于损失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影响以及原告的知名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其网站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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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这个案件侵害的是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
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亲权的内容:分为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 本案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身份权中的亲 权,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的数额为50 多万元。
学生踢球伤害索赔案
原告吴为和被告刘波系同学,某日在校, 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 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足球经过原告的 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鉴 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 请求人身赔偿损害。 问题:被告是否应当赔偿?
吵骂诱发偏瘫谁负责吗? 分析:
本案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致害的 原因,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致瘫自身身体特质是内 因,且原告行为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其对此就应负主要责任(80%)。被告与 原告相互吵骂,是引起原告偏瘫的外因, 对此应负次要责任(20%)。
举一反三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分析:问题1 侵犯了高彬的一般人格权 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 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 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一般人格权,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行为人实施了行为,造成了损害,并且 主观上有过错就构成侵权。
举一反三
特殊侵权由法律特殊规定: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特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吵骂诱发偏瘫谁负责吗?
农民赵金才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钟立卓家门前 时,车右后轮滑入钟家所挖树塘里,引起二人相互 吵骂。 随后,钟立卓病到,经医院诊断为“脑室出血, 左侧脑室动静脉畸形”,遂右侧偏瘫。经法医学鉴 定为伤残二级,经技术鉴定脑室出血为钟立卓脑室 血管脆性较高,在情绪激动的诱因下所致。钟立卓 遂诉至法院。 赵、钟为同村人,赵知道钟有脑血管方面的病。 问题: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健康权,本案怎样处理?
“法官错案赔偿”案
某区法院的法官周某承办某经济纠纷案。在 诉讼期间区人民法院存在“查封时间过长、超标 的查封和查封财产保管不善”等错误。中级法院 和高级法院据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区法院赔 偿受害人建材公司经济损失103675.3元。 区法院监察室作出了“通知”,决定由主审法 官周某个人承担这十多万元的国家赔偿责任。法 官周某想不通,到上级法院大喊冤枉。 问题:十多万元该谁来赔?
本案是特殊侵权: 原告(受害人)须证明以下两点事实: 一、其受的伤是动物造成的; 二、造成伤害的动物是他人饲养的。 被告证明免责条件的存在: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 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否则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
动物伤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伤人的: 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举一反三
依合同提供服务的单位部门都有保障消 费者人身即财产安全的义务
车祸累及胎儿赔偿案
原告连XX已有4个月身孕,雇请出租摩的营 运人黄成发驾驶摩托车回家。当车行某路段上坡 时,遇上杨达驾驶摩托车下坡,两车相撞。致使 连XX从黄成发的车后座摔下倒地,连XX受伤送 送往集美区后溪镇卫生院予以治疗 ,连XX的胎 儿因伤势累及而流产。连XX损失谁来陪? 问题 1 原告该告谁(营运人?侵权人?) 问题 2 原告因流产精神损害赔偿应否赔偿? 问题 3 胎儿是否有权利 ?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2002年4月28日晚上11点多钟,当高彬 想进入京城的一家名为“THE DEN” 酒吧 时,却被酒吧保安员阻拦,酒吧保安员在派出所 的陈述说明了他们确实具有歧视高彬的主观意识。 高彬感到自己因相貌丑受到歧视,人格尊严被严 重侵害,所以决定到法院为自己讨还公道。提出 5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 问1:酒吧保安员是否侵犯了高彬的什么权? 问2:5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京城"丑女"愤讨人格权
动物伤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王女士家饲养一只小狗,她的邻居称 自己的孩子被王女士的狗咬伤,要求赔偿 各类费用8000元。王女士要求邻居拿出能 证明自己狗咬人的证据,邻居说依照法律 规定,王女士必须证明自己的狗没有咬人, 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此到底是 怎么规定的? 问题1:动物伤人案件中原告要举哪些证据 问题2:动物伤人案件中被告要举哪些证据
分析问题2:5万元精神赔偿费太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 判决酒吧的法人敦煌公司向高彬赔礼道歉, 并赔偿高彬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共403 元,赔偿高彬4000元的精神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敦煌公司侵 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足以抚慰对高 彬的精神损害,撤消原判的4000元的 精神赔偿。维持一审判决中的敦煌公司向 高彬赔礼道歉并赔偿高彬交通费、复印费、 咨询费共403元两项判决。
连XX因流产,从肉体到精神上都受到严得影 响,对此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乎情理的,也 是必要的。

分析问题2:胎儿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
民事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 资格从出生时开始。胎儿流产算是其母体本身的 人身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在看西方的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 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说:“你有权 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 证供。”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 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和 法官的讯问时,所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 沉默权还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说不利于自己的话, 追诉方或法院不能采用不人道或有损尊严的方法 强迫他说; 第二,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讯问中始终闭口,但 法官不能因此作出对他不利的裁判; 第三,犯罪嫌疑人有权在知道说话后果的情况 下,说一些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话,这些话必须 出于自愿。如果被逼开口,法庭不能以此作为定 案根据。
车累及胎儿赔偿案
分析:问题1:
原告与黄成发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 连XX与黄成发有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连 XX与黄成发存在侵权关系 原告与杨达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连XX有权在这两种法律关系中作出选择, 或起诉黄成发(合同关系),或起诉黄成 发、杨达二人(共同侵权)。
车祸累及胎儿赔偿案 分析问题2:人格权受到损害可以请 求精神损害赔偿
酒楼台阶不防滑 摔伤顾客负责吗? 分析:
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侵权或违约 侵权须符合侵权构成要件 违约须违反义务,不考虑过 。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 就餐,被告有保证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被告在雨天时,未对其台阶采取防滑措施,亦未 设立警示标志,原告在此摔伤,对此,被告应当 支付原告相应的损失费。
公 民 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 ?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
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各种因素, 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人格权的分类

权、劳动能力权
物质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标表型人格权——肖像权、姓名权 尊严型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
权、贞操权、信用权、精神纯正权 自由型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 权、知情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人格 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 格利益的权利。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请告诉我手术后果” 医疗消费者的知情权



小陈因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需手术摘除来到上海, 在上海市某医院手术治疗,出院时发现左眼睁不开了。 小陈10月份再次到这家医院试图矫正,再次手术后,左 眼也只能微微睁开而已。 小陈到另一家医院就诊方知,眼睑下垂是因为提上 眼睑肌损伤所致,很难恢复。 上海市长宁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书:一、 诊断和治疗并无不当;二、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官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不 存在过错。 因此不能支持小陈的诉请。 小陈又以医院未在手术前告知可能引起后遗症为由, 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承担由此造成容 貌毁损的精神损失,各项赔偿共计25万元。 问题:没有告知手术风险的医院是否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分析:沉默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 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 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 律师。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 名的“米兰达警告”。

沉默权:刑法上的“米兰达明示”
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根据 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 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 写下供述。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 为50年。 米兰达不服判决,不断上诉。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 “强迫”他在自己不自愿的情况下写下供述,而这一点 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 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警察必 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 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 得证词无效。 问题:什么是沉默权?
分析: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上,知情权尚停留在《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某些行政法领域。 上海市一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 在医 疗关系中,患者享有两项基本权利: 一、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 二、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 医院相应负有两项义务。
“通化串子寻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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