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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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自律
1. 保险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则,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合规经营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2. 保险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客户沟通和服务,重视客户利益,增强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

3. 保险从业人员要树立职业操守,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形象。

二、保险产品设计与销售
1. 保险机构要根据消费者需求,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提高产品透明度和可理解性,确保产品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

2. 保险机构开展销售活动时,要遵循诚实守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宣传、过度夸大宣传。

3. 保险机构要注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慎重推介和销售保险产品,积极引导消费者做出理性决策。

三、保险理赔
1. 保险机构要依法理赔,公正、及时、高效地处理保险事故,确保保险金得到及时支付。

2. 保险机构要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注重消费者体验和反馈,优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信息披露。

3. 保险机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明,认真、公正、客观地处理理赔事项,不得拖延和压缩理赔金额,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险投诉处理
1.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

2. 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诉情况的分析和研究,不断改进投诉处理工作,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3. 保险机构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向消费者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回应消费者关切,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险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等。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1. 背景介绍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新疆地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公约旨在加强人身险销售行为的管理和自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这一公约的重要性和意义。

2. 公约内容概述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共分为六章,涵盖了人身险销售行为的基本规范、管理机制、监督与管理、处罚与追责等内容。

公约要求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尊重客户、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合理营销保险产品等原则,强调了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诚信经营。

3. 对新疆保险行业的影响新疆地区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相对落后,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理解和认知程度较低。

而保险行业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长期存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公约的出台将有力约束不良行为,提升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4. 个人观点在我看来,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是保险行业自律和规范的重要举措。

公约的实施将有效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和创新,提升保险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这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公正的保险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这一举措对于推动新疆地区保险行业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5. 总结与回顾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标志着新疆保险行业进入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发展轨道。

公约的实施将促进保险市场环境的改善,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推动新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我对这一举措充满期待,相信随着公约的不断深化和完善,新疆地区的保险行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新疆保险行业人身险保险销售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的出台,意味着新疆地区保险市场将迎来一次全面的规范和改革。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正式?其实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为了保护咱老百姓的利益,自己做的一个“自我约束”的承诺。

就像你买了保险,本来是希望能遇到个靠谱的公司,但有时候你也难免担心,万一出了事,保险公司耍赖,不赔钱咋办?别急,这个自律公约就能给你点“安全感”,让你安心不少。

咱们先从头说起,什么是这个“自律公约”?顾名思义,自律就是自己管自己,保险公司要对自己承诺的服务负责,不能随便抛弃顾客,更不能在你需要的时候推三阻四、找借口不赔。

这就像咱们说的“做人要有底线”,保险公司也得有个准则,不能过于“自私”,把消费者的权益当空气。

它是保险行业内部的一个“自我要求”,确保在行业里面有规则可循,而不是各自为政,鱼龙混杂,大家都乱做。

有了这个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就得确保客户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

你买了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自己,别看它是纸上谈兵,万一真遇到风险,保险就得按约定给你赔偿,不能拖拖拉拉,更不能因为什么繁琐的条款绕过去。

如果哪家公司敢耍小聪明,说自己是“不赔不退”,那简直是“有脸没脸”了!这个自律公约就是要把这样的行为“拉黑”,让那些想歪门邪道的公司没机会。

有的朋友可能会问,这个公约有用吗?放心,它可不是个“空头支票”。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公约,受害人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这就像是给了你一个“武器”,让你在保险纠纷中不至于被人“吃掉”。

甚至,公约里还规定了如果发生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行业的处罚,真的是“有法可依”,不给你“摸鱼”的机会。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哎,保险公司既然都签了这种公约,是不是就万无一失了?”这个自律公约虽然保证了大方向的安全,但你也不能完全依赖它。

毕竟,世上哪有百分之百的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若某个公司为了省钱,出一些低价诱导你投保,可能就藏着猫腻。

所以,咱们作为消费者也要睁大眼睛,签合同前,最好还是把条款好好看看,别一时图便宜,结果坑了自己。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

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民众资金安全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全国各地纷纷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一、自律公约的背景和意义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银保自律公约。

这些公约旨在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其自律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银保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1. 业务经营规范:银行和保险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如虚假宣传、操纵市场等。

2. 信息披露透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包括产品介绍、费用明细、合同条款等。

3.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4. 客户权益保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以客户利益为重,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强制销售不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

5. 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建立自律监督和处罚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以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三、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全国各地银保自律公约的实施情况不尽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觉遵守公约,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赖。

而一些地区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销售误导等,亟需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银保自律公约,提高自律能力,保护客户权益,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1. 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形成有效震慑。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更加详尽、清晰的信息,加强产品和合同的解读。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保险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内部自愿遵守的一套规范行为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保险业在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促进上海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约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产品收益或隐瞒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

此外,公约还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及时、公正地处理理赔申请,不得拖延或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赔付。

公约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准则。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在产品设计和定价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通过其他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风险,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约还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客户利益。

公约还规定了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收受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等。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的实施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公约规定了上海保险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的职责和权力,负责监督和协调保险公司的自律工作。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违反公约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公约规定。

上海保险业自律公约的实施对于促进上海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出台将提升上海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增强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信心。

同时,公约的实施将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推动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更重要的是,公约将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保险行业可谓是风起云涌,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层出不穷。

不过呢,买保险真的是件让人又爱又恨的事儿。

你看,很多人为了买个放心,拼尽全力搞定各种条款和细节,结果呢,保险公司总是能从中找出那么一些“坑”,让人头疼得不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咱们就得来聊聊保险行业消费权益保护自律公约。

这不,最近保险行业自发出台了这么一个公约,就是希望能通过一些“自律”的措施,给消费者一个更安心的购买环境。

大家可能会想,什么叫做自律公约?其实很简单,就是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个共同约定,大家一起努力,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换句话说,大家约定好,以后我们不做让你掉进坑里的事,咱们就老实做生意,确保透明、诚信,不坑人。

毕竟,保险这行,信任是最重要的。

没有了信任,消费者怎么敢把自己的钱交给你?说到底,消费者的钱袋子可是十分宝贵的,每一分每一秒的决策都得深思熟虑。

这时候你可能会想,保险行业怎么就能保证不坑消费者呢?说白了,保险公司也知道,大家心里都惦记着一个问题,那就是“买了没用,赔不到”。

不管是车险、健康险还是人寿险,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出事了,保险公司一推二六二,最后连个赔偿都没见着。

这可不行。

按照自律公约,保险公司得做到“保险条款明明白白,理赔服务清清楚楚”。

每个合同的内容都要简单易懂,谁都能看得懂,别再藏着掖着,搞得跟考数学题似的。

谁都不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还要被这些复杂的条款搞得晕头转向。

更重要的是,理赔这块得更加透明和高效。

你想想,如果有一天你真的遇到事故了,手忙脚乱的时候,保险公司竟然告诉你,“哦,先生/女士,您的理赔材料还差一点,麻烦再补充一下。

”这可太让人火大了吧?这种时候谁有耐心去跟你耗时间?按照公约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在最短时间内,帮你完成理赔,保证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该得的赔偿。

要知道,理赔不是一场“猫捉老鼠”的游戏,理应是及时高效的服务,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感受到温暖。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鼓励寿险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

《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为推动我省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保证《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一、总则《公约》是江苏省各寿险公司为了树立行业形象,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人员侵害客户的利益,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而共同签署的行业自律文件。

《实施细则》是对《公约》的补充和解释。

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个人代理人学习和遵守《公约》和《实施细则》。

凡有违反《公约》的公司和个人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适用范围《公约》和《实施细则》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公司也适用《公约》和《实施细则》,因此都应及时了解、执行《公约》和《实施细则》。

三、违约处理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的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违约金制度。

1、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自律执行小组名单附后)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寿险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自律执行小组的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按《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报告江苏保监局处理。

2、对违反《公约》的公司或有关人员,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书面检查,立即改正;(2)业内通报、缴纳违约金;(3)进入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名单(对省协会严重违规个人代理人通报制度中未述及的关于增员和个人代理人流动方面的条款依《实施细则》的约定执行);(4)情节严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这可是个大事儿啊!咱们老百姓买保险,就是为了在遇到什么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

可是,如果保险公司不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那我们老百姓岂不是白花了钱?所以,保险行业制定这个自律公约,就是为了让我们消费者更有保障嘛!咱们得了解这个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

根据这个公约,保险公司要做到以下几点:1. 诚实守信:保险公司不能夸大宣传,不能隐瞒风险,不能误导消费者。

这就好比咱们去超市买东西,要是货架上的标签写着“新鲜上市”,结果实际上是过期的,那我们肯定会生气。

所以,保险公司可不能用这种手段来骗我们老百姓哦!2. 公平合理: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公平地制定保险费率。

这就像是我们借钱给别人,得根据对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来定利息一样。

保险公司可不能因为某些客户有钱就给他们低利率,或者因为某些客户没钱就给他们高利率,这样是不公平的。

3. 安全可靠:保险公司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这就像是我们把钱存银行,银行得有严格的监管和安全措施,才能让我们放心。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相信他们会好好保护我们的钱财。

4. 服务优质:保险公司要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这就像是我们去餐厅吃饭,要是服务员态度恶劣,还不给我们解决问题,那我们肯定不会再去这家餐厅吃饭。

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我们觉得他们是值得信赖的。

5. 自律诚信: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

这就像是我们做事情要遵守法律一样,保险公司也要这样,才能让社会对他们有信心。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就是为了让咱们老百姓在买保险时更有保障。

保险公司要做到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安全可靠、服务优质和自律诚信,这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购买保险。

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学会维权,遇到问题时要勇敢地向保险公司提出投诉,让他们知道我们是懂法律、会维护自己权益的好公民!。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基本要求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我们要明确一点,保险行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它关系到我们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那么,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呢?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

一、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诚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要遵循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得虚假宣传,不得隐瞒重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保险公司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信任保险公司,愿意购买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衡量保险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标准。

保险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包括提高理赔效率,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满意度;加强客户服务,提供便捷的咨询和投诉渠道,及时解答客户疑问,关注客户需求;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受到保险公司的专业和贴心。

三、保险公司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保险公司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向消费者充分披露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费用、保险期限、免赔额等。

保险公司还要向消费者解释相关条款和细则,确保消费者充分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

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公正处理。

保险公司还要加强对投诉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化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让消费者感受到保险公司的重视和诚意。

五、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保险公司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保险公司还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保险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的基本要求是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3.0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范银行兼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行为,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签订本公约,全体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会员单位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或代理网点不得开展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时数,并积极参加销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格认证。

第五条会员单位兼业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时,应与被代理保险公司依法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条会员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寿险公司数量。

第七条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会员单位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第九条会员单位开展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应按代理金额的一定比例或代理业务笔数收取手续费,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规定,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

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

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人身保险银行业务的自律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所有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自愿互助的原则,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运营规范,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确保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严格遵守业务纪律,保护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六条上海市人身保险银行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产品开发和销售第七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在开发保险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需求,提供适当的保障和保险期限,并确保产品设计合理、清晰明确。

第八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明确产品风险和责任范围,并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第九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技巧。

第十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向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理赔服务第十一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理赔受理和处理机制,提供迅速、公正、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理赔条件和赔付比例,并按照约定及时赔付。

第十三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加强理赔审核和调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十四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理赔咨询和指导,帮助客户顺利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

第十六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加强投资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银行业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方案,确保资本充足,防范风险。

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四川省保险行业从业人员为了维护行业形象,规范自身行为,特制定本《四川保险业从业行为记录自律公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二、尊重消费者权益,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不得利用虚假信息、误导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三、保护客户隐私,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保险业形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不得有欺诈、贿赂、侵占客户财产或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不得隐瞒、欺瞒或拒绝配合监管检查。

六、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自律公约,主动配合自律组织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七、违反本公约的,自律组织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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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自律公约

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自律公约

信息真实性风险——具体要求(一)
一、各公司对新型人身产品投保人的回访 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1.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保留录音备 查;
2.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 会见等方式,会见方式应至少由一名公司内 勤及其他相关人员(非保险代理人)完成整 个过程且取得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回执;
3.以上方式均不能成功的,应当就回访情 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 细记录。
束后未记录参会人员离场镜头被查实的,每件缴纳违约金1000元!
三、保险代理人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被查实的,每次缴纳违
约金5000元!
宣传资料合规性——具体要求
一、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统一印制。 二、使用宣传材料(包括代理人培训资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 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具体必须包括内容: (1)公司地址; (2)公司联系电话。
基层机构及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销售培训材料被查实 4 的、培训内容中缺乏治理销售误导的内容及适当的文
化水平测评内容。
培训课件中未将监管政策纳入培训内容被查实的;地 市级及以下机构自行制定培训计划未经分公司审核或 5 备案批准(以OA记录时点及相应批复件为准)且开 展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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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档案缺项的。
处罚金额 2000元/每人次
•回访率要求:1年期以上新单期缴客户在犹豫期内进行100%回访。 •回访时限:犹豫期起算时间自保单回执核销之日开始起算(个险10天,
银邮代理业务15天)。 •回访内容:1.确认投保人是否为本人;2.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及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亲笔签名;3.投保人是否已阅读并理解了投保提示书 及产品说明书的内容;4.投保人是否知悉产品责任;5.责任免除和保险期 间;6.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会有损失;7.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 间期间及享有的权力;8.投保人是否了解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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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江苏省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之间的人员流动,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订《江苏省人身保险公司人员同业流动自律公约》(下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江苏省境内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尚未加入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下称省协会)的公司、新进入江苏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应遵守本公约:保险中介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和保险营销员学习和遵守《公约》。

倡导各签约公司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以保持相对稳定为已任,通过已建立各签约公司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赢得人才、客户和市场。

第二章保险公司员工的流动管理第四条各公司应充分尊重个人的合法择业权。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与公司员工、各关键岗位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包含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在内)。

各公司之间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促进保险人才的合法、正当交流。

对于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的流动,省级公司总经理或地市级公司总经理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沟通,实事求是地评价和推荐。

第五条公司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条与原来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下简称转司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公约行为:一、诋毁原从业公司;二、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泄露行业风险信息资料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四、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五、造成原公司职能部门多名员工同时离司到另同一公司就职,影响转出公司正常经营;六、将原公司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直接转为其他公司的所属机构;七、其他违约行为。

如转司人员发生上述第四、五、六款行为的,接受公司将被视同亦具有与转司员工同等的违约行为,应按《公约》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第七条各公司应严格人员招聘的管理,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发生通过宣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一家公司在全省范围内向另一家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指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支公司负责人以上级别人员)在六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十人。

公司若录用因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经双方公司协商同意的人员也不受此条款限制。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分支机构引进银邮代理业务专管员,在三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人。

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到期解除合同的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第九条倡导广大保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遏制少数保险营销员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和有组织的集体转司行为。

第十条各公司应教育、监督和要求保险营销员严格遵守持证上岗、亮证(挂牌)展业的规定,公司不得允许无展业证的营销员展业。

第十一条对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次月起,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

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一公司受理一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一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一申办展业证一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十二条新进入公司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

其他公司不得在六个月内与其建立代理关系。

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回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曼蝗堡堕丛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一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到六个月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二十四个月或以上。

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

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在入司和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

第十五条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同一营销服务部引进保险营销员,在六个月内累过不得超过七人。

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六条保险营销员自入司起即应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一、不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五、聘用进入省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我省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八条如发生上述条款未涉及的其它情况,但已影响到相关公司正常经营的,公司可以将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到协会,由自律执行小组讨论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章执行。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二十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特设立《公约》自律执行小组,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保证金制度。

自律执行小组由各公司推荐一人组成,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由省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寿险委员会和中介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寿险)担任。

在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期间,如公司设置障碍,不协助自律执行小组工作,拒绝提供相应的资料,将给予业内通报并将其违约情况直接报告江苏保监局。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严格遵守本公约,各签约单位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自律组织委托省协会代为保管,如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归各公司所有。

如签约单位被确认有违反公约的行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自律执行小组有权依据《公约》约定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各保险公司应于公约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协会指定帐户缴纳违约保证金,所有在江苏境内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证金的数额均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制度是对公司违反《公约》的行为的自律惩罚。

凡有公司被确认有违反公约,必须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需要补齐所缴纳保证金的保险公司应于处理决定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自律执行小组确定的补缴金额向协会指定帐户补缴保证金,凡未按期补缴保证金的,每延迟一月,按拖欠保证金的金额的3%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公约》,由自律执行小组进行调查确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凡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应承担违约金3000—10000~:二、行业协会对违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业内通报;三、情节严重者、涉嫌违法违规者、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具体处理界定如下:1、对违反第六条(一)~(四)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者,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止。

2、对违反第八条、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者,业内通报批评,责成相关公司达成谅解备忘录报协会,处以承担违约金3000—10000元,并立即改正;3、对违反第六条(五)~(六)款,违反上述1、2条未改正者,业内通报批评,处以承担违约金5000—30000元处理,情节严重者上报江苏保监局。

4、对违反《公约》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行业通报,情节严重者按《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制度》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立人身保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违约金部分的便用规定如下: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江苏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三、用于对违规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四、用于自律执行小组必需的检查费用:五、费用开支与上述项目开支由自律执行小组提出,由自律执行小组组长签发;六、保证金及违约金的收缴由省协会财务专户分别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自律执行小组视违约情节轻重,根据《公约》决定违约处理的方式和违约金数额,凡在处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可交省协会寿险委员会或中介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由自律执行小组监督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公约》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制订的《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和《江苏省寿险公司人员流动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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