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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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所以啊,咱们都得重视这个自律公约,积极配合监测,让那些违规的人无处可逃,为保险行业的美好未来出一份力!
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
保险行业,那可是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领域。在这个行业里,从业人员的流动就像是江河里的水流,时而湍急,时而平缓。为了让这水流得更有序,更有方向,咱们就得有个“保险从业人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这公约就像是一道堤坝,既能规范水流的走向,又能保证水流的稳定和安全。您想想,如果没有这公约,那人员流动岂不是乱了套?今天张三从这家公司跳到那家公司,明天李四又带着客户资源到处跑,这行业还能健康发展吗?
再比如,有的从业人员频繁跳槽,每次都不遵守行业的道德规范,把市场搅得一团糟。这能让他逍遥法外?当然不能!
这自律公约,监测和追责,其实都是为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良好生态。就像一片森林,得有合理的树木是一样,只有让从业人员的流动有序、规范,才能让客户信任咱们,才能让行业蓬勃发展。您说是不是这个理?
说到监测,这就好比是给河流装上了监控摄像头。得时刻盯着这水流的情况,看看有没有异常,有没有违规的地方。要是发现有人不遵守公约,偷偷摸摸地搞小动作,那可不能放过。
这追责呢,就像是给违规的人敲响了警钟。一旦被发现违反了公约,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不能让那些不规矩的人觉得无所谓,反正没人管。
比如说,有个保险销售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离开原来的公司时,把客户资料都带走了,然后跑到新公司去抢客户。这能行?这不是坏了规矩嘛!有了公约的监测和追责,这种行为就得受到惩罚。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章工作规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约定,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抽调科级以上业务(含理赔)、财务人员各一名,组成“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成员由专职人员和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如个别公司确实抽不出检查人员,则应承担相应的有关费用)。

第二条检查小组根据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授权对杭州地区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车险自律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通过暗访、抽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业内和社会的举报进行核查。

(举报需提供确凿证据)第三条检查小组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接受检查任务,具体检查工作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安排,不得单独行动。

检查小组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被查公司派驻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检查小组成员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进行检查,若要被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须由行业协会人员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

第五条检查小组在检查结束时,应当场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公司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确认,对违约事项出具“违约处理及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行业协会。

被检查公司如有异议,检查小组应当场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由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合议决定,并报请浙江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六条建立举报登记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车险自律方面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函,交由检查小组对举报情况及时核查,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第七条遵守检查纪律,检查小组人员必须依照公约规定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履行检查责职,不散布违背公约和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接受被检查公司的宴请和礼物。

第八条严守保密制度,检查小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举报投诉人、被检查单位和客户资料、检查内容等进行严格保密)。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

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保险行业规范行为的重要依据,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保险营销职场自律公约规定5页

职场自律公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场的管理,保障各职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场,是指以业务部为单位,供广大业务员日常工作的场所。

第三条各职场必须遵守《太平洋寿险XX中心支公司个险渠道职场自律公约》第四条职场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宗旨。

第一部分:差勤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寿险营销队伍的基础建设,提高营销人员自我管理意识,严格营销员差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营销人员应按要求参加晨会、夕会等例会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参加的各项培训及活动,凡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的必须事先向相关部门负责人请假,否则一律按缺勤处理。

二、请假规定1、病假:必须附正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据等证明,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明,解除代理合同。

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提前出具正规医院相关证明,紧急住院者在住院3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对于非住院治疗(包括出院后修养)全年请假天数超过6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待身体恢复健康后视情况再办理相关签约手续。

2、事假:必须是要由本人亲自处理的事情方可请假,并说明事由。

对于全年事假累计天数超过40天者,一律予以解约。

3、产假: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应附相关医院证明。

4、婚假:不得超过7天。

5、丧假: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申请丧假7天。

6、探亲假:各职级营销人员凡在公休假不能与身处异地的配偶或父母团聚,且赴异地单程路途时间超过6小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为期20天(包括公休日,包括路途时间)。

三、申请请假审批程序四、差勤乐捐规定1、迟到(会议开始20分钟以内)、早退、会议(包括培训、活动等)违规(包括手机响动、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手机、随意走动、私下说话等)乐捐标准:一次5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2、事假、病假(附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结算单者除外)乐捐标准:一天10元(业务员、专务、主任、经理)3、正常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不予乐捐,非正常或超假乐捐标准视同事假。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营销人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提升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代表、业务员、经纪人等。

第三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保险服务。

第四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重视保险知识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保险业务的规范运营。

第二章保险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险营销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二)具备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熟悉保险市场和相关法律法规;(五)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保险营销人员应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客户信息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保险营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保险营销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时领取工资、福利和奖金;(二)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三)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活动和讲座;(四)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得到合理的反馈。

第十条保险营销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二)遵守保险市场的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学习保险知识,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四)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保险营销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一)诚实守信,不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二)勤勉尽责,不敷衍工作和脱离实际;(三)独立自主,不接受他人的利益安排和回扣;(四)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不泄露客户信息;(五)主动学习和接受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人员应遵守保险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保险代理法;(二)保险法;(三)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四)销售保险产品的程序和要求。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市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嘉兴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参照《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由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的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保险代理人自律制度范本

保险代理人自律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提高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自律制度。

第二条本自律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客户至上、专业服务、持续学习的原则,维护保险行业形象和声誉。

第二章自律要求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3. 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自律要求: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索取或给予不正当利益;2.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不得滥用客户信息;3.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性销售和违规操作;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诋毁、贬低其他保险代理人;5. 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6. 不得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自律管理第六条保险代理人自律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 初级自律管理:对初次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一年的初级自律管理;2. 中级自律管理:对取得中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三年的中级自律管理;3. 高级自律管理:对取得高级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进行为期五年的高级自律管理。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违反自律要求的,由自律组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2. 纪律处分;3. 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4. 暂停或取消业务许可;5. 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有权对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自律制度由全国保险代理人自律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自律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自律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打点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发卖保险产物及提供相关效劳,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物发卖及相关效劳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打点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按照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打点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测验〔以下简称资格测验〕,取得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测验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测验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代办署理从业人员资格测验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比来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测验成就合格,具备以下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测验成就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布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操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布资格证书:〔一〕因成心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分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颁布发表在一按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此中接受保险法律常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分;〔三〕无成心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

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介绍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 案例分析 2、 事件处理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四: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四:
1、收取客户保费后故意不及时交至公司; 收取客户保费后故意不及时交至公司; 2、收取客户保费后因其它原因忘记及时交至公司; 收取客户保费后因其它原因忘记及时交至公司; 3、利用合同宽限期的时机提前收取客户保费后不及时交 至公司; 至公司; 4、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费上交公司。 因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费上交公司。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 案例分析 2、 事件处理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一: 营销员不规范行为典型表现一:
1、营销员夸大保险产品责任; 营销员夸大保险产品责任; 2、误导客户可按缴纳保费退保,没有说明退保是按保单 误导客户可按缴纳保费退保, 现金价值额度退保; 现金价值额度退保; 3、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储蓄,片面将产品收益和银行存 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储蓄, 款收益做简单比较。 款收益做简单比较。
江 险 业协会 江 营销员 规 职业 训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7页

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2版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浙江省(不含宁波)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二条各保险机构在开展车险业务(包括电销、网销、门店销售等其他销售方式)时,除必须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车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以及各公司的承保政策外,承保时必须以行驶证原件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为依据正确适用条款和费率,保单装订时将清晰的行驶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车辆登记证书(新车提供相关证明单证)复印件附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副本后面备查,各类影像资料按浙江保监局相关规定上传备查;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约定:1.风险系数必须据实使用。

在投保单上具体记录所使用的费率调整系数,并提供投保人有效的电话联系方式和投保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

2.严禁拆分完整年度的保单;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且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之比例赔付,严禁误导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3.应根据条款规定,按行驶证核定载客数(驾驶员除外)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以特别约定的形式约定某个座位投保与总责任限额等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得误导消费者以意外险代替车上人员责任险;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乘客的每座责任限额必须一致。

4.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39号文)等文件之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遵守电话语言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服务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保险机构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性的语言进行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险种;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

鼓励寿险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

《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

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业务员自律协议书范本

业务员自律协议书范本

业务员自律协议书范本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务员):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规范乙方的业务行为,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并维护甲方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自律协议书。

一、业务行为规范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 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甲方公司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客户。

4. 乙方应尊重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5. 乙方应保证业务活动的透明度,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业绩考核与奖励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业务成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2. 乙方应努力完成甲方制定的业绩目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3.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及公司发展需要,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及奖励政策。

三、信息保密1. 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均属于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个人利益。

3. 乙方离职后,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任何活动。

四、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若乙方的行为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发文)doc-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管

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管理,提高保险营销行为的自律性和专业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

二、保险营销员身份1.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合法取得从业资格书。

2.保险营销员应当确保提供的保险产品符合客户需求,并真实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营销行为规范1.保险营销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2.保险营销员应当诚信守法,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欺骗手段推销保险产品。

3.保险营销员应当对所推销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晰地解释,不得隐瞒风险或误导客户。

4.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四、保险营销员个人素养1.保险营销员应当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避免行为不端和不当言行。

2.保险营销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保险营销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促进团队的发展。

五、保险营销员责任与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2.保险营销员应当主动积极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维护客户关系,建立良好口碑。

3.保险营销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公益事业,传播保险知识,提高社会保险意识。

结语本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旨在引导和规范浙江省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保险市场环境,帮助保险行业发展壮大,让保险服务更加贴近人群、更具实效性。

希望各位保险营销员能够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动行业的蓬勃发展。

以上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自律公约》的相关内容,特此发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9]5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9]5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9]52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不含县级协会):为深入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基层保险市场经营秩序,现就加强保险营销服务部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营销服务部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浙江保监局在辖内组织开展为期5个月的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淘汰一批产能低、内控弱、服务差的营销服务部。

(一)前期摸底阶段(5月底前)各保险公司要抓紧成立营销服务部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协助管、相关部门共同办的工作机制,对本系统营销服务部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

摸底的内容包括营销服务部数量,名称标识使用情况,职场建设投入标准,负责人员管理能力,营销员数量及持证率,内控管理流程,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客户满意度等相关指标。

各保险公司应于6月5日前将摸底情况上报我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7月31日)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分析摸底情况,研究制定完整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对于营销服务部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其中,对于连续6个月无保费收入或无营销员的营销服务部、机构升级导致的空置营销服务部要及时撤销,对于产能低下、内控混乱、服务不到位的营销服务部,可给予2个月的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仍要予以撤销。

对于撤销的营销服务部,要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办理,并做好后续服务工作,避免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或产生其它负面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保监发[2010]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各协会应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二、对于已有且仍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规定查询时限内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各相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申报;对于已超过查询时限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不必申报。

三、各协会应尽快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核登记,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子系统录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浙江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

第三条浙江保监局负责监督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精心给大家推荐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希望大家喜欢。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自律公约2022

自律公约2022

湖州市保险行业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律公约(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本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财产保险业务又好又快地发展,经全市各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现制订《湖州市保险行业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各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第三条除保险监管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全市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必须签订并严格执行本公约。

在本公约签订生效后设立的新财产保险机构,公约的所有规定均自动适用。

各签约公司的上级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省公司与中介代理机构)其手续费标准如高于本公约的,各签约公司也必须执行本公约的规定。

各签约公司的县区支公司如在本公约的基础上签订更为严格的区域性自律性规约,则自动适用各签约公司该县区机构。

第四条严禁各公司违反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公平竞争与恶性竞争。

(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低费率;(二)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三)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降低费率;(四)不得向被保险人或中介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条件招揽业务;(五)其他由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行业协会同时下发《关于财产险业务承保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州地区船舶保险行业指导费率》,以供各公司经营时执行。

第二章自律规约第五条本章适用于各签约公司除车险、人身意外险外的非车险业务,包括直销业务和各种中介代理业务(兼业代理、个人代理、专业中介)。

专业中介指经纪公司、专业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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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

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

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

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

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

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

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

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

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

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

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9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协会中介部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

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

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

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协调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生效。

协调小组成员所在公司为当事公司时,适用回避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服从协调小组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

签约公司于签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存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五万元。

在省行业协会组织签订的其他公约中已经足额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

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行业协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金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省协会在每年12月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各公司再将履约保证金划入行业协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离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对违约公司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保险公司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或者接收离司申请的同时没有及时反馈营销员受理回执单,一年之内发生上述情况达到两次以上的,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二)保险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开具离司证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注销信息平台中的展业证登记,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行业协会在信息平台中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登记,向违约公司发出书面整改意见函,并处以五千元的违约金。

(三)行业协会每月抽查信息平台在册营销员数据,公司对清退离司人员没有及时注销展业证登记,由行业协会强制注销,并对违约公司处以三千元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没有按公约要求办理营销员入司事宜,行业协会将据实作以下处理,并呈报浙江保监局。

(一)违反第十一条、十二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接收流动营销员入司申请,没有在信息平台中查询其身份信息,没有审核原公司的离司证明,或者保险公司接收本公约第十二条约定限制流动的营销员,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委托不持有本公司展业证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第十四条的约定,扰乱市场正常流动秩序的保险公司及营销员,行业协会将对违约公司处以一万元的违约金,对违约公司以及营销员进行业内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公约经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于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

2006年8月制定的《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行业自律公约》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公约实行满一年,如有签约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营销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省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订;如无异议,公约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签约公司名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二OO七年十一月附件1营销员签名:时间:(公司留存联)…………………………………………………………………业内流动状态:□该营销员已在我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符合业内正常流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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