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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的流动,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本公约在浙江保监局指导下,由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营销专业委员会制定,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任何违反本公约约定条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第五章约定,接受相应违约处理。
在本公约生效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期限约定
第四条凡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考试报名,并获取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在考试合格之日起30日内,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就会将其数据锁定在获取资格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如果录用该营销员,须在30日内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其《展业证》,其他公司不得在此期限内录用。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入司营销员的《展业证》。信息平台自动将营销员的展业信息数据锁定在申请公司,锁定期限为六个月,以代理合同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营销员持有的《展业证》到期前一个月内,该营销员所在的保险公司应在信息平台中完成合同续签相关流程,重新打印《展业证》。
第七条营销员离司包括营销员申请离司和公司清退离司。营销员申请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公司清退营销员离司,保险公司必须在发出书面清退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
第三章业内流动办理约定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营销员离司登记簿”,做好营销员离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时记录,包括受理营销员离司申请、办理离司手续、注销信息平台数据等环节的时间及经办人信息。
第九条营销员申请离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营销员提出书面离司申请(附件一),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将离司申请回执单交给营销员本人。保险公司如果拒绝接收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可以直接向行业协会申诉。
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时间。离司手续的完成以营销员取得公司开具的离司证明(附件二)为准。保险公司应当向营销员开具离司证明,作为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
营销员有未结清事宜且没有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处理,致使公司无法继续办理离司手续,保险公司应当在营销员递交书面离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营销员信息书面资料报行业协会,包括营销员姓名、申请离司时间、未办理离司手续原因以及营销员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应当在开具营销员离司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第十条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未满六个月,可以申请离司,但是不允许业内流动。保险公司不得以营销员服务期未满六个月为由,拒绝营销员离司申请。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提出离司申请,保险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并在信息平台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营销员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并注明服务期限的时间。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接受流动营销员的入司申请,除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必须在信息平台中查询该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业内从业行为记录,审核流动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离司证明。
保险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入司,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信息平台中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有以下从业记录的流动营销员:
1、在原公司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营销员;
2、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行业协会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
3、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或者公司有关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受到浙江保监局警告或者受到行业协会的通报,警告或者通报时间不到三个月的营销员;
第十三条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营销员如果已经转换保险公司,原公司发现
该营销员的遗留问题,确需该营销员配合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该营销员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1、录用未能提供离司证明的营销员,让其参加公司的培训或者各种业务活动,拿佣金、发工号、印名片等;
2、唆使、暗示、诱导已转司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司;
3、在资格考试考场周围或其他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4、与被取消从业资格或暂停从业资格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
5、经营销员流动协调小组认定的其他违规增员行为。
第十五条非同业引进的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还签订了享受其他津贴并明确服务期限的补充协议,在该公司的服务期限以补充协议明确的时间为准。补充协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补充协议的其他津贴是指正常销售佣金及营销员基本法规定的各类津贴以外的底薪、财务补贴等。协议期内补贴标准达到每月1600元,或者根据协议在一年内累计不少于10000元(以上补贴若与业务挂钩,不得超过公司基本法考核标准)。
2、协议期限不少于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协议期限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营销员签订的代理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将协议中服务期限的要求明确告知营销员,营销员自愿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本人签名。
3、公司对营销员拥有完整的培训记录以及不少于半年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由公司制定并报协会备案,并于每月底将本月增加的补充协议人员清单报行业协会秘书处,清单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书号码、服务期起迄时间。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营销专业委员会推选9家公司成立营销员业内流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处理营销员业内流动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营销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协调小组组长。
第十七条协会中介部负责受理营销员业内流动投诉和纠纷,重大纠纷提交协调小组处理。协调小组组长负责决定召开协调会议,作出协调决定。每次协调会议做好书面记录,协调小组成员应在决定结果上签名。协调小组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决定结果、执行情况和协调小组成员变动情况向秘书处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