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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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第八条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若违规者为非协会会员,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本公约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条本公约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实施。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01年12月3日一届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四川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民法通则》、《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规章》,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的定约单位为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本公约由定约单位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订立。

第三条本公约经定约单位代表人签署订立后,订约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即承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和本公约的义务,依法合规经营保险业务。并承诺一旦发生违约事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本会依照本公约及其附件作出的违约处理。

第二章经营

第四条遵循分业经营的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不得交叉经营或变相经营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

第五条遵循属地原则,除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在《保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外展业。

第六条遵循自愿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使用以下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许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强迫、利诱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三)利用政府部门、垄断性行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团借助行政权力,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人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四)伪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信誉与形象;(五)利用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的判决、裁决、处罚,贬低当事方保险机构;(六)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遵循诚信原则。保险业务宣传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诋毁其他保险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对客户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对保单预期收益、保险责任范围等作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投保的责任免除、退保处理等应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中介管理的规定,不与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建立业务关系、发生业务往来和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劳务费用。

第三章承保

第十条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的规定。凡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条款解释必须严格执行,不随意更改、变通。属于在保护期内的新开发险种,其他保险机构不得侵权经营。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制定、修订的全国性统一条款、费率在我省实施时,应按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协商作出并经中国保健会成都办公室批复同意的关于该条款、费率的实施时间、方法、步骤、以及费率浮动幅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不委托无签单权的保险代理人签发保单;不超标准、超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续费支出应记入“手续费支付”科目,并建立明细台帐,不直

接在应收保费中抵扣。兼业代理人解缴保险费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均以转账方式进行,不进行现金往来。

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的规定。凡符合无赔款优待条件的,必须将应收保费、减收比例和按比例减收后的实收保费在保单上载明。不采取退费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实行无赔款优待。

第十四条规范签单实务。凡中国保监会或本会规定使用电脑签单的险种,必须使用电脑制作保险单;除定额保单、极短期业务保险凭证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栏中必须按规定费率表对应的费率档次正确填写,不得有“按约定”字样;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价值必须依据当地当时的同类车辆新车市价确定,不得出现空白;严格保险单证印刷、领取、使用、流转、回收、销号等制度,不使用已经废止的旧保单和保费收据。

第四章理赔

第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采取业务措施、技术手段、宣传方式和建立规章制度,使被保险人了解索赔程序,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理赔制度和理赔纪律,不向被保险人实行固定赔付或赔款包干;不将赔款权限下放给保险代理人;不利用理赔之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诿案件的处理;不强制指定被保险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未经中国保监会资格认证的鉴证、评估机构的强制定损活动不参与,对其强制定损的结论不予认可,对其强制定损的费用不予报销。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应坚决抵制并向上级公司、保险监管机关和本会反映。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开展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保险业务,或未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擅自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的,违约人(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下同)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违反本公约第七条,采取各种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

第二十条违反本公约第八条,对保险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保人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与无证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或与保险代理人有非协议业务往来的,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和所发生违约金额。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公约第十条,擅自变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擅自使用自订条款和费率,违约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侵权经营其他会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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