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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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研究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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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开题报告,参加中期筛 选,进行学位论文研究工 作。
开题报告为必修环节之一; 中期筛选是对研究生政治思想、学 习科研能力的考核,未通过中期筛 选者中止其学习,并视具体情况按
有关规定处理。
完成论文研究工作,撰写学 位论文; 参加培养指导小组组织的 预答辩,修改学位论文;
完成培养计划(修满学分、发表论 文达到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毕业 审核; 提前、延期毕业须毕业前 3 个月提
主要文件汇编中的部分文件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快速发 展的需要进行修订,请及时关注。
2014 级研究生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 研究生培养工作进程表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1 硕士研究生 ........................................... 2 硕博连读研究生 ....................................... 3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 ....................... 4 博士研究生 ........................................... 5 工程博士研究生 ....................................... 6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各 学科、专业有所不同,以 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准。 研究生课程分必修课(含 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
课程学习。
参加学术活动; 课)、选修课和补修课。 撰写学术论文; 完不成培养计划不能申
参加社会实践; 请答辩。
课程学习;
参加前沿讲座,
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论 前沿讲座为必修
文选题与科研。
环节之一,具体
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各 学科、专业有所不同,以 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准。 研究生课程分必修课(含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大学是承担国家改进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机构,为了保持高质量的教育和管理水平,严格的违纪处分办法成为各高校校规校纪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一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大学校园的稳定、安全、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等教育法》、《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本科生和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大学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个人合法权利,应对个人言行自负,对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大学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校纪校规、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共同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开放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违纪行为分类与法律责任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校规校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损毁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二)扰乱公共秩序和抗拒检查(三)传播非法信息和组织非法集会等(四)饮酒后驾车、吸烟、吸毒等(五)利用网络从事赌博、色情、入侵他人隐私等活动(六)代写论文及编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七)买卖考试试题、答案或作弊等行为(八)恶意退还贷款或逃避还款(九)侮辱、谩骂、伤害他人,侵犯他人权益(十)其他违反校规校纪、学术诚信、岗位职责的行为第六条学生一经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有违纪行为而隐瞒或包庇他人,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应视同与违纪人员一样受到惩罚。

第七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四)记过(五)记大过(六)开除学籍第三章违纪处分程序第八条大学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其它问题时,由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逐级报告,审批处分。

(二)经调查和核实后,如属实,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所在学院纪委书记签署《违规通报》,予以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

学生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一、违纪与惩戒的背景学生在校期间,违纪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违纪行为不仅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同时也对学校管理造成一定挑战。

为此,学校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违纪处分与惩戒处理方案,以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校的有序管理。

二、违纪的分类违纪行为可分为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未穿校服等,而严重违纪则包括欺凌、抄袭等行为。

不同的违纪行为应有相应的处分与处理方式。

三、违纪处分的原则违纪处分应契合以下原则:公正、公开、公平、及时。

公正意味着处分决策应当公平、客观,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则使得学生、家长和教师可以了解处分的理由与依据。

公平体现在违纪处分应当按照事实来处理,不应由任何个人情感或个人偏见来决定。

及时是指对于违纪行为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与处分措施。

四、轻微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以采取文明教育、口头警告或记过等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学生未穿校服可以采取提醒、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让学生了解违纪行为的不良影响。

五、严重违纪的处理方案对于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方案。

例如,对于欺凌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或者辅导治疗的方式进行处理。

这些处理方案旨在改变学生的错误行为,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的后果,并为他们提供改正过错的机会。

六、个案的处理与辅导对于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个案辅导和处理。

这包括心理辅导、家长会谈等方式,以帮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并在社会中拥有积极的角色。

七、鼓励正面行为除了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外,还需要积极鼓励学生的正面行为。

例如,可以设立奖励机制,表彰学生的优秀品行和成绩。

这样可以增强学生对良好行为的认同感,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遵守纪律。

八、加强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与辅导。

通过与家长的沟通,学校可以更好地了解学生的成长环境和问题,并从源头上预防和改正违纪行为。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领域中存在的违背学术道德、影响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对于教育公平和学术发展构成一定威胁,因此,制定针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定义与类型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替考、作弊等行为。

其中,抄袭指的是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或文献原封不动地按自己的名义进行使用;剽窃则是指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并冒充自己的创作;替考是指让他人代为参加考试,代替自己应考;作弊则是在考试或学术活动中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得分或成绩。

三、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严禁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学术公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学术公正和竞争环境,损害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益。

2.培养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促进学生正确理解和遵守学术规范,培养学术道德。

3.保护知识产权:学术不端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严禁此类行为可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一:影响教育公平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学术不端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分或成绩,从而降低了真正努力学习的学生的竞争力,扭曲了教育评价体系。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之二:损害学生自身品德素质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品德素质。

学术不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的浮躁心态和功利思想,使其失去了真正的学习和成长机会。

六、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原则制定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当公正、公平,维护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教育导向:处分办法应着重于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和学术价值观。

七、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的具体措施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办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措施:1.警告:对于初犯或属于不恶劣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山东大学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的所有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如在山东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纪律第三条山东大学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纪律:(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亦必须作出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通过正规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学术会议等,或通过专利申报、软件登记、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学术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在学术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并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在评价、介绍他人或自己的学术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学术成果的水平。

(五)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其所做学术贡献大小为序,另有惯例(如按姓氏笔画或字母为序等)或约定的除外。

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认可,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

(六)在申报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组每位成员的同意。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姓名申报项目。

第四条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违犯了山东大学学术纪律:(一)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

(二)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外国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交部、公安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下列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的处分第五条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毒、贩毒、制毒;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举行或参与邪教活动;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六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财物和赔偿损失外,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未被公安立案,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未被公安立案,但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用他人证件冒领、骗取他人的邮寄钱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凡被公安立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有赌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有酗酒行为者:聚众喧哗、起哄、摔瓶子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明知是赃物而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赃物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条破、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根据破财物的价值,给予相应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币1000元以上但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处分;破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不论金额大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XX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大学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留学生良好的学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留学生;同时,也包括短期学习和游学的留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二)以事实为依据.处分决定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三)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留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于下列处分:(一)被判处管制、拘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于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有,视所犯错误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于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乱砸东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七条对于旷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在一学期中,旷课累计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1~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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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
(二)留校察看;
(三)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奖学金留学生(不包括外国政府奖学金留学生)停发一个月及以上奖学金,并在年度评审时终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留学生纪律处分,由留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事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由国际事务部部务会作出处理决定。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如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应书面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并抄报留学生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三)对留学生违纪行为,各学院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学校公安处要介入调查,并及时将情况报国际事务部。

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听取留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各院系负责考察,视其在察看期间的表现,可按期或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五)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离华手续。

对逾期不办者,国际事务部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注销其居留许可。

(六)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分则
第九条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中国的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且造成较坏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违反外国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长期拖欠学费、住宿费,催缴后仍无故不缴纳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不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直接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斗殴过程中致使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发表或散布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言论,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则
第二十二条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学历留学生,勒令退学处分适用于非学历留学生。

第二十三条交换留学生受处分的要通报其来源学校。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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