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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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评定标准(试行)
为了支持和鼓励郊区观光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观光农业园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观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定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观光农业园。观光农业园是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观光农园、观光果园、垂钓渔场、综合性观光园等类型。
二、评定标准
(一)观光园建设
1.观光产品
(1)观光活动、游客参与性项目丰富,观光线路合理。
(2)观光园具有特色和文化内涵,具有科普性和教育性,有吸引力。
(3)观光园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卫生、健康要求。
2.观光设施
(1)有接待场所,有专业接待人员,有园区观光示意图(中英文)。
(2)有停车场,且车位数量与需求相适应。
(3)有便利、整洁、通畅的观光通道,主要路口设中英文观光指示牌。
(4)有中英文观光产品说明牌。
(5)有能举行一定规模文娱活动的娱乐设施。
(6)有便于游客洗手、洗水果等的供水设施。
(7)观光过程中有能满足游客需要的休息设施。
(8)有便于游客到达的、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餐饮、住宿设施。
(9)有购物设施,场地整洁,产品明码标价。
(10)厕所分布合理,清洁卫生,无污物,无异味。
(11)有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有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处理机制,有专职安全员。
(12)危险地段有明显的警示和安全防护设施,有防火、防盗措施。
3.观光园周边环境
(1)周边环境和谐,无脏乱差问题。
(2)周边无建设性破坏和污染单位。
4.观光园可进入性
(1)到达观光园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便利。
(2)有公交线路到达观光园或其附近,出行方便。
(二)观光园管理
1.有发展规划
2.观光管理
(1)有专职观光管理人员,职责分明,对观光活动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2)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
3.宣传促销
(1)有介绍观光园的宣传材料。
(2)适时举办各类具有特色的节庆活动。
(3)在媒体(报纸、电视、互联网等)进行促销宣传。
(4)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或有其他相对稳定的客源。
4.游客接待
(1)接待制度健全,各个接待环节协调有序。
(2)有讲解员,讲解内容生动,积极普及农业知识。
(3)工作人员统一服务标识,态度热情,服务优良。
(三)观光园效益
1.年接待人数2万人次以上。
2.观光农业的年直接收入(指发展观光农业所获得的直接收益)50万元以上。
3.园区绿化美化好,生态环境优良。
三、评定程序
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的评定,采取自愿接受评定的方式。凡已经开展观光接待的农业园,欲申报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需向所在区县农委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申报表》,经区县农委推荐,上报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组织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及专家依照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北京市观光农业示范园”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本标准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2004年9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