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 四章
交 叉 配 血
括成分输血和 自体输血等 。
第 四条 二 级 以上 医 院应 设 置 独 立 的输 血 科 ( 库 ) 血 , 负 责 临 床 用 血 的技 术 指 导 和 技 术 实 施 . 确保 贮 血 、 血 和 其 配 他 科 学 、 理用 血措 施 的 执行 。 合
1 .核对 用 血 申请 单 、 袋 标 签 、 叉 配 血试 验 记 录 ; 血 交
2 .核对 受 血 者 及 供 血者 A o 血 型 、 ( 血 型 。 保 B Rh D) 用
名 、 别 、 案 号 、 急 诊 / 室 、 号 、 型 、 液 有 效 期 及 性 病 门 病 床 血 血 配 血 试 验结 果 , 及保 存 血 的 外 观 等 , 以 准确 无误 时 , 双方 共 同签 字 后 方 可 发 出 。 第二十六条
性低 血 压 等 医疗 技 术 由麻 醉科 医师 负 责实 施 第八 条 亲友 互 相 献 血 由经 治 医 师等 对 患 者 家 属 进 行
第 十 九 条 全 血 、 液 成 分 入 库前 要认 真核 对 验 收 。 血 核 对 验 收 内容 包 括 : 输 条 件 、 理 外 观 、 袋 封 闭及 包 装 是 运 物 血 否 合 格 . 签 填 写 是 否 清 楚 齐 全 ( 血 机 构 名 称 及 其 许 可 证 标 供 号 、 血 者 姓 名 或 条 型 码 编 号 和 血 型 、 液 品种 、 供 血 容量 、 血 采 日期 、 液 成 分 的制 备 日期 及 时 间 。 效 期及 时 间 、 袋 编 血 有 血 号/ 形码 , 存条件 ) 。 条 储 等 第二十条 输 血科 ( 库 ) 血 要认 真 做 好 血 液 出 人 库 、 核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疗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血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最新版本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输血技术是医学科学领域最重要的一项技术,也是一项有潜在风险的技术。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是指在输血过程中,为确保输血安全,确保血液安全,确保输血效果的有效性,以及确保输血过程的有效性,开发的一系列标准化的技术规范。
一、输血前准备
1、输血前应进行血液检查,确定血液的种类、血液性质及血液成分;
2、确定输血剂量,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确定输血剂量;
3、检查输血器具,确保输血器具清洁;
4、检查输血液,确保输血液符合质量标准;
二、输血过程
1、输血前应放置输血器具,接管输血针,穿刺患者的血管;
2、输血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输血过程的安全性;
3、输血后应进行血液检查,确定输血剂量及输血效果;
4、输血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消毒输血器具,并确保输血器具的清洁及安全性;
三、输血后处理
1、输血后应及时观察输血患者的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反应;
2、输血后应及时向患者介绍输血后的护理方法,以确保患者的健康;
3、输血后应定期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确保患者的身体健康;
4、输血后应定期对患者进行血液检查,确保患者的血液安全。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强调,在进行输血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范,确保患者的安全,保证输血质量,以达到输血的有效性。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中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临床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售货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0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0]184号,2000年6月1日发布,2000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和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最新版】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售货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相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和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临床输血技术要求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卫生部文件卫医发[2000] 18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二○○○年月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六月二日印发校对:高光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得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与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得临床输血技术与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与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得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得技术指导与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与其她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得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得不良反应与经血传播疾病得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得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得无自主意识患者得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人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与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得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得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得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得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与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得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与其她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得,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与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得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与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与贴好标签得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们急诊、床号、血型与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章 送收血样
• 1、送血样人员必须是医护人员,严禁患者家属送血样。 • 2、血样送到输血科后应由送血人员和输血科人员一起核
对以下信息:(1)血样信息与申请单信息是否一致;(2) 核对察看申请单的完整性、血样标识的完整性;(3)血 样标本量、有无溶血;(4)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 • 3、有以下情况,输血科拒绝收血样:(1)血样标识不完 整;(2)血样无标签;(3)标本量不足、血样质量有问 题。 • 4、质量标准要求:(1)血样标本信息完整无误;(2) 血样标本质量符合要求及采集量正确。
• 3、质量标准要求:(1)核对确认申请单及配血单信息正 异常;(4)经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第六章 输血前核对
• 1、护士治疗室核对内容:血液取回后,主班护士与另一 护士在输血前核对病人资料及血袋相关信息的确认:受血 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床号、血型、交叉 配血记录、供血者血袋号、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类别、 血量、有效期、血液有无溶血变质、血袋有无渗漏,确认 无误后将血液送到床边准备输血。
特殊介质配血相合。
第四章 血型鉴定与配血
• 6、配血完成后,必须由第二个人进行复核签字。 • 复核:是有他人对检测者的检测结果进行的签名核实工作,
是质量评价最简单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 血型鉴定及配血完成后,进行再次核对无误,检测者与复 核者签名。
• 7、质量标准要求:(1)核对血样与申请单信息一致无误; (2)按操作规程及要求配血;(3)复核人员认真核对无 误;(4)进行签字记录。
• 5、质量标准要求:(1)床边核对无误后, 先慢后快,监护输血全过程;(2)输血完 毕后记录输血过程;(3)输血护士签字; (4)有输血反应者,按输血反应流程处理。
第二章 采集血样
(技术规范标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前科室参加制订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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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核对验收内 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 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 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型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 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 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 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按A、B、O、AB 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 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 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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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发血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 取血。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 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 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 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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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血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漏血;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 交 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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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申请
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血和贮血, 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的自 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 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 负责实施。 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 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 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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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 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 诊断,采集血样。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 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逐 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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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血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 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 应追查原因。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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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 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 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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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貌
规范共分:7章38条,2000年10月1日起实 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输血申请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六章 发血 第七章 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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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 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 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 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 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 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 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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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略)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
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 时解决并记录。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 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 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 8CFU/10分钟或<200CFU/m3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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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申请
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 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订 治疗方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 医师负责患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 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 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 字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 的血液,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血科(血库)人员 共同实施。
交叉配血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 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 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 ABO血型同型输注。
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 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 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 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一人值 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交叉配血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 之内的。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 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 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 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 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 行交叉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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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 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 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 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 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 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 理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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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申请
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 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 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 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 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 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 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 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