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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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

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注意否认是不承认权利,抗辩是承认后可以合法的不给。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10.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死因行为、诺成行为;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如果约定了利息,就属于有偿合同;债法的合同类型是可以自行创设的;质权自交付之日起设立,质权合同双方签订时就生效;民法上5个实践合同:定金、保管、自然人借贷、借用合同、代物清偿协议。

11.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条件一旦成就立即失去效力,约定解除权仍需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去解除合同;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成就与否,影响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而附义务的法律行为,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不影响法律行为效力;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包括纯获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行为无效,但该处强制性规范仅指效力性强制规范,不包括管理性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3.一物数卖的行为不构成恶意串通;一物数卖,交付优于付款(包括部分付款)优于合同成立在先;预期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预期违约后,有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合同解除三种救济途径,可同时主张。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单独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15.受胁迫方才有撤销权,胁迫方无;第三人欺诈需考虑相对人的善恶意,第三人胁迫无需考虑相对人善恶意即可撤销;撤销权要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放弃,放弃后不能恢复;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重大误解为3个月,一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算,胁迫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之日起5年。

16.有权代理原则上有效,有三种情况效力待定:自我代理、转委托、双方代理。有两种情况是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违法的代理和恶意串通的代理。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可以竞合。

17.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善意也无过失。善意要求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权限,无过失则要求相对人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18.狭义的无权代理,恶意相对人只有一个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三个权利,即催告、撤销、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19.只有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成年之日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法定代理终止起算;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

20.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定,不得用约定改变,包括时效的起点、时效的长度、时效的中止、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未届满,部分债务的履行,时效中断及于全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股东出资、银行存款和利息、国债和金融债券、业主公共维修资金。

21.不定期借款须经过催告+合理期间,借款合同才到期,才能起算诉讼时效

22.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在通知到达对方时中断时效;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不再有时效中断的问题

第二部分物权法

23.遗失物的无权处分,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公开市场原则限制,即,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二是时间限制(2年特殊规定非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起算),

24.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应是物上权利人,义务人应是占有人并且属于无权占有。普通动产及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25.绿地有3种归属,占用公共道路的归属于国家、第二种有约定的归属于个人、一第三种是业主共有的;

26.善意第三人与无民事行为人的利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优先被保护;将手电筒出卖于乙,乙随后出卖于丙,甲交付给丙,并非是指示交付,而是连环买卖在同一个法学瞬间发生迅速的两次现实交付。

27.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8.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判决生效之日可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有权处分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异议登记只有在无权处分时有排除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效力;异议登记失效,当事人程序上的诉权不受影响。

29.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有效,物权无效,产生违约责任问题;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预告登记的影响;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债权消灭。

30.如果第三人胁迫他人无权处分标的物,则此第三人依然可能是善意第三人——胁迫与否与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无关,只是手段不正当,若受胁迫方未行使撤销权,胁迫方可善意取得

31.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且要有有权处分的假象,要满足善意、有偿和公示的条件。

32.机动车:交付转移所有权、“交付+付款”对抗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物权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第三人无需举证自己善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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