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2.26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2019年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核心原则在于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必须做到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制度到位、信息系统健全,建立内部合规审计监督,强化保险公司对中介渠道合作主体的业务合规管理责任。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控责任,加强资质管理、业务管理、档案管理,及时报告发现的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主体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完善合规监督,重视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合规内审。
《通知》通过强化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各条线的监管,加强对中介渠道相关主体的全流程监管,涵盖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范中介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推动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报送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各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代理、经纪业务,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相关情况。
二、报送事项(一)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来源及手续费支付情况;(二)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来源及手续费支付情况;(三)保险公司经纪业务来源及佣金支付情况。
三、报送要求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是本公司中介业务数据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汇总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数据。
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2011年全年相关数据,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
四、相关要求报送的报表要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至河南保监局中介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报表电子版请到邮箱***********************(密码63380639)中下载。
联系人:黄诗原 63380639 朱旗锋 63380664附件:1、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情况表;2、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3、保险公司经纪业务情况表。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1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情况统计表报送单位:XXX保险公司201X年第X季度单位:万元机构名称保费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当期本年累计当期本年累计X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XXX 保险销售公司……合计备注1:保费收入按签单保费收入统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
通知
(豫保监发〔2009〕9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河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保险业在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民心工程,是提
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工作。
认真抓好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安全生产、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有利于稳定人们的未来预期,降低社会矛盾的发生和累积;有利于减少全社会用于处理灾害事故的投入,提高全社会风险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推进风险的转移,提高社会保障程度。
各公司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自觉性,为河南保险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做出应有贡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两年来,我局通过持续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对维护中介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一)按照规定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设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并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规范中介服务发票的使用行为。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中介服务发票和各种收据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并按月核对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不得开具无抬头、无金额、无款项名称、无开具日期的中介发票,严禁开具阴阳中介发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确认收入时应开具中介服务发票,并将相关的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一并作为原始凭证附入记账凭证。
统计中介业务手续费金额及来源时应严格按照《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附件1)的格式,详细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三)严格业务人员佣金领取手续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严禁以直接坐扣代理保险费的方式支付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社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10]5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意见(豫保监发〔2010〕59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行业平安建设工作的意见》(豫平安﹝2010﹞3号),为进一步发挥保险业促进社会和谐作用,维护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现就我省保险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促进生产生活安全、保障和谐稳定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程度。
组织动员全省保险业的力量,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核心,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积极开展各类平安创建活动,努力争创平安行业,确保我省保险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发展大局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行业共同深入推进行业平安建设,为我省保险业创造和谐的内外部环境,确保行业改革发展大局稳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明显提高,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案件或事件,不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更加健全,信访投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发生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上访事件;--防范各类市场风险能力明显提高,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豫保监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34号)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事前备案手续(一)备案范围1、招投标业务: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参与的包括通过询价、议价等方式开展的所有具有招标性质的业务。
2、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单笔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非车险业务;单笔承保车辆在100台以上或保费规模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3、共保业务:涉及到2家以上公司共同承保的业务。
(二)报备时间在签订大型商业保险承保协议(保单)、签订共保协议(保单)或正式投标前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费率、优惠措施及手续费情况报我局备案。
(三)报备材料招投标报备材料:1、招标方招标文件;2、投标报价方案(附件1)、投标书副本或加盖公章的正本复印件;3、关于服务承诺和优惠措施及招标方要求支付或返还费用的说明(附件2)。
重点说明是否存在超出条款规定的扩大保险责任或者扩展承保条件的事项;4、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大型商业保险及共保业务报备材料参照招投标报备材料执行。
二、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一)中标报告公司中标后,应由省级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中标费率、手续费情况、优惠措施及中标公司名单等(见附件3)。
同时,应报送与招标方签订的承保协议(或保险服务合同)、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非车险应附保单复印件,并说明是否存在特别约定或补充协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豫保监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河南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保监发〔2012〕20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社团、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要求,结合河南保险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保监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以改进保险服务为主线,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目的,采取政策引导、宣传教育、严查重处、社会监督等措施,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深化诚信建设,着力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确保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目标切实把握“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构建一个由监管部门主导实施、行业组织督促协调、保险公司严格落实、社会力量监督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大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监管和综合治理,完善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理赔服务监督机制、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着力解决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实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显著改善和销售误导明显减少,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通过加强监管、注重协作、夯实基础、抓好服务等措施,在2-3年内,逐步实现河南保险业服务规范、保障充分、社会认可、消费者满意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放在制度建设的突出位置,及时完善管用见效的制度,切实加强制度保障。
监管部门应全面梳理已有制度,在保险业信息披露、行业对外宣传、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险诚信考评、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切实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08]12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0.29【实施日期】2008.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121号)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保险中介监管会议精神,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规范保险中介经营行为,保证保险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我局决定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行规范和检查,维护中介代理市场经营秩序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中介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是对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代理市场高速发展成果的一次检验,是结合新形势对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与监管深入研究和总结,是为保险中介代理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代理市场高速发展,同保险公司联系日益密切,对保险行业发展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保险中介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中介代理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经营中不规范现象突出,少数保险公司串通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共同违规,甚至将违规行为转移到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
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本次规范和检查工作,深入理解领会两次监管会议精神,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规范工作,有效防范中介代理市场各种风险。
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保险中介代理机构传达监管政策。
按“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保险公司负责向代为申办的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资格的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政策。
二、健全管理制度奠定规范经营基础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豫保监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保监发〔2008〕38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级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大局,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着力解决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和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优化结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河南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扶优限劣;积极发展保险营销,着力改善营销员待遇;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积极指导其因地制宜地走特色化发展道路;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大力支持保险专业中介加快发展(一)鼓励保险专业中介走跳跃式、跨越式发展道路。
积极引导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港澳保险代理公司,投资我省保险代理市场,开展保险中介服务,提升我省中介市场专业化水平。
积极引进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投资或融资我省保险中介机构,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加快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发[2011]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1.01【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各保监局: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检查目的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营销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10]2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数据清理
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0〕25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实行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是规范营销员管理、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各保险公司普遍比较重视,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同时部分寿险公司还存在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扣留离司营销员资格证号、使用过期资格证书等问题。
营销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同时展业的现象仍然存在,信息系统中营销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和展业证号信息等方面的数据错误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
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确保实现两个系统内营销员姓名、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和展业证号四个方面完全匹配。
各公司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解除与无证人员的违法代理关系
相关公司要采取组织参加资格考试、清退无证人员等措施,解除与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代理关系,实现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在资格证号方面完全匹配。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10
•【字号】豫保监发[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2.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2〕6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监管政策的严谨性和统一性,我局近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局成立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决定保留66件,废止10件,失效3件,修改5件。
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2012年9月10日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豫保监发[2010]11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保监局关于修改合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河南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豫保监发〔2010〕113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保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部署精神,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河南保险业积极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深入参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保险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河南建设,不断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程度,为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奋力走在中部崛起前列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快、问题杂、矛盾多的历史阶段,经济社会不确定、不稳定、不安定因素依然较多,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影响此消彼长,短期问题和长期矛盾相互交织,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要求更加严格。
保险业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基础性工作,是事关经济发展大局的战略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工作,切实增强忧患意识,积极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各项举措,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服务和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豫保监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58号)各省级人身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推动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银保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要求,具体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销售误导风险(一)加强宣传材料管理。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各类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印制,其他各级保险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设计、印制或变更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得使用银行网点电子显示屏、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的媒介,进行误导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违反上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挂牌展业要求。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渠道经理等)代理资格管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保险公司销售及服务人员在银行兼业代理网点开展工作时,应佩戴与银行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的标识标牌。
标识标牌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姓名、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保险业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保险业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豫保监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保险业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6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及时准确掌握我省保险业案件风险情况,进一步提升行业案件防控能力和反洗钱工作水平,现将相关工作信息报送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各公司高度重视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工作的信息报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认真做好信息识别、分类、登记和分析工作;对问责已完成的案件应及时归档,并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报送档案;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报送信息时效与内容的实质性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二、明确内容,规范填报。
各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工作培训会议精神及相关信息报送文件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确保报送的信息全面、规范、准确。
具体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如下:(一)《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附件1),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该报表应在公司做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附件2),内容包括公司每季度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基本情况,该报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的基本情况、涉案人员情况、作案手段及后果、责任认定及处理等情况。
该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被问责人员信息表》(附件3),内容包括案件问责中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该报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五)《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4),内容包括公司每季度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情况,该报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
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
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豫保监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3〕49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省级分公司:为保障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信息系统”)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现将规范使用中介信息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中介信息系统使用权限管理各级保险机构使用中介信息系统各子系统,应严格根据机构类别和层级确定使用权限。
(一)保险公司权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以下使用权限:1.机构初始化平台。
可以为所辖分支机构创建中介信息系统账号,并进行账号管理和密码重置。
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具有使用权限。
2.资格考试管理子系统。
可批量提交所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
保险公司省辖市级以上机构具有使用权限。
3.资格证书管理子系统。
可提交所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变更、换发等申请。
保险公司省辖市级以上机构具有使用权限,使用账号与资格考试管理子系统账号相同。
4.执业管理子系统。
可对所辖从业人员进行执业信息登记、变更、换发等操作。
保险公司省辖市级以上机构具有使用权限。
(二)专业中介公司权限专业中介公司具有以下使用权限:1.非现场监管子系统。
用于定期向监管机关填报监管报表。
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具有使用权限。
2.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
可对机构和高管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
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具有使用权限,使用账号同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账号。
3.执业管理子系统。
可对所辖从业人员进行执业信息登记、变更、换发等操作。
专业中介省级以上机构可具有使用权限,法人机构使用账号同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账号,省级机构如需使用账号需向保监局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1]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1〕13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全面落实《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学习,建立健全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专人负责,涵盖省、市、县三级机构的专人管理工作机制,确保许可证管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保管和使用许可证,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各机构应申请领取新的许可证并缴回原证。
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应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变更事项不需要批准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四、保险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机构类别和层级在公告指定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重新申领。
五、保险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省级保险分公司确定专人统一办理,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各类许可证,政许可联系人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更换。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领取和换发许可证,应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分公司统一办理,办理人员必须持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方能领取。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豫保监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南保险业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36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行业相关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及时报告行业重大信息是提高应急工作水平、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长期以来,中华联合、长城人寿、太平洋人寿河南分公司等机构高度重视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对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妥善采取应对措施起到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对此项工作态度消极,行动懈怠,长期不报告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行业重大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告内容(一)涉及保险机构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1、因保险纠纷引发的聚众示威、阻塞交通、冲击保险机构或其他机关和单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群体性事件;2、因保险纠纷引发的到北京、省委和省政府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3、各级保险机构发生的大规模非正常集中退保,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或严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事件;4、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影响保险机构正常经营的事件;5、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职工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6、其他如信息系统严重故障、员工大规模集体辞职等突发事件,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经营的。
(二)涉及保险机构或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1、针对保险机构的诈骗、盗窃、抢劫,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保险机构重大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2、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保险资金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3、保险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叛逃、出走等事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4、保险机构因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情况造成较大数额保险资金风险的案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豫保监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37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加强对手续费及佣金(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内控,强化中介业务管理(一)加强保险代理渠道管理。
各公司要全面清理保险业务代理渠道,认真执行监管政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
(二)加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
各公司要切实确保代理合同真实、合规、明晰。
一是明确代理关系,凡是具有业务往来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凡是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中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二是明确代理手续费,要在代理合同中分险种列明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且约定,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
严禁以培训费、劳务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在保险代理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附加协议等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
三是明确支付账户。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要使用固定账户支付手续费,并按照一人一卡、一司一账的要求,在代理合同中列明保险中介用以手续费收取的专用账户或卡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公司要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保险中介管理的内控制度,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业务的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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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1.05
【实施日期】2012.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数据报送工
作的通知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中介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报送工作。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各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代理、经纪业务,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相关情况。
二、报送事项
(一)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来源及手续费支付情况;
(二)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来源及手续费支付情况;
(三)保险公司经纪业务来源及佣金支付情况。
三、报送要求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是本公司中介业务数据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汇总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相关数据。
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2011年全年相关数据,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季度报表。
四、相关要求
报送的报表要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至河南保监局中介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hongjiechu@。
报表电子版请到邮箱baoxianzhongjie@(密码63380639)中下载。
联系人:黄诗原 63380639 朱旗锋 63380664
附件:1、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情况表;
2、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
3、保险公司经纪业务情况表。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1
保险公司专业代理业务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XXX保险公司201X年第X季度单位:万元
X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XXXXX保险销售公司
……
合计
备注1:保费收入按签单保费收入统计。
备注2:专业代理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等。
备注3: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按权责发生制,在原保险合同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附件2
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XXX保险公司201X年第X季度单位:万元
XXXXX汽车销售公司
XXXXX银行河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