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温中法办〔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的通知温中法办〔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已经中院第六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三)为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功能,进一步实现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效衔接和运行顺畅,明确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积极推进办理破产便利化,优化温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纪要。
第一条立案、审判、执行、破产各部门应当以纠纷化解的程序融通为导向,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立审执破兼顾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以“应移尽移、应立尽立”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包含以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否移送破产审查意见的,不得对该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执行案件按以下方式结案:(一)案件中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在做出移送决定书后,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企业法人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立“执恢”案号并终结执行结案。
(二)案件中存在多个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和解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具备时,对全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温中法[2013]187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温中法〔2013〕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审务信息公开,有效沟通社情民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各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助理,负责日常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有关人事变动情况,经中院研究同意,现将新增和调整后的各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8日附件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单位类别姓名职务采访热线温州中院发言人于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0577)88018004张明军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助理董忠波办公室副主任鹿城法院发言人戴巧党组副书记、副院长(0577)88992010蔡谢群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助理陈乃鑫办公室副主任(主持)龙湾法院发言人王美蓉党组成员、副院长(0577)86573008助理潘海平办公室主任瓯海法院发言人叶建平副院长(0577)55888812徐东海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助理黄晓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主任乐清法院发言人范道敏党组成员、副院长(0577)61607618 助理王海亮办公室主任瑞安法院发言人夏爱福党组成员、副院长(0577)65813723 助理倪国敏办公室主任永嘉法院发言人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0577)57760575助理陈小成审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平阳法院发言人谢平美审委会专职委员(0577)63889885助理方忠哨办公室主任发言人韩安锦党组成员、副院长(0577)64763906助理林春晓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洞头法院发言人吴兴国党组副书记、副院长(0577)63386862池进峰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周建青办公室副主任文成法院发言人陈永海党组成员、副院长(0577)67891168 助理郑国进审委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余海红办公室副主任泰顺法院梅明辉副院长(0577)59288012 助理陈祥勇办公室副主任——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出席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中,深入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
自2023年7月底开始部署,到前期建设和内部试运行,历时七个月。
今天,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这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一、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案例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机制,通过案例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刊物书籍案例等。
例如,指导性案例方面,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9批224件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方面,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紧扣大局所需、服务国家治理,共发布典型案例超过2000件。
可以说,上述各类案例在指导司法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细化裁判标准、加强法治宣传、推动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统筹管理、分类管理不到位等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功能的充分发挥。
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但是,由于编选周期长、总量相对有限,难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试行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分配、费用相当原则)破产案件是否需要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应区别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破产财产的多寡,繁简分流,审慎决定。
2、(效率原则)对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必须坚持效率原则。
在不损害破产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能够缩短的期限尽可能缩短;能够并联的事项,尽可能并联。
二、关于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3、(案件范围)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3)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4)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5)其他适宜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对下列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试行简化审理程序:(1)有重大维稳隐患的破产案件;(2)裁定破产重整的破产案件;(3)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正文:----------------------------------------------------------------------------------------------------------------------------------------------------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2017年6月28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徐亚农院长所作的《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法院积极应对执行案件剧增态势,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提高执行效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指出,当前执行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仍时有发生,法院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协助执行和执行联动机制还没有落实到位,执行工作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法治温州、平安温州建设,特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联动,切实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全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汇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支持法院全面、快速查找与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和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惩戒。
加快推进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快建成有关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金融资产等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与法院执行管理系统相对接。
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联动单位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实现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对接与常态化运行,依法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评先评优、机关或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享受、融资性经营等项目审批以及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的各项限制措施,并强化信用体系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规范失信名单退出和惩戒措施解除。
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情况报告(精简篇)
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情况报告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情况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作风转变,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大党建项目集中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和《考评工作方案》要求,市委宣传部抽出14名同志参加了今年全市大党建考评项目集中检查考评工作。
其中范镇等3名同志参加了集中检查考评工作第六组的集中考评工作,在对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文体局等20家市直单位进行实地检查考评,查阅60余个市直单位自查自评材料的基础上,对市直各单位2016年开展宣传思想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总体情况有了一个总体把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工作有创新(一)领导重视市直各单位均明确了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分管领导,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明确了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把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年度专题研究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不少于两次,并做了会议记录。
市委党校在每个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中都赋予了抓好和配合做好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和量化要求,使抓好该项工作既成为一把手的事,也成为班子成员每个人的事,更是全校干部职工大家共同的事,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确保形成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督促,健康有序开展的良好局面。
(二)制度健全市直各单位不断致力于建立健全宣传思想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关制度,各单位每年自查自评不少于两次,并形成文字记录。
市公安局制定了《XX市公安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的决定》、《XX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制度》、《XX市公安机关涉警舆情处置工作机制》、《XX市公安机关网络舆论引导队伍建设方案》、《XX市公安机关新闻宣传思想文化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方法》等事关全市公安新闻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规章制度,促进了该项工作规范发展。
直击“小司考”
直击“小司考”神秘的考场长沙市砂子塘路稻田中学门前,近30辆白色警车一字排开:路的一侧停的全是“法院”的车,另一侧则全是“检察”,两大机构很默契。
那些开警车的人――法检系统的公务员,正在稻田中学考点参加内部司法考试。
3个多月前,他们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失利,“小司考”给他们带来咸鱼翻生的机会。
“‘小司考’,就是开小灶的司法考试。
”张小沫说这话时,不无戏谑之意。
张小沫在两年前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但她连续考了三次法院的公务员,就是敲不开法院的大门。
理论上,公务员考试不会比有“天下第一考”之称的司考更难,但一方面报考法院的人特别多,而考试内容和法律又无直接关系。
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张小沫不确信这种考试是否真实存在。
她曾经在司考论坛看到过“小司考”的讨论帖,11月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更是将这种传言推上讨论顶峰,但张小沫还是将信将疑,“在国家司法考试之外,居然还有内部考试,太不可思议了。
”“小司考”,更正式叫法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司法考试”,只对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行政在编人员开放,一直严格在内部低调运作,考试通知不发公开文件。
即使在稻田中学考试现场,考试的痕迹几乎无处可寻:没有悬挂惯常的红色横幅,没有张贴考试须知和注意事项。
临近傍晚,考试结束的铃声响起,保安配合警察在校门内侧拉起了警戒线,考生走出考场,簇拥在警戒线前。
驻足几分钟后,警戒线撤除,走出校门后的考生和提前交卷、站在校门口等待的同伴打着招呼。
有人臂弯里夹着一本书――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他们用各种湖南方言谈论起刚考完的“应用法学”。
“那道应诉的题,你是怎么答的?”终于人群里冒出了一句普通话。
有人调侃:“只有两道题不会做:这道题和那道题。
”这是11月26日,湖南省小司考的第一天,据称当天上午考的是理论法学,下午考应用法学。
虽然这是一场不愿对外言说的考试,但考生们的出场,并不低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温中法[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的通知温中法办〔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已经中院第十八次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二)为进一步推进执行移送破产工作,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尽力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结合温州法院工作实际,纪要如下:一、执行部门在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时应优先考虑如下因素:1.时间因素:优先选择正在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以及执行程序终结时间在近几年的案件;2.财产因素:优先选择能实质上减轻执行工作量或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分配率的案件;二、破产案件审理中,确有需要查控破产财产的,经破产审判部门报中院执行局审核,可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控。
中院破产审判部门直接向中院执行局申请;基层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报所在法院执行部门,由其向中院执行局申请。
三、当事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破产审判部门在预审查时,应注意审查债务人涉执情况,并及时与有关执行部门沟通,了解执行程序处置债务人企业资产的情况,尤其是有无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执行程序处置中。
如债务人有抵押物等资产正在拍卖流程中的,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可以根据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0•【字号】浙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的重要措施。
根据有关人事变动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增和调整后的省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名单予以公布。
二○一○年五月十日省政府和省级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名单省政府陈广胜省发改委黄勇省经信委凌云省教育厅夏建勇省科技厅寿剑刚省民宗委邢越生省公安厅张景华省监察厅丁世明省民政厅纪圣麟省司法厅陈志忠省财政厅朱忠明省人力社保厅黄亚萍省国土资源厅王永民省环保厅卢春中省建设厅樊剑平省交通运输厅郑黎明省水利厅虞洁夫省农业厅赵兴泉省林业厅蓝晓光省商务厅陈如昉省文化厅来颖杰省卫生厅张平省人口计生委宋贤能省审计厅岑国荣省外办顾建新省国资委符晓东省工商局黄笑苹省质监局李会光省广电局傅宏章省新闻出版局范春梅省体育局宋剑波省安监局吴更安省统计局王杰省海洋与渔业局林东勇省旅游局许澎省粮食局韩鹤忠省侨办邱国栋省法制办韩兵省人防办吴彩星省物价局柳萍省能源局金毅省中小企业局高剑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吴宁一省文物局吴志强省监狱管理局俞振华省知识产权局吴坚省金融办包纯田省经合办郑宪宏省供销社王东方省公路局钱立高省港航局李贤良省防指办虞洁夫省畜牧局戴旭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张全兴杭州海关史济越浙江检验检疫局戴永华浙江海事局周荣祥省地震局傅建武省气象局周福省电力公司姜雪明省总工会吴建宪团省委蔡永波省妇联张丽萍省科协董克军省文联高克明省残联郑瑶省侨联张维仁省红十字会高翔省贸促会邵志华省工商联李任治杭州萧山机场公司郑向平浙江大学王玉芝。
新闻发言人制度
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1随着我开发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对于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和《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就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扩大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遵循国际惯例和新闻规律,运用现代信息传播方式,确保新闻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和谐新宁海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实质是一种新闻发布制度,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新闻记者,发布相关新闻或阐述政府、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代表政府或部门回答提问。
(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组织机构1、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大榭开发区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一般以大榭开发区新闻办公室名义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2、开发区新闻发言人由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及以上领导担任。
新闻发言人一经确定,应相对固定,以利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三)新闻发言人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1、新闻发言人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2、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代表政府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政府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3、新闻发言人必须遵守纪律,根据政府和部门授权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其言论代表政府和部门立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1、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安排。
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06•【分类】问答正文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答记者问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1.官方数据显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境外作案占比高达80%,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对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带来诸多困难。
请问人民法院对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了哪些措施?答:如你所言,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转移至境外作案,给我们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存在侦查难、取证难、认定难、追赃难等问题。
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中,把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
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一是严格法律适用标准。
2016年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一》和《意见二》)。
《意见一》规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重处罚。
《意见二》规定,对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一》《意见二》还对通过国际、区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等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条款,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有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是“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赔人”?
是“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赔人”?作者:王健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1期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让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了,但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
伴随职业打假人一起诞生的,是21年来社会上从未停歇的争论。
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知假买假与漫天要价甚至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在哪里?2014年1月,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
然而,对于食品、药品之外的领域的“知假买假”在适用法律上仍然保留模糊地带,不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知假买假现象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争议依然在继续。
井喷的职业打假诉讼对于职业打假来说,2014年是一道分水岭。
这一年的1月10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的“玉兔牌”香肠已过保质期,仍然购买15包,要求“假一赔十”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买的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
”“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在发布会上,最高法院专门将孙银山职业打假的案件推荐为典型案例。
尽管最高法院明文将“知假买假”局限在食品、药品领域,但是更多的地方法院在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仍然参照该司法解释。
这对于多年来一直在法律边缘徘徊的职业打假人来说无疑是“护身符”。
职业打假人迎来了“黄金时代”。
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职业打假群体中,职业打假案例开始呈井喷趋势。
据浙江省高院2015年发布的浙江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2010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才386件,2014年已达2735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温中法【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根据市委加快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诚信而不幸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概念】本意见所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是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即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按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在进一步财产调查和清算基础上,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者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
第二条【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被执行人在审理、仲裁、执行和破产等程序中应当自始至终是诚信的,不存在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名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能力的不诚信行为。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已纠正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谅解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第四条【依法清债与灵活创新相结合原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鼓励创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第2号)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委部署要求,结合温州“法院”实际,现就2月3日起节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有关办公和诉讼事项告知如下:一、全市法院调整为2月9日起正常上班,开始办公。
二、根据2020年1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含执行服务专区,下同)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三、当事人、代理人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长按识别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体验微信打官司)(长按识别ODR小程序体验指尖上的解纷“神器”)四、如遇民商事纠纷需要解决,建议当事人、代理人优先选择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
可登录PC端(),或下载并注册移动端“浙江ODR”APP,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浙江ODR” 接受在线法律咨询、评估、调解等标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尽量做到足不出户化解矛盾纠纷。
(ODR)五、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纠纷确需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网上平台进行登记、提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温中法〔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讨论通过,请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3月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部署安排,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站位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提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
当前,营商环境建设是温州在新一轮城市大洗牌中奋起直追、赢得优势的关键抓手,关系温州兴衰、改革成败、作风优劣,是必须攻克的一座堡垒。
法治是指导营商环境建设的最高准则。
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更好地凝聚温州赶超发展人心,激发万众投资创业热情,能增强温州经济创新力、投资吸引力和核心竞争力。
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铸就新时代温州发展新辉煌的基础、保障和根本要求。
全市法院必须站在新时代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安排上来,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全面推进,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高地。
2.准确把握“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目标任务。
锁定“全国一流、全省领先”营商环境建设的目标,找准法院工作与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主动对接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深化改革优环境”“执纪监督治怠政”两大专项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围绕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保障有力的法治环境、宜商宜居的城市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五个环境”,全力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最大限度发挥法院司法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和规制引领、行为示范的职能作用,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09•【文号】总工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总工办发[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推动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健康发展,全国总工会制定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不断扩大工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06年1月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新时期工人阶级新闻宣传的意见》(中宣发[2005]32号),进一步推进工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化建设,规范工会系统新闻发布程序,提高新闻宣传策划和舆论引导水平,特制定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成立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是全总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协调机构,由全总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国际联络部等单位组成。
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全总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全总新闻中心办公室负责。
全总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召开协调会议。
新闻发言人工作协调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工会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情况,挖掘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线索,提出对外发布的基本意见和宣传口径。
必要时吸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确定新闻发布主题。
把握全会工作重点,挖掘工会工作新闻亮点,提练宣传主题和重点,注重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进一步扩大和提高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与凝聚力。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温中法[2013]1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庭前会议工作规则(试行)(温中法〔2013〕164号)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第二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提升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推进庭审制度改革,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基层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依实际情况,并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为解决如下问题应当而需召开庭前会议:(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庭审理前的控辩双方的证据展示;重大分歧意见的初步交换,以便法庭归纳争点。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
(三)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或勘验,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四)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庭审不公开审理;需要采取隐名作证等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身份核对;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涉及不宜在庭审中公开,又需要控辩双方在场核实的及其他和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程序性等事项,确有必要在庭前会议中解决的。
第四条庭前会议因下列情形而决定召开:(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三)当事人申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第五条庭前会议在案件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并已会见被告人后举行,一般应在开庭审理的十天前召开。
第六条下列人员参加庭前会议:(一)公诉人;(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通知全部或部分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三)与案件处理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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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187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温中法〔2013〕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审务信息公开,有效沟通社情民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各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助理,负责日常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有关人事变动情况,经中院研究同意,现将新增和调整后的各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
全市法院新闻发言人及助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