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交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交通大学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187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交通大学学分制学费
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2〕1878号)
兰州交通大学:
你校《关于实施学分制学费标准的报告》(兰交财发〔2012〕137号)收悉。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兰州交通大学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374号)试行期已满。
根据试行情况,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审核你校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科专业培养计划,现将你校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兰州交通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发[2020] 005号关于做好2020-2021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积极进取,成为“尚德、励志、博学、笃行”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60号)和《关于印发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交研发〔2020〕2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开展我校2020-2021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此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主要依托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严格评审,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陈兴冲成员:孙建国、王红、梁恒、高虎、机电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各推荐一名研究生导师)2、评定对象2018级、2019级、2020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非定向)。
2018级、2019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定向);2020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3、名额分配符合学业奖学金参评条件的2018级、2019级、2020级博士研究生名单见附件1。
2018级、2019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2018级、2019级在校研究生(全日制)规模及评奖等级比例下达,具体见附件2。
2020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配名额,按照《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兰交研发〔2020〕259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学生应享受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4、评定要求及说明(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广大研究生当中大力宣传《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兰交研发〔2020〕259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兰州交通大学
“兰州交通大学—德威华泰奖学金”实施及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设置目的为增进德威华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激励中国年轻一代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尤其是水处理事业,以提高环境类专业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
同时鼓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高层次的科研活动,资助高校贫困生完成学业,德威华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威华泰公司)特在兰州交通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德威华泰奖学金”。
第二条第二条评选原则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严格、公平、公开”,即在推荐和评选过程中严格执行评选程序,公正评价,评选名额、参评人信息及获奖人名单公开,以保证“德威华泰奖学金”的激励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第三条奖励基金德威华泰公司一次性捐资十万元人民币设立“兰州交通大学——德威华泰奖学金”初始基金,由公司负责专款运营,每年增值部分全额作为奖励基金;初始基金运营增值不足贰万元人民币的年份,德威华泰公司启动奖学金备用资金程序,补足奖励基金,保证每年提供总额不少于贰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基金。
第二章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四条第四条奖励范围“兰州交通大学——德威华泰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为具有兰州交通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主要在给水排水专业学生中设奖,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和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优秀本科生也可作适当考虑。
3)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4)刻苦钻研,成绩显著,在评选期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智育成绩均需位于本专业前10%;5)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及能力,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或社会实践活动并成绩突出,包括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省部级等各类科技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6)热心公益,愿意在获奖后完成义务工作10小时;7)其他表现优秀者。
2、国文成才奖1)热爱祖国,热爱环境保护事业,遵纪守法;2)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勇于奉献,努力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3)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身心健康;4)刻苦钻研,成绩显著,在评选期前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及智育成绩均需位于本专业前20%;5)在全国性或省部级等各类科技竞赛中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创新或社会实践活动方面成绩突出者。
兰州交通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管理试行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引导学生全面拓展综合素质,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本科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生处、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负责全校推免生工作计划、推免生名额的确定,并对学院推免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学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免试生推荐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学院相关负责人及教授代表(2名以上),具体实施本学院推荐工作。
推荐第三条推荐对象和条件(一)推荐对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推免生基本条件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无重修、补考课程(辅修专业课和任选课除外);智育测评成绩(具体见本办法第六条)排名在本专业前15%;取得大学英语(或其它语种)四级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对外汉语等对学位英语有特别要求的专业须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在425分以上),外国语言类专业须取得相应专业四级外语75分以上成绩。
3.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5.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违纪处分,品行表现优良。
第四条推荐工作程序(一)学校领导小组制定当年推免生工作计划,并在校内公布。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参考)
兰州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一、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依据及审核标准,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决定在原《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订《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二、评定办法1. 博士研究生评定办法由该学科所在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进行公开答辩,根据博士研究生入学或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并结合导师意见,最终确定该生所能享受的奖学金等级,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2. 硕士研究生评定办法硕士一年级研究生,依据《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奖,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三、硕士二、三年级评分标准硕士二、三年级的奖学金评定,按以下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计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名额,按照综合计分的结果排序后进行评定。
若出现综合计分相同者,则由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答辩后确定获奖等级。
1. 评定指标I评定指标由五部分组成,分别是申请人的学习成绩(S:百分制)、学术论文(A)、专利(P)、获奖(R)、担任社会工作(W)、导师评价(T),计算公式为:I=0.5S+A+P+R+W+T,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 学习成绩S在评定硕士二年级学业奖学金时,S指一年级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以研究生院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为准;在评定硕士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时,S按0分计算。
3. 学术论文A学术论文的得分需根据表1、表2及表3的计算办法得出。
表1 学术论文得分表表2 多人参加的论文等的工作量划分比例表注:此表所适用于C类及以上论文,D类论文只计算第一作者。
表3 论文分级表4. 专利P专利得分根据表3得出。
表3 专利得分表5. 获奖R各类获奖情况得分按表4得出。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等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2013年10月15日附件: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范围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规定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五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附件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
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
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最终版)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研[2014]10号)文件相关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学科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用于表彰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优良、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四条经济管理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工作第五条申请条件1、我院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者)。
2、“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的当年,既可按博士生身份申请,也可按硕士生身份申请,由研究生自行确定;注册为博士生的次年开始,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3、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6月30日)内可以重复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已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4、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还可以同时获得博士生扬华新秀奖学金,但不能兼得其它各类专项奖学金(专项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4)在参评学年内,有休学、保留学籍及跨学院转专业等;(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截止时间为学制期满当年的6月30日);(6)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7)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大连交通大学文件
大连交通大学文件大交大发[2018]83号签发人:马云东关于印发《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部(处、室)、各学院、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3〕376号)文件要求,将《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大交大发〔2014〕66号)修订为《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交通大学2018年8月20日-1-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3〕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大连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辽财教〔2017〕198号)文件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档案转入我校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对于博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对于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非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由我校自行承担。
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充分体现研究生奖助体系的育人功能,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2014〕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组织领导为了保证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序开展,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我院成立“哲学社会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名单如下:组长:孙立国副组长:孙冠臣、马世英成员:陈文江、李晓春、张永梅、冯世平、陈声柏、石福祁、郭吉军、牛芳、高馨、安妮、邓延彬二、适应对象本《细则》的适应对象为我院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即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含2014年后招录的自行缴纳学费的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强军计划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在职以及定向委培研究生)。
三、评定原则1.自愿申请的原则。
2.奖励优秀的原则:对于在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研究生给予相应奖励,起到激励作用,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
3.综合测评的原则:对研究生进行学业、科研、品德、社会实践等全方位综合评分,以考核评分为依据,择优奖励。
4.导师参与的原则:在评定过程中强化导师责任,强调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
5.评定过程与结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评定程序1.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工组组长负责实施;各年级研究生以班为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班长和学生代表(非学生干部)共同参与,小组成员一般5人;以上各小组成员须由各班民主选举并在全班范围予以公示。
2.班级评选:由班级评议小组核算参评研究生学业成绩,收集并核实科研成果、日常表现等参评材料,根据细则要求统计得分,并根据最终得分在本班内进行排名排序后上报学院审核。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发〔2014〕4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原则: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充分发挥奖学金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作用,调动研究生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3.奖学金的评定结合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表现(包括思想品德、社会实践、课外科技竞赛、文体活动、学生工作、社会服务、seminar参加情况、开题报告、参与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力求引导研究生得到全面发展。
二、评定对象参评对象为我院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含定向委培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的研究生及休学学生等。
2013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执行原办法。
三、评定等级和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标准(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四、评定与发放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统一评定,学业奖学金实行研究所所长领导下的班主任负责制。
研究所所长全面负责,研究生班主任具体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开始前,各研究所要成立5人以上的评定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研究所所长、班主任、全体导师或导师代表等,各研究所的详细评定标准需报学院研工组备案。
学业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按年级来评,其金额度和名额以学校政策为准,学院根据各研究所研究生规模等情况核算下达推荐名额,各研究所根据评审材料上报初步推荐名额,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审核确定,并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五、评审组织评审委员会组成:(一)主任委员:梁永民(二)副主任委员:王为、唐瑜、张浩力、张海霞、许希辉(三)委员:1.研究所负责人:涂永强、刘伟生、陈兴国、柳明珠、许鹏飞、黄国生、马建泰、高坤、李瀛、厍学功、丁勇、魏华2.班主任:卜伟峰、李书艳、罗永春、张元、周盼盼、赵光辉、梁琨3.研究生辅导员:李婷,研究生秘书:周继安4.研究生代表:(由每个研究所推荐1-2名同学)以上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可随时调整。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增强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华交研[2014] 2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研究生助学金第三条按照《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中国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事关系及档案未转到学校的除外,不含定向、委培等),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
第四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导师设置,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导师可根据每个研究生的科研态度、科研成效及贡献度确定发放标准。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发放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决定。
导师向所在学院提供研究生助研名单、津贴标准和支付账号;学院统一到计财处办理本院导师经费转账手续,即将一年的助研津贴一次性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账户中划入导师个人账户,对于经费不足以划拨的,可由导师支付现金到个人账户。
同时将本院助研津贴发放汇总表交学校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校研究生助研津贴汇总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发放到研究生的银行卡中;2、助教岗位和助管岗位由学校(院)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形成有利于激发创新热情、提升创新能力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8〕54号)、《兰州大学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08〕23号)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研字〔2014〕4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兰州大学大气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一、评定原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对于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激励研究生的创新实践、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关系到每位研究生的切身利益。
大气科学学院在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
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及《办法》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二)公正性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下,注重发挥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及研究生班级作用,评定过程公正。
(三)公开评定原则。
《办法》的制定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过程向学院全体师生公开。
(四)优先考虑困难生。
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二、参评对象参评对象为我院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强军计划研究生包含在内)。
评选当年,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2.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者,或在科研工作和教学、科研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故意拖欠学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三、评定办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主要依据学院制定的《办法》来实施。
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每位参评研究生的各方面情况进行打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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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交研发…2015‟96号
关于印发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兰州交通大学
2015年5月7日
兰州交通大学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印发
(共印35份)
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甘财教…2013‟178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将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将在每年依据本奖励办法测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总金额,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定制度,每学年评定一次,且只在规定的学习年限评定发放(博士、硕士均按三年评定发放)。
第六条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新生奖学金,旨在吸引、奖励优秀生源。
三本院校、同等学力、成人教育考生不享受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按以下条件分三个等级评定:
1. 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获奖条件:
推荐免试研究生;重点高校(“985”、“211”高校,下同)本科毕业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本校应届本科毕业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到国家A类线。
2. 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6000元/年,获奖条件:
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的调剂考生;本校应届本科毕业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全日制二本院校本科毕业且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到国家A类线。
3. 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4000元/年,获奖条件:
全日制二本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志愿录取的考生;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的调剂考生,初试成绩总分及单科均达到国家A 类线。
硕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后,分三个等级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等级及比例见附件1),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博士一年级研究生,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对其学术能力的综合评价由导师推荐参评等级;博士研究生二年级及以后,采取申请制,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导师根据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学术表现、科研能力、课业成绩、社会集体活动等五方面考核)评定(具体等级及比例见附件2),评定结果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要充分考虑博士生指导教师意见。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套标准,提供学业奖学金的部分经费。
学校对所有纳入学业奖学金体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的奖学金,与导师配套部分同时发放。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5.科研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生社团工作、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十条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不得参与评定学业奖学金或停发学业奖学金。
1.保留资格或休学研究生在保留资格或休学期间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2.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停发一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违反校纪校规者,停发剩余月份学业奖学金(从所受处分文件签发之日算起);
3.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享受奖学金的,从认定之日起,停发学业奖学金,并追回在校期间享受的奖学金;
4.提供虚假参评材料者,不得参评当年学业奖学金;
5.学校认定为不能参评的其它情形者。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纳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体系,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3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轮流推荐)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四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3名)、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管理人员(1名)、研究生代表(3名,考虑班级、专业、年级等覆盖面,由研究生投票推荐)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生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到学生银行账户,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附件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
2.博士研究生学院奖学金体系
附件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
附件2: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