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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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研团队从事发明创造,提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科研水平,保护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协调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与他方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科研人员在执行电研院任务或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科研人员利用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或电研院资金、设备、科研场所、元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智力劳动成果;自选项目、自筹资金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电研院位的其他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凡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范围的,均可以定为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物质、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半导体芯片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商业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电研院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
或未注册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电研院拥有的管理程序、设计、市场、服务、财务信息等。
(三)职务科学作品,主要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电研院承担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等。职务科学作品创作人有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属法人单位所有。
第四条电研院科技创新部负责电研院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电研院在职职工必须签署知识产权合同或协议,约定电研院与每位在职职工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利。离职、停薪留职、调动工作人员必须签署其在离职第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均属学校职务成果的协议或合同。
对外派技术人员,必须签署防止丧失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和防止泄漏电研院技术秘密的协议或合同。
外来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签署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派出的出国人员,必须签署保护电研院知识产权的协议或合同。
第六条职工有义务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若出现知识产权流失现象,应主动向单位汇报并配合单位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科研工作完成后,科技处应对项目组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发布信息或参加展览等公开活动;对不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科研成果,应作为电研院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八条派出的出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收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应归电研院所有,或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和科技创新部负责管理。
第九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有署名权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按照国家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资金、报酬,在职职工获得的发明专利和取得较高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应记入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等待遇的评定指定指标之一。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应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其中,申请专利的代理费、专利授权三年以后的年费计入项目成本;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以及专利授权三年内的年费由电研院院办统一支付。
第十二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由科技创新部代办的,其办理专
利程序手续按专利申请的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合作研究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合同文本经科技创新部审查后方能签署。
第十四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专利、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时,须向科技创新部申请,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
第十五条来电研院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人员,在电研院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归电研院所有或共有。在离开电研院前,必须将在电研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图纸等交回电研院,并有责任保护电研院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密、使用许可或转让他人。
第十六条停薪留职、退职或调离电研院的职工,必须将在电研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有关部门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当手段将电研院的知识产权发表、泄密、使用、许可或转让。电研院职员或所属电研院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就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与电研院签订协议。电研院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接受电研院委托或主要利用电研院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作品,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产生的效益应由该单位与电研院共享。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较轻者
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者给予停发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行政处分;触犯有关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电研院职工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条科技创新部负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加强知识产权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时效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