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116号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19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现将《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强化预算主管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责任,提高预算分配、使用、管理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对整体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整体支出是指部门(单位)为履行职责所分配、使用、管理的财政资金。
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并对本部门的整体支出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健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行财政本级部门(单位)开展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绩效管理依据)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二)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保障部门(单位)履职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当年部门(单位)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重大政策和项目安排情况;(四)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五)当年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开情况;(六)部门(单位)财政管理工作考核情况;(七)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相关的其他资料。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沪财行[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稳步推进零基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准确性,加快政府采购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现就规范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调整1.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和使用待分配预算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年度《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未启动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9月底前提出政府采购计划调整申请(应仍用于政府采购),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每个未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调整一次,已启动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调整。
3.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发出采购公告或者向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作为确认采购项目已启动的标志。
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1.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实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市财政局当年结账日前)将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完毕。
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前急需采购的项目,预算单位可申请提前实施政府采购,若实施采购后政府采购计划未予批准的,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预算单位自筹解决。
2.采购项目执行完毕,指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和程序实施采购,并按资金拨付程序将采购资金支付供应商。
3.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执行完毕的已启动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可按部门预算管理序列,于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以市财政局收到延期执行申请为准),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沪财绩[2011]3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一)总体要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沪财库〔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14日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三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第四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第五章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第四条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沪财库[2010]29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算执行工作,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为年度决算工作做好准备,现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市审计局对17个部门预算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结合财政预算执行日常管理中所反映的问题,本市预算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一)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款。
确需划款的,应由预算单位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11年部门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上海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
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采购控制措施,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于2010年尚未执行的预算项目,应根据《上海市2010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2010年预算编制中需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预算单位要向主管预算部门提出调整拨付方式的申请,主管预算部门经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拨付。
(三)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预算执行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库[2004]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9号2004年3月24日)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为保证本市国库管理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本单位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附件二),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国库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等,下同)账户。
第四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和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财预[2017]7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6.05【实施日期】2017.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7〕76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财预〔2012〕7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5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完成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策导向的原则。
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和本市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二)科学论证的原则。
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三)规范管理的原则。
实行规范的项目编报程序,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沪财行[2017]4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8.0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7〕4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对《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1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8月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各市级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市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市级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依据党章、法律法规、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沪财法[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六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3〕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11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布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布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94件,全文失效的29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2件。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1.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7日
附件1
全文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全文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20•【字号】沪财库[2008]5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53号各市级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各有关商业银行: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根据《上海市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方案》(沪府[2008]27号)的要求,决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后,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主要由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构成,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原基本存款账户)。
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用于核算财政授权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国库存款账户进行清算,日终账户结余为零。
(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由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历年结余、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收付。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即为代理银行,由预算单位在本市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自行选择同一银行。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按《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1.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财行[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2014年3月11日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财绩[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4]2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精神,现将《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4月30日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和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级财政、各区县财政、各镇(乡)财政。
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对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一)绩效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规定要求,我们对本市地方法规、规章批准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事项,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所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取消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改变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性质。
现将取消和调整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准产证申报费”等17个部门的34项行政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一)本次取消收费项目的下列文件予以废止:1.《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5]136号、沪财综[1995]42号)。
2.《关于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城市排水管理处要求收取〈合流污水治理设施使用证〉等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5号、沪价行[1994]127号)。
3.《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证工本费的复函》(沪财综[1994]59号)。
4.《关于调整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6]119号、沪财综[1996]33号)。
5.《关于降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356号、沪财综[99]7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沪财预[2015]180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5]18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2.21•【字号】沪财库〔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市国库收付中心: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规定,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以下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申领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公益性单位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领取、使用、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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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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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7〕116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单位:
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7日
上海市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编审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应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支出预算的定员定额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中,定员是指市编办根据市级预算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求,结合财力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七条人员经费预算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费、其他人员经费等.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办核定的市级预算单位性质、人员配置标准内的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公用经费预算定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级预算单位性质及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予以分类分档设定.
公用经费定额分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考虑到部分单位因编制内实有人数较少而难以统筹安排,在综合定额标准基数的基础上,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设定分档系数.
第十条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其中:可以按单项量化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按单项量化的支出,原则上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办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内的实有人数核定预算.
单项定额的项目包括: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福利费、工会经费等.
综合定额的支出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日常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学校、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逐步完善.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按照规定格式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性质、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对财政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代会审批后,将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预算批复至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批复至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编制.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影响基本支出的有关因素,一般在确定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一考虑.如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按预算管理有关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基本支出原则上不能调剂用于项目支出;人员
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公用经费单项定额之间、单项定额与综合定额之间原则上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对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
附件: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的主要内容
定额项目主要内容一、公用经费单项定额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
2.办公用房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费用。
3.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管理、保洁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4.福利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5.工会经费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或安排的工会经费。
二、公用经费综合定额
1.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反映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反映单位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反映单位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7.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差旅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0.日常维修(护)费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修理和维护费用,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的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公务用车的维修费,在公用经费单项定额管理项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开支)(2)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且用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办公自动化(OA)、人事、财务、会议保障、楼宇智能化、通信等方面的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费用。
(其他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修理(护)费用,按项目支出管理)11.会议费指三类、四类会议经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一类、二类会议按项目支出管理)12.培训费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
13.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购置费指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构建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专用材料
费、被装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构建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按项目支出管理)15.专用燃料费反映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不含公务用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16.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7.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8.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