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沪卫计疾控〔2017〕011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促进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672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模式,提高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能力,减少结核病发病和传播,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本市16个区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
现将《上海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计生委、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控工作,抓住深化医改、落实“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等有利契机,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满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流程,保障必要的人、财、物投入,有效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沟通顺畅、规范有序的结核病分级诊疗工作模式。
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加强结核病防控管理,强化日常工作督导和考评,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完善防控机制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辖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巩固完善辖区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构建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落实肺结核患者减免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和关怀救助等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市级预防保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等《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和本市《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沪府办发〔2011〕55号)的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有力、有效实施,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深化实现医改“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众健康水平”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各项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切实建立和完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各级预防保健专业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卫疾控发〔2012〕42号,附件1)要求,以服务基层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针对性指导,实施实用性培训,推行实效性考核,保证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顺利和有效开展。
上海市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上海市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新发传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EID)日益增多,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环境健康等构成严重威胁。
针对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本市通过加强疾病预防三级网络建设、构建拓展传染病监测体系和搭建多部门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建立起敏感高效有力的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防控体系。
2003年以来,通过有效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和有效应对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以及寨卡病毒病和黄热病等新发和输入传染病疫情,本市新发和输入传染病监测与应对能力明显提升,防控体系通过实战检验日渐完善。
面对本市面临的特大型国际城市传染病防控压力日益增大、全球化背景下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防控技能有待提高和传染病防控人员构成和社会需求不匹配等挑战,本市应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技术建设;提高传染病监测敏感性与预警能力;建立新发传染病症候群监测系统;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市民健康。
2013年2月,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暴发10周年之际,本市经历了一次新发传染病的实战检验。
通过本市完善的疾病防控体系和切实有效的联防工作机制,首发于上海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得到了切实有效的控制。
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在此次疫情防控过程中体现的迅速、高效和专业,得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同行的高度评价。
新发传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EID)是指近30年在人群中新认识或新发现的能造成地域性或国际性公共卫生问题的传染病。
据统计,自1940年以来新发传染病发生率一直持续上升,并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了高峰。
1940—2004年全球共发现335种新发传染病,其中60.3%由人畜共患病病原造成(71.8%来自野生动物)[1]。
此外,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人口流动增加及国际贸易、旅游业的发展,新发和复燃的传染病愈演愈烈。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科学预测,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风险。
(3)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应对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合法性。
(2)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有序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
(2)优化应急响应流程,提高应急响应速度,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
(3)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效率。
三、组织管理1、成立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
2、设立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信息汇总和应急值守工作。
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4、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5、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规和政策,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加强对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领域的卫生监管,定期开展卫生质量监测和风险评估。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卫基层〔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及本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既定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内容和要求,持续统筹推进各项目,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沪卫〔2020〕5号)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整合中西医健康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务实应用。
在确保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规范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内容。
三、市、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整合与共享进程,在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配合业务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辨识)等信息,将其纳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以便于开展连续性、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沪卫监督[2012]010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高度重视《行动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行动纲要》的学习,加强培训,围绕“《行动纲要》职责分解及时间进度安排”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实施《行动纲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能力。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贯彻落实《行动纲要》的情况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我局将对有关实施情况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督导。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上海市卫生局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单位)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行动纲要(2012-2016年)》(以下简称“《行动纲要》”)。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浦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要求,决定成立我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第一召集人:陶夏芳副区长召集人:徐春余区卫生局局长余翔区府办副主任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丁祥金区总工会副主席王丽霞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荫芳区环保局副局长王钟萍区技监局副局长王毅荣工商青浦分局副局长刘成涛团区委副书记朱国健区科委副主任许秋凤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吴建平区农委副主任宋治鸣食药品监管青浦分局副局长张小英区司法局副局长张仁杰区体育局副局长张国兴区财政局副局长李欢区法制办副主任沈林弟区市政局副局长沈根其区文广局副局长肖贵珉区经委副主任花卫均区旅游局副局长苏建明区残联副理事长陈阳区文明办副主任陈林区综治办副主任陈晓鸣区卫生局副局长陈菊英区妇联副主席周云霞青浦海关副关长周志良区劳动和保障局副局长金人伟公安青浦分局副局长金林巧区爱委会副主任施周龙区发改委副主任赵宏明区人事局副局长饶斐文区卫生局副局长徐威徐泾镇副镇长徐林根区民政局副局长诸建芳朱家角镇副镇长钱闪星区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钱秋英盈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顾四清区水务局副局长顾桂芳白鹤镇副镇长顾爱根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高峰练塘镇副镇长蒋家敏区教育局副局长管文军赵巷镇副镇长蔡红旗区建交委副主任蔡惠华夏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谭伟华新镇副镇长潘志俭金泽镇副镇长潘慧敏重固镇副镇长戴贵馨区安监局副局长区公共卫生联席会议下设8个专业委员会,即疾病控制专业委员会(包括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和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专业委员会、艾滋病防治专业委员会、精神卫生工作专业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专业委员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专业委员会、社区卫生工作专业委员会和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04号(经济发展类00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04号(经济发展类00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4•【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04号(经济发展类001号)提案答复的函你单位提出的关于高质量推进长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的提案收悉。
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标准化+”作为公共服务一体化的主抓手《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着力推进长三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一是制定专项规划。
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我委牵头制定、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规划》,对建立长三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在长三角地区率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具体安排。
二是夯实建设基础。
2021年4月,我委联合教育部、财政部等20部门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明确9个领域、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及牵头负责部门,为长三角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加快试点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我委、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下达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其中面向上海、杭州、合肥等长三角区域城市,共支持12个试点,涉及养老、医疗、教育、文化、社会救助等领域。
四是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卫生健康委于2017年、2019年先后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推动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内容逐渐丰富、数量稳步增加、质量稳步提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9〕5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9〕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上海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合并,重新建立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第一召集人:宗明副市长召集人:顾金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邬惊雷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潘敏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石燕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建明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刘敏市商务委副主任倪闽景市教委副主任朱启高市科委副主任杜宇平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陆民市公安局巡视员李勇市民政局副局长宋烈市司法局副局长金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余成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罗海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裴晓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副主任杨小溪市交通委副主任王国忠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刘晓涛市水务局副局长金雷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吴凡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花克勤市应急局副局长周群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宋慧市体育局副局长张超市医保局副局长唐家富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郭术廷市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蔡伟民市精神文明办副主任王石平市禁毒办主任桂晓燕市总工会副主席邬斌团市委副书记刘琪市妇联副主席刘骏市残联副理事长李江英市红十字会副会长陈昶市工商联副主席冯磊市气象局副局长黄迂明上海海关副关长吕新明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副局长顾建峰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劳动和卫生部副主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凡同志兼任。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7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现转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给你们,请至公共电子邮箱(地址:********************,密码:jcc123)自行下载。
请各市级专业机构遵循“基于国家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确保国家项目”的工作思路,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根据规范要求相应调整信息系统中各实施项目的表单结构和内容后,报我委审核备案。
请各区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各项目与本辖区实施项目的标准作逐一比对,针对目前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提供区级自查报告,并于7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及纸质(需加盖区卫生计生委印章)方式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人:秦彦、钟姮,电话:22121822、23117876,电子邮箱:**************,邮寄地址:世博村路300号810室(邮编:2001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区级比对自查报告(样张)一、简述本辖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总体情况。
二、按规范顺序逐项比对本辖区各项目实施标准与国家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并说明原因。
三、列出实施标准不一致,但已列入年内调整计划内的项目(需附具体调整计划内容)。
上海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1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9月1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1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4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抄送:卫生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卫生局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印发(共印650份)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撤销有关非常设机构的通知-徐府发[2005]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撤销有关非常设机构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和撤销有关非常设机构的通知(徐府发〔200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根据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徐汇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由下列同志组成:第一召集人:周秀芬副区长召集人:顾耀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蔡永葆区卫生局局长成员单位(按姓氏笔画为序):于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马连生康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迪长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华兴区教育局助理调研员王苏平湖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克利区卫生局副局长叶惠良区科委副主任朱汇奇区市容管理局副局长华欣华泾镇副镇长刘铁凌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冬生区体育局助理调研员刘剑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徐汇分局副局长李经中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李忠铮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吴志荣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吴敏建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佘建中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宋浩杰区文化局副局长张玉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荣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局长陆树青区民政局副局长陈燕区总工会副主席陈必顺枫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陈伟国斜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林峰龙华街道办事处主任竺琪君区司法局副局长罗鹏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金显扬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周哲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周小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周祖明徐家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饶风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姚秀华区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徐识区人事局副局长徐靖天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尚义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徐尚文虹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寅之田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郭夫林区旅游管理局副局长黄玮区财政局局长曹声伟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副局长彭光航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谢爱华区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雷振辉共青团徐汇区委副书记虞振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徐汇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克利同志担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工作职能,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各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第一召集人:王珏副区长召集人:蒋龙区府办主任邓海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建中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仇俊区人社局副局长方超杰团区委副书记帅卫刚区红十字会副会长叶毅宜川街道副主任朱向前万里街道副主任朱靖琼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仲豪杰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邬民乐区发改委副主任邬晓亭长征镇副镇长XXX区科协副主席闫忠武区民宗办副主任孙义勇区应急局四级调研员杨岳区建管委副主任杨秀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邱善乐石泉街道副主任忻峰区司法局副局长张为民区医保局副局长陈建华区残联副理事长茅开明区商务委副主任林开勇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罗海洋区教育局三级调研员季洪雷长寿街道副主任郑宣区地区办副主任荐志伟真如镇街道副主任赵飞区民政局副局长赵勇甘泉街道副主任赵亚斌曹杨街道副主任钟开屏区财政局副局长郭星俊区房管局副局长秦华区文旅局副局长秦小平区工商联副主席侯冬梅区妇联副主席倪晔区文明办副主任徐慧敏区科委副主任高宝仓区体育局副局长曹广东长风街道副主任龚燕凌桃浦镇副镇长董红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曾章区总工会副主席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仲豪杰同志兼任。
各成员单位分别设联络员一名。
今后,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并报普陀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沪卫医〔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三级传染病医院评审标准(2019年版)》《上海市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上海市二级妇产医院评审标准(2021年版)》和《上海市二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21年版)》,经上海市医院综合评价(评审)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评审和我委审定,现将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等33家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结论公布如下(医院排名不分先后):一、通过三级甲等传染病医院评审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二、通过二级甲等精神病医院评审1. 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2. 上海市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3. 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4.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5. 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6. 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7. 上海市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8. 上海市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9. 上海市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10. 上海市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11. 上海市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12. 上海市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13. 上海市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14. 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15. 上海市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16. 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17. 上海市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18. 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19.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20. 上海市民政第三精神卫生中心三、通过二级甲等妇产医院评审1. 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2. 上海市松江区妇幼保健院3. 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4. 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5. 上海市闵行区妇幼保健院6. 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四、通过二级乙等综合医院评审1.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人民医院2.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3. 上海市徐汇区大华医院4. 上海长航医院5. 上海沪东医院6. 民航上海医院请以上33家医院继续立足常态、长效管理,切实抓好医院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院管理、医疗服务与质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要求,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各部门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优化管理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有效落实投入与保障,切实落实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要充分发挥市和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沟通和协调作用,不断强化市与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合力,协同研究并解决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严格落实“全过程、可追溯”的疫苗采购、储存、运输、冷链等要求,强化对预防接种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温馨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要不断完善本市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依据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将有关疫苗纳入或退出本市免疫规划的建议。
适时将水痘疫苗纳入本市免疫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集中招标和采购工作本市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通过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招标和采购,并由疫苗生产企业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疫苗配送企业”)配送。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卫计办[201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5.19【实施日期】2017.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办〔2017〕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7〕31号),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公开实效,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
一、落实重点领域公开1.指导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耗材价格信息。
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开“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相关工作。
把院务公开纳入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内容,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开展考核。
结合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用医疗服务、药品和另行收费医疗器械的价格信息,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7〕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上海市行政协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规范行政协助行为,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因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下称“行使职权”)需要,向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相关协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请求机关,是指提出行使职权协助请求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请求机关,是指收到行使职权协助请求,办理协助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从事行政协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本市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协助,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协助工作。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本区行政协助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原则和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根据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宝府办[2004]40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二○○四年八月十二日宝府办〔2004〕4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宝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第一召集人:李原副区长召集人:潘卫国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士华区卫生局局长成员:蔡永平杨行镇副镇长高静娟月浦镇副镇长张志芳罗泾镇副镇长程六一罗店镇镇长奚玲顾村镇副镇长刘金芳大场镇副镇长郭生荣庙行镇副镇长陆春萍淞南镇副镇长王岚高境镇副镇长吴金娣长兴乡党委委员俞祥仁横沙乡副乡长颜昌梁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伟良海滨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松林吴淞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佩华泗塘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姚仁良通河新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宋发清区文明办副主任牛长海区计委副主任陈智敏区经委主任阎丽伦区商委副主任林明区农委副主任钟国定区建委副主任杨立红区科委副主任周秋琴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陈炳文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赵平区司法局副局长杨志豪区人事局副局长赵婧含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毛玉兴区民政局副局长方建华区财政局副局长张步华区教育局副局长XXX康区医保办主任龚寄托区文广局副局长奚春庆区体育局副局长张晓静区市容局副局长魏廉虢区环保局局长陈玉飞区水务局工会主席蒋国华区食品药监分局副局长陈岸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潘德明区工商局副局长宋国安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月良区综治办副主任王建区爱卫办主任、区红十字会王丽燕区总工会副主席常务副主任修燕团区委副书记宝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目前先设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专业委员会、艾滋病防治专业委员会、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委员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金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金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金府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金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金府办发〔2004〕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金山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席:叶汝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主席:鲁桂根区卫生局副局长汪敏良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建桦石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冯波区教育局副局长乐民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汤美娣区文明办副主任庄建芳新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朱美英区妇联副主席孙训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明办主任孙国权区农委副主任孙忠桥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孙群荣团区委副书记阮火林区水务局副局长阮仙华朱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沈土林廊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沈国忠亭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霁野区文广局副局长吴丽敏区医保办副主任吴婉琴张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吴筱蓉金山卫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何木良区物价局局长何金华漕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琼兴塔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斌干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陆道德区建委副主任陆勤生区计委副主任陈延东枫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陈杰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邵志华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罗耀基区财政局副局长金权金山海关副关长金问桢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助理周春芳吕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周湘兰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居绍基区人事局副局长姜婉芳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胡爱民区安监局副局长俞阿其区商旅委副主任姚志安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高峰朱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高雪明区司法局局长郭士超区经委副主任夏猛飞区体育局副局长黄辉云山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盛秀林松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符国祥区民政局副局长蔡雷英区科委副主任黎云根区环保局局长薛建中区总工会经济宣教部部长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鲁桂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侯国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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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沪公卫联办〔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17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4月6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是全面实施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是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决策部署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完善服务模式与流程,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全面夯实公共卫生工作基础1.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并完成“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开展项目终期评估和项目绩效评价。
组织各区实施并完成区域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各项公共卫生任务。
编制实施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急性传染病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规划/行动计划以及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7-2030年)。
贯彻落实《上海市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十三五”规划》。
推进落实上海市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
深化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级;加强财政投入和薪酬激励,加强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
研究建立公共卫生“特种兵”人才和能力储备梯队机制。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2.组织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继续完善和推进实施公共卫生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工作。
继续组织实施本市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启动第三轮“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组织实施“60岁以上老年人肺炎疫苗接种”项目并开展评估工作。
推进落实《上海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16版)。
规范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实施与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3.推进公共卫生城乡一体化工作。
继续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贯彻落实《本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精神,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加强考核,逐步将文件要求落到实处。
结合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继续在本市农村地区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教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4.完善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建设等工作。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做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加大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力度。
强化各专业委员会建设,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实“联防联控,联处联报”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继续发挥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和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加强艾滋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二、全面加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5.巩固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巩固卫生计生、教育、农业、林业、商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完善部门间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处置,重点落实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重点传染病防控以及夏秋季和冬春季传染病的有效防控。
加强对口岸、学校和重点企业等重点场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初步建立江浙沪甬重大传染病跨地区联防联控信息共享及应急响应机制。
积极参与血吸虫病各省市及周边联防联控交流。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教委、市农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市安全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爱卫办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6.加强传染病依法防控和管理。
全面宣传并组织落实《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员制度。
强化传染病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巩固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监测报告,不断提升传染病疫情分析、预警和处置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服务的规范管理。
全面启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试点。
深化完善结核病“三位一体”的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强对学生、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控;落实结核病治疗减免政策。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残联、市红十字会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7.提升卫生应急综合能力。
全面推进上海市核化生医学救援体系建设等三年行动项目,加快推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探索构建海上和航空医疗救援网络,逐步加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建设。
贯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继续加强本市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建设,以卫生应急核心能力评估为抓手,以核心能力建设标准为标尺,继续推进本市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
完成重要会议、赛事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
加强紧缺药品和应急物资日常监测,建立快速反应应急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完善多部门联动的饮用水源应急保障和联防联动机制,优化水源格局,提升水源安全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8.加强食品安全防控工作。
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网络,科学制定全环节、全覆盖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风险监测全程质量控制。
强化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利用,加强风险监测通报会商,有序开展风险评估。
全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区域实验室建设,提升风险监测、风险预警技术能力。
严格依法管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依法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立项,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建设市民满意食品安全城市的工作要求,在本市餐饮行业部署全面开展“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建设工作,着力提高餐饮行业规范化水平。
抓好“四有两责”落实,改进监管方式与手段,实现“互联网+食品安全”。
推进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
加强对集体用餐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农村家庭聚餐的指导,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继续完善本市食物中毒应急调查处置规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专业队伍。
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行业,探索专业网络订餐餐厅等互联网+餐饮新业态的管理模式。
加强食品从业人员规范化培训和考核,进一步餐饮单位推进明厨亮灶工作。
长效治理无证餐饮。
(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市教委、市公安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旅游局配合)三、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9.持续深化“母婴安全”和妇女保健工作。
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以生育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加强孕产妇医疗保健相关伦理建设;强化孕情排摸,完善早孕建册、入院建卡和产科分娩各环节的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报告,强化孕产妇风险预警、危重孕产妇救治、产褥期保健等环节管理;继续充分发挥各区和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安全办公室作用,促进各项制度和规范和有效落实;巩固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继续加强会诊抢救中心建设。
加强三级专科医院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综合医院产科服务能力和水平。
继续推进实施“区域划分、梯度服务、有序转诊”的产科和新生儿医疗保健服务,提供分级分类和精细化服务。
进一步深化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
加强爱婴医院建设,倡导母乳喂养,促进自然分娩。
开展围绕生命全程保健为重点的示范性、指导性服务。
探索社区生殖健康促进模式,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未婚育龄和更年期人群生殖健康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工终止妊娠管理。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继续依法依规做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整治和打击“代孕”、“两非”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妇联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10.有效开展儿童健康服务管理与出生缺陷三级预防。
加强0-6岁儿童属地化和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面推广儿童早期生长发育综合评价标准和体系,开展社区0-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继续推进国家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建设。
加强特殊儿童健康管理,进一步完善0-6岁儿童从残疾筛查到教育康复的全程化管理服务机制,深化开展特殊儿童入园、入学前综合评估。
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
进一步规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与管理。
强化产前筛查和诊断规范化管理,确保唐氏综合征产前筛查干预服务网络顺畅运转。
有序开展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
推进罕见病防治,研究罕见病患者治疗问题。
促进出生缺陷领域技术创新和适宜技术推广。
(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负责,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教委、市残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四、不断深化慢病综合防治工作11.继续深化“医防融合”慢性病综合防控体系建设。
推进委市合作共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市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审。
继续着力“医防融合”和“全程服务管理”,推进脑卒中筛查服务,继续巩固深化脑卒中预防和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全面组织构建糖尿病预防和诊治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