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沪卫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的设置,在2012年发布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是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的临床科室。

一、设置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应到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设临终关怀科注册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患者需求与实际开展适宜服务。

(三)开展住院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病房床位功能中融合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根据床位患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区与病房。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形式将安宁疗护服务向养老机构、家庭等延伸。

鼓励探索“互联网+安宁疗护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卫医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稳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要求,总结推广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有效做法,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018-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将继续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并联合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主题活动,对改善医疗服务示范医院、示范岗位、示范个人等先进典型进行挖掘、宣传和表扬。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先进典型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医政司。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2017年12月29日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全国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按照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以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患者满意度,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出了新要求,医学发展、科技进步、医改深入为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沪卫计[2017]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6.12【实施日期】2017.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沪卫计〔2017〕15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编办、妇儿工委办公室,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上海市妇女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适应不断增长的妇女健康服务需求,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上海市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十二五”本市认真落实2012年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关于加强产科、儿科资源建设的决定,不断加强产科医疗资源配置,努力提高妇女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11【实施日期】2018.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和健康促进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上海市卫生计生委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评估和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2017年上海市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工作计划》等,我委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市级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和区卫生计生委现场互评,对各市级专业机构和各区2017年疾病预防控制、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联合考评。

具体考评结果如下:一、主要成效(一)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成效显著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专业机构和各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工作方针,各司其职,不断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各市级专业机构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与管理,着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了专业技术优势的发挥。

各区充分依托区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巩固强化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规范了服务管理要求,提升了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

各单位工作思路清晰,底线意识明确,工作措施有力,管理效果明显,机构之间、区与区之间工作的均衡性进一步得到提高,年度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确保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安全。

2017年,本市各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水平: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136.98/10万,继续控制在历史低水平,全年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本市继续保持艾滋病疫情低流行水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4.75‰、规范管理率98.80%,各相关指标均处国内领先水平;2015-2020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继续在全国名列前茅。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0.11.20•【字号】沪财社[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00]39号)各区、县财政局、计(经)委、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个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原则和要求,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的补助范围和方式,结合上海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和方向,及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对支持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根据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市与区县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界定财政资金供应范围,规范财政资金供给方式,完善财政对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以配合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要构架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

(二)原则1、政府补助原则: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2、总量确定原则:根据两级政府、两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201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稳中求进”为工作总基调,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把“治未病”放在首位,把“抓医改”作为核心举措,把“补短板”作为工作重点,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深入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注重制度创新,寻求重点突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全面推进落实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各项任务。

一、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

加强公立医院病种组合指数研究,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评价、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医保按病种支付等方面探索应用。

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继续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研究,实施第三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配合医保部门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探索药品采购“两票制”,通过提高采购集中度、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建立健全“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改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开展医用耗材联合采购。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沪卫人事[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人事〔2007〕5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及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上海市2006-2010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市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到2005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32,000人(含民办医疗机构,不含驻沪部队医院),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1,700人,管理人员7,500人,工勤人员15,400人,其他技术人员6,200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7.76%、5.73%、11.77%和4.74%。

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医师40543人(含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师)38721人,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执业医师2.51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师)2.19人。

执业医师本科及以上学历为53.4%。

注册护士(师)大专以上学历为23.5%。

“十五”期间,本市开展以临床医学中心为载体的卫生人才培养工程,促进学科、人才、项目、成果四位一体联动发展,启动了新一轮“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建设30个重点学科,30个重点专科和40个社区卫生服务重点项目。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沪卫人〔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卫人〔2002〕231号各区、县卫生局、复旦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单位:现将《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2年12月30日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根据卫生部《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和《上海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结合本市卫生人力发展实际,特制定《上海市2001-2005年卫生人力发展规划》。

一、规划背景“九五”期间,上海卫生人力资源开发和人事改革坚持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通过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加大人才引进及培养力度,基本保障了卫生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人力状况与卫生发展逐渐相协调到2000年底,全市卫生人员为146749人(不包括七所部队医院),比1996年减少3900余人,减少2.6%。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07131人,管理人员14120人,工勤人员21466人,非卫生技术人员4032人,分别占全市卫生人员总数的73%、9.62%。

、14.63%和2.75%。

在卫生人员中,医生49872人,每千人口医生数为3.7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41.49%;护士36751人,每千人口护士数为2.78人,大专以上学历占3.02%;公共卫生技术人员3486人,每万人口2.68人,大专以上学历占44.16%;社区卫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23.3%;管理干部本科及以上学历占24.66%。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为满足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上海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中管[2015]01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6.04【实施日期】2015.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关于开展上海市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5〕01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2012年起,“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纳入上海市政府实事工程。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特色作用,进一步加强社区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内涵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决定开展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和目标试点范围为2012年上海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机构(名单见附件1)。

自2015年起,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在上述试点单位内开展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试点工作,推广一批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中医药特色明显的适宜技术,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功能,推进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与中医药服务协同健康发展。

二、试点内容(一)中医药参与临终关怀服务模式。

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的路径与方法,明确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的服务流程,形成中医药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模式。

(二)中医药适宜技术在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中的应用与推广。

探索中医药参与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特色技术的适用原则、技术要求以及推广路径,形成舒缓疗护(临终关怀)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指南。

三、试点工作安排(一)试点启动(2015年6月-7月)。

个电话各试点单位在对1件12务现状服务现状进行摸底调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沪卫计基层〔2015〕021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养结合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5〕021号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19号)要求,以及市政府全面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会议精神,现就积极推进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医养结合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深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制度,统筹医疗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有机衔接。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平台,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为基础,以老年人居家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为重点,加强对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支撑,实现社区内各类有需求的老年群体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工作要求(一)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工作制是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重要形式,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优质服务、政策杠杆和舆论宣传,积极引导社区和居家老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优先满足本市60岁以上老年居民的签约服务需求。

推行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将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机整合,为社区和居家老人、养老机构住养老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适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沪府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5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健康服务和医疗保障需求,按照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健康中国建设总体部署,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期间,本市坚持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出台实施《“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等政策文件,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户籍人口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3.67岁,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为2.66‰、3.66/10万,各项改革发展任务基本完成。

(一)落实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1.公共卫生安全防线更加牢固。

出台“1+5+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法规政策,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提高抵御重大疫情风险的能力。

坚持科学防控、动态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因时因势调整防控策略,落实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完善常态化防控机制。

1649名医务人员驰援疫情防控主战场。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

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疾妇[2010]6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日期】2010.08.20【实施日期】2010.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67号)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委、经委、信息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文化(广)局、旅游局: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响应联合国提出的在全球根除疟疾的倡议,我国政府决定在2010年全面开展消除疟疾工作,到2020年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本市各相关部门根据卫生部等13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结合上海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旅游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疟疾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寄生虫病。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流行区范围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其他地区已消除了恶性疟。

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一)

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一)

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一、目标规划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包括未来几年的发展方向和具体目标。

上海市护理事业的发展方向:在未来5年内,上海市将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多元化的护理人才队伍,提升护理服务水平,满足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

具体目标:1. 提升护理人才队伍素质:通过培训和教育,实现80%以上的护理人员持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引进国际先进的护理理念和技术,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2. 加强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护理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各个层级的医疗机构和社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

3. 推动护理科研和创新:支持护理科研项目,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培育一批护理领域的科研专家和学术带头人。

二、人才培养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上海市护理人才培养的具体计划和举措。

1. 加强护理教育培训:设立专业化、多元化的护理教育培训体系,包括开设护理专业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各类护理人才。

2. 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护理教育理念和课程,鼓励护理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专业水平。

3. 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的护理人才评价机制,加大对优秀护理人才的奖励和激励,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

三、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上海市护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计划和举措。

1. 完善护理服务网络:建立城乡医疗卫生机构护理服务联动机制,实现护理资源的均衡配置和互联互通。

2. 推动家庭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护理服务,支持家庭护理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加便捷的护理服务。

3. 推行护理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实施护理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护理行为,提升护理服务质量。

四、科研创新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阐述上海市护理科研创新的具体计划和举措。

1. 支持护理科研项目: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护理领域科研项目,鼓励护理科研机构和人员开展前沿科研工作。

2. 建立护理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护理技术研发和创新平台,推动护理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应用。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5]7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6月23日沪卫医政[2005]7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各专业质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中医药学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5〕139号,沪卫医政〔2005〕46号文件转发)精神,我局结合本市医院管理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附件1)和《上海市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督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1: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卫医发[2005]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医院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全面落实,突出重点。

全面落实卫生部《通知》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共6大项33小项),着力解决本市医院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坚持两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三级医疗机构和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实施工作。

(三)注重实效,建立长效。

以开展此次“医院管理年”活动为契机,使本市各医疗机构在健全制度、提高质量、优化流程、改进服务、严格管理等方面切实得到提高。

为建立医院管理评价的长效机制,我局将委托市医学会、市中医药学会组织专家,分别对卫生部下发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和《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国中医药发[2005]19号)进行细化,形成本市可操作的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同时,我局还将组织制定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评价标准和星级验收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
划》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护理》
【年(卷),期】2022(22)12
【摘要】[本刊讯]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面推进健康上海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护理事业发展的新要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于2022年11月制定并印发了《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规划背景、“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5个部分。

【总页数】1页(P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7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
2.上海市经信委发布《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发展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0号)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6号)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1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3【实施日期】2018.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优秀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3号)要求,以社会新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发挥优质护理资源辐射效应,延伸优质护理服务,提高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服务能力,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承办单位:上海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

二、评选目的通过开展“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优秀项目评选,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向基层延伸优质护理服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以项目品牌化推进优质护理服务深入持续开展。

三、评选对象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评选内容以开展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过程中某一专项项目为单位,突出专项项目的创新性、实效性和推广性。

1.开展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过程中的创新模式、工作方法;2.开展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过程中的具体创新内容;3.其他促进优质护理资源向基层辐射区域联动工作有效开展的举措。

五、评选标准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质控中心、市老年护理管理质控中心,市护理学会:为促进上海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要求,我委结合本市护理工作发展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护理事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更好地谋划、促进上海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事业发展形势和上海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十二五”时期上海护理事业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1.护士队伍数量增加,知识结构优化。

截至2015年底,上海注册护士已超过7.54万人,较2010年增长了35.24%,按常住人口统计每千人口护士数从2010年的2.43提高到2015年的3.12,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由2010年的1:1.09提高到2015年的1:1.19,医院的医护比由2010年的1:1.37提高到2015年的1:1.5。

其中,三级医院医护比达到1:1.54,二级医院达到1:1.49。

护士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达67.12%,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护士占14.5%。

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充实到临床一线,为推进本市护理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护士队伍专业技术水平显著提升。

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有重点地培养专科护理领域的专业骨干。

在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的重点领域,开展专业护士适任培训。

2011年至2015年共培养专业适任护士5696名。

在已开展专业适任护士培训的专科领域中,根据临床需求和专业发展情况,培养具有专业拓展能力的更高层次的专科护士,为临床护理人员提供更高的职业发展平台。

“十二五”期间培养ICU专科护士85名,血液净化专科护士32名。

3.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2010年初启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动此项工作不断深化。

至2015年12月,全市二级以上医院100%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已在全部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所有医院都成立优质护理服务领导小组,定期讨论解决护理工作问题,形成医院围绕临床工作转的格局。

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4.医院护理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以实施岗位管理为切入点,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努力实现公立医院护理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

各级医院积极开展护士分级管理,完善与护理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患者满意度相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使护士的收入分配、职称晋升、奖励评优等更加注重临床护理实践,充分调动临床护士积极性。

5.护理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

“十二五”期间,护理的服务领域扩大,护理人员除了积极参与治疗,还参与疾病预防、协助康复、慢性病管理、老年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开展护理门诊、居家护理等形式,提供延续护理服务,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护士在与人民群众健康相关的各个领域中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面临形势“十三五”时期,上海将加快建设健康城市,努力向亚洲医学中心城市迈进,同时不断发展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服务体系,提升医学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

在这一阶段,上海护理事业的发展也必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

随着上海老龄化进程加快及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老年护理服务和慢性病管理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妇产、儿童、生殖健康等相关医疗保健服务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这都对上海护理事业发展提出迫切要求;推进上海健康城市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上海护理事业发展带来难得机遇,也要求护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必须进一步提升、上海护理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护理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也要求护理管理者要进一步优化护理服务流程、提高护理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三五”期间上海护理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十三五”是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十三五”时期,上海护理事业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本市卫生计生改革的总体布局和《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立足上海护理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均衡协调发展、内涵质量发展、创新智慧发展,进一步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激发护理专业发展的内在活力,为推进上海的健康城市和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建设做贡献。

(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提升护士专业素质与服务能力。

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基层护理人员和临床专科护理骨干,努力打造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护理从业人员队伍。

进一步完善护理人才培养体系,满足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临床护理质量。

根据患者诊疗服务和医学科学技术发展需求,以临床实效为依据,深化服务理念和专业内涵,提高临床护理工作的人文性、专业性和规范性,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技术水平,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临床护理质量的持续改善。

——进一步优化护理职业发展环境。

完善医院护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护理岗位管理制度和分层级管理制度,在人力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实施科学管理,明晰护士职业发展路径,努力实现护理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为临床护士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

——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领域。

根据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现状,配合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大力发展慢性病管理、老年护理、康复促进、安宁疗护等服务,提高护理服务连续性和整体性,满足城市老龄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十三五”期间上海护理事业发展主要工作指标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护士队伍建设1.扩大护士队伍总量,维护护士合法权益。

进一步扩大护士队伍总量,到2020年,上海注册护士总数达到9-9.54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不低于3.6,执业(助理)医师与注册护士比达到1:1.3。

推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护士条例》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护士队伍、提高护士福利待遇,改善护士工作条件,防控和减少护理职业健康危险因素等。

着力宣传在本职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护士,依法严惩伤害护士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护士人身安全。

2.保障医院护士人力配备,满足临床工作需求。

根据医院功能定位、服务半径、床位规模、临床工作量等合理配置护士人力。

其中,到2020年,三级综合医院、部分三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8: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6:1;二级综合医院、部分二级专科医院(肿瘤、儿童、妇产、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7:1,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不低于0.5:1。

对于护士配备数量低于配备标准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给予处罚。

3.完善毕业后培养体系,提升护士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完善护士毕业后培养体系,开展新入职护士和临床专科护理骨干岗位培训工作。

(1)到2020年,争取所有三级综合医院的新入职护士均参加岗位培训,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一定比例的新入职护士参加培训。

(2)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需要,有重点地培养临床专科护理领域的专业骨干,在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手术室护理、血液净化、伤口护理、产科护理等领域开展适任培训,护士在进入相关科室三年内应接受适任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适任证书。

(3)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在临床急需且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探索建立专科护士培训制度和专职专科护士的使用模式,逐步形成新护士岗位培训——专业护士适任培训——专科护士提升培训的阶梯式临床护士职业能力提升发展体系。

对经过专业适任培训和专科提升培训的临床护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完善各项支持措施,稳定和发展专科领域护理骨干队伍。

4.加强基层护理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护理服务水平。

进一步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护理力量,保障基层护士待遇,让社区护士在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到2020年,在社区从事工作的护士达到10000人,全科医生与社区护士比例至少达到1:1。

加强对社区护士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社区护士能力与水平,特别是慢性病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能力。

完善基层护士激励机制,在绩效分配、职称晋升、课题招标及成果奖励、教育培训等方面向社区护士倾斜,吸引更多优秀的护士到社区基层,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5.加强护理管理队伍建设,为临床护理团队的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加强护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培养既精通护理业务又具备科学管理知识和能力的护理管理人才,适应现代医院和临床护理工作发展需要。

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护理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达100%。

6.激励扶持创新型护理人才成长,为人才高地建设夯实基础。

通过实施护理学科建设计划和上海青年护理人才培养资助计划,并积极开展科研课题立项、器具创新展评、护理成果奖励等,为研究型创新型护理人才的成长搭建平台,为上海护理人才高地建设夯实基础。

7.发展护理辅助人员队伍,探索建立护理员管理制度。

探索建立适应老龄社会需求的护理员培养体系。

明确护理员资质、职责、服务规范及管理规则等,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提高人员从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院校、行业学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护理辅助人员的培养,扩大社会就业,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1.加强护理服务规范化建设。

根据新时期护理学科体系和临床实践的发展需求,遵循科学规律,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及时完善护理操作规范和服务指南,并积极推动护理规范的临床应用,提高护理工作的专业性、规范性。

细化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护理工作制度、临床护理服务指南和操作技术规范等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2.继续深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