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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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0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立足于新形势、新需求,把握“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契机,紧紧围绕“做实、做优”基层卫生的要求,以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能力与激发活力为重点,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社区层面各类健康服务资源,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健康服务能级,更好地满足居民全层次、全周期社区健康服务需求。

一、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1.发挥疫情防控网底作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强化预检分诊,对发热患者落实接诊、筛查、登记、报告和跟踪。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会同村居委干部、社区民警等,落实重点地区来沪返沪人员排查与隔离健康观察。

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发热筛查零报告、出院患者隔离健康观察、道口医学检测等工作,配合做好发热人员的转运与跟踪。

加强社区消毒与健康宣教,指导居民小区、单位实施环境清洁和公共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毒,对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环境实施终末消毒,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健康宣教,消除社区居民疑虑。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13•【字号】沪卫基层〔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3月13日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3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确保社区疫情防治和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两手抓、两手赢,“做实、做优、做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推进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守牢网底,持续做好社区疫情防控与救治1.强化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依托街镇、居村委,协同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诊疗、病房等区域硬件设置,加强各类设施设备配置。

在公共卫生专业机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加强岗位培训与队伍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2.落实社区新冠救治各项任务。

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强化重点人群签约覆盖和服务。

加强社区发热诊疗服务能力,协同相关部门与街镇、居村委,继续统筹做好重点人员健康调查与分级分类管理、感染者居家治疗。

持续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关心关爱,落实社区医务人员参与新冠救治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二、提升能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3.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方案。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健康[2017]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8【实施日期】201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本市健康促进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健康〔2017〕4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爱卫会办公室,市健康促进中心:现将《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和《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印发给你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切实遵照执行。

附件:1. 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2.2017年上海市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工作安排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3月8日附件1:2017年上海市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提高各类人群的健康自我管理能力,继续发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提升市民基本健康素养上的引领带动作用,现制定本年度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工作安排。

一、工作目标夯实小组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小组在村居委的全覆盖和活动内容的标准化;深化第九届全球健康促进大会47个国家日接待点小组内涵,完善市级示范小组标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整合社区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创新小组发展的机制和模式;加强小组长、指导医生的能力建设。

二、工作任务与主要措施(一)加强常规小组建设确保每个居村委会至少有1个小组处于活动状态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每个小组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评估、有专业指导。

学习内容方面,主要结合组员共性的健康需求,以历年发放的健康读本和健康素养新66条等为主要内容,重点聚焦于健康骨骼、健康口腔、合理膳食(减盐、减油、减糖)等知识点,以及健骨操和哑铃操等健康技能。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沪公卫联办〔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17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7年4月6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17年工作要点2017年是全面实施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关键之年,是实施第四轮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收官之年。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贯彻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决策部署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心满意”工作内涵与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依法规范管理水平,完善服务模式与流程,努力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效率,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公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全面夯实公共卫生工作基础1.推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并完成“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开展项目终期评估和项目绩效评价。

组织各区实施并完成区域公共卫生三年行动计划。

组织落实国家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各项公共卫生任务。

编制实施本市“十三五”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精神卫生、急性传染病防治、病毒性肝炎防治、寄生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规划/行动计划以及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7-2030年)。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沪卫计财务[2017]08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4【实施日期】201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财务〔2017〕080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为做好近期卫生计生系统各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本市医疗卫生单位正常诊疗秩序,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

现就做好近期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各项生产、消防安全以及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卫生计生单位都要按照市政府迎十九大保安全会议要求,加强对生产、消防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办医主体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

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落实各办医主体单位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区卫生计生委属地管理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单位要根据迎十九大各项生产安全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结合“迎十九大卫生计生系统防范电气火灾专项工作方案”和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要求,按照《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表》、《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在7月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互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在8、9月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完毕的要制定相应的临时性防范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各单位自查互查情况,组织重点抽查督查。

请各办医主体单位加强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隐患整改,请各区卫生计生委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自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办医管[2016]00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管〔2016〕00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36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

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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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房管局、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为深入推进《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加大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力度,加强对无证行医的综合治理,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7月13日2017年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方案《上海市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出台后,市和各区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加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无证行医行为进一步得到遏制,无证行医涉嫌致死致伤事件明显减少。

从现阶段来看,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依然面临严峻形势,无证行医总体情况尚未得到持续性的、根本性的扭转,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难度不断加大,主要体现在:有的区无证行医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有待巩固;部分街道(乡镇)和村(居)委对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重视程度不够,基层排摸责任落实不到位,无证行医排摸巡查网络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证行医方式日趋隐蔽、多样,“游医”现象突出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2•【字号】沪卫基层〔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2日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工作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切实打造居民“家门口”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平台。

一、持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硬件设施建设。

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年内全市完成2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150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新建、改建和扩建,提升社区卫生服务可及性。

以完善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诊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康复护理等设施设备更新和改善,促进住院床位、家庭病床服务等有序增加。

2.推进基本病种清单应用。

以社区基本病种清单为抓手,以全科诊疗为基础,有序开展康复、口腔、外科、呼吸、心理健康等适宜专科服务。

实施社区诊疗服务能力评估,开展基于评估的针对性社区诊疗规范培训,逐步提高社区基本病种应用及诊疗水平。

规范ICD代码和TCD代码使用,持续开展基本病种监测与评价,将社区基本病种应用纳入签约服务考核。

3.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以病种为单位,推广应用社区基本病种诊疗适宜技术,指导各区开展社区适宜专科门诊服务。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计划综合规定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计疾控[2015]0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13【实施日期】2015.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的指导意见(沪卫计疾控〔2015〕021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以下简称“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实施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工作要求,以及实现“构建具有国际视野、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目标要求的重要举措。

要进一步提高认真履行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切实保障民生的自觉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全力、主动推进项目实施,切实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努力提高公众健康水平。

2.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区域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特点,明确并制定区域新一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项目和实施方案,促进区域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第四轮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

在市政府领导下,本市调整充实“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工作小组搭建(见附件1),负责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为做好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及本市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7日2018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2018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紧紧围绕十九大精神,以推进健康上海总体战略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医养结合为主线,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快完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协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注重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1.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效果评估。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当新时代排头兵、先行者”全市大调研精神,围绕改革目标、实施路径、实际效果等关键关节,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运行机制、家庭医生制度等开展全面评估,为下一步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2.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19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数据报送、资金拨付和考核流程,明确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并及时跟踪实施效果。

以签约服务费为抓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通过加强对签约服务供方的考核与目标激励,提高家庭医生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与实效性。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沪卫计办[2017]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5.19【实施日期】2017.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计办〔2017〕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落实《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7〕31号),明确工作责任和具体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高公开实效,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厅《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更好地服务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本市卫生计生工作。

一、落实重点领域公开1.指导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耗材价格信息。

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开“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相关工作。

把院务公开纳入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内容,按照《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开展考核。

结合行业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公开常用医疗服务、药品和另行收费医疗器械的价格信息,做到收费公开、透明。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沪卫计[201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2017〕9号)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24日2017年上海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上海卫生计生系统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以“稳中求进”为工作总基调,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把“治未病”放在首位,把“抓医改”作为核心举措,把“补短板”作为工作重点,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深入推进健康上海建设。

注重制度创新,寻求重点突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全面推进落实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各项任务。

一、持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1.落实深化医改重点任务。

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

加强公立医院病种组合指数研究,在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评价、医药费用总量控制、医保按病种支付等方面探索应用。

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继续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研究,实施第三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配合医保部门实施药品带量采购,支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探索药品采购“两票制”,通过提高采购集中度、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建立健全“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综合医改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开展医用耗材联合采购。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沪卫计基层[2014]003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4〕003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本市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年内基层卫生工作主要目标与任务,进一步推进本市基层卫生改革与发展,现将《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参考制定并实施辖区内基层卫生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日附件:2014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2014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将继续围绕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为契机,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为抓手,将社区卫生规范化建设工作贯穿全年,夯实运行机制、规范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能力。

推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机构与社区居家相结合的老年护理服务,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继续提升农村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提高服务均等化。

一、深化综合改革,开展社区卫生规范化建设(一)制定实施深化社区卫生改革指导意见1.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确定年度重点项目与职能分工,推进督导各区县、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切实落实深化改革各项任务。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规范化建设2.明确基本服务项目和规范确定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制订一系列配套的、符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规范,包括基本服务规范、基本建设规范、人力配置规范、床位设置规范等,并在全市逐步推广实施。

3.规范支出标准,做实收支两条线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明确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开展支出标准的测算与模拟运行工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要求,全面加强综合预算管理,切实做实收支两条线。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8
【实施日期】2017.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7〕013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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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招募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招募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能力再上新台阶,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专家对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综合评估意见,我委决定组织启动第四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招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次项目招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总结前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成果和工作经验,依据第四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总体思路(见附件1)积极开展调研,根据项目招募要求(见附件2),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人财物等保障措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项目效益等方面情况,遴选基础条件成熟、预期目标明确、对本市工作有促进和推动作用的项目,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申报单位应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委提交书面和电子版项目申报书(见附件3)。

我委将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和评审,组织财务预算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在综合专业评审和预算评估意见后确定入选项目。

联系人:薄丽娜联系电话:23117819电子邮箱:bolina@寄送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1305室(邮编200125)附件:1.“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总体思路2.“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招募要求3.“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项目申报书(样张)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1月3日附件1:“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年-2017年)”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紧扣上海国际特大型城市特点、围绕公共卫生安全保障需要和社会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完善上海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沪卫计规[2017]0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计规〔2017〕01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
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卫计医[2017]0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5
【实施日期】2017.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7〕048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11〕4号)及《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沪卫计委医管〔2013〕12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实行网络实时报告,信息报告网络自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为互联网(网址:http://)。

原公共卫生政务外网(网址:http://193.。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沪卫计家庭〔2017〕005号•【施行日期】201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现将《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30日2017年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点2017年,本市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工作要以稳中求进为工作总基调,以抓落实为主旋律,重点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着力完善奖励扶助政策,积极推进健康家庭建设,努力探索上海超大城市家庭发展促进模式。

一、依法落实各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组织实施“两项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切实做好目标人群测算、资金测算、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认真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研究建立本市农村奖扶、特别扶助“两项制度”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围绕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市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

探索建立失独家庭保险计划。

研究失独家庭再生育技术服务政策。

探索开展失独家庭心理疏导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安康通”援助服务项目,实施精准帮扶。

组织开展计生特别扶助对象2017年度体检工作。

深入推进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力争实现全覆盖,重点抓好1+1+1组合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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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17
•【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6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基层
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做好2017年本市基层卫生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委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7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
根据国家和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2017年要切实将以基层为重点的工作方针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继续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抓社区基层,全面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抓“十三五”规划落地,全面完
善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更加重视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一、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
(一)加快推广与做实试点
1.全面推广改革试点,对尚未启动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动员与政策培训,指导有关区尽快启动试点,并按照改革要求稳步推进。

力争上半年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对已开展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区级层面统筹对接、专题培训、实地指导。

使试点社区进一步完善改革模式,促进向改革样板方向靠拢,不断发挥改革引领作用。

3.进一步完善试点评价指标,开展实地评估。

将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关键指标与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全面衔接。

(二)做精预算与调整机制
4.规范标化工作量核定与执行。

各试点社区严格按照全市标化工作量标准模型核定标化工作量,并合理切分由家庭医生承担的标化工作量负荷。

5.开展基于标化工作量的质量考核体系建设,指导各社区建立与标化工作量项目对应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发挥质量考核对标化工作量负性控制作用。

6.积极协调辖区财政部门,推动资源拨付真正与标化工作量挂钩,按照标化工作量及对应标准核定与拨付财政补偿。

财政补偿单价要确保稳定,不出现贬值。

切实改变先核定总量、再倒算单价的方式,真正做到从社区实际成本入手,科学核定单价和总额,并在区域范围内,逐步规范与趋同标化工作量对应资源投入标准。

7.按照基本服务项目实际变更情况,研究完善“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和“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项目标化工作量指导标准”。

(三)做大平台与优化功能
8.探索社区卫生服务平台功能,研究平台基本运行机制。

继续在医养结合支持平台、功能社区对接平台上试点探索,并鼓励各区、试点社区整合第三方资源或参与第三方服务。

推动构建目标明晰、标准明确、科学运行、资源整合、竞争开放的社区卫生服务平台。

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与服务试点
(一)做实签约与完善服务
9.做实家庭医生签约,以慢性病和老人、儿童等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年内签约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覆盖率达到60%。

10.继续推进“1+1+1”医疗机构组合签约试点,完善家庭医生服务,提高健康管理针对性,落实预约优先转诊、延伸处方、慢病长处方等配套服务,积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

11.围绕签约服务重点指标,着力提高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有效服务利用率、签约医疗机构组合就诊率、签约社区就诊率、有效降低签约居民就诊频次等。

(二)做强品牌与提升能力
12.继续凸显家庭医生改革主体地位。

对内建立基于标化工作量的家庭医生责任目标薪酬制度,对外打造基于家庭医生综合素养的服务品牌。

13.联合市医保办,积极探索实施医保基金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相关政策。

逐步实施家庭医生费用管理工作。

14.协调沟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工资制度,完善与家庭医生签约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加快老年护理和医养结合体系建设
(一)督查落实老年医疗护理“十三五”规划各项工作
15.按照“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发展导向,着力构建由老年医学中心、综合医院、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以及护理站、家庭病床等组成,定位明确、配置合理、补偿到位、运行顺畅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并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有序衔接,使老年护理服务全面覆盖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人。

16.督促各区按照60岁以上户籍人口1.5%落实护理床位建设指标,其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各占50%。

与市民政局及市医保办共同探索研究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由长期护理保险给予支持。

(二)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进展
17.进一步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调整完善评估标准和评估指南。

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继续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员培训和基层医疗机构护理员健康照护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完善市区两级评估机构的工作规范与流程,制定评估机构和评估员管理办法。

18.做深、做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今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托养机构签约率100%的目标。

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养结合平台功能,整合各类资源,参与各类为老服务,形成对各种形式养老对象的医疗护理服务支撑。

19.进一步支持养老机构提高自身医疗护理服务水平,积极督导和推进各区按时落实完成全市50家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20.开展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区(徐汇区、普陀区、松江区)的督导和评价。

支持试点区结合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国家要求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做好医养结合数据监测、网上传报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安宁疗护服务
21.总结各区试点经验,开展全市质量评估和督导,统计分析各项运行数据,通过项目推进和政策支持,重点推进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加强资源整合与服务衔接。

22.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落实安宁疗护适宜技术,加强对医护人员、社工及志愿者、患者及家属的培训、心理支持和关怀。

23.加大社会宣传,编撰相关领域书籍和辞典,倡导和传播人文关怀服务理念,促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四、继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一)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
24.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利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2017年度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争创2017年度全国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

25.结合第四届“十佳家庭医生”评选活动,对参加评选的家庭医生进行技能测试。

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儿科岗位专项培训,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岗位练兵等形式,不断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

26.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深入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配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系列活动,营造良好的项目实施氛围,提高群众对项目政策的知晓率。

结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开展2016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市级和区级考核工作,并做好国家考核的迎检准备。

27.继续开展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工作,从社区居民、签约居民和医务人员三个角度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将结果纳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体系。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8.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

在做实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基础上,将乡村医生作为助手纳入家庭医生团队,配合家庭医生开展契约式服务,转变服务模式,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29.根据城乡发展一体化统一部署,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区培训乡
村医生不少于100人次,做到培训有记录、有考核,保证培训实效。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配合做好新农合异地就医核查与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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