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
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2016司考民法考点总结:担保物权一般概述2016司法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今天店铺为大家分享的是司考民法最新考点——担保物权,希望能给予大家帮助!一、担保物权特性(一)从属性债杈转让时,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受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二)物上代位性(三)不可分性二、禁止流质当铺质权的流质契约有效,当铺质权人也只能就典当物受偿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担保责任的承担物权法175: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混合担保物权法176: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194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物权法218: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1.约定优先。
可以共同或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2.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自已提供的抵押或质押行使权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抵押权、质权,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责;债权人放弃对某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的抵押权、质权,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以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之内免除保证责任3.因无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已经行使完毕),丙、丁的地位是平等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任意一个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4.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也可径行按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向其他提供担保者追偿五、共同抵押(一)类型:按份共同抵押;连带共同抵押(二)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1.债权人行使权利没有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2.但是二者中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追偿权没有顺序限制3.连带共同保证与二者的区别表现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其追偿权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追唱的部分按照内部比例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三)共同抵押权的追偿权行使按份共同抵押不存在追偿;连带共同抵押追偿顺序无限制。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物权是一个常见的题目。
物权是指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它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一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中,所有权是最充分、最直接、最完全的物权。
举个例子,小明购买了一辆汽车,他拥有该汽车的所有权,可以随意使用、出售或转让该汽车。
在考试中,对于所有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而衍生取得则是指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2. 所有权的保护: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侵害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到对于所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人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民法中,用益物权是相对所有权而言的一种权利。
举个例子,小红租赁了一套房子,她享有使用该房子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在考试中,对于用益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每种用益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用益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为担保,确保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在民法中,担保物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它与债权紧密相关。
举个例子,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银行拥有该汽车的担保物权,以确保小明按时还款。
在考试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每种担保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限制。
2.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可能需要经过合同订立和登记等手续。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
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整理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应掌握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别应当明确的是,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至于限制流通物能否设定抵押权,担保法未予规定,但一般学者认为,其抵押权有效,但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定抵押权。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耕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但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厂房可以抵押。
(2)房屋。
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房屋如转化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抵押。
宗教用房不得抵押。
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如机关法人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也不宜设定抵押。
农民用房可设定抵押权。
(3)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4)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可以设定抵押,但转化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的,不得设定抵押。
(5)林木。
林木可以设定抵押权。
(6)其他财产。
包括依法获准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正在建造或计划建造的船舶可设定抵押。
但已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及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均不得设定抵押。
3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对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办理登记致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为无效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实例演练1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自己承包的五亩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下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抵押物。
2.所有的动产抵押人均享有正常经营权。
3.抵押物孳息收取权,但有例外4.抵押物出租权5.处分抵押物(1)再行设定抵押权(2)转让权「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2.物上代位权3.变价优先受偿权4.超级抵押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原理:为什么动产浮动抵押属于特殊抵押?因为物权需要坚持物权客义,即物权的客体需要特定化,比如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等需要将房屋特定化,才能存在物权。
而动产浮动抵押中,其抵押物是浮动的,不是特定化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它属于特殊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1)设立条件:抵押合同有效;对现有动产具有处分权。
(2)登记属于对抗要件: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基础在于,国家权力对于这种抵押要干预,故要求应当登记,但是,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不登记又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此时,有关部门可以去找应当登记而没有登记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影响其设立抵押权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这是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与市场主体自由之间妥协的结果。
3.动产浮动抵押权的休眠期动产动抵押权有一个“休眠期”。
在休眠期内,抵押标的物“不特定”,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浮动”状态)。
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动产“自动进入”抵押关系,成为抵押财产;休眠期内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再属于抵押财产。
4.休眠期解除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休眠期结束,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又称“结晶”)。
动产浮动抵押物结晶的效果:转化为一般抵押。
这四种情形是:(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
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全]民法复习 担保物权 共同担保与反担保 全考点[法考详解]
民法复习担保物权共同担保与反担保全考点一是共同担保共同担保就是两个以上的担保方式,来担保这一个债权。
共同担保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大类。
共同物保(抵押、质押、权利质权),共同人保(好几个保证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
共同物保可能包括责任人提供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都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共同人保,肯定都是第三人提供,也就是保证,它肯定是在债务人以外,找了一个第三人增加信用的,所以人保肯定是第三人。
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或者第三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中,包括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并存,第三人的人保和物保。
混合担保当中,当事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问题。
正常情况下,不允许互相追偿,除非三相互间有特别约定的。
就是担保人因债务人不无款,其担保的责任财产被执行,其损失找债务人承担,毕竟担保的风险是提前清楚的。
担保人之间,必须得是知晓对方的存在。
就是担保的第三方肯定知道债务人与债权人情况。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混合担保中第三方担保人和物主人互相知道对方存在,如不知很简单只能追债务人。
知道后,第三方互相追,方式4,1.双方知道对方存在,并且约定可以追偿,并且约定好了追偿的份额。
(有约从约)。
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约定了可以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保证人就先找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找对方追偿。
)各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这个比例由法院裁定。
这是混合担保中的情况。
如果第三方担保都是人的话,双方各承担一半。
3.第三方担保人和担保物的人与债权人签定担保合同,同时,双方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依据多少比例担保,就是双方皆是与债权人签定的是独立担保情况。
4.没有约定相互追偿,也没说份额,但大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章按手印了,这也是连带共同担保。
因为没有约定按份。
应当先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找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混合担保中的比例是不确定的,因为物的担保责任是有限责任,而人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责任。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2.2 抵押权2.3 质权第三章:担保物的确定和评估3.1 担保物的确定3.2 担保物的评估方法3.3 担保物价值的确定第四章:担保物权的设立4.1 设立条件4.2 设立程序4.3 设立效力第五章:担保物权的效力5.1 担保范围5.2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5.3 担保物权的保全第六章: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6.1 担保物权的变更6.2 担保物权的转让6.3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七章: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7.1 债务人的义务7.2 债务人的权利7.3 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章:担保人的义务和权利8.1 担保人的义务8.2 担保人的权利8.3 担保人的追偿权第九章:担保物的处置9.1 处置条件9.2 处置程序9.3 处置所得的分配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10.3 违约处理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签字栏甲方(债务人/担保人):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签约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实现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保障债权的实现。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因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2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3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结合物权法199条思考(一物之上并存的若干抵押权的关系)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
(1)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取押得同人意经抵押权人同意 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应人当—将—转——让所抵押得权的人价款向抵押权 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 抵押权的设立,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2)先押(已登记的)后租——
抵押人
抵押
————
抵权人
财产 A
出租
抵押权
第三人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影响承租人的租赁 • 抵押权的实行,将导致承租人的租赁权消灭
4、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 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2、附合物 《《担物保权法法解》释第》二第六百十条二建条设抵用押地物使因用附权合抵、混押合后或,者该加土工地使 抵上押新物增的的所建有筑权物为第不三属人于所抵有押的财,抵产押。权该的建效设力用及于地补使偿用金权; 抵权有实用押的人现地物效为抵使所力附押用有及合权 权人于物时 一为附、, 并附合混合物合应处物、物当分、混或将,混合者该但合物加土新物或工地增或者物者加的上建加工共新筑工物有增物物;人的所的第的建 得所三,筑 的有人抵人与押物 价的抵权与 款,押的建 ,抵物效设 抵押所力 及押于权抵人押无人权对优共先有物受享偿有。的份额。
2、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价值——所担保债权的金额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清,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 后甲到期不还款。设: (1)有2幢楼房被洪水冲走,片瓦未留,但剩余3幢 价值均上涨到350万元以上。则乙欲从该3幢楼房卖 款中优先受偿1000万元,可否?
民法16-17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P250 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从属性3、不可分性4、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意义:P2531、担保物权是保障物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3、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担保物权的种类:P2631、法定担保物权、约定担保物权。
发生原因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是否转移占有4、登记的担保物权、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登记与否抵押权—是抵押劝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P2551、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3、具有特定性4、具有顺序性抵押人的权利:P258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抵押物的处分权3、抵押物的出抵权4、抵押物的出租权5、用益物的设定权6、物上保证对债务人的代物求偿权抵押权人的权利:P2601、抵押权的保全权: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提供相当担保求情权4)损害赔偿请求权2、抵押权的处分权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条件:P262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须非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拍卖、变卖、折价P263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抵押期限届满4)抵押权实现特殊抵押权:P364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于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押权。
特殊性: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的担保2)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3)担保的债权有最高限额4)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担保5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质权—是指职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担保物权概述和抵押权重点知识点
担保物权概述「担保的体系」1.典型担保权可以分作“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两种(1)担保物权,是指具有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又称为“物保”,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2)担保债权,是指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保证和定金两种类型。
在担保法上,保证称为“人保”,定金称为“钱保”。
2.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
即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
(1)目的:为担保追偿权实现而设立,没有追偿权就没有反担保。
反担保人是担保人的担保人,而不是债权人的担保人。
(2)方式:若反担保人是债务人,则担保方式只能是物保(抵押、质押);若反担保人是第三人,则担保方式可以是物保或人保(抵押、质押、第三人)。
3.非典型担保(1)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
(3)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保理。
「担保物权的特征」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1)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从属于主债权范围,即≤主债权额度。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
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4)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第十八章担保物权
第三编 物权
4、质权人的权利 (1)质物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质权保全权 (4)转质权
征得同意
债权人
质权合同
转质合同
出质人 —————— 质权人(12万)—————— 转质权人(10万)
质物 8万
质物 2万
• 征得债权人同意,担保自己债务 • 转质权优先行使 • 物上担保债务总额不变
10万
• 主债权 • 利息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金 • 留置物保管的费用 • 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效力
1、主物 2、从物 3、孳息 4、价值代位物
以留置权人的占有为条件
第三编 物权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占有动产 (2)收取孳息 (3)必要费用求偿权 (4)优先受偿权
第三编 物权
4、赠予抵押物予第三人
抵押人
抵押
————
抵押权人
财产 A
赠予
抵押权
抵押权
第三人财产 A
抵押权不受租赁权的影响 • 赠予可以成立 • 第三人的所有权上,存在抵押权的负担——追及效力
第三编 物权
5、追偿权
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 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抵押人A
二、动产质权
(一)设定
质权合同+交付=动产质权
第三编 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效力
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质权的范围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2、动产质权客体的范围 质物、从物、孳息、价值代位物
3、出质人的权利 (1)质物处分权 (2)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3)质物返还请求权 (4)追偿权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一、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
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法律常识: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可以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形式,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文将对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
2.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期间,对该动产或者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确认权确认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抵押权的法律规定1.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2)合法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平等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包括:(1)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但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2)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抵押物被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抵押权实现。
(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3)抵押物灭失或者被征收,抵押权消灭。
四、质权的法律规定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2)合法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平等原则:质权的设立应当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依法交付质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担保物权及其内容
在法律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担保物权是一个常见的考题。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进行论述,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首先,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或者抵销等方式,将担保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担保物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应得的债权。
其次,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
合同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提供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物权的主要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而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人无需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其财产自动成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担保物权的要素包括担保物、债权和债务。
担保物是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三个要素是构成担保物权关系的基础,缺一不可。
举例来说,小明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担保,小明将汽车登记在银行名下,这样银行在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可以依据担保物权将汽车变现以偿还债务。
在这个例子中,汽车就是担保物,银行是债权人,小明是债务人。
当小明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可以依据担保物权要求小明偿还债务。
了解担保物权的内容对于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来说十分重要。
首先,对于高中学生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借贷或者签订合同的情况,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
好地理解借贷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避免在签订合同时陷入不利的境地。
其次,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可能会为孩子的教育或者购房等需要提供担保,了解担保物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担保物权的不当使用而遭受损失。
在考试中,担保物权的考点主要集中在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方面。
考生需要明确担保物权的含义,了解合同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的区别,掌握担保物、债权和债务的概念及其关系。
此外,考生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理解担保物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以及债权人在担保物权行使中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是民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了解担保物权的定义、种类和要素等内容,可以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考点。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深入理解担保物权的实际运作过程,以及债权人在担保物权行使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对担保物权的研究和掌握,考生可以在考试中更好地应对相关题目,提高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