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鲁食药监餐[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转发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23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迅速组织学校开展自查。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要结合学校自查报告情况进行点评排序,对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学校予以公布表彰,对没有开展自查,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对所有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

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学生用餐信息管理档案,确保餐饮安全监管任务落到实处。

三、开展餐饮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宣传教育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自觉守法意识的重要手段。

各地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餐饮安全、食物中毒预防等知识,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鲁食药监餐[2011]2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21【实施日期】2011.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1〕22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为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力做好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通知》,以及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有关要求,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有计划、分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逐。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商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做好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衔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精神,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以及相关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合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规章制度,在新的配套规章制度公布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要按照现行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

做好工作衔接(一)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汇总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许可证复印件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通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通过、准予许可的,不得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日以后,对于地方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未完成的,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工作,由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继续按现行工作机制承担相关工作并做好平稳过渡。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2•【文号】国质检法[2009]365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并正式施行。

为使各级质检部门正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范围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质检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总局“三定”规定,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职责。

二、关于食品安全法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关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以及进出口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等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产品存在危及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以风险信息采集为基础、风险监测为手段、风险评估为支撑、风险控制为目标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风险监测,是指为识别风险,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及产品中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检测、鉴定、验证的活动。

包括产品风险监测和生产过程风险监测;已知项目风险监测和未知项目风险监测;常规风险监测和应急风险监测。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食药监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30日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进行检验。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追溯,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取得食品复检机构资格。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确保其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与其所开展的检验工作相适应。

第六条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独立于食品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并通过识别诚信要素、实施针对性监控、建立保障制度等措施确保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诚信。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执法文书有关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有关要求一、《现场检查笔录》1.不同的检查现场应分别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笔录起始部分要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检查目的;3.笔录内容:首先写明向具体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未提出回避申请后依法进行检查”字样,如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在场,还应注明不在场情况;依次列出检查发现的各种问题及具体情况,包括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规格、数量、批准文号,单据、凭证、账册等有关资料的数量、标示内容,应体现物品、资料存放或摆放位置;如对有关证据、物品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抽样等措施,以及进行了摄像、录像等,均应在笔录中写明;正文最后,应注明“整个现场检查过程**(人名)一直在场”字样;尾部,应由被检查人写明“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签日期;空白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字样或加“斜杠”等空白符号;两名执法人员应分别签字,有单独记录人的,也应签字;4.内容要尽量全面、准确,只能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客观描述,不能对当事人行为及案件性质进行定性,不能使用“大概、可能、估计、大约”等模糊性语言,也不能使用分析、判断、评价性语言;5.如有更改内容,被检查人应在更改处按指纹或加盖单位公章;6.一般要求被检查人在签名、页数等处按指纹,有公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7.被检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并签字。

(现场检查笔录案例1、现场检查笔录案例2)二、《调查笔录》1.调查记录要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及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利相关内容;2.调查目的要明确,重点围绕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及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规格(违法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货值)等重要情节展开询问,不能直接提出结论性意见,让被调查人承认;3.物品质量、长度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kg(千克)、g(克),m(米)、cm(厘米)等;4.内容较多可用“副页”,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5.除不需加盖公章外,其余均同《现场检查笔录》;6.案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鲁药监法字[2003]180号《关于印发药品监督执法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中规定,要求写明涉嫌的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或“罚则”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药店涉嫌销售假药案,***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1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有关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事项,由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七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八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第九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为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抓紧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实施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做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

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为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要制定方案,开展专题培训,组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深入学习《实施条例》,对监管工作提出进一步要求,努力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要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落实《实施条例》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自律,自觉守法经营,深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二、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部分省以下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尚未交接到位,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职责交接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22号)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研究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办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鲁食药监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局,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增加社会监督透明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等,均纳入量化分级管理和等级公示范围。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范围,具体承担餐饮服务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工作。

第四条量化分级遵照科学监管、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二章量化等级和评定标准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

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检查评定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12个月期间检查评定结果的综合评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鲁卫食安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食安发〔2011〕2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卫生厅负责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山东省卫生厅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审评委员会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秘书处工作。

第三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山东省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山东省区域内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山东省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1.24•【文号】食药监法〔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为深入贯彻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2018年1月24日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现就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相关要求规定如下:一、深刻认识重要意义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是全面贯彻党中央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预防、控制和惩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权威,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处罚到人”的规定,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鲁市监食通字〔2020〕142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8日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局决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提升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核心目标,狠抓食用农产品流通主渠道监管,督促农批市场两类主体规范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引导农批市场提升五个方面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一)双落实:1.全面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2.全面落实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五提升:1.档案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市场开办者以信息系统为支持,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档案信息全面、准确、完整并能及时更新。

2.安全追溯能力显著提升。

市场开办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3.进货查验效果显著提升。

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集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效提升管理效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6•【文号】国食药监食[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续(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0.封条封至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36.听证告知书()第号:你(单位)行为,违反了规定,依据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当事人签收:(公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4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25
【摘要】<正>SDPR-2015-0500003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
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
【总页数】5页(P53-5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J], ;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四章批发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第五章入场销售者主体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全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督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辖区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批发市场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等相关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普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普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
加强普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质检法[2009]191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9〕19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 月28日公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质检部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是“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质检系统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质检部门务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进企业百日宣贯”活动
2009年5月至7月,全国质检系统要积极开展“
1 /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依托“山东食品药品”微信和山东食品药品监管微博平台,定期推送《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系列宣传内容(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组织法律知识竞赛。

在《大众日报》和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网站刊登“《食品安全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法律知识竞赛(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1)积极协调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站等媒体,采用知识竞赛、板报、讲座、研讨会、现场咨询、彩信、微动漫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2)督促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牌、标语)、设立宣传专栏、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片、播放LED滚动宣传标语等方式,宣传《食品安全法》。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等活动。

在企业、社区、学校、公交车站、公交车、旅游景点、饭店等人员密集区张贴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公益广告,发放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手册。

(4)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推动当地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促进媒体真实、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在年初确定的各类培训计划中增加《食品安全法》培训内容,开展面向全社会各层面的《食品安全法》分级分类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法律培训不少于10课时,确保持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接受法律培训,并组织进行考核。

1.省局任务。

(1)联合省委组织部举办两期“新常态新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

培训对象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县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食安委部分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处室:人事处、办公室、法制处)。

(2)举办食品安全监管师资系列培训。

分别举办全省法制及业务骨干、食品生产监管师资、食品流通监管师资、餐饮服务食品监管业务骨干、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等培训班(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举办基层监管实务培训班。

分片区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监管所骨干人员开展基层监管实务培训,每个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人,每个乡镇监管所1人,共计培训约2000人。

重点培训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监管方法等内容,着力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责任处室:人事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举办全省重点企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分别组织全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分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责任处室: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餐饮监管处、保化处)。

(5)举办全省新闻媒体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班。

组织中央驻鲁、省级和各市主流媒体从事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的记者,参加《食品安全法》解读培训(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

(6)组织全系统食品安全法考试。

10月1日前,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网上考试。

个人考试成绩将作为办理执法证的依据(责任处室:法制处、人事处、科技标准处、信息中心)。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1)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采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深入学习《食品安全法》,组织所属人员参加省局统一考试。

(2)培训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利用省级培训师资,联合各地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

(三)扎实推进法律实施。

对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制度“废改立”等工作,为新法全面实施作好充分准备。

1.省局任务。

(1)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调整省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认真对照《食品安全法》,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制修订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出台《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对有明确执法依据和裁量基准的,做到宽严有据、过罚相当;对裁量幅度宽泛的,进一步细化、量化和规范,严格自由裁量基准;对缺乏执法依据的领域,尽快研究解决办法,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4)制定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备案及广告审批等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责任处室: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市、县监管部门任务。

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业务手册、服务指南的调整以及行政许可的衔接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导考核,注重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单位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正确引导公众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三)明确实施步骤。

要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划分工作步骤,明确各项宣传、培训内容,把握时间进度,细化工作措施,推进宣传贯彻工作有序开展。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通过信息简报、情况汇报、总结报告等方式,准确及时报送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的有关视频、图片、信息等资料。

联系人:法制处,张宗利、张楠;联系电话:*************88562023;邮箱:******************.cn。

附件《食品安全法》宣传参考用语1.学习食品安全法,贯彻食品安全法2.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3.食品安全是您的权益,遵纪守法是您的义务4.食安山东,法治先行5.食品安全,人人有责6.诚信立业、守法经营7.食品安全法,连着你我他8.学法知法守法,珍爱生命健康9.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基本法10.依法行政,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1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神圣职责12.依法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13.坚决禁止食品虚假广告14.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15.贯彻食品安全法,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16.食品安全法,执法的依据、行为的准则、健康的保障17.加强食品监督检验,把好食品质量关18、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确保食品安全19.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20.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21.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2.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23.落实“四个最严”,保障食品安全24.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坚守食品安全道德准则25.德法并举,共治共赢26.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健全公共安全体系27.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28.食品安全,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协同共治29.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安全30.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安全食品惠及千万家31.安全食品为大家,食品安全靠大家32.食品安全齐监督,健康生活同构筑33.对食品安全多一点关注,为有限生命多一份负责3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35.食品安全系万家,监督管理靠大家36.营造食品安全大环境,呵护健康幸福小家庭37.手牵手维护食品安全,心连心构筑和谐家园38.食品安全天天讲,健康生活岁岁享39.诚信做食品,理性看安全40.食品安全从严把关,关爱生命责任如山41.培养食品安全公德心,争做和谐社会文明人42.保障食品安全,共建和谐社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