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项目核保管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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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项目核保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担保业务核保流程及相关岗位职责,根据中科智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1.2 担保项目的核保是指担保项目通过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担保集团所管理的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项目审批决议与担保客户签署《委托担保协议书》、《自然人反担保保证书》、《法人反担保保证书》、《抵/质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监管协议等各类反担保协议(以下统称为“反担保协议”),办理反担保手续,并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合同。
1.3 本办法适用于除标准化产品类外的银行及非银行担保项目(以下简称“担保项目”)。标准化产品则按照担保集团审批通过的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2.核保流程
2.1 担保项目通过最终有权审批人审批后,A角应通知担保客户办理反担保手续。
2.2 A角根据项目审批决议内容,填写好各类反担保协议、《保证合同》及《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详见本办法附件)一同提交给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核;风险管理部经理可以指定法务专员或B角在自己之
前进行前端审核。
2.3 风险管理部经理、法务专员或B角负责审核各类反担保协议、《保证合同》文本内容与担保项目审批决议内容是否一致,在《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如果意见为同意,则将上述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连同《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一起交给核保专员;如果意见为不同意,则退回至前面人员。
2.4 核保专员隶属于事业部所属担保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办理各类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总经理指定后台核保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核保专员提交的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完备性、反担保措施落实完整性。
2.5 核保专员同A角一起与担保客户办理面签手续。核保专员和A 角应严格审核反担保面签人的真实性,可以采取现场照相或录像取证等一切必要措施。面签结束后,核保专员在《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上签署面签情况意见。
2.6 核保专员或A角通知担保客户将保费和保证金交至担保公司财务部指定银行帐户。
2.7 核保专员将《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提交给财务部经理。
2.8 财务部经理在《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上签署该项目保费及保证金收取情况意见。
2.9 核保专员将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连同《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提交给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批。
2.10 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查通过后,在《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如意见为不同意,则退回核保员完善手续;如意见为同
意,则交给核保员继续提交给运营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后台核保审核人员审核。
2.11 核保专员将风险管理部经理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提交给总经理指定的后台核保审核人员审核。
2.12 后台核保审核人员根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最终审批决议,审核文件的完备性、反担保措施落实的完整性。如果不符合要求,将全套资料退回核保专员补充完善;如果符合要求,提交总经理签字。
2.13 担保公司总经理根据担保集团授权在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上签字后一起交回给核保专员。
2.14 核保专员持通过审批的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向公章保管人申请盖章,同时负责办理担保公司《董事会决议》。
2.15 核保专员负责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等手续,收取反担保客户的反担保物物权凭证。
2.16 在按担保项目审批决议落实了全部反担保措施并收取了保费和保证金后,由核保专员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合同》。
2.17 在未按担保项目审批决议落实全部反担保措施并收取保费和保证金之前,严禁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合同》,由核保专员妥善保管好《保证合同》,只能用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2.18 如确实需要在担保项目反担保手续未全部落实之前签署并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合同》的,对于银行融资担保项目,须在银行《保证合同》中约定“凭XX中科智担保公司《同意放(用)款通知书》
方可放(用)款,否则XX中科智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等类似约束条款;对于其他担保项目,业务单位在上报的资料中应说明过程控制措施,担保集团担保项目审批决议中应做最终明确规定,确保安全出具《保证合同》。
2.19 核保专员在核保手续完成后,将反担保客户的反担保物物权凭证、各类反担保协议、受益人签章完备的《保证合同》、《担保项目核保审批表》、《董事会决议》等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归档,并在担保业务系统的反担保物管理中填写完成情况。
3.岗位职责及罚则
3.1 A角负责发起核保审批手续流程,填写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协助核保专员办理面签、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与核保专员共同对反担保面签人的真实性负责。
3.2 风险管理部经理、法务专员或B角等前端审核人员对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文本内容与担保项目审批决议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合规性负责。
3.3 核保专员负责审核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文本内容与担保项目审批决议内容的一致性以及合规性;办理反担保协议的面签并保证反担保面签人的真实性;办理内部签字盖章等审批手续;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向受益人出具《保证合同》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中2.16至2.18条的规定;负责归档核保手续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核保专员全程掌控由事业部所属的风险管理部
或业务团队转来报批的各类反担保协议、《保证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直至归档。
3.4 财务部人员负责准确出具担保项目保费和保证金收取情况说明。
3.5 公章保管人必须依据审批的同意意见,方可在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上盖章。
3.6 风险管理部经理在事业部授权范围内行使核保手续的审批责任。风险管理部如隶属事业部所属担保公司负责人管理,则事业部所属担保公司负责人需行使核保手续的审批责任。
3.7 担保公司总经理指定的核保审核人员负责审核资料完备性及反担保措施落实完整性。
3.8 担保公司总经理负责核保工作的合规性,并在担保集团授权范围内签署各类反担保协议及《保证合同》。
3.9 核保手续中的相关岗位人员如违本办法中3.1至3.8条中规定的职责,将按担保集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附则
4.1 各事业部及担保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担保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4.2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宜,各事业部及担保公司需报担保集团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4.3 本办法由担保集团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