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银行核保管理办法
核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保管理,确保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以下简称“核保机构”)在核保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核保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核保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政策。
(二)公平公正原则:核保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投保人。
(三)风险可控原则:核保活动应当确保保险业务风险可控,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四)客户至上原则:核保活动应当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核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明确核保职责,规范核保流程,提高核保效率。
第二章核保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核保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拥有专门的核保部门或人员,配备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具备完善的核保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核保活动合规、透明。
第六条核保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
(二)熟悉保险法律法规、核保业务知识和操作流程。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四)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核保专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核保流程第七条核保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投保申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核保受理:核保机构对投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三)风险评估:核保人员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健康风险、职业风险、道德风险等。
(四)核保决策:核保人员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核保意见。
(五)核保审批:核保机构对核保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核保结果。
(六)核保通知:核保机构将核保结果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核保人员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详细审查:(一)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单内容。
(四)投保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
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
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0年5月8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核保工作要求的通知
(一)双人实地核保原则。
原则上核保工作应由分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的全部人员、公司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的营销管理人员、法律保全部的法律人员,以下统称“专职核保员”)或兼职核保员和授信项目主办人员共同实地核保。
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当面签署《核保书》(见附件)等相关文件。
(二)核保时间、地点的选择。
核保时间应选择在法定工作日,核保地点应选择在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盖章地点应在企业印章管理部门。
二、各类担保的核保人员要求(一)三项金融产品对厂家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二)三项金融产品对厂家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三)自然人或企业保证担保的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四)土地、房产、设备等抵押担保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五)土地、房产、设备等抵押担保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六)存货质押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七)存货质押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八)第三方存单质押的首次核保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
(九)第三方存单质押的非首次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十)自有存单或自有银票质押的核保可由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
(一)各经营单位有核保需求的,应首先向信贷管理部申请登记,以核实核保人员资格,且实际参与核保的双人必须与申请登记一致。
(二)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必须实现部门交叉核保。
(三)必须由专职核保员或资深兼职核保员参与的核保,如不能实现专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和资深兼职核保员交叉核保,可暂时由本单位从事三年以上授信业务的助理级以上负责人员作为资深兼职核保员,负责本单位非本人作为主、协办客户经理的授信客户的核保工作。
(四)一般兼职核保员参与核保可以由经营单位内部双人参与(一人为主办,一人为兼职核保员),同时必须由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核保书上签字确认。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核保培训.ppt
选择核保时间与地址
客户经理应与客户约定签字盖章时间、地点,告 知客户所需资料和需签字的人员、合理安排时间、地 点面签相关有权签字人、董事或股东。决议多先需董 事长签字同意,其他董事再行表决,应合理安排行程 尽量选择在工作日 地址应以担保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若实际经 营场所不一致,那么尽量选择其主要办公场所,并了 解变更原因
五、担保类型-抵押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实施以后登记机关
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 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当地县级以上 地方房产管理局; 企业设备或其他动产----抵押物所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林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民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船舶----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核保流程
核保申请 核保受理 核前准备 核保办理 核保结束Βιβλιοθήκη 二、应做准备 了解核保内容
熟悉批复,确定核保类型
提出核保申请 准备相关资料
基础资料、合同文本、决议、核保书
确定合同版本及内容 核保前,客户经理应打印备齐需客户签字盖章的相关 授信协议,如借款申请、借款决议、承诺函等。相关 合同文本应使用总行或分行标准格式,非标准格式需 事先经法律部审核。
核实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须分别到 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核保,核实企业法人对该 分支机构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授权委 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授权代理人全称;主 债权的类别、币种、金额、期限等,授权委托 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担保类型-担保
银行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
银行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银行核保工作是指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客户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
核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直接关系到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银行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
首先,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
银行在核保工作中需要对客户的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
通过对客户信用情况的评估,银行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其次,核保工作还包括对抵押物或担保品的评估。
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银行需要对客户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变现性。
通过对抵押物的评估,银行可以更好地把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另外,核保工作还包括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审核。
银行需要对客户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逐一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银行才能准确判断客户的资信状况,从而做出科学的信贷决策。
此外,核保工作还包括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分析。
银行需要通过对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情况等进行分析,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
只有通过科学的分析,银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避免出现坏账情况。
最后,核保工作还包括对贷款合同的审查。
银行需要对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在合同审查环节做到严谨细致,银行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银行核保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信用情况、抵押物、贷款申请资料、还款能力和贷款合同的全面评估和审核。
只有通过严格的核保工作,银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同业业务核保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同业业务核保工作管理办法核保是同业业务流程操作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也是事前防控风险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加强核保管理,有效防范风险,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对同业业务核保工作要求如下:
一、同业业务核保工作采取由金融市场部主办,相关业务部门参与的方式进行。
核保员由金融市场部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推选业务骨干兼任,各部门推荐的人员需由金融市场部审核备
案。
二、在实施核保工作之前,要求核保人员必须对经办业务的基础资料所有信息作以充分了解和掌握,并登录官方网站对核保对象的企业注册登记办公地址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三、核保必须做到双人到场、面签,对照查询信息核对实际办公地址与查询结果的一致性,核查承诺函是否与审批通过的样本相符,以及核实所提供的证件、印章的真实性等。
四、核保人员应严格履行核保职责,在核保手续完成后,应在现场将承诺函等相关要件传真至我行,经主管行长审阅后,方可通知业务部门进行交易。
五、核保员与金融市场部负责人同为核保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在核保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操作风险和违规风险的,中心支行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1、核保前未按要求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和收集的;
2、未按要求审核原件的真实性,面签不尽职、应付了事的;
3、核实、面签的内容不能覆盖全部业务的要求,核保不全面的;
4、核保资料不能按时或及时提交的;
5、在核玖业务操作中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审查,是指按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对本行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合同、金融产品等进行的合规审查。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由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消保审查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则第六条客观公正原则。
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要以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绳,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开展。
第七条有限审查原则。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只限于被审查资料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提请审查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沟通协作原则。
审查人在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工作时,必要时可与外部律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和内部其他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良好的互动联系,确保最终审查意见的全面、准确。
第三章审查依据第九条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审查依据:(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包括申请人主动提交的有关资料和信息、经审查人要求后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二)审查人自行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合法有效的确切资料和信息;(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和准则。
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制度、行业自律准则和本行基本制度;(四)除上述依据外,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比照法律基本原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有关案例和社会通行的行为准则进行审查;(五)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可咨询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须以书面答复为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学习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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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权威解答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制定《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一是既全面规范经营行为,又注重构建长效机制,从行为规范 角度,全面覆盖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同时通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 文化和经营战略,建立完善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管控、消保内部 考核和审计等工作机制,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对规范机构行为发挥长效作用。二是既 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又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并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推动诚信文化建设,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理性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既着 力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又注重构建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 在OfficePowerPoint中,您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也无需从具有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 幻灯片库,可以轻松地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FHX+LHJ。 等多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秩序。 在OfficePowerPoint中,您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也无需从具有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 幻灯片库,可以轻松地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FHX+LHJ。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
上海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规范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程序,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银监发〔2013〕38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管理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前置性原则。
在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应当经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就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核。
(二)独立性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承担全局的、日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具有独立开展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和督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和义务的地位。
(三)客观性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真实的审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因素,所出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意见原则上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银行总行及辖属各机构。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本行各机构应根据职责和权限,制定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产品和服务,规范营销推介,严格外包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是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要点、审查流程等内容,审查要点应充分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确保审查工作有效性。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推动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我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原则(一)安全性原则我行选择品牌认知度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种风险事件发生,确保业务合规、稳定发展。
(二)效益性原则我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能为我行带来手续费收入,并能带动其他业务合作,促进我行整体业务发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为规范我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我行就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代销机构在保险销售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安排,具体如下:(一)个人金融部1、负责制定全行代理保险业务年度发展规划、阶段性经营计划及考核方案,组织各级机构销售保险代理产品,并进行业务考核。
2、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各项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
3、负责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下同)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及变更工作,保管总行兼业许可证正本。
4、负责组织市场调研,研究客户需求,收集同业资料,谨慎向决策层推荐拟引入的合作机构及代理产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审核合作保险公司各款宣传资料。
5、负责协调总行各有关部门共同为代理保险业务提供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支持。
6、负责审批分行(含xx业务管理部、总行营业管理部,下同)与当地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申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 )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 )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加强和完善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银行保险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管理制度为有效应对银保市场的激烈竞争,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团队的各项管理,建立高效队伍,确保2004年银保各项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全面完成总分公司的各项任务,特制定南京分公司银行保险销售管理制度及专管员管理办法,请各机构遵照执行.特此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银行保险市场,推动我公司的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和明确银行保险业务系列的组织架构、人员定位、工作职责、考核晋升、薪资福利、培训、激励等,XXX特制定银行保险业务销售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通过银行(或邮局等其他机构,下同)柜面或理财中心销售保险,或以各类银行卡业务或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等作为销售载体的业务,或以银行提供的客户资料为销售目标的邮购和电话销售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银行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包括从事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管理人员(客户经理、营业部经理),以及其他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市场开发、策划推动、业务管理、培训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所有岗位人员均为公司员工。
A、第二章组织架构制度第四条银行保险业务系列的组合架构设置如下:第五条分公司设立XXX直接向分公司总经理室一名成员负责,该成员一般为XXX也应设立银行保险部,在业务上受XXX的领导和管理。
(具体条件参见总公司相关文件)XXX设负责人一名,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增设1-2名助手。
XXX的业务支援室包括市场开发岗、业务策划推动岗、人员管理与培训岗、业务管理岗(可兼岗)。
XXX经理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的银行保险开展策略;负责拓展本地银行保险业务,并制定业务销售计划;负责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业务考核指标和谋划管理指标;负责与各银行分支行的联系及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对下级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对已有渠道的维护和新渠道的开发及各渠道之间的协调;负责本地销售部队的管理及培训;负责本地市场银行保险业务的宣传、推广、筹谋工作;负责银行保险系列预算费用的管控和执行。
核保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保人员的行为,提高核保工作质量,保障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事核保工作的员工,包括核保部全体人员及各部门参与核保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核保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核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核保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熟悉核保业务流程和核保政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核保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对投保人提交的投保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二)对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信息进行核实,评估风险;(三)根据核保政策和业务规定,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核保意见;(四)对核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五)协助处理理赔业务中的核保问题;(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核保人员的权限:(一)查阅、复印、调取与核保工作相关的资料;(二)对投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三)根据核保政策和业务规定,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四)提出核保意见,包括核保通过、核保拒绝、加费核保等;(五)对核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规范第七条核保工作流程:(一)接收投保资料,核对投保人身份;(二)对投保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核实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信息;(四)根据核保政策和业务规定,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五)提出核保意见,并填写核保报告;(六)提交核保报告,等待审批;(七)核保审批通过后,通知投保人;(八)跟踪核保结果,确保核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核保规范:(一)核保人员应严格按照核保政策和业务规定进行核保工作;(二)核保人员应认真审查投保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核保人员应全面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年龄等信息,准确评估风险;(四)核保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五)核保人员应加强与理赔部门的沟通,确保核保意见与理赔结果相符。
保险行业的核保管理制度
保险行业的核保管理制度保险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在保险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核保管理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费率。
本文将从核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核保流程和核保评估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核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和完善核保管理制度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核保管理制度可以制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流程,避免员工主观随意的承保决策,提高核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其次,核保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承保不良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此外,核保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核保流程核保流程是指保险公司从接收投保申请到最终核保结果的整个操作过程。
一般来说,核保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投保申请接收:保险公司接收投保人提交的保险申请书,检查申请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风险评估:根据核保指南和相关规定,对投保人的个人背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分析潜在的风险。
3. 资料核实:核保人员与投保人进行沟通,核实相关资料,确认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保费计算:根据核保评估结果和保险公司的费率表,计算出保险合同的保费。
5. 批核决策:根据评估结果,核保人员对保险申请进行批准、拒绝或要求修改。
6. 出具承保通知书: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承保通知书,确认保险合同的生效。
三、核保评估内容核保评估内容是指在核保流程中需要考虑和评估的相关内容。
核保评估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标的:核保人员需要评估投保人所申请保险的对象,例如车辆、房屋、人身等。
2. 风险状况:核保人员需要评估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包括年龄、职业、健康状况、驾驶记录等。
3. 投保金额:核保人员需要评估投保人的投保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完整版)银行核保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核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保是指本行公司信贷及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的《信贷业务审批表》审批后,由本行双人对受信人、担保人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过程进行现场核实,并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核保应遵照“双人核保,当面核签”的原则。
第四条双人核保分为两类:(一)风险经理参与的双人核保,即核保的风险经理与营销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或营销部门负责人的双人核保;(二)客户经理双人核保,即营销部门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或主(协)办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其他人员的双人核保。
第二章核保的风险经理任职条件和核保要求第五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二)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或从事授信岗位二年以上。
第六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原则上要求专职,分行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核保的风险经理,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相应增加核保的风险经理数量。
核保的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贷后管理部门,核保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中小企业部,如果确实需兼职的须由法律与合规部、信用审批部、贷后管理部的风险管理人员或中小企业部的管理人员兼任,不得由营销部门人员及其他人员兼任。
第七条在办理所有公司类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时,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由核保的风险经理参与核保:(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的、续授信更换新印章的、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签字样本核签;(二)抵(质)押物登记;(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核保对象。
第八条核保工作要求:(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的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的文件一致;(五)本行规定的其他要求;(六)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非风险经理参与的所有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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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核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保是指本行公司信贷及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的《信贷业务审批表》审批后,由本行双人对受信人、担保人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过程进行现场核实,并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核保应遵照“双人核保,当面核签”的原则。
第四条双人核保分为两类:
(一)风险经理参与的双人核保,即核保的风险经理与营销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或营销部门负责人的双人核保;
(二)客户经理双人核保,即营销部门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或主(协)办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其他人员的双人核保。
第二章核保的风险经理任职条件和核保要求
第五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二)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或从事授信岗位二年以上。
第六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原则上要求专职,分行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核保的风险经理,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相应增加核保的风险经理数量。
核保的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贷后管理部门,核保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中小企业部,如果确实需兼职的须由法律与合规部、信用审批部、贷后管理部的风险管理人员或中小企业部的管理人员兼任,不得由营销部门人员及其他人员兼任。
第七条在办理所有公司类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时,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由核保的风险经理参与核保:
(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的、续授信更换新印章的、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签字样本核签;
(二)抵(质)押物登记;
(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核保对象。
第八条核保工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的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的文件一致;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非风险经理参与的所有核保。
第九条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客户经理双人核保: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签字样本核签;
2.金融企业及金融控股企业的签字样本核签;
3.低风险业务客户的签字样本核签;
4.未更换新印章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续授信业务客户的签字样本核签;
第十条属于分行中小企业部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经营类授信业务,应由中小企业部根据集中签约标准派人履行面签:
1.硬件设施:集中签约场所应固定在我行的签约室,签约室须配备监控装置并能够保存有效时长的影像资料。
2.人员配置:核保工作应为双人核保,其中一人为取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含主办客户经理),另一人应为中小企业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规定的风险经理(暨中小部综合员/管理员)。
第十一条为保证风险经理的工作效率,以上凡需核保的风险经理参与核保的业务,客户经理均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贷后管理部负责人,以便安排风险经理核保时间。
第十二条经核验的材料由参与核保的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核保人员应在签字样本上签字确认,放款时交放款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对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等客户确实无法当面核签、无法按规定提供签字样本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后,由分管风险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授信业务。
第三章异地核保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如需在**银行有分支机构的异地进行核保且授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个人客户,可以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核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异地核保应取得异地分支机构的核保/抵押登记管理部门(个贷、中小或风险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地区取得总行个贷中心同意),持《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见附件)和《信贷业务审批表》复印件,向该地区分支机构负责核保/抵押登记部门提出配合申请。
第十六条抵押物所在地区分支机构如同意受理我行核保/抵押申请,应指派2名正式员工配合我行办理核保及抵押登记手续,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向我行介绍当地抵押登记流程、手续及要求,协助我行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抵押物所在地区经办人员协助我行完成核保/抵押登记后,将他项权证号填入《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后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业务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我行需将异地分支机构签字签章确认后的《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放入信贷档案,未取得确认之前不应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我行需指派1名正式员工,亲视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和核保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核保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规操作的,按总分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分行贷后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
:
借款人因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需在贵行办理:□核保□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请协助办理为盼。
致谢。
**分行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有权人签字:
年月日
1、核保信息:
2、抵押登记附表:
协办机构办理核保/抵押登记情况:
部门业务章(或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