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核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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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核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保是指本行公司信贷及个人经营性授信业务的《信贷业务审批表》审批后,由本行双人对受信人、担保人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过程进行现场核实,并参与抵(质)押登记办理等工作。

第三条核保应遵照“双人核保,当面核签”的原则。

第四条双人核保分为两类:

(一)风险经理参与的双人核保,即核保的风险经理与营销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或营销部门负责人的双人核保;

(二)客户经理双人核保,即营销部门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或主(协)办客户经理与营销部门其他人员的双人核保。

第二章核保的风险经理任职条件和核保要求

第五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职业敏感性;

(二)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的法律规定;

(三)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或从事授信岗位二年以上。

第六条核保的风险经理原则上要求专职,分行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核保的风险经理,并根据业务量的增长相应增加核保的风险经理数量。核保的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贷后管理部门,核保的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的风险经理隶属中小企业部,如果确实需兼职的须由法律与合规部、信用审批部、贷后管理部的风险管理人员或中小企业部的管理人员兼任,不得由营销部门人员及其他人员兼任。第七条在办理所有公司类和个人经营类授信业务时,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由核保的风险经理参与核保:

(一)公司客户新授信或新担保的、续授信更换新印章的、续授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客户签字样本核签;

(二)抵(质)押物登记;

(三)信贷有权审批人认为需要风险经理参与核保、并经贷后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其他核保对象。

第八条核保工作要求:

(一)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保人应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并在客户经营场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必须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的办理必须双人前往相关登记部门送审并取得,不得由客户代办、邮寄,但风险经理可由个贷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岗替代前往办理;(四)办理抵(质)押登记时,核保人员提供给登记部门的所有文件必须与放款时提供的文件一致;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以上要求同样适用于非风险经理参与的所有核保。

第九条特别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客户经理双人核保:

1.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签字样本核签;

2.金融企业及金融控股企业的签字样本核签;

3.低风险业务客户的签字样本核签;

4.未更换新印章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续授信业务客户的签字样本核签;

第十条属于分行中小企业部管辖范围内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经营类授信业务,应由中小企业部根据集中签约标准派人履行面签:

1.硬件设施:集中签约场所应固定在我行的签约室,签约室须配备监控装置并能够保存有效时长的影像资料。

2.人员配置:核保工作应为双人核保,其中一人为取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含主办客户经理),另一人应为中小企业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银行授信业务、,了解相关业务规定的风险经理(暨中小部综合员/管理员)。

第十一条为保证风险经理的工作效率,以上凡需核保的风险经理参与核保的业务,客户经理均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贷后管理部负责人,以便安排风险经理核保时间。

第十二条经核验的材料由参与核保的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核保人员应在签字样本上签字确认,放款时交放款部门归档。

第十三条对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等客户确实无法当面核签、无法按规定提供签字样本的,经书面说明情况后,由分管风险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授信业务。

第三章异地核保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如需在**银行有分支机构的异地进行核保且授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个人客户,可以委托当地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核保及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异地核保应取得异地分支机构的核保/抵押登记管理部门(个贷、中小或风险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地区取得总行个贷中心同意),持《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见附件)和《信贷业务审批表》复印件,向该地区分支机构负责核保/抵押登记部门提出配合申请。

第十六条抵押物所在地区分支机构如同意受理我行核保/抵押申请,应指派2名正式员工配合我行办理核保及抵押登记手续,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需要在签字样本或信贷合同、资料上签字的所有人员,核对签字人身份,并当面签署,签署的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并留存“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向我行介绍当地抵押登记流程、手续及要求,协助我行办理抵押登记、领取《他项权利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抵押物所在地区经办人员协助我行完成核保/抵押登记后,将他项权证号填入《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后签字并加盖所在部门业务章(或部门负责人签字)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我行需将异地分支机构签字签章确认后的《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放入信贷档案,未取得确认之前不应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我行需指派1名正式员工,亲视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和核保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核保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规操作的,按总分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分行贷后管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协助办理核保/抵押登记的函

借款人因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需在贵行办理:□核保□房屋/土地抵押登记,请协助办理为盼。

致谢。

**分行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有权人签字:

年月日

1、核保信息:

2、抵押登记附表:

协办机构办理核保/抵押登记情况:

部门业务章(或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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