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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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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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转入项目的资金到帐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财务凭证 复印件或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七)转入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证明(市州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八)转入项目的工作人员详细清单、高端人才详细清单及有关资质证明(如职称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引进技术
专家和专门人才的批文等); (九)支出汇总清单;
(十)相关合同和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评审分为初审、专家
证工作等。 第七条 市、州、县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 2 / 12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州商务、
3、对已在我省投资的世界 500 强企业又在我省新设企业的,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首次来 1 / 12
我省投资的世界 500 强企业,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4、对转入我省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对投资总额 1000 万美元以上项 目给予 5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 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
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资信状况良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鄂发改长江〔2019〕289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武汉市、襄阳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为落实《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27日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湖北省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实施《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推进湖北汉江生态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汉江”1.加强重要生态区域建设和保护。

实施生态红线管理,建设秦巴山(湖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及大洪山、桐柏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编制实施丹江口库区(湖北)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汉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

因各项工作均需地方政府协同落实,实施主体以下不再重复。

)2.建设沿江绿化带。

加强汉江干支流河岸带和丹江口库区库滨带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沿汉江干流生态林带、国家储备林建设。

修复裸露山体。

保护利用汉江中下游滩涂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3.加强中小流域治理。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

特色小镇基金设立模式梳理(上篇)——政府引导基金近两年,我国特色小镇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成为当下我国的经济新热点。

特色小镇以产业为主导,在开发建设期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且前期无过多资产可进行抵押贷款等特点。

设立针对特色小镇项目专项基金是目前通行的一种融资方式,有助于社会资本快速导入,并推动项目加速落地。

文章分为上下两篇,对基金两种设立模式进行全面梳理;本文为上篇,主要阐述政府引导基金交易结构分类及现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行文结构目录如下: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交易结构分类二、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状及特点三、案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四、案例:江苏省特色小镇发展基金一、政府引导基金的概述及分类(一)政府引导基金概念投向特色小镇的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其发起方不同分为政府引导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其中政府引导基金由政府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由社会资本发起。

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资引导基金三大类型)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通常是财政部门)牵头发起,委托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出资人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共同出资,合作成立产业基金的母基金,对国家重点产业项目的建设进行政策性引导和扶持。

政府通过较少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杠杆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政府引导基金在投向具体项目时需经过政府的审批,同时还需金融机构审核。

广义上讲,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基金的管理人可以由基金公司(公司制)或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制)自任,也可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二)政府引导基金结构分类针对特色小镇项目,政府引导基金的交易结构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Ⅰ型结构:只设立母基金,不另设子基金该种模式下,政府基金虽然由政府发起,但是政府通常不直接参与出资及基金管理,而是委托特定出资平台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开发开放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转型发展、跨越式发展。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结合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突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特色,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三条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财政出资400亿元发起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若干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共同构成规模为2000亿元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以下简称长江产业基金)。

母基金再通过设立子基金或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方式,力争带动约10000亿元的社会投资,支持湖北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金管委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产业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长江产业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二)研究制定支持长江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三)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四)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五)核准母基金的设立方案和母基金托管银行;(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4•【字号】鄂政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鄂政发〔2010〕4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推动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湖北省投资公司进行更名、改组,组建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性质为省人民政府出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国有独资公司。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省人民政府从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安排资本金10亿元,同时将原湖北省投资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该公司清理回收历年累积的财政周转金形成的省人民政府债权,收回的相关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公司。

三、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承担省人民政府政策性投融资平台业务,同时通过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切实壮大公司资金规模,服务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长江“黄金水道”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四、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公司的党组织、工会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2000亿基金背后的故事

2000亿基金背后的故事

这样就够了吗?显然不是。

周常青坦言,所有参与者着实动了不少脑筋,也进行了多次“头脑风暴”,更是把已有的政府引所有制的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募联合发起人。

这些联合发起人也将是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合作伙伴,将共同管理和募
2015年12月30日,在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启动仪式上,湖北省政府、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公司,同国开金融、工银瑞信、国新基金等多家银行和投资机构代表,共签订了 40 多项合作协议。

宋荣成 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政办函〔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04号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规模“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构建武汉城市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为重点,建设武汉城市圈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陆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服务新体制,不断优化经济运行模式,积极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字号】鄂财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建规[2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交通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9号)和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全省内河航运建设,以干流发展带动支流发展,以内河航运发展带动流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水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3 39号)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港航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筹集用于支持全省港口航道等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管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出范围,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效益,以实现全省内河航运建设发展目标。

第五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航道建设、港口建设‘、我省长江经济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船型标准化更新改造等项目。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交通发展任务、规划和投资规模,共同商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范围。

如何设计母基金——附完整方案示例

如何设计母基金——附完整方案示例

如何设计母基金?——附完整方案示例母基金(PE FOF)与 FOF 不同,传统的FOF 是指主要投资证券类的基金。

PE FOF 与一般的基金也不同,一般的基金主要考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做好了,基金就成功了。

而所谓母基金,主要是投资不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基金)所募集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基金。

即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PE)进行投资,从而对PE 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间接投资的基金。

但母基金又离不开一般的基金,需要以一般基金为基础。

PE 是一种高收益且风险较高的资产类别。

市场上PE 基金数量众多,也意味着投资者选择出好的 PE 基金的难度在逐渐加大。

而且 PE 基金受时间、项目、地域和基金经理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表现参差不齐。

在PE 市场中,中小投资人由于资金规模较小,一般一次只能投资几个甚至一个 PE,而在 6-8 年的投资时间里,即便是非常优秀的 PE 基金,也会有投资失误的时候。

以歌斐资产为代表的PE FOF 则能够通过资产再组合,选择不同的PE 基金和项目以覆盖不同的行业、地域和投资团队,来达到帮助中小投资人有效分散 PE 投资风险的目的。

一、高效投资,专业动态管理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能否抓住转瞬即逝的投资机会十分关键。

对于那些对某些行业不太了解但又不想错失投资良机的投资人,投资 PE FOF 是一种高效的选择。

对于投资普通PE 基金的投资人,往往在6-8 年的投资期内只能等待基金经理的运作和投资结果,几乎没有太多的灵活性。

而在PE FOF 的投资模式中,PE FOF 管理人可以通过资产的再平衡以达到控制投资、保持增值等目的。

同时,管理人可以随时代表投资人和 PE 基金经理保持沟通,为其提供资本支持,管理剩余现金;并向投资人及时提供信息,做出专业报告,评估资产组合风险。

二、优势(LP-GP关系)LP-GP 关系是有限合伙制的核心,优质的GP 和LP 关系为GP 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使得 GP 能够将主要精力放在项目的投资和管理上。

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的模式解析

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的模式解析

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基金的模式解析政府引导基金:通常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联合金融机构发起成立,以财政资金为劣后,起到通过少量财政资金的“种子”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达到基金放大效果,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

一、政府引导基金典型案例解析1.相关支持政策财政部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三十五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12日起实施。

该办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重点支持四大领域(创新创业、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并引人七大投资领域“负面清单”(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 以下的企业债;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该办法规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2.国家层面的PPP融资支持基金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是在2016年3月10日,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筹建方案,财政部联合建行、邮储、农行、中行、光大、交通、工行、中信、社保、人寿10家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同时成立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行。

项目筛选标准:一是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二是纳人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三是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亿元;四是在一个项目中最高投资额不能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鄂政发[2012]8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6【实施日期】2012.10.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增强省政府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在构建中部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支撑作用、引领作用、带动作用,现就加快推进省出资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推进跨越式发展(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牢牢抓住“黄金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为着力点,以科学有效监管为手段,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加快调整升级,推进省出资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服务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目标。

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实现“四个倍增”,壮大“八大产业”,培育“三大集团”,做强“五大平台”。

“四个倍增”:资产总量倍增,资产总量由目前的4000亿元左右达到1万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倍增,所有者权益由目前的1500亿元左右达到3000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倍增,营业收入由目前的2000亿元左右达到50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倍增,实现利税由目前的100亿元左右达到500亿元以上。

“八大产业”:有色金属产业。

以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依托,着力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加强有色金属材料精深加工,加快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把湖北有色金属产业培育成新千亿元产业。

综合能源产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鄂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1日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抢抓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等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机遇,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和责任1.分类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

省上市办每年年初提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全省“上市公司五年倍增计划”要求制定本地倍增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省上市办备案,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尽快实现零的突破。

各地要督促、指导本地国家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制定本区具体上市计划。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企业上市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本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培育力度,做好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科创企业和行业“小巨人”企业、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各项工作,实现行业上市“破零”。

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引导部分无法整体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主辅分离、资产重组等途径上市。

引导上市公司实现业务聚焦,分拆发展前景良好、运作规范的子公司或专项业务板块依法依规实现拆分上市。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落户我省。

(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工商联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上市后备资源梯次培育2.充实上市后备资源库。

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协调发展的基础、机制与思路

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协调发展的基础、机制与思路
为 1. 5. 3 9 , 0 1: 6 1: Z 8其工业比重最大 , 6 4 占到三次产业的 5.1 6 %, 4
据 现 状 和机 制 . 出 了促 进 湖 北 长 江 经 济 带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的有 提
关 思路 。
【 关键词 】 湖北长江经济带 产业协调 发展 思路

而且 以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整合化 鄂西段
为目标来促进 区域发展 的。在这个 荆江段
意 义上 , 究湖北长 江经 济带 的产 鄂东段 研
业协调发 展的机制 与思路 , 对于加
5 5 .3 3 48 4 84 0 5
19 .2 3 3 2 592 26 .4 22 . 7 3: 67 4 .6 9 25 8 . 2 4.1 173 5 53 9 . 4 .1: 62 0 12 . 682 3 1.3 7 75 3 1.7 95 4 .8: 37 0 88 7 5. 8 2 98 2 7 .8 0 88 . 4: 6 6 4 .7
8 45 1 .7 6 39 2 .8

产 值 值元 (元/ 产 产 加 业 值 三 产 比 总 总 ( 万 平 业 值 业 值 值 产 次 业 重
方公里 ) ( 元) 亿 元) ( 亿 ( 亿元 ) ( 亿元 )
6 05 5 .1 4 35 4 .7 2 00 7 1 9 5 55 8 .5 495 4 01 286 1 .1: 64 3 .8 64 5. 2 .1 6 .2 06 5 .1: 29 179 2 11 101 249 3 .1: 38 3 .5 8 .1 1 . 2 9 .3 2 .5 01 3 . 4: 60
【 摘要】 本文从产业结构、 工业、 旅游业和农业等方面分析
了湖 北 长 江 经 济 带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的 基 础 , 出 以产 业 链 、 业 提 产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险投资 为支撑 的 多 元化 、 多 渠道 、 多层 次 的 农业
科技 创新 投入 体系 。
+ 、 加 强组 织实施 。 省农业厅负 责统筹农业
部 门文 件
科技 创新工作 , 确
雛创新支 持政策 和改
革措施落到实 处。 省财政筹措资 金 1 . 8 亿元 , 统
政府 湖北 省人民
公 报 2 0 1 8 .7
府要 加
科技创 新投人 , 建立财蚊 持》
科技 创新稳定增长机制 。 对立足 于湖北 优势和地
方特色 产 业发展 的 研 究 项 目 , 予 以 优先保 障支
持 。 对农业应 用技 术研究和 成果转化项 目 推行第
三方评价 , 政府以 竞争 性项 目 购 买服务 的方式 给
单位 :
截 年 底 至 2 01 7
3月

我 厅制 发 的 规范 性文件及具有规 范 性文件性 质 的 文件 22 1 件 。
经厅务 会审
议通 过 ,
继续 有效 8 1 件 ,
宣 布失 效 1 0 2 件 ,
宣 布废止 3 5 件 ,
修 件 予 以 改 3

年 起施 行 自 2 0 1 8
鄂土 资办 文
〔2 0 1 3 〕
14 号

省 国 土资 源厅关于 印 发 《 湖北 省矿 山地 质环境治 理项 目 管理暂行办法 》 等 三个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通 知
资 鄂 发 号 土
〔20 1 1 〕 1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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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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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科技发重〔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2020年10月13日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

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鄂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16〕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5日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促进全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根据《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编制《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湖北金融业“十二五”发展回顾“十二五”期间,面对后金融危机时期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湖北省金融业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呈现总量不断增加、结构明显优化、效益显著提升的良好局面,金融成为对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主导产业,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和“五个湖北”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金融总量快速增加。

2015年,全省金融业实现增加值1650亿元,是2010年的2.94倍。

2015年末,全省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5.5万亿元,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1346亿元,贷款余额29515亿元,分别是2010年的1.9倍和2.01倍,基本实现了翻番,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全省共有境内上市公司87家,比2010年新增14家,总市值达到11092.03亿元,较2010年增长116%,境外上市公司18家,全省证券化率为37.5%;“新三板”挂牌企业203家,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802家、托管企业1635家;全省保险业完成原保险保费收入958亿元,是2010年的1.91倍,保险深度3.24%,保险密度1638元/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


基金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基金 管 委 会



对省 政第 六 条
基 金 管委 会 设 立 专 家 顾 问 委 员 会


府负 责 并 报告 工作
省 长任 主 任

基金 管委 会 由 省 政 府 常 务 副 聘请产 业 发展

金融

投资

法律

会计

审计

经信 委





完成 省 委

省 政府 交办 的 其他事 项 政厅



科技厅

湖 北 省 长 江产 业 投 资集 团 有 限 公

第五条
基金 管 委 会下 设办 公 室
设 在省 政司


以 下简 称省 长江 投
略性新兴 产业 发展 五



代表 基金管委会 对外联络


做好对 投资
第 二章 第 四条
机构 职 责
人和 管 理 团 队 的 联 络 与 服 务
负 责 新 闻 宣 传及 与
媒体 的 沟 通合作
( )

省 政府 设 立湖 北省 长 江经 济带 产业 六

完成 基金管委会交办 的其 他工作



31

湖 北 省 长 江 经 济 带 产 业 基金 管 理 办 法
新兴产 业 的 实 际
第 二条 第




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

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

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许克振副组长:王玉祥成员:刘元成王广耀秦尊文彭智敏张清安张明兰陈建武田绍华吴淑萍张浩常贤波守同发刘海峰路洪卫吴传清张斌黄家顺姚莉赵霞陈丽媛刘陶汤鹏飞李春香李浩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与重要意义一、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提出二、湖北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湖北长江经济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四、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二、战略目标与基本原则三、重点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一、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现代产业密集带建设一、加快发展沿江先进制造业二、突破性发展沿江高新技术产业三、积极发展沿江现代服务业四、大力发展沿江现代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第五章新型城镇连绵带建设一、“一核六点”:布局沿江城镇体系二、“三段两端”:错位发展,有序开发三、四大重点:统筹沿江城乡发展第六章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二、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保护三、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七章体制机制创新一、探索港口资源整合机制二、建立沿江地区产业联动机制三、构建跨江联合开发机制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五、建立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六、充分发挥各类试验区和试点的引导作用第八章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一、提升使用外资的规模与水平二、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四、创新对内对外开放的平台和环境五、强化与“两圈”的对接六、促进与上中下游省市的更紧密合作第九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二、建立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三、建立长江生态补偿机制四、设立湖北长江产业基金五、出台相应的财税金融政策六、建立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七、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八、进一步完善科教和人才支持政策九、营造开放开发良好环境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附图:湖北长江经济带范围图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省“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编制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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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管理,根据《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设立方案》(鄂政办函〔2015] 87号)、《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 17 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由母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第二条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五)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六)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入股(入伙)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股份占比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利益相关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主要出资人意愿直接受托管理或共同参与母基金的管理。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出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

第四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入伙)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在母基金管理机构中所占股份或出资份额比例最高应不超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占比(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母基金的除外),具体出资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子基金的管理如无其他外部机构参与,则可委托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再另行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基金投资原则第六条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应树立产业导向和投资湖北的区域导向,加大对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母基金第一大出资人。

母基金其他出资人自行出资或募集的资金可合并计算在其项下。

第八条母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投资类型、投资领域和投资湖北省域内的最低比例。

第九条母基金在完成70%投资之前,其管理机构不得再申请利用引导基金发起同类型基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对已设立基金进行增资或受让份额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增资或受让份额不超过已到位资金的20%;(三)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符合《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四)增资或受让价格不高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基金评估值;(五)基金剩余期限不少于整个存续期的三分之二;(六)增资或受让份额后引导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人。

第十一条母基金应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引导基金投资程序第+二条母基金发起人应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母基金协议(章程)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名单以及履历和历史投资业绩、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式等材料。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母基金设立方案筛选后报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

审查依据为《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政策审查结果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

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修改设立方案及相关协议。

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中止。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政策审查的母基金设立方案及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或财务等专业报告。

第十六条母基金设立方案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管委会核准。

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

第五章基金收益分配第十七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及计提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的分配以母基金为单位分别核算。

母基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所获收益部分可按年分配,本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出资在母基金中对社会出资人的让利应从省政府出资收益中列支,在引导基金分配时,不影响其他出资人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

第二十条母基金清算后,如引导基金出资从母基金获得收益,则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引导基金出资收益(包含让利在内的回收资金扣减出资本金和应分摊的引导基金管理成本)的 20%提取收益分成。

当母基金清算后引导基金出资亏损时,则首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其从当年清算的母基金中所得收益分成的50%为限,弥补引导基金出资亏损。

第六章政府出资让利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中省政府出资的收益部分可对母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

要通过政府让利,引导产业基金投资于湖北区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二)政府出资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三)政府出资只通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让利。

对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四)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决定让利顺序和比重,具体分配办法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二+二条让利可采用直接让利、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等形式。

第二+三条直接让利金额为让利基数乘以让利比率。

让利基数为引导基金收益中归属于政府出资收益的50%。

让利比率。

主要考察基金对湖北的地方贡献和相关加分项。

地方贡献分计算方法为:放大倍数(母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湖北的金额/母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大于或等于5倍得100分,小于或等于1倍不得分,在1倍与5倍之间得分为(放大倍数一1)/4×100。

为鼓励基金培育和引进优质项目,特设立加分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10分,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不重复计算。

1、为湖北引进龙头企业(世界500强);2、为湖北引进填补产业空白的重大项目;3、母基金及其子基金以投资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投资当年,标的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小于等于2亿元或利润小于等于200 万元,不包括原有非成长期企业新设立的子公司)为主,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比重(母基金投资于湖北初创成长项目金额/母基金投资于湖北总金额)大于或等于70%。

让利比率=(地方贡献分+加分)/100。

如让利比率大于 100%,以100%计算。

母基金投资金额计算方法为:母基金直接投资金额加上其子基金投资金额。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不重复计算。

如两支以上母基金同时对一支子基金出资,则按各支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分配子基金投资金额。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特殊合作项目另行制定让利办法,由基金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审定。

第二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清算后根据清算结果和投资实绩,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申请,总体让利方案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在母基金清算后一并结算。

第二+六条在存续期内,对执行基金协议所约定目标效果良好的母基金,鼓励母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

引导基金持有的母基金份额转让时,应根据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重新确定转让后母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和引导基金所转让份额的政府出资让利责任,转让后政府出资不再承担已转让份额的让利责任。

对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份额的回购,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提出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持有母基金份额的,在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管理成本实行回购;在2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从注册之日起到转让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的利息(分年计息)再加管理成本之和实行回购;5年以上的,回购以市场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基本完成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办法转让引导基金所持有的母基金份额,加快引导基金的周转。

引导基金转让所持母基金份额时,要充分考虑政府出资对母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承诺,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一致。

第七章监管考核第二十九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须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长江产业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长江产业基金年度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引导基金及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府出资的依据。

第三+一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母基金、子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其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基金管委会报告。

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管理机构,可在后期引导基金的配置上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基金管委会负责修订完善,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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