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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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管理,根据《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设立方案》(鄂政办函〔2015] 87号)、《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 17 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和由母基金参与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以及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基金、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条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业资格;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遵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五)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六)无司法机关和行业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入股(入伙)母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股份占比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利益相关人协商确定;也可根据主要出资人意愿直接受托管理或共同参与母基金的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派出代表以适当方式参与母基金投资决策。

第四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可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入股(入伙)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经营管理团队在母基金管理机构中所占股份或出资份额比例最高

应不超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出资占比(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母基金的除外),具体出资方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子基金的管理如无其他外部机构参与,则可委托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不再另行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基金投资原则

第六条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应树立产业导向和投资湖北的区域导向,加大对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做母基金第一大出资人。母基金其他出资人自行出资或募集的资金可合并计算在其项下。

第八条母基金、子基金应在协议(章程)中约定投资类型、投资领域和投资湖北省域内的最低比例。

第九条母基金在完成70%投资之前,其管理机构不得再申请利用引导基金发起同类型基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对已设立基金进行增资或受让份额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开始投资运作,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已经到位,且增资或受让份额不超过已到位资金的20%;

(三)基金合伙协议(章程)符合《基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增资或受让价格不高于由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基金评估值;

(五)基金剩余期限不少于整个存续期的三分之二;

(六)增资或受让份额后引导基金不得成为最大出资人。

第十一条母基金应以其对子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引导基金投资程序

第+二条母基金发起人应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母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母基金协议(章程)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名单以及履历和历史投资业绩、母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式等材料。

第+三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母基金设立方案筛选后报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审查依据为《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投资负面清单》。

第十四条政策审查结果分为同意、有条件同意和不同意。如审查结果为有条件同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政策审查委员会的意见,与其他出资人协商修改设立方案及相关协议。如审查结果为不同意,则申请程序中止。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通过政策审查的母基金设立方案及母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或财务等专业报告。

第十六条母基金设立方案经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管委会核准。基金管委会核准后,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

第五章基金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标准及计提办法由基金管委会审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的分配以母基金为单位分别核算。母基金分配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引导基金从母基金所获收益部分可按年分配,本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出资在母基金中对社会出资人的让利应从省政府出资收益中列支,在引导基金分配时,不影响其他出资人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

第二十条母基金清算后,如引导基金出资从母基金获得收益,则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按引导基金出资收益(包含让利在内的回收资金扣减出资本金和应分摊的引导基金管理成本)的 20%提取收益分成。当母基金清算后引导基金出资亏损时,则首先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其从当年清算的母基金中所得收益分成的50%为限,弥补引导基金出资亏损。

第六章政府出资让利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中省政府出资的收益部分可对母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要通过政府让利,引导产业基金投资于湖北区域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

(二)政府出资只对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三)政府出资只通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让利。对子基金中社会出资人的让利,由母基金管理机构与母、子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

(四)政府出资对社会出资人让利,应根据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决定让利顺序和比重,具体分配办法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与有关出资人协商提出,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以协议方式明确。

第二+二条让利可采用直接让利、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等形式。

第二+三条直接让利金额为让利基数乘以让利比率。

让利基数为引导基金收益中归属于政府出资收益的50%。

让利比率。主要考察基金对湖北的地方贡献和相关加分项。地方贡献分计算方法为:放大倍数(母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投资于湖北的金额/母基金中引导基金出资金额)大于或等于5倍得100分,小于或等于1倍不得分,在1倍与5倍之间得分为(放大倍数一1)/4×100。

为鼓励基金培育和引进优质项目,特设立加分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10分,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不重复计算。

1、为湖北引进龙头企业(世界5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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