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_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版)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含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期限:(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三)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免试推荐研究生的资格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处理,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四)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202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
2023惩罚违纪学生制度_惩罚违纪学生制度条例惩罚违纪学生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兴城四中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德育处。
第三条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或严重警告。
2、记过或记大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若因特殊原因特殊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记过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违纪学生受处分必须定期向学校德育处进行思想汇报,不得少于每三个月一次。
对确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取消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凡申请取消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代表、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等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教育不改或在受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
毕业时未取消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9、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象者。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一)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二)积极配合学院查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三)过失违纪者;(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第六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四)证人签名的证言;(五)学生所在系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违纪,指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简称“违纪”)。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规则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处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四)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七)涉外活动违纪的;(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两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本科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皇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2.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3.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4.获得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5.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6.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湖北省“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者。
第六条处分解除程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其具体程序为:(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皇家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等),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审批表、考察档案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按照《辽宁省中职学校管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定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扰乱学校课堂、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打架,策划,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一)、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校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除学校对其实施纪律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则按照国家教育部或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第七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院可以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视具体情况酌定处分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察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提前解除察看;对所犯错误无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无明显进步的,可延后解除察看,学校出具延长处分决定书;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能评选先进,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报告,如实承认错误事实,认错态度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二、违纪后能积极协助调查,有立功表现者;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积极者。
警察学院里面的规章制度
警察学院里面的规章制度一、遵守院纪守则1. 学员要尊重师长,服从教官指挥,听从管理,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
2. 学员不得擅自脱队、逃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辱骂教官和同学。
3. 学员不得擅自离校,不得擅离学习、训练场所或值勤岗位。
4. 学员要保持学院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和喧哗。
5. 学员要遵守学院规定的服装着装要求,不得穿着不整洁或不得体的服装。
二、遵守训练规定1. 学员要按时、按规参加各类训练,不得擅自旷课、迟到或早退。
2. 学员要遵守训练纪律,听从教官指挥,认真完成各项训练任务。
3. 学员要保持良好的作风,不得偷懒、敷衍塞责,在训练中要兢兢业业、认真负责。
4. 学员要保护训练场地器材,不得私自挪动或破坏训练设施。
5. 学员要遵守上下铺、回线等各项训练规范,不得违反训练规则。
三、遵守考核评定规则1. 学院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学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考核。
2. 学员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作弊、抄袭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
3. 学员要认真准备考试,按时完成考核任务,保证考试过程的秩序和安全。
4. 学员要接受考核评定结果,不得对考核结果进行不当干预或抗议。
四、遵守管理制度1. 学员要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不得违规在校外就餐或住宿,不得私自买卖物品或从事违法活动。
2. 学员要遵守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在宿舍内擅自动用火源或易燃物品。
3. 学员要遵守学院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校园内吸烟或使用明火,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
4. 学员要遵守学院食堂规定,不得浪费食物,保持就餐秩序,不得带走餐厅用具或食材。
五、其他规章制度1. 学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在学院内、校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影响学院形象。
2. 学员要保护学院财产,不得私自占用、破坏或盗窃学院的设施和物品。
3. 学员要遵守宿舍宵禁制度,不得在晚间出入校园,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4. 学员要遵守学院行为规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进行言语或身体上的侮辱、欺凌行为。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育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处分后经考核知错就改,且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予以解除纪律处分。
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提交及办理时间。
1.受处分期满,学生即可向系提出书面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2.学院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集中受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
第二条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1.对所犯过错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3.民主评议时,所在班级有2/3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其纪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3.因触犯法律,虽未予起诉,但受到校纪处分者。
4.已申请解除处分,但在报批过程中又出现违纪现象者。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起,可以向其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申请表》《**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说明解除处分的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表格交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系部。
3.系部组织进行复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处依据实情、本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
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即可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附则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第十条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校不再处分,可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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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建立优良的校风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2000]496号文件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所遵循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性质、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分别处理。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是否解除处分意见,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由所在系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能参评各种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等奖项,担任学生干部的免去学生干部等职务。
第八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开具学习证明,档案由学院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二)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的和有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有立功受奖表现的;(四)违纪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情节轻微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一)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二)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三)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六)拒不承认违纪事实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尚未构成刑事、治安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一)有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行为,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影响较小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组织、主办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行为,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学院保密规定,泄露机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扰乱社会秩序,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闹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通过各种方式传播违反学院规定的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参与、传播邪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性质、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被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打架斗殴给予下列处分:(一)殴打他人未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持械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目击者、知情者虽未参与打架,但不报告、不配合组织调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组织带头打群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任意超假、累计旷课(包括早操、晚自习。
早操按1课时计,晚自习按2课时计)达到一定课时的,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累计达到二十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到三十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四十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二)无正当理由超假,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超假5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擅自离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超过24小时,给予记过处分;超过48小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72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扰乱、妨害学院管理秩序,损坏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不服从教师、干部和督察队员管理,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散布封建迷信、传播反动淫秽书画或影视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起哄闹事者,视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有滋扰、猥亵行为尚未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违反校内安全规定私自驾驶机动车辆,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不服从管理采用危险方式攀、跳建筑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有影响学院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及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一)在校园内,凡有私接电线、使用以发热为主要功能的电器、煤油炉、酒精炉等危害到校园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宿舍无人情况下,房间内有使用电器设备的,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有违反学院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不遵守作息时间,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归寝,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2、就寝后,有大声喧哗、打闹、大声播放音响设备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3、就寝后从事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影响正常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4、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寝或逃寝,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就寝时间未按规定返回宿舍,视为夜不归寝。
就寝后,擅自离开宿舍,视为逃寝,替寝视为逃寝。
)5、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6、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在宿舍私存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等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8、在校园内吸烟,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建筑物内吸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9、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饮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10、在宿舍内存放、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11、其他影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佩戴与本人不符的警号、警种符号、警用标志等,给予警告处分。
外借他人警服、警用标志,在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不当着装照片、不文明照片、图片的;使用他人信息,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给予下列处分:(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侵犯他们隐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造谣中伤他人的,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院互联网相关管理规定的,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或进行人身攻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党总支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系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党总支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二)学生处在检查、巡查中发现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处可根据简易程序,对违纪学生直接给予相应的处分;(三)对学生处分结果与违纪事实有明显出入及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由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各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委托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记录。
结束时,口头陈述和申辩的学生或其委托人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二)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系或学生处填写《纪律处分呈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委托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一并上报备案;(三)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批准部门下达《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下达《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受处分学生要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送达人要在其所在班级宣布处分决定,做好记录,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按《辽宁警察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解除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六条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解除权限:(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由系讨论决定;(二)记过处分的解除由系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三)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系讨论提出解除意见,学生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