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路发[2015]59号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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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襄阳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为加强公路和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13〕113号)、《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关于开展2013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95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13〕101号)等文件要求,省厅决定对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开展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普通公路:襄阳市、荆门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316国道襄阳城区段改建工程和207国道襄阳市北段改建工程;武荆高速京山连接线和荆新一级公路李市段。

水运工程:鄂州市、黄冈市交通运输局,抽查项目:湖北星丰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废金属加工项目码头、武汉新港白浒山物流园区左岭作业区煤码头工程;黄梅港小池港区滨江综合码头1#2#泊位工程、武汉新港唐家渡港区禹杰综合码头。

二、督查时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并在督查前书面通知受检单位。

三、督查内容本次督查内容包括建设市场督查和质量安全督查。

质量安全督查内容按照厅质监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水运项目督查内容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水运市场建设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3〕210号)的要求执行;普通公路项目督查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210号)的要求执行。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方式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综合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被督查省份;专项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综合督查以外部分省份组织重点抽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5.11•【文号】交公路发[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工作内容与方式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当一个合同段有多个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时(不含隧道工程),应检查主拌和站和主钢筋加工场,并抽检一个副拌和站和一个钢筋加工场,取两者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隧道混凝土拌和站和钢筋加工场抽查一处。
第十条交安、机电、房建工程根据实际建设情况,具备检查条件的,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中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进行检测和评定。
各被检单位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可全面或部分停工),并要求相关单位在三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措施,报建设单位审批后,在规定时限内彻底整改。建设单位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报质监机构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十七条年度质量监督综合检查结束后,由厅质监局根据检查结果统一汇总各项目建设项目综合评分,并由厅发文公布。检查评比相关资料作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重要采信依据。
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调整批复(20分)
规范,手续齐全。
1.未及时办理变更人员审核、批复手续的或审核批复后主要人员资格降低的每人每次扣1分;
2.主要人员实际未在岗的,每人每次扣1分。
质量责任人登记和审查(15分)
登记齐全,审查到位。
1.未按要求进行质量责任人登记的,扣15分;
2.质量责任人登记未细化到分部分项工程的,扣2~5分;
主要管理人员不清楚活动内容的,每人每次扣0.5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5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未制定相关制度的扣5分,未按制度处理的扣2分,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资料不闭合的每项扣0.5分。
对上级部门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5分)
及时,到位。落实不到位或不及时的,每份文件扣1分。
续上表

建设项目督查用表表1.1-1.8由项目法人

建设项目督查用表表1.1-1.8由项目法人
财务负责人
变更比例%
合同履约分包
分包人
工程项目
工作量
占合同
比例
完成情况
备注
小计
填报人:徐创军审核人:吴建方单位负责人:刘朝辉2011年5月31日
设计单位履约和设计质量情况检查表
桩号范围:设计单位:
投标文件/合同文件
实际投入
变更审批
备注
姓名
职称
职务
姓名
职称
职务
设计负责人
设计代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变更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批文号)
建议书批复
已批复
可行性研究批复
已批复
项目法人核备
已批复
初步设计批复
已批复
施工图设计批复
已批复
征地批复
已批复
环评批复
已批复
质量监督手续
已批复
施工许可

工程建设
主要形象进度
完成

部、省各项活动开展情况

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及桥梁工程的一号桥,二号桥、三号桥及四号桥由于拆迁原因暂未施工
平湖市独山港区疏港公路(01省道至平廊公路段)工程

建设规模
及技术标准
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24.5m。
技术标准:贰级公路技术标准。

计划
工期
14个月
批准概算
(万元)
3361.0305
实际开工日期
2011年3月28日
计划交工日期
2012年5月31日

控制性工程名称
及进展情况
三号桥,截至本日还未开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津交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津交发〔2023〕8号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各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有关从业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我委于2022年10月12日至26日,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我市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开展了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工作情况本次督查公路建设项目共计12个,其中高速公路项目5个,普通公路项目7个,涉及24个标段、3家水泥混凝土拌合站。

督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合同履约、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及业绩合同公开、质量安全等从业行为,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扬尘控制工作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等8个方面。

督查采取了调研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比对、实体检测等方式进行,督查过程中抽查质保资料200余份、安全保障资料96卷、合同履约资料48份、设计变更30份、现场抽查70处。

督查发现各类问题39处,其中项目建设管理法人7处、市场主体合同履约13处、招标投标管理10处、质量安全管理5处、农民工工资支付4处(详见附件)。

二、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一)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总体规范2022年度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数量较少,大部分建设管理法人能够按照建设程序严格管理,按程序和步骤推动工程项目进展,重视规划和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能够落实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建设管理总体规范。

(二)招标投标管理持续加强各招标人能够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前期程序规范齐全、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招标文件及情况书面报告编制日趋规范,未发现应招未招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施工单位)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施工单位)
31
是否发生过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后是否有针对性措施防范类似问题。
3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扣3分;发生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扣3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2分。事故后未建立针对性措施防范类似问题本项得分为0。
32
资金拨付(10分)
施工单位是否按时支付分包队伍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10
未按时支付分包队伍工程款扣2分/项,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扣1分/人。
21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是否履行规定的变更手续。
5
未履行变更手续扣2分/人。
22
工期计划(10分)
除特殊情况外,施工单位应该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项目。
10
无故拖延合同工期扣10分。
23
工程变更及造价控制
(25分)
设计变更方案、工程量、造价是否合理;是否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
15
设计变更不合理扣5分/项;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扣5分/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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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上报是否及时,是否未经批准先实施。
5
设计变更上报不及时,未批先干扣3分/项。
25
造价控制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
造价未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扣3分/项。
26
分包管理(20分)
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分包队伍的选择应该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禁止再次分包转包。
是否按规定建立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管理制度。
4
未建立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扣2分/项。
30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防护是否符合规定
3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5年度下半年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结果的通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5年度下半年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结果的通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5年度下半年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2015年度下半年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结果的通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厅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质量安全督查相关要求,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交安监发〔2014〕122号)等文件要求,省厅于2015年8月14日~9月19日分三个督查组对全省在建公路项目组织“高速公路质量专项督查”、“监理及工地试验室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共3个质量安全专项督查,同时对白明高速和柳敦二级公路的交通产品进行了抽查。

其中对金阿、十天、兰永、白明、兰州南绕城、临渭和渭武高速、六东一级和柳敦二级公路等9个项目进行了高速公路质量专项督查,对鸡清、界鸡、分茶、礼成康、康武、文九和角罐等7条二级公路进行了监理及工地试验室专项督查,对临渭高速、兰州南绕城高速、渭武高速、两徽高速和礼成康二级公路、角罐二级公路(基本完工)等6条在建项目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高速公路质量专项督查(一)总体情况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较为重视,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了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各项目工程质量总体可控。

但还存在以下质量安全问题,需进一步整改落实:1、白明高速大部分施工单位路基工程试验段总结流于形式,未根据戈壁荒漠极度缺水地段特殊情况,通过试验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施工参数。

路基填筑施工填料未进行闷料,分层碾压填料含水量不足,压实功效较差。

大部分标段未能严格执行标准化施工,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不高。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厅公路字[2007]8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部决定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活动的目标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诚信履约”为导向,通过督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耐久性,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查活动的组织今年的督查活动,首先是在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然后按全面督查、专项督查、省级互查三个层次开展。

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对广东、江苏、河北和山东等4个省进行全面督查;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对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江西、陕西、宁夏、上海、湖南、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等16个省(区、市)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督查;省级互查由部委托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区)交通厅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安徽、新疆及兵团、吉林、辽宁、西藏等6个省(区)进行督查;省(区、市)自查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一)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包括:1.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执行基建程序、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2.招标评标工作监管及治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3.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落实建设新理念情况,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规章制度、质量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宁交办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19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并经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14日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推动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全面完成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20年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对2020年度交通运输工作开展综合检查,抓重点、攻难点、梳堵点,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检查安排(一)检查对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检查时间。

2020年9月21日至9月25日,为期一周。

(三)组织领导。

成立2020年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调度。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6•【文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2023年度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各省级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计算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交通运输部许可资质的公路监理企业及其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4年8月6日—8月1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应省级信用评价异议申请处理情况,以及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其中,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异议材料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10-65292766传真:010-65292765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附件:1.2023年度公路设计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2.2023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3.2023年度公路监理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4.2023年度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2024年8月6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5〕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以法制化、规范化为引领,以专业化、精细化为保障,以标准化、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质量和安全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从业单位和关键人的质量安全履约信用与市场监管更有效地联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全面推行“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覆盖率达到100%;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合同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标段)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覆盖率达到100%;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全面达标;重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较大和一般责任事故明显下降;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项目达到99%以上,工程耐久性指标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一)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内交发〔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内交发〔2016〕352号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做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我区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做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59号精神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活动。

公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市场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由厅统一组织,建立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家库(附件1),编制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年度督查计划,配合全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组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督查依据和标准:(一)公路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工程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五条督查包括以下专项内容:市场准入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公路函[2015]78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5.02.11
【实施日期】2015.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公路函〔201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
为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现将2015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认真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自2009年《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部省级平台功能不断改进,数据库不断扩充,信用评价工作效果明显,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省平台尚未真正互联互通,难以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和接口标准实现数据的自动传送、动态更新、跨平台调用等功能。

二是从业企业和人员信用信息数据不完整、更新不及时,难以满足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管理、资质条件动态管理等工作的需求。

三是部分省份存在信用评价工作时间滞后、未按交通运输部统一评价原则进行信用评价、AA级企业比例过高等问题,影响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是信息公开力度不够,特别是不良行为信息网上公开不及时、信息不完整,其震慑作用未充分发挥。

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分析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思路与措施。

交公路发[2015]59号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交公路发[2015]59号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省(区、市)考评总分:督查工作组负责人:填表时间: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制1表1-1 建设市场管理考评表2表1-2 建设程序执行考评表34表1-3 招标投标管理考评表567表1-4 信用建设管理考评表8910表1-5 合同履约管理考评表注:项目管理权值分配项目法人权值为3,施工单位为4,监理单位为2,设计单位为1。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综合评分方法督查工作组应按照现场督查情况,依据如下公式计算被督查省份及项目的得分,具体为:一、行业监管得分Y =[ y i ×αi ]/ αi其中:Y----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得分; y i ---- 第i 个考评指标得分(详见附表); αi ---- 第i 个考评指标的权值(建设市场管理权值为2,建设程序执行权值为2,招标投标管理权值为3,信用建设管理权值为4);n---- 考评指标数。

二、被督查项目得分X= [ x i ×βi ] / βi ; 其中:X---- 被督查项目得分;x i ---- 第i 个考评指标得分(详见附表); βi ---- 第i 个考评指标的权值(建设市场管理权值为2,建设程序执行权值为2,招标投标管理权值为3,信用建设管理权值为3,合同履约管理权值为4);n---- 考评指标数。

∑=ni 1∑=ni 1∑=ni 1∑=ni 1三、被督查省份得分Z = Y ×0.4+ [ X j /n]×0.6。

其中:Z---- 被督查省份得分;Y----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得分; X j ---- 第j 个被督查项目得分; n---- 督查项目数。

∑=nj 1附件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和各地区公路建设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督查地区、工程项目、检查内容、行程安排,向被督查地区下达督查通知,选调督查专家组成督查工作组。

二、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以下基础资料。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

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工程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称厅质监局)受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直管,省公投司、省公路局及其他业主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厅监局负责质量监督,并负责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工作。

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州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工程质量监督站(局)负责质量监督,并应按照本办法对建设项目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厅质监局对州市组织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依据:(一)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二)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三)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四)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五)《云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实施要点》。

第四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由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过程中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可根据各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检查评比的具体内容在考评年度内据实安排。

评比活动每年度开展一次,检查结果以年度进行汇总,评比结果于次年3~4月发文公布。

第六条质量监督综合检查内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项试验检测单位及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工程实体质量和原材料。

各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检查频率按以下原则确定:建设指挥部及下设分指挥部按照100%检查,监理、专项试验检测单位按照不少于50%的合同段抽查,施工单位按照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工程实体工艺工法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按不少于30%的合同段抽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8〕505号)要求,部组织督查组,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分别对辽宁、安徽、广东、西藏、新疆和山西等6省(区)公路建设市场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工作情况督查期间,部督查组随机抽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在建项目22个,共计52个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段,并核查了9家公路设计、施工和监理从业企业资质符合情况。

督查内容包括公路市场准入、基本建设程序、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保证金清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等方面,特别针对甘肃折达公路考勒隧道事件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开展了重点检查,并督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聚焦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督查共发现问题113项(见附件),提出整改意见50条,分别向被督查省份印发了督查情况通报。

二、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一)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02号),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5号)以及2018年版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被督查省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制修订了市场督查、招标投标、信用管理、设计变更、工程分包、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保证金清理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有力保障了公路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有序。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12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12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12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5•【文号】交办公路函〔2019〕1773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12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1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期,部在组织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行业审查相关工作中,发现有10家企业虚构业绩申报资质;在调查处理一起群众举报时,发现有2家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中录入虚假业绩。

经向相关企业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部决定对12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进行处理。

一、基本情况沈阳金陆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智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东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中锃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路施工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虚构业绩(详见附件1)。

路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贵州匀通路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部级系统录入虚假业绩(详见附件2),并用于公路项目投标。

二、处理意见根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相关规定,对上述12家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的弄虚作假失信行为,部将会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2019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综合信用评价中作出信用扣分处理(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应行为代码GLSG3-2,每条3分;对应行为代码GLSG3-8,扣5分,均在企业总分中扣除),并将上述公路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发布在部级系统“不良行为记录”栏目中,期限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作如下
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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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14年第二批通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复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14年第二批通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复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14年第二批通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复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5.02.06
•【字号】豫交文〔2015〕59号
•【施行日期】2015.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河南省2014年第二批通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复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豫交文〔2015〕5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第5号令)和《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46号)精神,省厅组织对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企业开展了资质复查工作,并按规定对复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同意河南建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9家监理企业(详见附件)通过复查,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第二批公路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复查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河南省交通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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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 )省(区、市)
考评总分:
督查工作组负责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制
1
表1-1 建设市场管理考评表
2
表1-2 建设程序执行考评表
3
4
表1-3 招标投标管理考评表
5
6
7
表1-4 信用建设管理考评表
8
9
10
表1-5 合同履约管理考评表
注:项目管理权值分配项目法人权值为3,施工单位为4,监理单位为2,设计单位为1。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综合评分方法
督查工作组应按照现场督查情况,依据如下公式计算被督查省份及项目的得分,具体为:
一、行业监管得分
Y =[ y i ×αi ]/ αi
其中:
Y----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得分; y i ---- 第i 个考评指标得分(详见附表); αi ---- 第i 个考评指标的权值(建设市场管理权值为2,建设程序执行权值为2,招标投标管理权值为
3,信用建设管理权值为4);
n---- 考评指标数。

二、被督查项目得分
X= [ x i ×βi ] / βi ; 其中:
X---- 被督查项目得分;
x i ---- 第i 个考评指标得分(详见附表); βi ---- 第i 个考评指标的权值(建设市场管理权值为2,建设程序执行权值为2,招标投标管理权值为
3,信用建设管理权值为3,合同履约管理权值为4);
n---- 考评指标数。

∑=n
i 1
∑=n
i 1
∑=n
i 1
∑=n
i 1
三、被督查省份得分
Z = Y ×0.4+ [ X j /n]×0.6。

其中:
Z---- 被督查省份得分;
Y---- 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得分; X j ---- 第j 个被督查项目得分; n---- 督查项目数。

∑=n
j 1
附件2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程序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和各地区公路建设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督查地区、工程项目、检查内容、行程安排,向被督查地区下达督查通知,选调督查专家组成督查工作组。

二、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以下基础资料。

(一)综合督查。

1.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a.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b.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c.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d.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e.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f.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g.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h.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i.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2.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a.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0000~1:500000)等;
b.设计、施工、监理等标段划分情况,包括建设、设计、施工与监理等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构件预制场及拌和场位置等资料(应列表或标于平面图上);
c.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d.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e.项目信用管理情况;
F.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含质量安全部分);
g.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和资料文件等情况;
h.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二)专项督查。

1.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提供的资料。

a.相关工作总体情况;
b.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c.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2.项目建设单位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提供的资料。

a.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0000~1:500000),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等;
b.项目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经验做法;
c.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督查工作组到达被督查地区后,应组织召开督查工作预备会议,确定抽查合同段、督查内容和时间安排,划分督查工作小组、明确督查工作组成员工作分工,宣布督查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内容,向督查工作组介绍公路建设市场监管情况和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明确督查工作协调负责人,做好相关准备。

四、督查工作组应按照督查内容和要求,采取查阅资料、询问核查、巡视现场等方式进行分组检查。

必要时,部分工作内容可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委托取样试验等形式。

督查工作组成员对被督查省份及项目进行检查记录,在相关督查工作记录表格署名。

督查过程中应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实体和资料进行拍照记录。

五、督查工作组组长召集内部评议会议,各督查小组汇报检查情况和主要问题,并对被督查省份及项目形成初步评价意见。

六、督查工作组应组织召开督查工作反馈会议,与被督查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被督查地区提出异议的,督查工作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形成最终综合督查意见。

七、督查工作组应在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组织督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督查报告及考评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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