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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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审定烟草新品种,因地制宜地推广新品种,促进烟草生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烟草品种,均可向全国烟草品审会提出申报:
1.通过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连续两年表现优异者。
2.经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评通过的品种。
第三条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并附以下材料:
1.新品种(系)选育报告。
2.每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原件复印)。
3.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鉴定报告(原件复印)。
4.指定专业单位的烟叶品质化学分析、评吸结果及工业使用意见(原件复印)。
5.品种标准照片:包括群体、单株打顶及未打顶;上中下各部位烟叶:初烤
C3F或C3L以上烟叶;同等级质量烟叶卷制的不带咀,不加香、不加料的卷烟样品。
6.栽培及调制技术特点。
第四条凡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育(引)种主持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引)种者所在单位审核签章。
3.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推荐并签章。
4.当地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农作物品审会签署意见。
5.每年11月30日前为申报审定品种的时间。
第五条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并由申报单位交纳审定费用。
第六条每年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由选育单位代表介绍品种选育过程、田间表现、生长特点及鉴定结果。由全体委员对申报品种进行认真审
议,实行无记名投票。与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投票有效,赞同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为通过。将审定通过的品种性状、评语及命名,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由农业部发布。
第七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育(引)种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种给繁殖部门,在一定区域内因地制宜繁殖推广。
第八条烟草品种审定必须符合下列标准方可通过。
1.符合申报程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2.由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推荐,或经省级烟草品种审定机构通过审评推荐,表现优异,有扩大推广前景的品种(系)。
3.遗传性状稳定、烟叶外观品质、化学成分、内在质量鉴定结果、抗病力等主要方面综合性状显著优于对照品种。
第九条本办法及标准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