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
其中: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其中: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14.证据材料;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17.庭审笔录;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2.案情简介;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委托书或指定书;12.阅卷笔录;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14.调查材料;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起诉书、上诉书;18.出庭通知书;19.辩护词或代理词;20.裁定书、判决书;21.上诉书、抗诉书;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4.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三)案件审批表;(四)法律援助协议书;(五)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六)案件结案报告;(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收集法律援助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档案。
第十条法律援助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防潮、防虫、防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至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密、安全、方便;(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法律援助中心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援助案件档案;(2)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文件;(3)法律援助宣传资料;(4)法律援助中心活动记录;(5)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培训资料;(6)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由案件承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整理规范和标准进行整理,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2)内部管理文件、宣传资料、活动记录、工作人员培训资料等,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2. 档案保管与利用(1)法律援助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2)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执行。
3. 档案鉴定与销毁(1)档案鉴定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2)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执行,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和高效。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3. 案件承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定义、目的、原则、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过程和程序。
三、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目的1. 保障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人员的知情权,使其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2. 促进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3. 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4. 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便于承办律师制定辩护策略。
四、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原则1.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阅卷手续。
2. 公开原则:案件材料应当公开,保障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人员的知情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保密。
4. 实事求是原则:阅卷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案件情况。
五、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程序1. 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相关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阅卷申请。
2.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3. 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案件材料。
4. 申请人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
5. 阅卷结束后,申请人将案件材料交还法律援助机构。
六、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阅卷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 阅卷时,申请人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材料。
3. 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案件材料,如需复制、摘抄,应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
4. 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材料有误,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
5. 法律援助机构应妥善保管案件材料,确保其完整、安全。
七、结语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救助制度法律救助制度(一)一、受理(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1、法援中心招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尽咨询案件的基本状况并做好网上记录,查察当事人所提证明资料。
2、经审察切合法律救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1、指定辩白的刑事案件,应实时审察被告能否切合法律救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家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招待人员应审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 、经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救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1、中心主任依据招待人员的建议,实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议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该与受援人签署法律救助协议及有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察制度(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追踪认识案件办理状况;(二)对重要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议论;(三)举行按期不按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监察,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包办人应实时填写法援案件了案报告表。
二、包办人员在案件了案后需在30 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实时检查,如不切合归档要求,包办人员一定在15 天内给予增补完美。
核查赏罚制度一、法律服务机构1 、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 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2、肩负对案件包办人的业务指导;3、案件包办人遇有特别状况不可以持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实时调动包办人并实时告之法援中心;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原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1、包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实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要状况应实时与法援中心联系;3、案件办结后 30 天内一定按规定将了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2、起诉书副本;3、协议;4、委托书;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6、调查材料;7、辩护词或代理词;8、裁定书,判决书;9、办案小结;二民事卷1、指派函;2、法律援助协议;3、授权委托书;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7、调查资料;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9、代理词;10、庭审笔录;11、出庭通知;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援助案件整理手册(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案件整理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一节案件受理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当事人或电话咨询,了解其基本情况、法律问题及援助需求。
2. 初步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 填写申请表: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节案件登记1. 建立档案:为每起案件建立独立的档案,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受理时间等。
2. 登记信息:详细记录案件受理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律师指派情况、案件进展等。
3. 归档整理:将案件相关材料按顺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案件指派与审查第一节案件指派1. 律师选择: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特长等因素,为当事人指派合适的律师。
2. 指派通知:向当事人和指派的律师发送指派通知,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3. 签订协议: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案件审查1. 审查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3. 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一节案件调查1. 收集证据:律师应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等。
3. 法律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第二节案件诉讼1. 起诉或应诉:根据案件情况,律师可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应诉。
2. 诉讼准备: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案件卷宗管理制度
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司法机关案件卷宗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卷宗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提高司法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司法机关的案件卷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案件卷宗管理工作应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卷宗的安全保密,保障卷宗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可靠。
第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卷宗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确保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案件卷宗的构成与管理第五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整的案件卷宗档案,包括案卷、诉讼文书、证据、卷宗封面、卷宗登记表等。
第六条案卷是案件卷宗的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统一使用标准封皮、封底、装订线及封装形式。
第七条诉讼文书应当按照司法机关规定格式予以管理,每一份文书应附有签章、盖章,并注明出具单位和日期。
第八条证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妥善保存,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案件卷宗的封面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案件的名称、编号、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案件卷宗的登记表应当详细记录卷宗的借阅情况和移交情况,确保卷宗的流转可追溯。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卷宗管理制度,明确卷宗的存储和查阅的权限和流程,确保卷宗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案件卷宗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卷宗信息不泄露。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卷宗的定期审查制度,对卷宗的存储情况、借阅情况、移交情况等进行审查,保障卷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卷宗的清理和归档制度,对已结案的卷宗进行及时清理和归档,确保卷宗的安全保存。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司法机关的领导应当加强对案件卷宗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案件卷宗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制度,保障卷宗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保存。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本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三)及时性原则: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法律援助业务性质、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一案一卷: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应单独成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应编制目录,明确材料内容和顺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虫蛀、霉变等。
(二)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确保档案库房设施完善,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检查。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复制等手续。
(二)便民原则:为当事人、律师、司法机关等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三)保密原则: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销毁手续。
(二)分类销毁:根据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分类进行销毁。
(三)监督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卷宗管理办法
卷宗管理办法卷宗是指在法律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仲裁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证据、数据等资料按照规定的顺序、条理、安全、保密的方式进行整理和保存的文件。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公信力和行政效能,所以卷宗的管理非常重要。
管理卷宗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严格规范、精细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分类管理为了方便查询和使用,所有卷宗必须明确分类。
分类的标准有很多,可以按照案件性质、案件主题、制度规定等进行区分。
在分类的过程中,还需要对文件进行编号,方便标记、辨识,同时也要注意编号的唯一性,以避免混淆和错误。
二、存储管理卷宗的存储管理不仅要注意安全性,还要注意保存期限、保密级别等。
对于不同的卷宗,应有不同的存储措施和要求,比如有的需要存储在密闭的柜子里,有的需要存储在防火、防潮的仓库中,还有的需要进行电子化存储等。
在存储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备份和数据恢复的问题,以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借阅管理为了保证卷宗的安全和完整,必须建立健全的借阅制度。
比如,应对借阅人进行身份验证,核实借阅目的,填写借阅申请表,检查借阅时的条件和时间等。
对于需要修复或拷贝卷宗的情况,还需要进行专业的维护和复制处理。
四、销毁管理在卷宗的保存期限届满或存储空间用尽时,需要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的方式有很多,可以通过烧毁、切碎、手机、深埋等方式进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销毁的过程中,还需要保证卷宗的保密性和不泄露性,以避免信息泄露或其他不良后果。
总之,卷宗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重视和专门处理。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科学管理,才能保证卷宗的精准性和可靠性,进而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卷宗的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让卷宗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制度是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归档、管理和使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它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制度的概念、归档原则、归档范围、归档程序、归档管理以及归档档案的利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制度的概念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便于查阅和利用,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原则1. 完整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2. 准确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确保案件档案的准确性,不得出现错误、虚假信息。
3. 安全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确保案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或被非法篡改。
4. 及时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确保案件档案的及时性,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归档工作。
5. 规范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性。
四、法律援助案件归档范围1.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包括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代理协议、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调解书等。
2. 法律援助案件工作记录:包括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承办人工作日志、案件进展情况报告等。
3. 法律援助案件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案件相关证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4. 法律援助案件审批材料:包括案件审批表、审批意见、案件备案材料等。
5. 法律援助案件回访记录:包括案件回访记录表、回访报告等。
五、法律援助案件归档程序1. 收集材料: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按照归档范围收集相关材料。
2. 整理材料:案件承办人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3. 审核材料:案件承办人对整理好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符合归档要求。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优秀范文5篇)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
其中: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其中: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14.证据材料;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2.案情简介;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15.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1.委托书或指定书; 12.阅卷笔录;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14.调查材料;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起诉书、上诉书; 18.出庭通知书;19.辩护词或代理词;20.裁定书、判决书;21.上诉书、抗诉书;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4.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第二篇: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办法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办法一、刑事案件1、卷宗目录;2、指派通知书;3、法律援助协议;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必须签字;4、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必须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5、起诉书或上诉书;6、阅卷笔录;7、会见被告人笔录;8、有关证据材料;9、出庭通知书;(若法院没有出据出庭通知书,律师事务所必须出据情况证明,并盖事务所公章)10、集体讨论意见;(重大、疑难案件)11、律师辩护意见;12、庭审笔录13、判决书。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二)调阅评查案件卷宗;(三)参加庭审旁听;(四)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征询意见和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六)聘请法律援助监督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二)属于本机构管辖;(三)申请材料齐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四)经过负责人审批;(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二)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在开庭前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会见笔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四)法律援助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五)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笔录;(六)法律援助人员按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七)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
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档案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省律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者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
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设兼职档案员一名,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者承办业务形成的文字材料必须立卷归档,以记录其进行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人负责。
五、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共分诉讼、非诉讼二大类。
六、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七、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均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体工整清晰。
八、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受指派或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办结时要全面整理,去掉不必立卷的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只存一份。
九、法律援助工作者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时间顺序排列,终止委托业务的仍按要求立卷,最后终止业务的文字说明材料。
十、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逐号,页号位置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字迹不清要附抄件。
卷面为A4,小的加衬,大的折叠或剪齐,去掉文字材料上的金属物。
在线绳装订处加封贴,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名章。
十一、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理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由承办人送档案管理人员审查,符合归档要求的,送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方能办理归档手续。
十二、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退回重立。
十三、档案管理员接收案卷后,须按类别,保管期限。
年度顺序排列编制《档案存档登记册》。
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一、总则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的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案卷管理范围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
三、案卷管理原则1.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完整、保密和有效的原则,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规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内容的安全。
四、案卷管理程序1. 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接受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2)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案件材料等,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制作相应的案卷。
2. 案卷的存储与保管(1)法律援助案卷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法律援助委托机构应当对案卷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案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案卷的借阅与使用(1)对于需要借阅和使用法律援助案卷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核实和审批,并签订相关的借阅协议。
(2)借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复制、外传或泄露案卷内容。
五、案卷管理监督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案卷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2. 法律援助领导班子应当对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并对问题案卷、问题人员进行处理。
3. 对于违反案卷管理制度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附则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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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及律师、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是指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内容应按下列要求整理:
1、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卷宗规范参照司
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1、2。
2、公证案件卷宗内容规范参照省公证协会《关于统一使用公证业务表格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2。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于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五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改正。
第六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办结的各类法律援
助案件的卷宗,经审查合格后由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归档保管;其他承办人员办结的案件卷宗,由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保管。
第七条卷宗符合要求且无当事人投诉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额发放办案补助;若卷宗内容有明显不足或有当事人投诉的,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
第八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案件类别,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另行整理材料,一案一档立卷保管: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致法院公函、起诉书、判决书、结案报告等。
2、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法律援助审批表、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结案报告等。
第九条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自愿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案件的,承办人员须及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承办结果等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2、《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