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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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及律师、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是指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内容应按下列要求整理:
1、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卷宗规范参照司
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1、2。
2、公证案件卷宗内容规范参照省公证协会《关于统一使用公证业务表格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2。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于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五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改正。
第六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办结的各类法律援
助案件的卷宗,经审查合格后由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归档保管;其他承办人员办结的案件卷宗,由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保管。
第七条卷宗符合要求且无当事人投诉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额发放办案补助;若卷宗内容有明显不足或有当事人投诉的,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
第八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案件类别,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另行整理材料,一案一档立卷保管: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致法院公函、起诉书、判决书、结案报告等。
2、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法律援助审批表、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结案报告等。
第九条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自愿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案件的,承办人员须及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承办结果等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2、《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