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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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市政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市政发〔2008〕22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创优发展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决定》(晋政发〔2008〕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16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市发〔2007〕16号),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着力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行政水平,为建设和谐晋中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健全政府决策、政务公开等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政府决策程序。

一是市县两级要成立决策咨询顾问组。

不仅要在涉及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具体项目的决策事项中引入咨询顾问的机制,而且要在日常行政管理中,积极征求咨询顾问组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使各项决策和行政行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二是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政府要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中法律顾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内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运作,为本级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三是市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要邀请市县人大、政协的领导参加,讨论涉及百姓利益事项要邀请市民代表列席。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要求当事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存入档案,那么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面以绍兴为例进行介绍。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的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已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年7月24日附件:标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文号(××安监罚备字〔〕×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兹有此处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安监管案〔〕×号),年月日由我局立案办理,案件承办人为、,于年月日对此处填写处罚对象作出此处填写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鸿鹏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鸿鹏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鸿鹏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晋08行终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田力张伟【审理法官】张晓波田力张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晓荣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原文婷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晓荣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原文婷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晓荣原文婷【代理律所】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山西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告所依据的《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由备案审查机构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办法仅是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规定。

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废止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合法性审查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确凿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为50000元,一审判决中笔误为25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双方争执的焦点是20000元罚款是否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是否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是否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晋政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7.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落实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工作思路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目标要求紧紧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通过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优化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一)扎实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建立权责统一、精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科学划分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构间的执法权限,规范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进一步推动市场监管、卫生计生、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流通、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

***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先报告及审查行为,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答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市政府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一案一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审查。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审查的,由该组织报送审查。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审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前,应当组织自查。

行政执法机关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审查自查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二)行政处罚案卷;(三)与行政处罚内容有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及量罚事由;(四)拟作出的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内容是否适当;(六)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说清“事理”、“法理”、“情理”和“论理”;(七)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振华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

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核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本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抵触。

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照抄照搬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应当规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于涉及到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争议,也为了保障当时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都要求当事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存入档案,那么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规定?下面以绍兴为例进行介绍。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的函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15号令)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现将备案格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格式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附件:标题(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文号(××安监罚备字〔2015〕×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兹有此处填写案件名称一案(×安监管案〔2015〕×号),年月日由我局立案办理,案件承办人为、,于年月日对此处填写处罚对象作出此处填写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此案报你局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下同)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款项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20000元以上的;(二)对自然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第三条水产县畜牧兽医局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仍应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和日期履行备案程序。

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15日前;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在申请执行前,将执行申请书副本一份报送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查备案。

第五条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单位应当一并提交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以下简称备案件)各一份。

第七条备案审查应当自收到备案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如果情况特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八条在备案审查中,水产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有权调阅涉及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材料,报送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在备案审查中,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如果发现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应当中止备案审查,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复议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报送单位根据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仍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晋政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晋政发[2002]2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对贯彻实施这一制度十分重视,多次发文作出部署。

目前,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扎扎实实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行政执法状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设影响深远。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决定》,加强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原则、要求,从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奠定良好的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1•【字号】晋政发[1996]92号•【施行日期】199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9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制度上比较全面地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一部基本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步骤。

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如何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是摆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为此,根据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各级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处罚法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

在该法开始实施前,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领会。

总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在学习形式上,除组织集体学习、讨论外,可以组织举办研讨班、报告会、专题讲座和知识竞赛等。

学习要和研究、改进本机关、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结合起来。

通过学习,不仅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熟悉、掌握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而且应对照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寻找实际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二、对《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02年8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22年3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二次修改)附件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四)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备案。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_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s("fzoom");发布时间:2021-02-22s("hzh0");s("hzh1");s("hzh2");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

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条为促进我局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我局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实行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全局水利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我局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一)所涉及的单位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二)所涉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三)所涉及单位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单位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镇政府。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
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69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9
【实施日期】2009.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行政执法单位: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是实施行政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实施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晋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以下称《办法》)施行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积极贯彻落实,大都能够按照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备案,但有些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重视不够,未履行上报备案职责,存在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不全或迟报、漏报、备案形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7(000)017
【摘要】《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4页(P3-6)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实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J], ;
2.山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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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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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

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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