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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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正文:---------------------------------------------------------------------------------------------------------------------------------------------------- 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0年7月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地方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地)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分别由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禁伐区、禁猎区的设立,应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区界,经批准确定后,应树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地)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封山禁牧举报制度文件范本

封山禁牧举报制度文件范本

封山禁牧举报制度文件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封山禁牧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举报制度。

第二条举报范围本举报制度适用于封山禁牧区域内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2. 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3. 其他违反禁牧休牧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 电话举报:拨打当地封山禁牧管理部门的联系电话进行举报;2. 书面举报: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当地封山禁牧管理部门;3. 现场举报:直接到当地封山禁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4. 网络举报:通过封山禁牧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电子邮件进行举报。

第四条举报处理1.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2.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被举报人或第三方;3.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并对重要举报事项进行跟踪处理;4.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处理档案,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条奖励与保护1. 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查处违反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举报人,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2.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3.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息,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第六条法律责任1. 封山禁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信息;2. 举报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进行举报;3. 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举报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封山禁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 转变生产方式 提高农牧民收入

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  转变生产方式  提高农牧民收入
内蒙古 农牧 业 科学 院百年 院庆 论 文 集—— 畜牧 特 刊
畜牧与饲料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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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禁牧 、 休牧 、 划区轮牧制度
转变生产方式
提高农牧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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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 国. 松
( 内蒙 古农 牧业 科 学院 草原 勘 察设 计所 , 内蒙古 呼和 浩 特
1 .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提 高 十 部 群 众 的 思 想 认 识 : .3 2 为 确 保 封 育 禁 牧 T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和各 旗 、 、 市 县 区 从 加 大 宣 传 教 育 人 手 , 了大 量 工 作 。各 旗 、 、 做 县 区 政 府 按 照 内 蒙 古 自治 区 和 赤 峰 市 政 府 下 发 的 有 关 文 件 和 通 知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 传 、 闻 单 位 和 畜 牧 宣 新
12 实 施 办 法 及 管理 。 . 情况
1 . 加强领 导 , 确责 任 : 旗 、 、 成立 了由 .1 2 明 各 县 区
旗 、 、 长任 组 长 , 县 区 分管 领 导任 副组 长 , 牧 、 畜 林 业 、 保 、 安等相 关部 门主要 负责 同 志参加 的封 环 公
育禁 牧工作领导小组 和办事机构 , 苏爪 、 、 巾 各 乡 镇
牧综 合执法监督 监察组织 , 木 、 、 和嘎查 、 、 苏 乡 镇 村 组 也 成 立 了 护 林 护 草 组 织 ,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全 并
情况 , 今年对赤 峰市禁 牧 、 休牧 、 划区轮牧丁作 的开
展情况 , 行 了全 面的调研 , 进 以便 在 今 后 更 好 地 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舍饲圈养

舍饲圈养

中共孝义市委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草食畜舍饲圈养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局、办,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市单位:为全面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封山禁牧取得实效,实现生态建设的大跨越、大发展,结合我市造林绿化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草食畜舍饲圈养。

现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加大封山禁牧管理力度,确保生态建设成果的同时,采取政策扶持、财政奖补、项目配套等措施,引导草食畜散养户实施舍饲圈养,着力构建生态建设快速发展、畜牧养殖科学规范的现代林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要求(一)设立过渡期,分阶段推进。

2012年10月底前,全市市域范围内将全面实行封山禁牧,所有草食畜养殖户全部实施舍饲圈养。

鉴于大多养殖户尚未准备充足牧草、圈舍设施还需完善的实际,将2012年3—10月设置为封山禁牧舍饲圈养过渡期。

过渡期内,各乡镇要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各村实际,划定放养区域,督促养殖户尽快完善舍饲圈养条件和牧草种植储备,并对划定区域以外地区设置警示牌,一律严禁放牧。

(二)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对设施条件不足和无意愿圈养的养殖户,由所在乡镇和畜牧部门帮助其进行变卖处理;对规模较小(羊10只以下、牛3头以下)的,养殖户可自行在院中建设圈舍,实施圈养;对规模较大的,须在畜牧、国土等职能部门批准规划后,利用废旧房屋、厂房或新建养殖小区进行圈养。

(三)政策引导,区别对待。

在过渡期内,市财政根据不同规模,经现场检查验收后,将对实施圈养的养殖户给予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奖补。

同时,鼓励以大并小,通过适度规模发展、规范化经营、标准化养殖,全面推进舍饲圈养。

全面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后,新发展的羊年存栏须达到300只以上、牛年存栏须达到50只以上的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方可享受财政奖补政策,零散养殖户一律不予奖补。

三、目标任务到2012年3月底前,具备条件的散养户实施舍饲圈养,10月底前所有养殖户全面实施舍饲圈养。

关于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切实加强XX流域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改善XX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XX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XX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XX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XX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XX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实施新一期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根据XX流域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力争到X年,XX 流域内草原平均植被盖度稳定在52%左右,重点管护区域草原植被盖度稳定在55%以上,草原生态环境持续好转,草原涵水能力明显改观,涵水量明显提高。

二、基本情况XX流域地跨7个XX乡镇的27个XX村,总面积629.4万亩(4196平方公里),其中草原面积305.6万亩,主要分布在XX和XX镇(XX122.9万亩、XX镇93.55万亩、、XX11.61万亩、XX32.94万亩、XX38.9万亩、XX镇4.41万亩、XX镇1.29万亩),西北部与XX自然保护区相邻,南部为XX沙地。

三、工作举措(一)严格划定区域。

根据XX流域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在新一期国家补奖项目封育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划定的基础上(5个牧区XX镇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点旅游景区、严重沙化区、重点河流水源地、湿地保护区、打草场和农区乡镇全部区域规划为禁牧区实行全年禁牧;其余地区实行草畜平衡管理),将已纳入禁牧区的XX湖、XX湖周边湿地和XX湖补给河流入湖区及XX湿地规划为XX湖水生态修复区,并建设围封设施,预留牲畜放牧饮水通道,总面积550226亩,建设网围栏661081延长米,其中XX湖周边湿地63362亩,建设网围栏194316米;XX湖周边湿地56211亩,建设网围栏80319米;XX湿地222678亩,建设网围栏64951米;XX河湿地45107亩,建设网围栏74805米;XX河入湖区5公里处4159万亩,建设网围栏19243米;XX河入湖区5公里处5968亩,建设网围栏12502米;XX河入湖区5公里处2705亩,建设网围栏7145米;XX周边沙化区150036亩,建设网围栏207800米。

休牧罚款的情况说明

休牧罚款的情况说明

休牧罚款的情况说明一、休禁牧范围及时间全年禁牧畜种:马、羊、驴、骡、骆驼季节性休牧畜种:牛季节性休牧时间:4月10日至6月1日,为期50天二、休禁牧相关要求(一)实施禁牧的畜种,全年一律不得放牧;实施休牧的畜种,休牧期内不得放牧,休牧期外不得在封山(沙)育林区、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或者在其他有林地等禁止放牧区域放牧。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放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全镇护林员要持续加大管护责任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劝阻责任区内偷放牧行为,并第一时间向综合执法局报告。

(三)休禁牧期间实行举报制度,形成行政执法监督、实施主体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管工作合力,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偷放牧等违规行为。

三、违法违规处罚依据(一)在休禁牧期间违规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暂扣牲畜)。

(二)对休禁牧期间违规放牧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三)对在封山(沙)育林区、幼林地、特种用途林、生态灌木林或者在其他有林地内放牧,造成林木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按照《太仆寺旗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内,有放牧行为,护林员未制止,也未报告的,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放牧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予以辞退。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尾、翅、皮等。

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个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

鼓励用于个人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畜禽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检疫、检验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禁牧休牧轮牧规划方案

禁牧休牧轮牧规划方案

禁牧休牧轮牧规划方案1. 简介禁牧休牧轮牧是一种农牧业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旨在实现草地恢复和改善畜牧生产效益。

通过合理安排畜牧放牧时间和区域,最大程度地减少草地的过度利用,促进草原生态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禁牧休牧轮牧规划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2. 禁牧休牧轮牧规划的意义2.1 草地生态系统的恢复禁牧休牧轮牧可以让部分牧草得到充分生长和恢复,提高草地的覆盖度和生产力。

通过禁止牧草生长期间的放牧,可以减少过量的放牧压力,保护草地根系和土壤结构。

这对于草地的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2 畜牧业生产效益的提高合理的禁牧休牧轮牧规划可以使草地得到充分利用,提高牧草的品质和数量。

适当的休牧可以保证牲畜得到充分的食物供应,提高肉牛和羊群的生产效益。

同时,通过合理的轮牧安排,可以减少牲畜的疾病传播和草地的草料损失。

3. 禁牧休牧轮牧规划的具体内容3.1 基础数据搜集和分析在制定禁牧休牧轮牧规划之前,需要对草地的地理、气候和草地质量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这些基础数据包括草地的土壤类型、坡度、水源分布、植被类型和养分含量等。

同时,还需要了解牧草的生长情况和畜牧业的需求,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2 划定牧草区域和放牧期限根据草地的实际条件和资源状况,将整个地区划分为不同的牧草区域。

每个区域内的草地特点和适宜的牧草种类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划分。

随后,根据放牧的需要和草地的生长周期,制定合理的放牧期限。

3.3 定期休牧和人工补草在牧草区域内,应该定期进行休牧,让草地得到充分恢复。

通过休牧,可以给予草地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发展根系,并恢复养分。

此外,在草地恢复期间,可以采取补草的方式,种植适宜的人工草料,为牲畜提供食物。

3.4 轮牧安排为了减少草料和土壤的损失,合理的轮牧安排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轮牧:时间轮牧和空间轮牧。

时间轮牧是指根据草地的生长特点和季节情况,将牲畜放牧在不同的时期。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

《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已经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七年八月三十日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

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封山禁牧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并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家畜禁止放牧实行舍饲圈养工作。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国有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林区的封山禁牧工作。

第六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不同地域分期实施。

(一)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和太行山绿化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封山禁牧;(二)阳泉市、运城市、临汾市、晋城市、长治市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三)太原市、晋中市、吕梁市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四)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封山禁牧。

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缩短封山禁牧过渡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山禁牧过渡期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

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

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休牧和禁牧技术规程休牧和禁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让土地得到休息或者恢复,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量等目的的一种农业管理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休牧和禁牧的技术规程。

一、休牧技术规程1.确定休牧时间: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需求,制定出合理的休牧时间。

通常情况下,夏季为2-3个月,秋季为1-2个月,冬季为3-4个月。

2.选择适当的作物:选择具有固氮能力或者根系发达的植物作为休闲期间种植的作物。

例如豆类、苜蓿、甘蔗等。

3.进行土地改良:在休闲期间对土地进行改良,例如施肥、翻耕、深松等。

同时也可以对土壤进行调查,了解其养分含量和pH值等信息。

4.控制除草剂使用:避免使用化学除草剂来控制杂草。

可以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来清除杂草。

5.保持水分:在休牧期间,要保持土壤的水分,避免土壤干旱。

可以采用覆盖物、灌溉等方法来保持水分。

6.监测土壤:在休闲期间,要对土壤进行检测,了解其养分含量、pH 值等信息。

根据检测结果对土地进行调整。

二、禁牧技术规程1.确定禁牧时间: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需求,制定出合理的禁牧时间。

通常情况下,夏季为2-3个月,秋季为1-2个月,冬季为3-4个月。

2.选择适当的禁牧区域:选择需要恢复的草地或者草原作为禁牧区域。

3.进行草地改良:在禁牧期间对草地进行改良,例如施肥、翻耕、深松等。

同时也可以对草地进行调查,了解其养分含量和pH值等信息。

4.控制除草剂使用:避免使用化学除草剂来控制杂草。

可以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来清除杂草。

5.保持水分:在禁牧期间,要保持草地的水分,避免草地干旱。

可以采用覆盖物、灌溉等方法来保持水分。

6.监测草地:在禁牧期间,要对草地进行检测,了解其养分含量、pH 值等信息。

根据检测结果对草地进行调整。

7.控制放牧:禁止在禁牧区域内放牧动物,避免破坏草地和土壤。

总结:休牧和禁牧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管理方法,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量等。

在实施休牧和禁牧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需求制定出合理的时间,并选择适当的作物或者禁牧区域。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的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

第五条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畜禽,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鼓励、扶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七条鼓励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和畜禽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遵循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市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当严格控制。

第九条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避开污染源,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范文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范文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保护措施,被广泛应用于各地的草原和牧区。

本文将就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效果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一、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内容。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草场划分,根据草场的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状况,将草场划分为若干个禁牧区、休牧区和放牧区,合理规划牲畜的放牧范围和时间。

2. 放牧管理,制定放牧的管理办法,包括放牧时间、放牧密度、放牧路线等,以保证草场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

3. 禁牧休牧期限,确定禁牧休牧的具体时间和周期,以保证草场的生态恢复和资源再生。

4. 生态保护措施,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保护、防治草原退化等,以保护草场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 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建立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禁牧休牧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

二、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法。

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禁牧休牧方案,根据草场的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的特点,制定禁牧休牧的具体方案,包括划定禁牧休牧区域、确定放牧管理办法、制定生态保护措施等。

2. 宣传和培训,对牧民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禁牧休牧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对禁牧休牧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参与禁牧休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 实施禁牧休牧,根据禁牧休牧的方案要求,对草场进行禁牧休牧的实施,包括划定禁牧休牧区域、管理放牧行为、监测草场的生态环境等。

4. 监测和评估,建立禁牧休牧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禁牧休牧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方案,保证禁牧休牧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加强管理和执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证禁牧休牧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禁牧休牧工作方案的效果。

禁牧与休牧存在的问题分析

禁牧与休牧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关于禁牧、休牧制度的实施,使草原的生态平衡得到了保障,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这一项双赢的政策,给草原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

因此,要健全禁牧、休牧制度,这对于我国的草原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都有极大的促进功能。

本文主要分析了禁牧和休牧制度实施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

关键词:禁牧; 休牧; 生态平衡; 经济建设; 生机1 浅谈禁牧和休牧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关系牧民生活和生命的草原正在逐渐退化,使得牧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国家实施了“放牧和休牧”政策,这是一项有利于草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

但是在这项措施实施的过程中,还是促使了一些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的补助金无法缓解草地生产成本的提高。

实行禁牧和休牧政策之后,牧民对草地进行承包,在分割草地的围栏上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就增加了草地的管理管理和维护的成本,可是政府的补助资金相对来说较低,所以,牧民就需要向银行贷款,再加上,种植饲料以及其它的经济活动,导致牧民的经济负担过重,禁牧起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草原的生态平衡,却变成农民的经济负担。

由于禁牧的原因,产生了偷牧的现象。

有些牧民的生活比较困难,禁牧更加增加了他们生活上的困难,政府的补助资金也迟迟不到位,也没有采取相关的政策进行帮助,因此,就导致了偷牧现象的不断发生。

放牧现象严重,牧场承受能力负荷。

草原上有些牧场被禁牧,但是还一些牧场没有被禁牧,由于禁牧草场的草料并不能够满足放牧的需求,所以,就会向一些没被除数禁牧的草场进行放牧,这样就导致了没有禁牧的草场牲畜数量过大,严重了破坏了草场的恢复能力,因此,增加了草原的破坏。

2 关于禁牧与休牧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禁牧和休牧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制度,因此,必须要做完善和健全,才能保护此项制度的实施。

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牧民对禁牧和休牧制度的认识,并且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使群众意识能够提高。

一项制度的好处,只有通过宣传之后,群众得到了实惠,才会给予支持和理解。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晋政办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决定一法一办法”),依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强化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行动部署,推动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要落实“县级主办、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责任机制,压实市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担当起属地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退出养殖、转产帮扶、补偿处置、疫病防控、宣传引导等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担负属地统筹、跟踪督办、综合协调职责;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配套和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构建形成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省行政区域内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

禁牧休牧条实施方案

禁牧休牧条实施方案

禁牧休牧条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禁牧休牧制度。

在制定禁牧休牧条实施
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生态条件、文化习惯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禁牧休牧政策。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
管理机制,确保禁牧休牧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禁牧休牧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广大
牧民的理解和支持,因此需要加强对禁牧休牧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牧民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自觉遵守禁牧休牧制度,
共同参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同时,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

禁牧休牧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
科学技术手段,对草原生态环境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因此,需要加强相关科研力量的支持,提高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能力。

此外,还需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禁牧休牧制度的实
施需要依托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禁牧休牧制度的严格执行。

最后,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全球
性的课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草原生态
环境的保护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合作研究,共同推动禁牧休牧制
度的实施和落实。

总之,禁牧休牧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产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禁牧休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各
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共同推动禁牧休牧制度的有效实施,为草原
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积极贡献。

禁牧休牧措施

禁牧休牧措施

禁牧休牧措施1. 简介禁牧休牧措施是指为保护草地资源,对某一片区域进行有目的性的限制放牧或休养的一种管理方法。

通过合理的禁牧休牧措施,可以有效控制草地的损耗,提高草原的生态环境和植被恢复能力。

本文将介绍禁牧休牧措施的背景、目的、原则和主要方法。

2. 背景草地资源是畜牧业的基础,但过度放牧和不合理的管理往往导致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等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草地的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采取禁牧休牧措施进行管理。

禁牧休牧措施既是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要求,也是对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 目的禁牧休牧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草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调整畜牧业结构。

具体目标包括:•控制草地的放牧强度,防止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提高草地的质量和产量,增加生物多样性;•维护草地的生态平衡,促进草原植被的恢复和更新;•调整畜牧业结构,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4. 原则禁牧休牧措施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4.1 科学性原则禁牧休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验数据,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原理。

要根据草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措施和时机。

4.2 公平性原则禁牧休牧措施应公平公正,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照顾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

4.3 可操作性原则禁牧休牧措施的实施应具有可操作性,方便农民的使用和管理。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农民正确使用禁牧休牧措施。

4.4 长期性原则禁牧休牧措施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地贯彻执行。

政府和农民要共同努力,长期监测和评估禁牧休牧措施的效果,不断完善和调整措施。

5. 主要方法禁牧休牧措施主要包括限制放牧和实施休牧两种方法。

5.1 限制放牧限制放牧是通过减少放牧时间、控制放牧强度等方式,限制牲畜在草地上的活动范围和时间。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放牧计划,按照草地的生长和适宜期进行放牧;•设立畜牧圈、草坪等固定放牧区域,限制牲畜的活动范围;•实施轮牧制度,让不同区域的草地得到充分休养。

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

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

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村镇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8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的《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吕梁市乡村绿化条例(2024年2月29日吕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绿化建设和管护,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乡村绿化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绿化工作的领导,将乡村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乡村绿化目标,全面落实林长责任制,建立乡村绿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乡村绿化建设和管护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指导下,依职责做好辖区内乡村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绿化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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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吕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资源,巩固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一年以上全面禁止放养羊、牛、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休牧是指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季节性禁止放养羊、
牛、马等草食性牲畜的生态管护措施。

第三条禁牧休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严格监管、兼顾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相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联防联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财政、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公安、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休牧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禁牧休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禁牧休牧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宣传,对禁牧休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市在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
(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和草地;
(三)自然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本市区域内禁止放养羊只,禁牧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吕梁黑山羊保种基地、具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中阳柏籽羊肉产地和基于乡村自然风光旅游点缀需要的景点,可以在禁牧区域以外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划定区域,核定载畜量,适度放养羊只。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制定禁牧总体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禁牧总体规划,组织林草、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根据林草生长状况科学确定禁牧休牧的具体区域、期限、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休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设立界桩、标牌等禁牧休牧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毁界桩、标牌等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二条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实行市、县、乡、村四级林长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所有(经营),谁管护”的原则,确定禁牧休牧区域管护单位或者管护人,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确定村、户可以放牧的牲畜数量,并落实禁牧休牧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的草食性牲畜存栏数进行全面统计,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禁牧休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牲畜所有者应当履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禁牧休牧巡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对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效果的监测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牧、休牧区域实施舍饲圈养的养殖户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牧休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绿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禁牧休牧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应当结合乡村振兴等相关政策,统筹资金在移民搬迁、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区域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牧休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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