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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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

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制
2、权威消息来源。权威的消息来源,是指新闻消息是由权威机构或人士提供,新闻机构只是如实客观的进行报道,如果因为该则消息的不真实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可以其消息来源权威而非自己捏造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免责。这一抗辩事由在西方国家称为“新闻特许权”。面对一般新闻侵权的控告,新闻机构不仅要证明新闻报道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而且还要证明与新闻事实的真实性相符;而享有“特许权”的新闻则只需证明与新闻源提供的材料相符。
(三)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来的,所以,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机构的新闻活动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但该行为依法不构成新闻侵权行为的情形。笔者从法律及事实的角度提出如下几方面的抗辩事由: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
本文重点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主要类型。
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誉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有损他人名誉的文字、语言、图像的行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现在的新闻侵权,绝大多数是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诽谤。新闻诽谤的最主要特征是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报道的内容是虚假的——这种虚假的事实不管是新闻机构故意捏造的,还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信假为真的,只要因为这种虚假事实的公开传播,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就构成新闻侵权。新闻诽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诽谤,二是书面语言的诽谤。(2)侮辱。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的对象进行不恰当的定性、评论并公布于众,给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是指行为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在实践过程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未经当事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使用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为。但这种权利只适用于拍录与新闻报道内容和主题有关的图像。(2)未经当事人同意,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必须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且对肖像的使用范围不能超过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否则就构成新闻侵权。

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在新闻报道工作中避免新闻侵权的几点思考
体 的规定 。

诉讼 程序 的事 件 却被 立 案 审理 ,在 耗 费 了
高院 《 关于 审理 名誉 权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解
等法 律和 司 法解 释 , 都对 人格 权 进行 了 与此 同时 ,伴 随 着我 国新 闻媒体 的 不 大量 人 力 、物 力 之后 最 终仍 以庭外 调解 结 答 》 一些 原来 简单 的 诉讼 , 由于 案件 以外 的 确 认和保 护 , 这使 得 公 民 、 人 的人 格权 保 法 断壮 大 、信息 传播 的 不断 加快 和 舆论 监 督 案 ; 公 法 演 马 护 有法 可依 。同 时 , 民 、 人 的法 律意 识 的不 断加 强 , 另一 种声 音 , 即新 闻 自由也 越 其他 因素 的 干扰 , 变成 为 旷 日持久 的“ 拉松 ” 讼 ; 诉 一些 应 当属 于侵 权 特 别法 范畴 也 逐步 增强 ,迫 切要 求 其个 体 的人 格权 获 来越 受到 了人 们 的关 注 。 所 周知 , 众 当年 著 得他 人 尤其 是新 闻媒体 的尊重 。 另外 , 于 对 名主 持人 赵忠 祥诉 《 商 时报 》 者 和新 华 的诉 讼 。因 无法 可依 而 只能 援 引一 般 的 民 华 记 卷 入新 闻侵 权诉 讼 的公 众人 物 而言 ,其 名 这 日报 社 名誉权 诉讼 案 刚 落下 帷幕 ,著 名诗 法 原则 , 为案件 的公平 审理 带 来 了困难 。 ( ) 闻 自 由理 解 上 的 偏 差 二 新 誉 更关 系到 本人 的事 业 发展 、 济利 益 、 经 社 人郭 小川 遗 孀杜 惠及 子女 状 告全 国 五大 报 会 形象 等一 系列 问题 ,因而 对新 闻媒体 的 少 数 新 闻 工 作 者 法 律 和 道 德 意 识 薄 刊及 作者 刊登 失 实文 章侵 害 名誉 权 、肖像 弱, 不讲 职 业道 德 , 把新 闻 自 由提 到无 限高 “ 权 ” 为更 为敏 感 , 有 风吹 草 动 , 易 侵 行 一 就 权 案又热 闹登 场 。

社会热点法律案件评论(3篇)

社会热点法律案件评论(3篇)

第1篇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日,某市发生的一起校园霸凌案再次将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评论,以期为校园霸凌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案件回顾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案。

涉案学生小王(化名)因身材矮小,在校期间遭受同学小张(化名)等人的欺凌。

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小张等人多次对小王进行辱骂、殴打,导致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小王向家长和学校反映,但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无奈之下,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校园霸凌的小张等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张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不等。

二、法律评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小张等人多次对小王进行辱骂、殴打,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张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处罚。

2. 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校园的和谐稳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园霸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对受害者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小张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加害者的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实施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本案中,小张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3)对学校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校园霸凌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本案中,学校在发现校园霸凌事件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失职的问题。

法律时事新闻案例分析(3篇)

法律时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我国发生了一起首例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侵权案。

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被告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原告开发的深度学习算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不同,且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深度学习算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算法的独创性。

三、案例分析1. 深度学习算法的独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原告开发的深度学习算法经过长期研究、积累和创作,形成了具有独特性的技术成果。

从技术角度看,原告的算法在数据预处理、模型设计、优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因此,原告的深度学习算法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 算法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不同,不构成侵权。

然而,从技术层面来看,深度学习算法往往具有相似性,因为它们都基于神经网络、优化算法等基本原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算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在具体实现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在基本原理、核心技术和算法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

这种相似性足以表明被告的算法是在原告算法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修改和改进,属于原告算法的合理使用范畴。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1)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与传统软件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往往涉及大量的数学公式和计算方法,这些公式和方法本身可能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的实用性较强,其核心在于算法的应用效果。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正确处理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新闻报道权利两者的冲突日益显现,如何来寻找这两者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成为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新闻侵权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保护舆论监督的几种原则构想。

关键词:大众媒体新闻侵权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健全和发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作为新闻媒体还要在政策上和事实上把握好分寸,一定要避免侵权,这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必须注意的问题,既要搞好报道,又不能侵权。

一、大众传媒不可忽视新闻侵权问题所谓新闻侵权是指大众传播媒介由于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内容不实、形式不合理或措词不当而造成的对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对象正当权益上的损害。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特别是指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导致的诉讼近年来呈逐步上升的态势,在层出不穷的新闻侵权案件中,其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内容不真实。

本来,新闻是客观事实的反映,事实是第一性的,因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引起的新闻失实情况很多。

有的因新闻工作者采访不够深入,有的因取证不够严密、缺乏权威性;有的道听途说、忽略新闻的查证核实;有的通篇捏造以追求轰动效应,再加上一些新闻或评论撰写方法不驾,导致不合理想象和牵强附会,所有这些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失实,导致新闻侵权。

第二、评论不恰当。

公正的评论是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对各种不正之风及阴暗面有权利表明自己的观点、作出评论,这也可以说是新闻媒体的一种义务。

公民也有权在媒体上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对社会事务的意见。

但由于评论往往针对社会热点、热门话题而发,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倾向性。

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准确、评论的立场是否公正、评论的形式是否恰当,都在实践中影响着评论的合法性,如稍有不当,就有可能使舆论监督滑人“新闻侵权”的泥塘。

第三、触及隐私权。

隐私权是现代人格权的一种。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新闻案例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对法律新闻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李四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张三损失。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本案的成功解决,离不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 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表明,邻里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们要加强邻里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五、总结“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新闻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3篇)

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媒体行业的规范管理,我们举办了一场媒体法律责任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1. 案例背景某知名门户网站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关于某知名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的报道。

该报道中,作者引用了多名消费者的投诉,声称该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失。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门户网站在未核实报道内容的情况下,发布了虚假报道,侵犯了企业的名誉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门户网站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核实报道内容,避免发布虚假信息。

(2)媒体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加强对报道内容的把关。

三、案例二:侵犯他人隐私权案件1. 案例背景某电视台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报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

报道中,详细披露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2. 案件分析(1)侵权行为:该电视台在报道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电视台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3. 经验教训(1)媒体从业人员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

(2)媒体机构应加强对报道内容的审核,确保报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四、案例三:诽谤案件1. 案例背景某自媒体作者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针对某知名人士的诽谤文章。

文章中,作者恶意攻击该人士,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完善新闻侵权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关于新闻侵权方面的案件每年都在呈现上升趋势,在诸多新闻方面的法律纠纷中,虽然也有部分对新闻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报道夸张或失实。

讨论新闻侵权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出发,接着指出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如下:一是明确界定新闻侵权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是进一步提升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新闻立法体系,三是普及和提高新闻侵权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新闻侵权;新闻报道;新闻工作者;法律法规;侵权事件马克思曾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

于此,我们也不难推出新闻、传播、娱乐等行业作为一个国家思想上的上层建筑也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此同时它还与政治上的上层建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个国家关于新闻传播的观念、制度、管理及运作模式,其实都多少与其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息息相关。

从新闻业发展的过程来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新闻媒体及新闻行业的发展基本上都是从最初的新闻报纸,逐步发展到电台广播、电视直播,然后再由电台、电视不断向互联网发展的不断进步过程。

现如今,随着传播技术和互联网的深入影响,新闻媒体已经悄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正如所有的事物一般,新闻媒体也在不断展现着它独具特色的“双刃剑”威力,它一方面对社会发展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引领作用,一方面它又在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公民隐私权、人格权。

笔者以我国新闻方面的立法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新闻侵权问题和法制上的完善建议,对于预防新闻侵权,避免新闻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效应对新闻侵权事件,让新闻报道不偏离法制轨道,从源头上把新闻侵权的可能降至最低点。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新闻,其实就是对最新、最近发生的事实进行的报道,使事实示于众,以便公共知晓[2]。

新闻侵权,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的非媒体个人和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利用期刊、杂志或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新闻采访和传播的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行为[3]。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众多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

正方认为,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以及法律责任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1.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扰乱网络秩序:网络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网络信息的正常传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 阻碍创新与发展:网络侵权行为阻碍了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不利于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法律责任的公平性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

2. 维护社会正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3. 平衡各方利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被告改正错误,有利于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稳定。

五、结论综上所述,被告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简单地讲,新闻侵权就是大众传播媒介的侵权行为,它包括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荣誉权等。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的新闻官司频繁发生。

新闻报道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性、有过错、因果关系1、新闻已经发表(内参不包括在内)。

报纸、刊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所报道的内容没有事实根据或与事实不符,从而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内参不等同于内部发行的报刊、资料内参: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内部刊物: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布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

(即使没有公开刊号,免费发行,法院也会受理)2、新闻作品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违法性质,即新闻侮辱与新闻诽谤(诽谤包括捏造、失实,捏造有主观故意,失实则是一种过失,承担责任较小)(1)错误地或缺乏事实根据地指责或认定他人违法/犯罪。

(执法部门未公布,媒体根据自己获得的素材做报道,缺乏法律判定)(2)用辱骂的言辞或污蔑、丑化、嘲笑等方式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贬低。

(3)对已故人士生前涉及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不实或缺乏事实根据的报道。

(4)不当地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诽谤或侮辱当事人人格。

3、不公正评价。

是指报道内容所反映的事实即使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作者的主观评价失之客观公正,歪曲或夸大事实,造成了对报道对象地侵权。

新闻活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相关的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限定适用原则”“公平责任限定适用原则”)。

过错: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导致某种损害后果主观上持有的背离法律/道德规范或规则的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报道的日益频繁和广泛,新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新闻侵权是指在未经被报道人同意或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不实或者失实的信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对被报道人构成伤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不仅损害了被报道人的利益,也给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带来了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新闻侵权的法律风险以及化解对策进行探讨。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1.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闻报道应当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如因不真实报道或对被报道人隐私进行公开而构成侵权,被报道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新闻媒体和记者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新闻从业者在报道中没有认真核实事实,或者在报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公信力受损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不实或失实的,不仅会带来法律责任上的风险,还会极大地损害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

公众对新闻报道的信任是新闻行业的生命线,一旦失去了公信力,将对新闻媒体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3.社会声誉受损新闻报道是传播信息、宣传事实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渠道。

一旦新闻报道被证实是失实或不实的,将严重损害新闻媒体和从业者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和责难,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舆论风波,对整个新闻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1.加强记者职业道德建设记者是新闻报道的主体,其职业道德和素养直接关系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责任心和专业素养,可以有效降低新闻侵权的风险。

新闻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严谨核实新闻事实,不信谣传谣,不捏造新闻,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报道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新闻审核制度,对报道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审核人员要对报道的事实进行核实,对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信息进行审慎评估,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谈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正逐渐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正确看待新闻侵权现象,实事求是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防范对策,是当前舆论监督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成因防范对策一、新闻侵权的界定(一)含义。

对新闻侵权比较一致的理解是:“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

(二)表现形式。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

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

二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

(2)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

(3)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的报道,但事后证实该报道不实。

(4)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他人的照片。

(5)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

为招徕读者或扩大影响,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他人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表扬严重失实,不但没有抬高当事人的声誉,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的非议,导致他人形象受损。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一)部分记者法律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

少数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新闻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意无意地将这种虚假的特权意识体现出来。

尤其在采写批评报道时,情绪化倾向浓厚,有的甚至无视权威,妄加评论,轻易做出一些结论,从而给被批评者抓住口实。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闻侵权的法学思考

新闻侵权的法学思考
讼 的理 论 意 义 和 实际竹 值 进行 研 究 , 以避 免 该 美诉 设 的 发 生 , 协 调 相 应 的 民 主 与 法 治 关 系就 显 得 十 分 必 要 。 本 文 通 过 对新 井
闻侵 权特性 的分析和 对其 产生的主客 观原 因的探讨 , 图提 出判断新 闻报道免责与侵 权与否的理 论依据 。 试


新 闻诉讼 产 生 的原 因
深刻变化 , 中公 民和法人 依 法维护 自身合法 权益 的 观念 的 尊严和 名誉 受 到有意无 意 侵犯时 , 其 能运用 法律武 器来保 护 自
建立 , 意义特别 深远。《 民法 通则》 施后 , 大公 民、 人通 身的台法权 益。新 闻诉讼 的 出现 和增多 , 以说是 建设 社 会 实 广 法 可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2期
广 西社会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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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第 8 )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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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侵 权 的 法 学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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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有极 大的权威 , 辽是政策 的代言人 , 对其 提起诉讼 是老百 无理缠讼 , 使正常 的舆论 监督陷 ^困境 。侧如 , 闻媒体 对某 新
姓想都不敢 想的 事 , 近年来 以新 闻媒 介及业 者 为被告 的诉 些党政领导干部违法乱纪 、 而 贪赃枉法 行为进行报道 时 , 这些 领 讼迅速增 多 , 明依 法行 事 的民主 意识 和法 治意识 的 平 台正 导或机关不是借 口保密 . 说 阻碍记者进 行调查和报道 . 是指责 就 【 收稿 日期 ]0 2一 l 9 2 0 O 一2 [ 作者简 介] 丽(9 6 . . 朱 16 一)女 四川成都人 . 四川成都理工大学文学与法律学院副教 授。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侵权案件的法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侵权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

在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本文将从侵权案件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持。

二、侵权案件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侵权案件的定义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事侵权案件、行政侵权案件、刑事侵权案件。

民事侵权案件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行政侵权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刑事侵权案件是指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

2. 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侵权案件的核心要素,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1. 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处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内容。

(2)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报道已经实现了技术的突破,但是作为重要的信息渠道之一,新闻报道侵权也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新闻报道侵权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创作权益,更会影响既定的传播规则和行业发展。

如何更好的防范侵权,是我们必须要探究的问题。

首先,关于新闻报道侵权的界定。

新闻报道本身作为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是表现在新闻媒体上的一种表述方式,而新闻报道侵权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对他人创作的内容或者著作权进行了侵犯。

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涉及到侵犯他人创作内容的可能性是非常高的,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太多的防范。

以下是几种有效的防范方式:一、确保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新闻报道侵权的主要原因就是来源问题,因此为了避免侵权,我们需要确保新闻报道的来源清晰明确,并且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准确性。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注重发了真实的新闻,并在报道之前和之后进行准确性核实和审查。

二、尊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产权之一,新闻界尤其如此。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如果我们在新闻报道中涉及侵权,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关乎职业的信誉和形象。

三、加强责任编辑和审查的管理在新闻报道中,责任编辑和审查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管理员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尽可能消除侵权的可能性。

四、及时处理侵权如果发现新闻报道涉及侵权问题,在违法情况下必须迅速处理。

我们可以选择与侵权方妥善处理,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在新闻报道中,防范侵权不仅关乎我们的职业信誉和形象,更关乎整个行业的操守和信用。

唯有注意每一步,认真尊重创作,加强对新闻报道侵权的防范,才能让我们更好的为社会服务,为自身创作权益保护提供更有效的保障。

媒体侵权案例

媒体侵权案例

媒体侵权案例案例:媒体侵权事件引发的法律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背景:2008年3月15日,某电视台在其晚间新闻节目中播放了一条名为《某饭店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

报道中声称该饭店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使用了过期食材且未进行必要的检验等。

然而,该报道事先未经调查核实,对饭店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报道播出后的几天,该饭店的生意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其经营状况。

事件经过:3月20日,该饭店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电视台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经查明,电视台在播放该报道时未采取核实事实的措施,并未与饭店取得联系,违反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电视台的报道存在明显的不实之处,并且对饭店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判决电视台需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该饭店因报道引发的经济损失。

然而,电视台对于判决结果不满,并提起上诉。

上诉过程中,电视台代表称其采取了一定的调查措施,并且报道所用的素材都是来自可靠的匿名消息来源。

经过二审,法院认为电视台的调查措施及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是不确切的辩护,因为相应的证据并未呈交。

最终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饭店因报道引发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该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媒体侵权案例,涉及电视台发布不实报道对被报道方的名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从法律角度来看,媒体在报道时有责任和义务对事实进行核实,确保报道的准确性。

否则,媒体会承担侵权责任。

事实上,媒体在报道时,应采取一定的调查核实措施,尽可能获取多方面的信息,避免不实报道给他人造成损害。

即便是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也需要在保护其隐私的同时进行合理审查和筛选,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案中,电视台未经核实和证实,直接播放了针对饭店的报道,且没有征得当事人的意见或回应。

这种行为导致了对被报道方的名誉和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对电视台进行了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

该案例提醒了媒体在报道中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事实真相,确保报道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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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及评论侵权诉讼的法律和实务探讨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蔡仲翰律师
通常认为,除非有害于公众利益或者是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新闻报道有着客观报道及评价的自由。

我国对于新闻自由的立法见于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但由于我国尚未专门制定新闻法,因此法律在确定并保障相关权益方面所能够依赖的实际上是公平原则,即在所谓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

我们知道,新闻界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他们采集并传播新闻,公开观点并形成相应的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由于新闻报道可能会使有关的当事人承受极大的社会压力,同时亦有可能使企业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进而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所以一般认为,对新闻自有权的最大限制是在于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要确定是否侵害,就必须明确该“侵害”是否为一项民事侵害,并且是否被法律确认为是属“不当”的,这是解决新闻报道侵权诉讼纠纷的关键所在。

一、新闻报道的方式
要探讨新闻报道侵权问题的法律性质,不能不先对新闻报道的方式作一初步的了解。

目前各国新闻界所奉行的报道准则是采用客观报道方式,即要求记者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观察问题,并尽可能迅速准确、全面地提供新闻,而在新闻中不发表议论,只用精选的事实表明观点。

在我国,目前这一报道方式尤为盛行。

但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记者,总是会有自己的倾向性,因而要做到不偏不倚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客观报道方式往往孤立地、表面地报道已发生的新闻事件,但无法反映错综复杂的事实真相,而且客观报道方式对某些人员的叙述作为“事实”报道,结果很可能导致报道谎言。

因此,新闻界在感到客观报道的局限和矛盾的同时,着手摸索新的报道方式,如深度报道方式。

深度报道作为调查性报道,目的在于揭露社会弊端,并就所关心的问题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它是记者发挥主体意识,主动出击的结果。

在这一报道方式中,评论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当然,新闻报道还存在着其他多种方式,除客观报道方式、深度报道方式外,还有在细节上激励渲染的报道方式、专访方式、单纯的记录方式等等,虽然它们是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但在目前可以说是并存的。

二、新闻报道及评论的侵权诉由
作为记者,在同业竞争中要积极从事报道活动而又要尽可能地避免触犯法律、违背新闻道德,这就要求他们应在自由与责任并存的空间中从事报道活动。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新闻界的责任,因此新闻界的责任心完全是受其职业道德所规范的。

若采取的报道方式不当,就极可能引发诉案。

在我国,以新闻报道引发诉讼基本上是记者或新闻机构被以侵害名誉权起诉,这种做法类似于英美的做法。

虽然英美两国采用诽谤法制裁新闻侵权行为,但诽谤法保障的就是个人或法人的名誉,因此,各国对新闻侵权的处理所依赖的法律基础可以说是相近似的。

关于什么是诽谤,美国各州的诽谤法均有不同定义,但引用较多的是纽约州给诽谤下的定义:“怀有恶意出版的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者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使活着的人、或对在世的人的追忆,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
到孤立的倾向,使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在经营或职业上的声誉有受到损害的倾向,皆为诽谤。

”而英国法中,将诽谤分为暂时性的诽谤(slander)和永久性的诽谤(libel),前者仅是民事侵害,但不是罪;后者既是民事侵害,又是罪。

但前者需要原告证明损失,而且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除非某些特殊情况,如被告说原告犯过可被判监禁的罪,或说女性原告不守贞操,或说原告还传染病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原告虽无损失,但也可能完全胜诉;后者不需要原告证明损失。

虽然很难对诽谤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可以认为,凡是无理地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语言、文字或其他任何情形都可构成诽谤行为,而名誉是否受损应看被侵害人在思想合理的人们心目中的价值是否因此被降低。

诽谤的责任是严格的,被侵害人不必证明侵害人明知他的话有诽谤性,也不必证明侵害人是否在乎他的话有无诽谤性,因为侵害人的动机并不重要。

从理论上说,是否构成侵权并不需要考虑动机,好动机不能使侵权合法化,坏动机亦不能把合法的事实变为民事侵权。

三、新闻报道及评论的侵权诉讼实务
从实务上讲,记者的新闻报道可能引发诉案的原因有对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做出侮辱性评价;使用了侮辱性词语;由于不慎造成了诽谤;以及主观臆断地进行描写等等。

根据我国《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新闻包括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名誉;而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新闻包括诋毁、诽谤法人名誉,但被侵害人似乎应该证明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

因此,在我国一旦有人提起新闻侵权之诉,作为原告一方自然要拿出证据证明侵权的存在,首先侵权必须针对原告(即被侵害人),因为在我国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而原告必须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英美国家,原告提起诉讼时,法官决定诽谤是否可能针对原告,而陪审团决定它事实上是否针对原告。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

只要一般合理的人认为是属针对即可。

在美国,最高法院六十年代曾有一宗判例要求原告拿出证据证明确属诽谤,当然事实上这很困难。

其次,原告若为公民,他应该证明该侵权行为已造成一定影响;而原告若为法人,则应该证明该侵权行为已造成了损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讲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如前所述,新闻记者在进行报道之时,很可能对所要报道的实质内容可以说了解是肤浅的,甚至对某些问题带有偏见,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那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看,一旦有人起诉新闻记者或者新闻机构,作为被告一方的新闻记者或者新闻机构应如何使自己免责呢?以下将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实践对此做出评析:
1、证明原告一方持有异议的事项是属真实。

真实是新闻工作的基础。

但是在发生诉案时,被告一方有义务去证明所言属实,确定诽谤指控的事实的真实性。

英国1952年成文法规定:被告不必证明原告持有异议的事项均属真实,只要不真实的事项不至于太伤害原告的名誉即可。

而香港1964年“诽谤法例”亦根据此成文法做了修订。

日本刑法第230条第2款亦规定:“关系到公共利益,以谋求公益为目的的情况下,判断事实真伪,如为事实,不予处罚。

”所以,只要报道的事实是属真实,本着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司法部门理应
支持新闻单位的正当报道活动。

在实践中,记者在进行采访时所利用的新闻采访本、录音、录像等可以成为确定新闻事件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2、公平的评论。

通常认为新闻报道有在不怀恶意的情况下评论和批评为公众所注目的人物的工作(不包括私生活)的权利。

在美国,即便记者的报道存在某些偏见,但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公民个人或企业不能阻止这类报道。

虽然报纸应公平地对待各方,即新闻报道中不应含有任何偏见,但是,另一方并不能要求给予相同的地位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因为在里根总统时期就一废止了这种给予相同地位的“对等准则”;其次,除非能够证明对已知事实“有意忽视”而做出报道,否则无论是否造成损失,是否损害健康,是否是错误的,均不予理会。

英美法认为,对一件公众有兴趣的事做公平而诚实的评论不能视为诽谤,而且新闻报道有权决定什么才具有新闻价值。

只要被告诚实地相信自己的评论是最重要的,评论的对错是另一回事。

这完全是基于一个理由,即与社会有关的事公众应有机会充分讨论,这样才符合公众利益。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按“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的规定,维护信息全面而自由地流向普通公众应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标,因此被告所批评的只要是公众有兴趣的事,评论公平则可以作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之一。

日本1969年最高法院的判例曾表明:有关侵害名誉的事,即使不能证明是真实的,但如果有让记者误信为真实的“最充分”的理由,,也不构成名誉毁损罪。

笔者认为,只要正确的事实可以支持评论并无不公平的说法,评论就应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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