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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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
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
2. 钻孔直径:108-120mm;
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89-120mm;
2.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 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终孔间排距均不得大于3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钻孔控制范围:所有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距煤层顶(底)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5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作为区域效果检验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由资质的瓦斯防治研究所测定,矿防突部门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打钻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见表1),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时,必须继续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章局部防突措施
第九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在掘进前必须编制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调整防突措施。
第十条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的煤巷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效检),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有效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并保留至少2m验证(效检)超前距;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无效时,则该区域以后的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验证(效检)按以下两种方法一并进行:
(一)《“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至少打1个超前工作面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一条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经验证(效检)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区或者预抽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十二条局部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高
压磨料水力割缝)、超前排放钻孔等。
各类局部防突措施钻孔的设计、施工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直径:75-120㎜;
2.钻孔深度:不小于10m(有效投影最短钻孔深度);
3.钻孔间距: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终孔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但超前预抽瓦斯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3m,超前排放钻孔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2m。
4.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或控制到煤层顶板),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或控制到煤层底板)。
5.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超前距不得小于7m(有效投影最短钻孔深度)。
第十三条掘进工作面施工防突措施钻孔或效果检验钻孔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时或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标时,不能继续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抽放瓦斯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