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J6防波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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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修改

强制性条文修改

水运工程强制性条文金线顶地段整体改造工程项目监理部《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2.1.1 重力式码头应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地震状况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 对持久状况,结构使用期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2 对短暂状况,施工期或使用期临时承受某种特殊荷载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3 对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1.3 当重力式码头墙前进行波波高大于1m时,应考虑波浪作用。

2.2.2 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考虑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地震组合等作用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持久组合应为持久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主导可变作用和非主导可变作用的组合。

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和极端低水位及设计高水位与设计低水位之间的某一不利水位,与地下水位相组合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

2.2.2.2 短暂组合应为短暂状况下的永久作用与可变作用的组合。

对海港,应按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及与地下水位相组合的某一不利水位分别进行计算;对河港,应按设计高水位和设计低水位分别进行计算;施工期间可按某一不利水位进行计算。

当短暂组合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首先考虑从施工上采取措施。

2.2.2.3 地震组合应包括地震作用,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225)的有关规定执行。

2.2.3 重力式码头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吃惊组合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1)对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及齿缝计算面前趾的抗倾稳定性;(2)沿墙底面和墙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3)沿基床底面和基槽底面的抗滑稳定性;(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5)墙底面合力作用位置;(6)整体稳定性;(7)卸荷板、沉箱、扶壁、空心块体和圆筒等构件的承载力。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CZ3)CZ3 《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2.1.2 闸首和闸室等挡水结构设计必须满足稳定和强度要求,必须进行防渗和排水设计。

2.1.3 溢洪船闸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冲和隔水等相应设施。

2.2.1 船闸水工建筑物应根据船闸级别及建筑物在工程中的作用,按表2.2.1 划分为5 级。

船闸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表2.2.12.2.2 在综合性枢纽中,位于挡水前沿的闸首和闸室等挡水建筑物的级别应与枢纽中其他挡水建筑物级别一致。

3.1.1 船闸结构计算应考虑运用、检修、完建、施工和特殊工况等情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 运用情况应考虑下列最不利的水位组合:(1)上游或墙前为上游最高通航水位,下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低水位或排水管水位;(2)下游或墙前为下游最低通航水位,上游或墙后为相应的最高水位或排水管水位;(3)当船闸与其他水工建筑物并列布置时,相邻建筑物进行检修的不利水位;(4)可能出现的最大水位差;(5)其他不利组合。

3.1.1.2 检修情况应按闸室全部抽干或闸首局部抽干考虑,闸内水位根据检修要求确定,闸外水位根据检修期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或排水管水位确定。

3.1.1.3 完建情况应按船闸基本建造完成,墙后填土到设计标高,船闸尚未放水,地下水水位与闸底底面齐平的情况进行计算。

3.1.1.4 施工情况应按船闸建造、填土和地下水水位处于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对设有临时施工缝的整体式底板,必须计算临时缝浇筑前和浇筑后两种情况.3.1.1.5 特殊工况应考虑校核洪水、地震、排水管堵塞和止水破坏等情况.3.1.2 溢洪船闸除应考虑第3.1.1 条的情况外,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最不利水位组合,进行溢洪情况的计算。

3.1.3 根据船闸各种计算情况的荷载性质、荷载组合可分为基本组合和特殊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基本组合应考虑下列情况的荷载:(1)基本组合①为相应于运用情况的荷载;(2)基本组合②为相应于检修情况、完建情况和施工情况的荷载。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水运部分) (自动保存的)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水运部分) (自动保存的)

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摘录《水运工程施工通则》2.0.5 水运工程施工应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害与灾害应制定应急预案。

3.6.1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通知书应有施工作业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的签认。

3.8.1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应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耐久性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可。

3.8.4 试块、试件和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见证取样或见证取样检验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3.8.5 隐蔽工程覆盖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3.11.2 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送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报告等。

5.1.2.2 深基坑支护结构应进行设计。

5.1.2.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5.1.6.3 每次爆破前应对爆破器材、药包制作、药包布设、起爆网络、起爆信号和安全警戒措施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准起爆。

爆破施工后应对爆破区进行检查,发现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5.3.3.1 水上灌注桩施工平台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并应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立航行警示标志。

5.4.1.1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施工设备和模板材料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与钢筋和混凝土施工工艺相适应。

5.4.1.5 大型承重模板安装和拆除过程必须保持足够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

5.5.6.3 安装施工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大型结构件吊装时尚应采取有关隔离措施。

6.1.1 码头和防坡堤工程施工应设立施工区界标和警戒标志。

6.2.5.6 已沉桩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应挂警示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和规定:
1. 水利工程设计标准
- 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水利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准则。

- 设计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要求。

-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水利工程施工标准
-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3. 水利工程验收标准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 验收结果应报送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4. 水利工程维护与管理标准
-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

- 维护和管理包括设备、结构和环境的监测、维修和改造等方面。

- 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维护计划。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的概述,具体详细内容应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文件进行查阅。

以上为文档的内容,概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
程部分的重点内容。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设计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设计部分)截止2016年12月目录综合类 (1)《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 (1)《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 (6)《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 (1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 (33)《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145-2015) (35)《疏浚与吹填工程设计规范》(JTS181-5-2012) (39)《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54-1-2011) (40)《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2012) (41)港口类 (43)《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2010) (43)《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 (45)《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2-2009) (48)地基与基础类 (5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167-4-2012) (52)混凝土类 (55)《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151-2011) (55)《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202-2-2011) (58)综合类《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本《规范》第3.2.15条、第5.4.11条、第5.6.1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6条、第5.6.8条、第5.6.9条、第5.6.10条、第5.6.11条、第5.6.12条、第6.5.3条、第7.1.6条、第7.4.2条、第7.4.5条、第11.5.1条、第11.5.4条、第11.5.5条、第14.3.4条、第14.3.5条和第15.10.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3.2.15条3.2.15.2液化天然气等危险品码头应远离海滨休闲娱乐区和人口密集区域,安全距离应经安全评估确定。

未经专门论证,液化天然气码头严禁选在地质构造复杂和存在近期活动性断裂等抗震不利地段。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

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

第九条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

第十条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第十一条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

第十二条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

第三章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草稿)20150610工程类别施工环节隐患编号隐患内容事故类型判定依据1工程管理技术方案SYGC—0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程序审核批准坍塌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7.7(强制性条文)施工组织SYGC—02 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各类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1号令)2临时工程驻地建设SYGC—03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易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影响地域山体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1.2条文典型事故案例:2014年10月10日,延安市甘泉县境内的黄延高速扩能工程第14标段工人营地发生山体滑塌,倾泻而下的泥土将8间工人宿舍掩埋。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2人受伤。

SYGC—04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与作业区安全距离不足,防火及用电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火灾《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4.1.5和4.5.6(强制性条文)典型事故案例:2012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08国道38公里皇草坡段引汉济渭工程项目工地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伤。

SYGC—05 生产生活区位于粉尘爆炸区域爆炸典型事故案例:2009年3月11日,沪宁城际铁路江苏丹阳段,驻地生活用房发生爆炸、坍塌事故11人死亡,20人受伤。

经调查,该处房屋原为一闲置铝粉加工厂,因残存的粉尘爆炸造成房屋坍塌。

围堰施工SYGC—06未按设计或方案要求施工围堰,未定期监测,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坍塌、淹溺典型事故案例:2013年10月12日,丰都长江二桥4号桥墩钢围堰断裂、坍塌,11人死亡(失踪)、2人轻伤。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

强制性条文汇编(水运工程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编(水运工程部分)

一、水运工程部分1. 《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S 202-2-2011)3.3.10海水环境严禁采用碱活性骨料;淡水环境下,当检验表明骨料具有碱活性时,混凝土的总含碱量不应大于3.0kg/m3。

4.2.4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 《码头结构施工规范》(JTS 215-2018)4.4.22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钻孔处理事故前,应先检查孔内有无有害气体,并采取防毒、防溺、防明埋等安全措施。

严禁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无护筒或无其他防护设施的钻孔中处理事故。

4.4.29 泥浆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有关环保的规定。

5.3.18 岸坡顶部堆放预制构件时,应核算岸坡的稳定性,并加强观测。

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岸坡滑坡、岸坡发生有害位移和沉降的措施。

3.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1.3.0.2 水运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3.0.2.1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现场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 水运工程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和验收。

1.3.0.3.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3.0.3.2 工程质量的检验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3.0.3.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3.0.3.4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抽样检验或平行检验。

1.3.0.3.5 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要检验项目和一般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3.0.3.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按相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性检验。

1.3.0.3.7 承担见证抽样检验及有关结构安全检验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能力等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1)
5《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
6《船闸输水系统设计规范》(JTJ 306—2001)
7《船闸水工建筑物设计规范》(JTJ 307—2001)
8《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288—93)
第七篇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类
1《干船坞设计规范(工艺设计)》(JTJ 251—87)
2《干船坞设计规范(水工结构)》(JTJ 252—87)
3.1.2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强制性条文》。
3《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 220—98)
4《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98)
5《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2000)
6《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
7《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98)
8《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已经交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篇 综合类
1《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 211—99)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13验收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3-0-1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GB50599—2010
9.3.2
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0-2
《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
1.0.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3-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水利工程验收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
12质量检查
序号
规范名称及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检查结果
12-0-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

水利强制性条文工程施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活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安全、节约、环保、合理和科学。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书,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和环境污染。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应结合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方案,加强施工检查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和经济等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方法,合理分解任务,明确每个工程节点的施工进度、质量要求和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材料、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明确材料、设备的选用标准和采购渠道,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施工现场协调机制,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0.08.0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64号
•【施行日期】202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0年第6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的公告
《防波堤与护岸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水运工程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208—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其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下载。

《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300—2000)、《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54-1—2011)同时废止。

《规范》第3.0.9条、第8.2.2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3日。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J6防波堤)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J6防波堤)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J6)J6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8—98)3.0.5 防波堤结构应进行模型试验验证,当有类似条件下的试验资料时,可不再进行试验。

3.0.7 对于施工过程中未成型的防波堤堤段,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浪措施。

4.2.1 斜坡堤设计应计算以下内容:(1)护面块体的稳定重量和护面层厚度;(2)栅栏板的强度;(3)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4)胸墙的强度和抗滑、抗倾稳定性;(5)地基的整体稳定性;(6)地基沉降(确定堤顶预留高度)。

4.2.2* 斜坡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以设计波高及对应的波长确定的波浪力作为标准值,并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的组合。

4.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3)*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4.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斜坡堤整体稳定计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对堤体的作用。

4.2.14* 斜坡堤内坡护面块体的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允许少量波浪越过堤顶时,从堤顶到设计低水位之间的内坡护面块体重量,应与外坡护面的块体重量相同;设计低水位以下的内坡护面块体,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复核;(2)*当不允许波浪越过堤顶时,内坡护面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计算。

4.2.15* 斜坡堤堤顶块体的重量,一般情况下应与外坡的块体重量相同。

当堤顶高程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足0.2倍设计波高值时,其重量不应小于外坡护面块体重量的1.5 倍。

4.3.3* 可冲刷地基上的斜坡堤,其护面块体或水下棱体的大块石均不应直接抛于海底面上,而应在海底面上设置垫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二00二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

《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配套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其中部分条文的文字有所改动,但未改变原意,并在序号的右上角加注了“*”号。

强制性条文省略了部分图、表和公式,被引用的部分按现行标准的图、表和公式执行。

《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制。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新制定、修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分别由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新制定、修订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均应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内容。

二00二年十二月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73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建标[2003]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船闸总体设计规范)

⽔运⼯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船闸总体设计规范)⽔运⼯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CZ1)CZ1 《船闸总体设计规范》(JTJ 305—2001)1.0.4 船闸总体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河流航运规划和航道定级为依据,并与枢纽总体设计相协调,处理好通航与⽔利、⽔电、过⽊、过鱼和城市建设的关系,做到⽔资源综合利⽤,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节约⽤地,节约能源。

1.0.5 船闸设计应做好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防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及其设施的选择与配套,应做到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使⽤。

1.0.7 船闸总体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象、地形、地质及经济等基本资料,确保⼯程质量。

2.1.1 船闸应按设计最⼤船舶吨级分为7 级,其分级指标见表2.1.1。

船闸分级指标表2.1.1注:设计最⼤船舶吨级系指通过船闸的最⼤船舶载重吨(DWT);当为船队通过时,指组成船队的最⼤驳船载重吨(DWT)。

3.1.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船闸级别与建设规模,应依据船闸所在航道的定级或规划等级,近期与远期客货运输量、船型、船队的情况,地形、地质、⽔⽂以及施⼯条件,近期、远期和设计⽔平年内各个不同时期的运输要求等,通过经济技术⽐较,综合分析确定。

3.1.2* 船闸的设计⽔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船闸建成后的20~30 年。

3.1.4* 船闸的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深,必须满⾜船舶安全进出闸和停泊的条件。

3.1.7* 当闸室墙底设置护⾓时,护⾓在闸室有效宽度内的⾼度,不得影响船舶、船队的安全。

3.1.9* 船闸门槛最⼩⽔深应为设计最低通航⽔位⾄门槛顶部的最⼩⽔深,并应满⾜设计船舶、船队满载时的最⼤吃⽔加富裕深度的要求,可按式(3.1.9)计算。

4.1.1 船闸上下游设计最⾼通航⽔位、设计最低通航⽔位、校核⾼⽔位、校核低⽔位、检修⽔位和施⼯⽔位,应根据⽔⽂特征、航运要求、船闸级别、有关⽔利枢纽和航运渠化梯级运⽤调度情况,考虑航道冲淤变化影响、两岸⾃然条件和综合利⽤要求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强制性条文[终稿]水利施工

强制性条文[终稿]水利施工

3.5.5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利用电热的车间、办公室及住室,电热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5.9油料、炸药、木材等常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仓库,应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措施,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3.5.11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25m。

2 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应小于30m。

WORD格式3.9.4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3 严禁酒后作业。

4严禁在铁路、公路、洞口、陡坡、高处及水上边缘、滚石坍塌地段、设备运行通道等危险地带停留和休息。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7高处作业时,不应向外、向下抛掷物件。

9不应随意移动、拆除、损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WORD格式WORD格式6.2.1木模板施工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0高处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标出危险区;应实行安全警戒,暂停交通。

11拆除模板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正拆除的模板上。

WORD格式WORD格式WORD格式WORD格式环境污染b)6.2.2 大气污染防止措施:应对生产、生活设施和运输车辆等排放的废气、粉尘、扬尘提出控制要求和净化措施;制定环境空气监测计划、管理办法。

c)6.2.3 环境噪声控制措施: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开采、土石方开挖、施工附属企业、机械、交通运输车辆等释放的噪声应提出控制噪声要求;对生活区、办公区布局提出调整意见;对敏感点采取设立声屏障、隔音减噪等措施;制定噪声监控计划。

d)6.2.4施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应包括施工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废料处理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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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J6)
J6 《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J 298—98)
3.0.5 防波堤结构应进行模型试验验证,当有类似条件下的试验资料时,可不再进行试验。

3.0.7 对于施工过程中未成型的防波堤堤段,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浪措施。

4.2.1 斜坡堤设计应计算以下内容:
(1)护面块体的稳定重量和护面层厚度;
(2)栅栏板的强度;
(3)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4)胸墙的强度和抗滑、抗倾稳定性;
(5)地基的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确定堤顶预留高度)。

4.2.2* 斜坡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以设计波高及对应的波长确定的波浪力作为标准值,并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的组合。

4.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4.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斜坡堤整体稳定计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对堤体的作用。

4.2.14* 斜坡堤内坡护面块体的重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允许少量波浪越过堤顶时,从堤顶到设计低水位之间的内坡护面块体重量,应与外坡护面的块体重量相同;设计低水位以下的内坡护面块体,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复核;
(2)*当不允许波浪越过堤顶时,内坡护面应按堤内侧波浪进行计算。

4.2.15* 斜坡堤堤顶块体的重量,一般情况下应与外坡的块体重量相同。

当堤顶高程在设计高水位以上不足0.2倍设计波高值时,其重量不应小于外坡护面块体重量的1.5 倍。

4.3.3* 可冲刷地基上的斜坡堤,其护面块体或水下棱体的大块石均不应直接抛于海底面上,而应在海底面上设置垫层。

4.3.4* 对采用两层扭工字块体护面的斜坡堤,其港外侧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随机安放两层扭工字块体时,其上层应有60%以上的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的形式;
(2)当为规则安放扭工字块体时,应使全部块体保持垂直杆件在堤坡下方,水平杆件在堤坡上方。

4.3.7* 斜坡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堤头段护面块体的重量应大于堤身外坡护面块体重量,也可将堤头段两侧的坡度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适当加大。

4.3.9 当堤根段出现波能集中时,应对堤根段和相邻的海岸段采取加强措施。

4.3.10 当堤轴线向外拐折形成凹角,造成波能集中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5.1.5 在非岩石地基上的抛石基床厚度应由计算确定,但对粘土地基厚度不应小于1.5m,砂土地基不应小于1.0m(含碎石垫层0.3m)。

岩石地基的抛石基床,厚度不应小于0.5m。

5.2.2* 对重力式直立堤,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考虑以下三种设计状况及相应组合。

5.2.2.1* 持久状况,应考虑以下的持久组合:
(1)设计高水位时,波高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2)设计低水位时,波高的采用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当有推算的外海设计波浪时,应取设计低水位进行波浪浅水变形分析,求出堤前的设计波高;当只有建筑物附近不分水位统计的设计波浪时,可取与设计高水位时相同的设计波高,但不超过低水位时的浅水极限波高;
(3)设计高水位时,堤前波态为立波,而在设计低水位时,已为破碎波,尚应对设计低水位至设计高水位之间可能产生最大波浪力的水位情况进行计算;
(4)*极端高水位时,波高应采用相应的设计波高。

5.2.2.2* 短暂状况,应对未成型的重力式直立堤进行施工期复核。

5.2.2.3* 偶然状况,在进行重力式直立堤地基承载力和整体稳定性计算时,应考虑地震作用的偶然组合,水位采用设计低水位,不考虑波浪与地震作用的组合。

5.2.3* 重力式直立堤设计应进行以下内容:
(1)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及齿缝的抗倾稳定性;
(2)沿堤底和堤身各水平缝的抗滑稳定性;
(3)沿基床底面的抗滑稳定性;
(4)基床和地基承载力;
(5)整体稳定性;
(6)地基沉降;
(7)明基床的护肩块石和堤前护底块石的稳定重量。

5.2.4* 沉箱结构尚应进行下列计算:
(1)沉箱的吃水、干舷高度和浮游稳定性;
(2)沉箱外壁、隔墙、底板和底板悬臂的承载力和裂缝宽度。

5.2.10 在直立堤的堤底面上,合力作用点至后踵(波谷作用时为前趾)的距离,不应小于堤底宽度的1/4。

5.3.7 对有抗震要求的方块直立堤应采取整体加强措施。

5.3.11* 沿直立堤的长度方向应设置变形缝。

5.3.12* 直立堤堤头段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堤头段明基床的边坡应比堤身段的边坡适当放缓;
(4)堤头段的护底块石重量也应比照堤身适当加大。

7.2.2 软土地基上的抛石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堤侧有块石压载层时,应先抛压载层,后抛堤身;
(2)当有挤淤要求时,应从断面中间逐渐向两侧抛填;
(3)当设计有控制抛石加荷速率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控制加荷间歇时间。

7.2.6* 每段堤心石抛填完成后,应及时理坡并覆盖垫层块石及护面层。

7.3.5 人工块体应自下而上安放,底部的块体应与水下棱体接触紧密。

7.4.4* 干砌块石护面块石应紧密嵌固、相互错缝。

8.1.4* 直立堤水下基床抛石前,应进行验槽,当回淤较厚时,应及时研究处理。

8.3.9* 沉箱安装后,箱内应及时抛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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