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外聘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校发[**]50号(**年四月二十六日)一、教学院(系)聘任兼课教师的条件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150学时,且超过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且超过课程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4.为保证教学质量,确需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授课的。
二、兼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外聘兼课教师的程序1.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2.教务处对该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与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实;3.拟聘教师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呈报表》(附证明材料);4.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5.人事处与外聘兼课教师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1.全校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课教师的课时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学时总数;2.教务处对外聘兼课教师实施宏观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3.所在院(系)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待遇学校只负责支付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课时的折算按教务处规定的折算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外聘
关于外聘(返聘)教师聘任和管理暂行办法为发挥外聘(返聘)教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的补充作用,进一步规范外聘(返聘)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l、学院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专业系(教研室)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超过该系(教研室)额定工作量120%及以上。
2、紧缺急需的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
3、课程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急需提高教学水平。
3、其他特殊情况。
二、外聘(返聘)教师条件l、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所聘教学岗位必须的教学能力。
4、实践教学环节或第二课堂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及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经验。
该类教师鼓励从企事业单位聘请。
三、外聘(返聘)教师的管理l、外聘(返聘)教师要遵守我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各教学系(部、中心))要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纳入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统一要求和考核。
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学院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学生反映强烈的外聘(返聘)教师要及时更换。
3、对于聘期较长教学质量好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系(部、中心))可发给聘书,作为师资力量的组成部分。
四、外聘教师(返聘)的聘用程序1、各教学系(部、中心)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部、中心)外聘(返聘)教师计划,并于第18周前将下一学期《外聘(返聘)教师聘用计划一览表》(见附表1)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2、新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学期《外聘(返聘)教师聘用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报人事处,上述表格须附电子文档。
并同时将外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2份,1份报送人事处,l份系(部、中心)留存备案。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
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
聘用与管理第三条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
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四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
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
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①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②《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③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为加强学校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力度,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努力建立一支专职与外聘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本暂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非本院编制内人员受本院聘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并按所讲授的课时数领取课时酬金的人员。
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原则上应由本院编制内在职教师讲授,由于学校在职教师数量不足,又不能及时补充,确需从院外聘任教师授课的,可外聘教师授课,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缺少教师的。
2.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某些专业课程有关章节需要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讲授的。
3.教学课时量大,本院教师完成确有困难,需要外聘教师授课的。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
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能从时间上保证我校教学工作。
5.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系(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外聘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
2.各系(部)提出的外聘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组织招聘。
3.外聘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系(部)应极积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外聘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外聘教师人选。
4.教务处协同各系(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外聘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
对于上学期已在我校授课的外聘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外聘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
5.经审定合格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落实“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要求,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1.二级学院专职教师(除兼职教师)按其专业背景课时量均达到16节且本二级学院内部无法调剂。
2.本二级学院教师无法胜任。
3.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
4.曾出现过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或教学反映特别差的,不再聘用。
二、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3.热爱学生,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承担体育专业的户外实践技能性课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资格条件应聘本科专业教学的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专科专业教学(除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教师资格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技术带头人等特殊人才或知名人士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聘用程序1.制定计划。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需要,制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审定。
2.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并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3.试讲。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外聘教师试讲,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参与监督。
4.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查和试讲情况,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报校长批准。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兼课教师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兼课教师是指经学校批准来我校兼职授课,系统讲授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内课程或指导教学计划内实践实训,获取相应课酬的校外人员。
(一)包括:1.从其他公办高校正式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用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公办科研院所正式科研人员和退休科研人员中聘用的教师;2.从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聘用的教师;3.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聘用的教师(适用于少数实践性强的专业)。
(二)不包括: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研究生校外导师、名誉(兼职)教授、外籍教师。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有专长,敬业爱生,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所承担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原则上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或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心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基本职责(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根据学院(系、部)的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指导、辅导、命题、阅卷等);(三)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教学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承担课程范围学院(系、部)对本校教师紧缺的课程或确无合适校内教师人选的课程,可向学校申请邀请外聘兼课教师承担。
主要包括:(一)数学、计算机、外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等全校公共课;(二)新建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实务性较强的本科课程。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已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华职教〔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一)聘用原则1.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2.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3.应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二)招聘与推荐各教学系(部)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三)聘用审批1.如实填写《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应聘人员与用人系(部)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教师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原则1.课程确需聘请外校教师授课。
2.确需外聘教师,应首先考虑在校内相近专业人员中调剂或返聘本校离退休教师,校内不能解决,则可在校外聘请教师。
3.教师数已经超编的教学单位不允许外聘教师。
4.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
5.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外聘教师。
二、聘任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5.在聘期内能够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对外聘教师的要求1.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能自觉遵守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外聘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服从管理。
3.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解约。
4.外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扣发酬金直至解聘的处罚。
四、聘任程序1.需外聘教师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人事处、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2.聘用单位须对缺乏教学经验的外聘人员,进行相关教学能力和水平考核认定,并提供考核结果。
3.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由教学单位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用证书,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4.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也须按本规定办理。
五、外聘教师管理及考核1.开课部门需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2.外聘教师档案由学院管理。
六、本规定根据有关文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管理办法为规范外聘(返聘、兼聘)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校外教师,返聘教师是指受聘来校任教的我校离退休教师,兼聘教师是指受聘任教的校内非教师编制人员。
二、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外聘(返聘、兼聘)教师:1.本教学单位暂无胜任某一课程(包括实验课程)的教师;2.教学单位师资暂时不足,无法完成教学任务;3.授课对象极少的特殊专业的课程。
三、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拥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身体健康,具有高等学校相关课程教学经历,能够承担任教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3.服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4.对于艺术类等个别师资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通过试讲确认具备基本开课能力,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四、任职资格审核程序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初在报送下学期教学任务书的同时,提交下一学期本单位拟外聘(返聘、兼聘)教师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将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根据学期培养计划、教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审批表分别由教务处、教学单位及外聘(返聘、兼聘)教师本人留存。
五、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1.原则上聘期为一学期。
续聘者由教学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交上一聘用期的教学效果评估材料。
2.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资源,聘任同时要安排现有教师助课,以便尽早自行承担相应课程。
3.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管理与我校在编教师相同。
各教学单位应使其了解并遵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对外聘(返聘、兼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对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返聘、兼聘)教师要及时解聘。
关于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规定
关于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聘教师的作用,更好地吸引企业、行业技能型人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我院兼课,根据我院人事管理、教学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外聘兼课教师程序1.教学系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兼课教师书面请示报教务处。
请示内容包括该专业及相近专业在职教师现状,该专业周课时总数,需外聘该专业教师数,外聘兼课教师周课时数,拟外聘兼课教师基本情况等。
如需学院出面协助外聘兼课教师,要提出具体要求和条件等。
2.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配合对是否需要外聘兼课教师和拟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分管院长审查。
如一岗有多名应聘者,应通过一定程序的考核,择优录用。
3.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审批表》,报院长审批。
4.审批表及外聘兼课教师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交教务处、人事处归档。
二、外聘兼课教师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本科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可放宽至专科学历),具有所拟任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教学组织能力。
3.身体健康,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能胜任本职工作。
4.有下列条件的人员优先聘用:①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者;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③具有从事行业、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特别是高级技能型人员。
三、外聘兼课教师待遇外聘兼课教师按课时津贴计发工资。
具体标准为:1.凡聘请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临时来我院为学生集中讲授专业知识或进行实践技能培训,或组织专题讲座,半天补助300元,全天补助500元。
2.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实践课教学任务,并能指导学生进行生产性实习实训,为合作企业加工正式产品,课时津贴50元/课时。
3.外聘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5元/课时;4.外聘具有在企业、行业从事实践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兼职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5.外聘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6.外聘省内外高校及相关学校具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5元/课时;7.外聘全日制大学博士研究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30元/课时;8.外聘全日制大学硕士研究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5元/课时;9.外聘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任兼课教师,课时津贴20元/课时。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目标,促进学院办学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由我院各教学单位聘请以完成全日制普通类学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二)是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行业企业工作履历和实践经验;(三)能承担一门实践性较强专业课程或某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四条校外兼课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二)具有讲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三)专业方向与承担的课程相一致,专业知识扎实;(四)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控制在45岁以内。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退休证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补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
第六条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校外兼职教师可不提供)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人事处组织试讲,人事处、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导、教研室主任等参与;(三)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建设一支素质好、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的基本原则以完成教学任务为目的,聘任亟需的任课教师。
系院应严格控制外聘教师数量,教学单位教师的平均工作量低于全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一般不允许聘任外聘教师。
二、外聘教师的范围外聘教师的招聘范围:符合高校教师任职条件的兄弟院校专职教师、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等。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1.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表达能力强,能胜任所聘岗位的教学任务,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
3.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对于实践应用性强的课程可适当放宽条件。
4.能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作业、实践、科研等),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5.身体健康,能按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聘任离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四、外聘教师的任务外聘教师除完成所聘教学任务的讲授(指导)外,还需承担相应的作业(报告)批改、课后答疑、考核命题、成绩评定等任务。
外聘教师须严格按照我校教学工作规范开展教学工作,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五、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1.需要外聘教师的系(院、部)在每学期落实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的外聘教师申请。
2.各系(院、部)应根据外聘教师选聘条件及计划确定外聘教师,对拟聘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等,并将审核合格人员的证书复印件交教务处(已聘并拟续聘人员不作要求,但相关资料必须补全),本单位也须存档备查。
3.对首次在我校任课的教师,报请教务处批准后,由系(院、部)组织试讲,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合格者填写《学院外聘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向教务处提交证书等相关资料。
化工大学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开课管理办法
化工大学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开课管理办法( 2003年制定,修订)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优化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现决定对任课教师开课制度作重新规范。
一、开课教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服从教学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教学工作应由具备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
开课教师配课应本着职称由高到低、学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保证高职称、高学历的任课教师能够承担绝大部分本科课程。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院(系)要高度重视配课工作,配课方案应由学院(系)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教授、副教授及讲师担任。
四、助教原则上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在特殊情况下,助教担任主讲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1、开课前在教研室或一定范围内试讲,经考核已具备开课能力者,由教研室主任提请院、系领导批准,可取得任课资格。
特殊情况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2、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责任指导教师,并负责系统培训,包括课程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实验环节等;3、开课助教每学期须上2次二级学院、系的公开课,接受教师、学生、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五、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应在开学前在教研室范围内试讲,并由教研室主任检查任课教师的教案及教学资料是否齐全,教研室通过后提请院(系)领导批准方可开课。
六、在保证专任教师开课饱和度条件下,若教师资源紧张,可对双兼教师进行课程配备。
开课的双兼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
开课时需填写“非专任教师开课申请表”,并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学院(系)、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配课。
七、特殊课程若教师资源紧张,可从校外聘请教师进行配课。
外聘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由本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聘教师开课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人事处批准。
大学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管理办法
XX大学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学校总体教学质量,规范我校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范围1.新建学科、专业或特殊专业的某门课程,由于客观原因学校没有引进相应的师资;2.因教师调出、进修或离退休暂时出现空岗,现有在岗教师暂时无法开设此类课程;3. 因本单位教师严重缺编,现有教师满负荷工作仍未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条件1.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是各院校、科研院所正规在编人员或离退休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特殊课程,确属不能聘请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外请教师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3.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胜任有关专业的相关课程讲授任务,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程序1. 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外聘教师人选,对初次聘请的教师,应审查其资质并组织试讲等考察,待考察合格后方可聘用。
2.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如需要外请教师,应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外请教师申请表”(一式3份,对初次聘请的外请教师应附上教师资格证书),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审核,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聘用。
3.各学院在填报教学任务时将已获批准的外请教师名单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教学管理1. 各学院应主动加强与外请教师的联系,介绍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及要求,提供有关的教学文件、教材以及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外请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条件。
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实行学院管理制,各学院负责检查和监督外请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如到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并作出记载,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外请教师要及时进行处理。
3.每学期末,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对于评估成绩达不到80分的外请教师,各学院将不再继续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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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办学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现将我校聘请编外教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聘请编外教师的条件与原则
1.学院教师编制不足,教学工作确实需要,可外聘教师。
2.外聘教师应优先从本校退休教师中选聘。
3.有新上专业的学院,在该专业未定编、定岗前,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4.为加强高校之间合作和相互学习,可聘请到我校进修、学术交流的外校教师任教。
5.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外聘教师。
二、受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1.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业务基础扎实,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3.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受聘教师要授课认真,工作敬业,保证教学质量。
5.受聘教师要接受有关单位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我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服从教学安排。
三、外聘教师的聘请程序和管理
1.学院需要外聘教师,首先要对拟聘教师进行全面考察,并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经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受聘教师开课前,学院教学院长应责成系主任或有关教师向其讲明我校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教学管理规定等。
3.受聘教师任课后,教学院长应安排系主任或其他有关教师随机听课,以了解教学情况。
4. 受聘教师所在学院要全面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学期末或结课时对其进行教学质量测评和检查,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5. 受聘教师的酬金由聘任学院支付。
其酬金标准可参照社会通行标准,依据本人职称、学术水平、社会知名度、课程性质、授课学生数等情况确定。
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
注:1.系部意见应说明外聘教师原因,及所聘教师适合该课程教学的情况。
2.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教务处备案, 一份学院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