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专家长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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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中专家长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充分整合学校资源、社区资源、家长资源,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加强“家校”互动和家庭教育知识的培训工作,着力构建和谐校园、和谐家庭、和谐社区。
第二章家长学校名称、性质、机构设置
第四条:名称:新田县职业中专家长学校
第五条:家长学校是在新田县职业中专领导下,以学校德育工作为主导的,旨在沟通“家校”联系、增强教育合力的业余学校。
第六条:学校成立家长学校校委会
校长:黄新华,副校长:刘五元、刘兴喜、夏晨龙、陈小安、秘书长:周茂华,成员:各处室主任
第七条:在家长学校校委会下设分支机构是家长委员会。一、家长委员会由各班级1或2名家长代表组成,共计25—40名家长代表组成。
二、家长委员会常委会机构
主任:黄新华,常务副主任:刘五元、刘兴喜、夏晨龙、陈小安、周茂华,副主任:各处室主任,委员:各班级家长委
员。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工作组、校外联络工作组和家长QQ群及空间网页管理小组。
一、教育教学组组长:盘九兵、郑亚平,组员:陆才善、冯运文、张春艳、李萍琳、唐甲彪、陆志红及各班班主任
二、校外联络站工作组组长:刘五元,副组长:陈勇军,组员:危小勇、陈学、谢赐莉、胡建雄
三、家长QQ群及空间网页管理小组,组长:唐斌,副组长:王日发、邝雪
第三章机构产生、职责、管理制度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产生办法
一、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自愿申报或班主任推荐,各班拟定候选人,经学校行政研究,征求个人的意见后确定,学校颁发聘书。各班产生1或2名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共计不超过40名。
二、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机构成员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在全校进行竞选演说,经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投票产生,共5名。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机构成员的产生实行差额选举。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主任1名,常务主任5名,副主任8名,负责各委员之间、家委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及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家长委会成员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有爱心,服务意识强。
二、了解和关心教育,具备一定的教育专业知识,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三、沟通协调能力强。听取家长意见并向学校积极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能为学校教师、学生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工作。
四、组织能力强,在家长中间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
五、时间相对宽松。
第十一条:职责
一、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起好学校与家庭联系的桥梁作用。
二、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学校办学特色、办学成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三、共同策划、设计学校特色教育活动,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成为学校发展的智囊团与后盾。
四、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协助学校做好教育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任期、变更
家长委会每三年为一届,任期满后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连任,
因学生转学或学生毕业离校后卸任。
第十三条:会议制度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班级家长委员会的会议安排,各班级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会前学校应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家长时间、地点。
二、学校如有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可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一周通知各家长委会成员。
三、每次到会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表决要经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有效。
四、家长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第四章家委会成员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一、对学校重大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收费等工作提出质疑。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咨询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家长学校章程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的义务
一、宣传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策略。
二、向学校反馈多数家长意见和建议。
三、向学校各项重要活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社区、警校关系,为学校创立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做好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与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家长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领导职业中专家长学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家长学校的义务
一、告知家长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等信息。
二、依法接受家长委会的监督与建议。
三、对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四、对全体家长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法制安全等教育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除学校每年核拨一定数额的经费外,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家长学校的正常活动。第十九条:经费专门用于家长学校各项工作的运行。具体用于1、教材的制定编写;2、印刷各种资料;3、集中培训活动费用;4、办公、教学教研经费开支;5、表彰奖励优秀学员。6、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家长学校章程的修改、废止
第二十条:如本章程与法律相违背或不适应现行的教育实际,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如因学校拆、合并本等原因章程自行废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共同研讨决定。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