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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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 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 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 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 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 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 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 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 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 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 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 上的争执。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2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 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 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 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 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 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 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 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 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 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 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 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 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 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 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 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 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 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 到票据权利。 (五)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背 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 明确。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 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 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票据流通的形式1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采用这种转让方式的证券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 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二)交付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准流通的券或半流通证券。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 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 (三)流通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流 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 等。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节 支票 Key Words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 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 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 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 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 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 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 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 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 的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 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 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 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第二节 票据法
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 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 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年)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年)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年)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 权利是继承转让人(前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 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 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 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 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 (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 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