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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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

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

案例导入2005 年12 月11 日,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5 万元的微波炉销售合同。

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便向吴某借款,并从A 银行申请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持该汇票到付款人B银行处要求付款,但B银行拒绝付款并出示了乙商贸公司的电报。

原来,乙商贸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有质量问题,还发现所汇款项是挪用公款,于是,电告A银行,A银行立即通知B银行拒绝付款给甲公司,并宣布汇票作废,退回A 银行。

B银行依此拒付款项。

甲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事隔两个月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 银行无条件支付货款,并支付延期付款的相关费用。

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本案例看起来有点复杂,既有买卖关系,又有代理关系和票据关系等,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汇票的出票效力,包括出票人A银行所出汇票对出票人自己、对付款人B银行以及对收款人甲公司的效力问题。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W&C O,并将汇票和一封寄给W&C O的信一起密封好投进邮箱,却被持票人的雇员H偷走。

H伪造了W&C O的背书,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并在汇票到期后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要求付款。

请问:付款行是否可对汇票拒付?分析:持票人在背书后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背书是无效的,汇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持票人。

如果付款行得知汇票被雇员H偷窃的事实,则可拒付该汇票。

案例分析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分析及答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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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题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一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

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

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

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

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甲公司欲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甲公司开出一张远期汇票,以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并将汇票交给丙公司,汇票经乙公司承兑后,甲公司并没有向乙公司交货。

丙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请求付款,以公司拒绝付款。

丙公司又去找甲公司,甲公司不予理睬,丙公司将甲、乙两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法院将如何作出正确的判决。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开出的远期汇票,基于正当的交易关系,属于有效汇票,并且经过乙公司承兑,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即承担了绝对的付款责任,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甲公司则成为从债务人,不承担票据的直接付款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

所以,乙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不能以甲公司未交货作为自己抗辩付款的理由,因为根据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的分离原则,甲公司未交货不能成为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票款,甲公司担保付款。

乙公司在支付票款后,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5年5月4日,杰通电脑公司与本市声讯寻呼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杰通电脑公司供给声讯公司某品牌电脑价值60万元;交货时间为5月31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声讯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首批货款28万元。

2005年5月10日声讯公司从G银行开出一张面值28万元的银行汇票,杰通公司为收款人,付款日期为2005年6月25日。

声讯公司在汇票上加盖了“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印章。

杰通公司收到汇票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就将该汇票未经背书单纯交付转让给五金公司,五金公司持票在银行取得付款。

声讯公司在始终没有得到杰通公司履行合同,又没有退还汇票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杰通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五金公司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杰通公司与五金公司退还汇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

要求:分析杰通公司转让该汇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杰通电脑公司的票据转让行为违法,根据《票据法》规定,在被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就使该汇票不得转让,发生禁止转让的效力。

案例及习题

案例及习题

5.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出票人 ②付款人 ③参加承兑人 ④承兑人 6.下列属于主票据行为的是( ) ①背书 ②承兑 ③保证 ④出票 7.本票的主债务人是( ) ①承兑人 ②持票人 ③出票人 ④背书人 8.通常,支票无( )行为 ①出票 ②保证 ③保付 ④付款 9.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出票人签章 10.以下不属于汇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付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11.以下不属于本票必要项目的是( ) ①确定的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③出票日期 ④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案例8:冒充存户伪造支票
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 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 曾托人找到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 付款。北京中行经审核支票,发现一些疑点:(1)支票本身 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2)出票人签字不流畅, 有模仿之嫌。(3)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签字上下排 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 鉴此,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 函中注明“收妥做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 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未收妥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 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不足,且签字与预留印鉴 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引诱收款单 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12.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字,不写被背书人,此种背书属于 ( ) ①限定性背书 ②特别背书 ③记名背书 ④空白背书 13.假设一张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12月31日,付款日为出票后 2个月,其付款日为( ) ① 2002年2月28日 ②2002年2月29日 ② 2002年3月1日 ④2002年3月4日 14.ACCEPTED 1 June, 1999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For ABC Bank Ltd..,London Signature。此种承 兑属于( ) ①普通承兑 ②有条件承兑 ③部分承兑 ④托收承兑 15.按照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的权力优于前手 ,且不受前手缺陷的影响。 ①合法 ②正当 ③对价 ④单纯 16.如果出票人想免除被追索的连带责任,其可以在票据上加注 ( ) ①付一不付二 ②见索即偿 ③不得追索 ④单到付款

第三章(二)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二)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香港某银行 被伪造
Questions:
陈某 未签章
合பைடு நூலகம்公司 背书
某工行 背书
某中行 提示
本案法律适用 陈某、香港银行之责任 工商银行、合作公司之责任 中行能否请求合作公司及工行承担票据责任
应用案例
① 本案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 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或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 债务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8 条、第99条和第10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 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应适用香港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 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② 本案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陈某签名、出票人香港某 银行的签章也系伪造。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签章 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在票据上真实 签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因此,陈某、香港某银行均不负票 据上的责任,香港某银行可以拒绝承担付款义务。但陈某应当承 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 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票有承兑程序吗? 本票有承兑程序吗? 本票在到期之前能进行追索吗?? 本票在到期之前能进行追索吗??
四、 本票与汇票的比较
相同点: ) 相同点:(1)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
(2)付款期限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
本票可以看作付款人就是持票人自己的特殊汇票! 本票可以看作付款人就是持票人自己的特殊汇票!
应用案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一、 本票的概念及其记载项目
本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承 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一个人向另一个人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签发的, 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保证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53页PPT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53页PPT
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 (Drawer,Payer)和收款人(受款人)(Pa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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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记载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Requisites for a B/E)
1.表明“汇票”(Bill of Exchange;Exchange;Draft) 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或委托(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2)承兑或拒绝承兑
持票人接上述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承兑后,付款人也应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承兑或拒绝承兑决定。 (3)交还汇票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后占有汇票,在其承兑或拒绝承兑后 应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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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票承兑的效力
汇票被付款人承兑后将产生承兑效力。依惯例和各国票据法,对 承兑人而言,即承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即使承兑人与出票人并不 存在资金关系,、梦言之,承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 请求。·同时,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营书人、保证人等)被 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取得汇票时,均可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 权。另外,当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时,则使其对背书人、保证人等 的追索权因此而丧失,但持票人仍有权对承兑人主张权利。
3.按照汇票是否随附单据,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汇票 (Clean Bill)。它是指由出票人开 立的不随附任何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它又称押汇 汇票或信用汇票;是指随附与贸易有关的货运单据才 能获得承兑、付款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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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3.确定的金额 (a Sum Certain in Money) 4.付款人(受票人)(Drawee;Payer) 5.收(受)款人(Payee)又称受款人或汇票抬头。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7.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the Drawer)

国际结算案例及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及分析

印尼某家银行(开证行)开出远期信用证,申请人是印尼的一家中间商,受益人为国内某家出口公司,货到第三国菲律宾。

受益人于6月28日提交单据,国内议付行于当日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出。

7月15日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报,授权议付行于承兑到期日即9月27日,向偿付行索偿。

这样,议付行应受益人申请叙作了出口押汇。

9月26日,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向偿付行发电索汇,至此业务进展顺利。

但到了9月27日,议付行突然接到开证行来电,声称他们接到当地法院的止付令,因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他们已电告偿付行拒付议付行的索偿。

因此印尼中间商以货物不合格、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当地法院申请了止付令。

受益人请求议付行以银行的身份敦促开证行立即付款。

9月30日,开证行来电告知止付令内容并再次声明,由于有止付令,他们无法付款。

后经议付行多次催收,开证行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但还是声明迫于止付令,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银行从事国际结算业务,应熟悉UCP500条款,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办事。

根据UCP500第3条的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对独立的交易。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所以在本案例中,既然印尼开证行已承兑远期汇票,即已经承担无条件到期付款责任,当开证行以货物不合格为由要求撤销信用证时,议付行可以此为依据给开证行以有力的回绝。

本案例中,开证行承兑单据后便成为主债务人,议付行买单成为善意持票人后成为主债权人,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针对受益人而发出的止付令的限制。

开证行到期不履行付款责任是严重违反国际惯例的行为。

启示: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被止付的案例时常发生,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开证行按照信用证条款付款,以免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发生损失。

然而结果却与初衷相背。

止付令不失为反欺诈的一种手段,但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采取谨慎的态度。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国际结算案例——票据

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案情: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

国际结算票据案例

1 结算工具1.1 盗用银行名义签发银行汇票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X X X。

”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

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 book 中无记录。

福建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行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

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

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

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

1.2 利用复本进行诈骗向银行购买小额,将复印后,涂改金额数字,变小额为大额款项,再复印传真给出口商,诱骗出口商发货。

这一类作案人员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

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

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199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支行要求辨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汇票真实,就发货。

”银行经查,印鉴相符,但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且出票日已被涂擦掉,被涂改处无任何更改章证实。

银行经办人员认定该票有问题,经领导批示,将票据扣留,同时向香港汇丰银行电询。

回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该汇票,但金额仅HK$2000,该行提供了汇款人的地址、电话、身份及属“街边小摊贩”、无账户等情况。

广西支行立即报案,并通知外贸公司,但遗憾的是,该公司于前一天将货出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1.3 冒充存户伪造支票1992年1月28日,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向外收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课件
电子票据的应用场景
电子票据广泛应用于企业间结算、供应链金融、 跨境贸易等领域,为各方提供便捷的支付和结算 服务。
电子票据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电子票据将进一步优化和 完善,提高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促进更广泛的应 用。
区块链技术在票据领域的应用前景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
01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可追溯、安全可信等特点,能够为
详细描述
票据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通常由出票人签发,由受票人或持票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支付 人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票据具有流通、支付、汇兑和信用等四大功能,能够方便、快捷地 完成国际间的资金转移和债权债务的清算。
票据的种类与形式
总结词
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每种票据都有其特定的形式和用途。
总结词
国际结算的定义与流程
详细描述
国际结算是跨国经济交易中债权债务的清算过程,涉及交易双方、支付工具、 支付方式等多个方面。其流程包括交易双方确定结算条件、选择适当的支付工 具和方式,以及最终完成结算。
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总结词
票据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与作用
详细描述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的重要支付工具,具有凭证、支付和流通等职能。其地位举足轻重,能够降低交易风险、加 速资金周转和提高结算效率。同时,票据在国际结算中也起到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作用。
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证明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的承兑与拒付
总结词
承兑是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表示同意按票据要求支 付款项的行为;拒付则是拒绝支付票据款项的行为。
详细描述
在承兑阶段,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或约定,在票据上签名或 盖章,承诺按期支付款项。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款项,即为 拒付。拒付时,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拒付人承 担法律责任。

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二)22页PPT

第三讲国际结算中的票据(二)22页PPT
• (2)特别划线:横线中记有收款银行
普通划线示例
2、谁可以划线
• 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划线
• 出票人作成普通划线,持票人可以把它转变成特别划线; • 出票人作成普通划线或特别划线,持票人可加注“不可流通”
字样。
3、划线支票付款行的义务
• (1)严格按划线规定办理转帐付款。
• (2)如付款银行有绝对把握确认提示人就是真正所有 人时,它可直接付款给该真正所有人。这样付款银行 将冒很大风险。
• (1)普通划线:不注明收款银行
• ①只有两条横线; • ②横线中加注banker; • ③横线中加注&Company; • ④横线中也可加注“不可流通Not Negotiable”,意指不要转让。⑤横线中
加注“记入收款人帐户”(Account payee或A/C payee),这是对代收行的 指示,要求它将票款记入收款人帐户而不得直接付现,以便有案可查。
• 支票实质上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开立的付款命令。 没有存款的出票人不能开支票,有存款而没有支票协议的出 票人也不能开支票。
• 支票与汇票差别不大,除了有关承兑的内容对支票不适用外, 其它规定基本适用。
• 支票与汇票的不同有两点:一是必须即期付款,二是必须由 银行付款。
(二)必要项目
• “支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命令; • 付款银行名称和地点 •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 出票日期和地点;
• 写明“即期”字样,否则视 为见票即付;
• 一定金额;
•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支票示例
(三)支票的划线
• 为了有效防止冒领,出票人或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划两条横 线,这样的支票只能通过银行收款,不得由持票人直接提取 现金,称为划线支票。支票不带划线者称为现金支票。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国际结算汇票案例

伪造汇票案例基本案情:2003年5月19日,国内某银行(甲银行)收到一份以美国某国际大银行总经理名义发来的电报,内容大意是:有一笔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100万美元款项已准备妥当,可随时兑现,要求甲银行通知受益人J公司(甲银行的客户)。

5月25日,甲银行接到J公司交来的一张以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00万美元汇票,请求贴现。

该票表面一切正常,项目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银行,但出票人“OVERSEAS BANK L.A.”则在银行年鉴上查无纪录。

因此,甲银行将汇票按托收方式处理,并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当地分行代查出票行的资信情况。

5月27日,付款行复电称,不知道有该票存在,且该行也没有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客户,故不能凭票付款。

此外,甲银行在当地的分行亦电告:多年前,当地曾有一家名为“OVERSEAS BANK L.A.”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显然,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伪造银行汇票诈骗案。

评析:伪造汇票诈骗一般有如下共同点:出票行是伪造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没有记录的银行;付款行是假冒国际性银行或银行年鉴上无法查到的银行;汇票金额巨大,有的高达千万美元;汇票大多为远期汇票,有的可以长达五年;汇票提示付款时,常随附一张出票行出具的确认函,或预先由付款行来电证实。

从当前的诈骗案来看,诈骗者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对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熟悉。

因而,银行的结算人员不仅要熟悉票据的各项要素及各票据行为,更要了解其他方面的有关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当今金融诈骗的形式与手段,与兄弟行共同携手,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网,让诈骗者无机可乘。

比如在此案中,甲银行对于发现到的关于此汇票的任何一个疑点都没有懈怠,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调查等途径,对业务背景做了充分地了解。

在甲银行结算人员的严格把关下,诈骗活动终于没有得逞,甲银行保障了自身的权益,避免了巨额损失,真正做到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案情简介招商银行某支行为从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引进资金,于1996年10月5日签发了以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引进资金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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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法
国际票据法
进入20世纪后,票据法的国际统一问题被正式 提上日程。票据法的国际统一经过了三个阶段,并产 生了三个国际票据法(草案)。 1、海牙统一票据法(1910年)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1931年) 3、联合国统一票据法(1988年)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
票据法调整的对象是票据关系中的主要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 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 各自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票 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ies)由三个:出 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票据在流转过程中又会引出 一系列附属当事人(remote parties):背书人和被背 书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在一定情况下, 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的当事人身份。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功能是票据的传统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功能是票据的基本功能。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被称为“票 据的生命”。 4、融资功能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法 票据法的含义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及票据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包括 以各种法规表现出来的关于票据的规定,包括专门的 票据法,也包括民法,刑罚,诉讼法和破产法等法规 中有关票据的规定。比如刑法中有关于伪造有价证券 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代理,票据资金,票据原 因等规定;破产法中涉及票据出票人,背书人受破产 宣告的规定等等。 我们常讲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指的是关于 票据的专门立法,是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受让人应事先查明转让提单的来源是否正当,有无权利 上的争执。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2
(二)在流通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优于 其前手的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 响。例:甲将成品货物赊销给乙同时又向丙购进原料,甲 在与乙达成交易时,要求乙将货款开立一张远期本票,然 后甲又将该本票经背书后转让给丙以抵偿原料款。则丙作 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甲的地位。如果此时 发现甲所交货物有问题,乙虽有权向甲抗辨,但须按本票 所载明的内容如期付款给丙,而不能以向甲的抗辨理由来 拒绝向丙付款,因为丙的权利来自票据,而不是一般债权 的转让合同。这是可流通票据最主要的特性,这种特性使 票据能被受让人接受,并使票据得以流通。
不同流通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权利的区别
(一)在过户转让和交付转让形式下,受让人获得的票据 权利是继承转让人(手)的权利,还要受到(前手)转让人权 利缺陷的影响。例:提单未经托运人的授权而转让,如果提 单被偷,窃贼伪造托运人背书把它卖给善意受让人,托运人 发现后可通知承运人将提单所代表的货物恢复归于真正所有 人(即失主)也就是托运人所有,而善意受让人由于转让人 (即窃贼)没有货物的真正所有权而不能提货,也不能用提单 向托运人主张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一)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 随之而确立。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指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 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先前的 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所谓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 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特征
(四)可追索性(Recoursement)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合格 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 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 到票据权利。 (五)流通性(negotiability)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票据经背 书,交付而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后手,手续简便但效力 明确。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 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何种形式支付 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第二节 票据法
西方国家的票据法体系
(一)法国票据法体系(1673年) (二)德国票据法体系(1871年) (三)英美票据法体系(1882年) 在以上三大票据法体系中,法国票据法后来经过 修改转向了德国票据法体系,不再作为独立的票据法 系存在。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尚存的票据法体系只 有两个,即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 这两大票据法体系在实质上并无大的不同。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Key Words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 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票据是国际结算中用以抵消国际间债权债务的,具 有流通及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它的产生和普及开启了 非现金结算的历史。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 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 角色。 在商务实践中,它又被赋予了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和 反映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它被誉为“有价证券 之父”,在它之后,又衍生出一系列代表商业上的各种 权利的凭证,如商业发票、货运单据、股息凭证等被称 为是广义的票据。我们在本章中要讲述的票据则是狭义 的票据。
票据流通的形式1
(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采用这种转让方式的证券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 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债券等。 (二)交付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准流通的券或半流通证券。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仓单、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 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等。 (三)流通转让: 采用这种方式转让的票据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采用流 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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