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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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前评价教程(药理与毒理学评价部分)

新药临床前评价教程(药理与毒理学评价部分)

新药临床前评价教程(药理与毒理学评价部分)新药临床前评价是新药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目的是通过对新药的药理和毒理学评价,全面了解新药的作用机制、药效和毒性,为后续临床试验和临床使用提供科学依据。

药理学评价主要包括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而毒理学评价主要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殖与发育毒性、肿瘤毒性、遗传毒性等内容。

下面将结合国内外的最新研究成果,详细介绍新药临床前药理与毒理学评价方法。

一、药理学评价1.药效学评价药效学评价是评价新药的药物作用机制和药效的重要手段。

常用的方法包括体内实验、体外实验、慢性实验、转基因动物实验等。

其中,转基因动物模型能够模拟人类疾病的发生过程,对评价新药的药效具有重要意义。

2.药代动力学评价药代动力学评价是评价新药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对指导新药的给药方案和药物浓度监测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方法包括动物药代动力学实验、体外细胞实验、体外酶动力学实验等。

二、毒理学评价1.急性毒性评价急性毒性评价是评价新药在短期内对机体产生的毒性作用,常用的方法包括LD50实验、急性毒性试验、致死毒性试验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LD50值是衡量急性毒性的重要指标,要求对新药进行急性毒性试验,确保其在临床应用过程中不会对患者产生严重的毒性作用。

2.亚急性毒性评价亚急性毒性评价是评价新药在较长时间内连续给药后对机体产生的毒性作用。

常用的方法包括亚急性毒性试验、体外毒性实验、饲料添加试验等。

通过对新药进行亚急性毒性评价,可以及时发现新药的潜在毒性作用,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重要依据。

3.慢性毒性评价慢性毒性评价是评价新药在长期连续给药后对机体产生的毒性作用。

常用的方法包括慢性毒性试验、长期持续给药试验、病理解剖分析等。

慢性毒性评价是确保新药在长期临床应用中不会对患者产生慢性毒性作用的重要手段。

4.生殖与发育毒性评价生殖与发育毒性评价是评价新药对生殖系统和胚胎发育的毒性作用。

兽药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是预测药物在临床应用中诱发癌症危险性的评价方法。

在动物的大部分生命期间,经过反复给予受试药物后观察其呈现的慢性毒性作用及其剂量-反应关系,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毒性作用及肿瘤疾患。

确定受试药物的无作用剂量(NOEL),作为最终评定受试药物能否应用于动物尤其是食品动物的依据。

为了确保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根据新兽药研究的规律,结合国内兽药毒理学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消毒剂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对动物的慢性毒性和/或致癌性的测定。

长期毒性试验发现有可疑肿瘤发生,某些器官组织细胞异常、药物结果与已知致癌物有关或代谢物与已知致癌物有关、作用机制为细胞毒类等情况下,要求进行致癌试验。

二、试验设计(一)材料与方法1.实验动物(1)实验动物种类选择一般要求选用两个种属的实验动物,即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目前已掌握大白鼠和小白鼠各品系的特点及诱发肿瘤的敏感性,故可优先将其用于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对活性不明的受试药物,则应选用两种性别的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

(2)动物的起始周龄和体重慢性毒性试验期长,故一般用刚断乳的大鼠或小鼠。

大鼠50~70g(出生3~4周),小鼠10~15g(出生3周)。

动物个体体重的变动范围不超出各性别平均体重的20%。

(3)动物的性别和数量每个剂量组的动物数应满足试验结束时进行统计学处理的要求,如大鼠40~60只(小鼠数应据此适当增加),一般雌雄各半,雌鼠应为非经产鼠、非孕鼠。

如果将慢性毒性试验与致癌试验结合进行,每组雌雄动物数均应在50只以上。

如计划在试验过程中定期剖杀动物,则动物数应相应增加。

(4)肿瘤自发率实验动物的自然肿瘤发生率原则是控制到越低越好,但试验结果评价时主要是以在相同条件下观察对照组与各剂量组的肿瘤发生率及其剂量-反应关系作为判定依据。

新兽药研发流程及安全评价

新兽药研发流程及安全评价

新兽药研发流程及安全评价一、新兽药研发流程及安全评价第一个阶段是发明(发现)阶段,一般在此阶段对发现的新化合物进行探索性研究,包括进行化合物结构和性质研究,进行试验条件下的小试产,同时还要开展先导性试验,进行实验动物和靶动物的剂量反应(药效)、毒性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根据向导新研究结果进行市场研发决策,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临床需要,经济效益如何,开发可行性多大,是否有研发的必要,一般在此阶段开始专利登记申请。

第二个阶段是非临床(临床前)研究阶段,一般在此阶段主要是回答开发可行性问题,以决定是否投入资金进一步研发。

此阶段一般用实验动物进行相关性试验研究,包括药理学研究方面进行的药物的主要药效、一般药效、药代动力学和作用机理等研究,以证明有效性问题,以及毒理学研究方面进行的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和特殊毒性研究,必要时还要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以证明安全性问题。

另外,要根据药理学研究结果,开展有关的药学研究,评选并确定剂型,进行产品稳定性考察,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并进一步开展原料药与制剂的中试生产,此阶段用试验动物进行试验。

第三个阶段是临床研究阶段,一般在此阶段主要确定新兽药产品是否有进一步研发的意义,此阶段研究一般要用靶动物进行试验,可以分三期来进行,1期临床(实验室)试验:在实验室可控条件下进行,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试验,寻找有效剂量和中毒剂量范围,确定靶动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开展靶动物的药代动力学及生物利用度试验,为下一步推荐临床使用剂量提供依据;2期临床(实验室)试验:包括药效评价试验(随机对照治疗试验),即用健康靶动物在可控条件下进行药效对照试验,必要时进行疾病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确定初步的有效剂量,因此也有人称为剂量确定实验。

根据确定的有效剂量,在健康动物进行残留消除试验,确定使用后的休药期;3期临床试验国外也叫剂量验证试验,主要是验证1、2期的结果是否可行,此试验就是在自然生产条件下,在指定的区域进行靶动物随机对照试验,以进一步验证临床试验剂量(又称为剂量确证试验),同时根据临床使用剂量,进行靶动物的安全试验,考察加大临床使用剂量的毒副反应。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为保障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靶动物)的安全,特别是人的食品消费安全,必须对临床前兽药的毒理学(或安全性)进行评价。

目前,对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一般采取毒理学评价方法,包括三性(急性、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和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试验,以预测新兽药的安全性。

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

毒理学评价结果不但为最后确定该化合物是否可以作为新兽药使用提供科学依据,还是制订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及消毒剂临床前的安全性。

二、毒理学评价程序及内容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一)第一阶段: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的测定:所有用途的原料药必做;1.经口LD50的测定:注射用原料药必做,肌注、皮下注射或腹腔注射2.注射途径LD50途径任选一种;3.经皮LD的测定:供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必做;504.皮肤刺激试验:供注射和透皮吸收的制剂必做;5.肌肉刺激试验:供肌内注射的制剂必做;6.眼结膜刺激试验:眼科用、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7.粘膜刺激试验:子宫注入剂、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8.溶血性试验:静脉注射用制剂必做。

(二)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研究内容有:30~90天亚慢性毒性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三)第三阶段:致突变试验阶段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Ames试验,必做;2.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必做;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任选一项,必做;4.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必要时选做;5.显性致死试验,必要时选做;以上致突变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原料药不能低于三项,必要时做四至五项;如果在1~3项试验有阳性结果或可疑时,可选做第4、5项试验。

兽医毒理学重点

兽医毒理学重点

毒理学重点1.毒理学:研究外源化学物及物理和生物因素对生物体的有害作用及其作用机理的一门科学。

2.就毒物本生而言,各种毒物之间毒性的差异主要有毒物分子的化学结构所决定的。

3.按研究领域分:描述毒理学、机制性毒理学、管理毒理学(法规毒理学)三部分。

4.毒物:在一定条件下,能对活的机体产生毒害作用或市机体出现异常反应的外源化学物称为毒物。

5.要区分一种外源化学物质有毒或者无毒,主要决定于机体与之接触的途径和剂量。

6.毒性:指外源化学物质对机体的易感部位引起有害生物学作用的能力。

对机体的损害作用愈大,则其毒性就愈高。

7.毒物结构:化学物的毒性大小主要由其化学结构决定。

8.相同剂量的同一种化学物质以不同途径染毒,毒性大小的顺序为:静脉注射(1)>腹腔注射>肌内注射>经口>经皮。

9.危险性:表示外源化学物在特定的接触条件下,在机体内引起有害生物学的可能性大小。

10.毒性作用:指化学毒物本身或代谢产物在靶组织或靶器官达到一定数量并与生物大分子相互作用的结果。

11.毒性作用的分类:根据毒作用特点、发生时间和部位、机体对化学毒物的敏感性分为下列几类:1.速发作用与迟发作用。

2.局部作用和全身作用3.可逆作用和不可逆作用4.过敏性反应5.高敏感性与高耐受性6.特异体质反应。

12.损害作用:指影响机体行为的生物化学改变、功能紊乱或病理损害,或降低对外界环境应激的反应能力。

13.损害作用的特点:(1)外源化学物对机体产生的生物学改变市持久和不可逆的。

(2):造成机体功能容量(如进食量、工作负荷能力等)的各项指标改变、维持体内稳态的能力下降。

(3)对额外应激状态的代偿能力降低及对其他环境有害因素的易感性增高。

(4)使机体正常形态、结构、功能、生长发育过程均受到影响,寿命缩短。

(5)使生理、生化、和行为方面的指标的变化超出正常值范围。

14.效应:外源化学物与动物机体接触后引起的有害生物学改变,又称毒效应。

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6.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程序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为保障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靶动物)的安全,特别是人的食品消费安全,必须对临床前兽药的毒理学(或安全性)进行评价。

目前,对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一般采取毒理学评价方法,包括三性(急性、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和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试验,以预测新兽药的安全性。

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

毒理学评价结果不但为最后确定该化合物是否可以作为新兽药使用提供科学依据,还是制订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及消毒剂临床前的安全性。

1.兽用原料药需明确下列信息:①供试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②供试药品(必要时包括杂质)的化学结构、纯度、性状及物理、化学性质;③供试药品的质量标准及其说明;④供试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⑤供试药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最低、最高推荐量;⑥供试药品的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2.兽药制剂需明确下列信息:除提供第1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制剂配方和生产工艺。

3.供试药品样品数量要求:需提供每个供试药品同一批号的3份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份样品应为检验需要量的5~10倍。

必要时,还需提供适当的对照品。

评价兽药安全性的毒理学试验必须在农业部认定、并具有GLP试验条件的机构进行。

二、毒理学评价程序及内容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研究内容如下:(一)第一阶段: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的测定:所有用途的原料药必做;1.经口LD50的测定:注射用原料药必做,肌注、皮下注射或腹腔注射2.注射途径LD50途径任选一种;的测定:供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必做;3.经皮LD504.皮肤刺激试验:供注射和透皮吸收的制剂必做;5.肌肉刺激试验:供肌内注射的制剂必做;6.眼结膜刺激试验:眼科用、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7.粘膜刺激试验:子宫注入剂、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8.溶血性试验:静脉注射用制剂必做。

兽药的研发流程

兽药的研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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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

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

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是重要的一环。

它可以评估新药物在剂量和时间等方面的毒性水平,以及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范围。

本文旨在介绍一些关于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精选文档,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

一、ICH M3(R2)ICH M3(R2)是关于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在全球范围内的指导原则,旨在规范、标准化新药物临床前毒理评价的要求和实施方式。

该文档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药物的毒性测试、药物代谢和药动学评价、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特殊人群的安全性评价等。

这些内容将对新药研发、毒性评价和审批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FDA指南美国FDA发布了多个关于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指南,同时也对药物毒理学评价进行了不断的修订和更新。

其中包括了针对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的评价指南、评估人体器官毒性的指南、评估辐射毒性的指南、评估一氧化碳中毒的指南等。

这些指南为药物研发和审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OECD指南OECD是全球范围内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领域的最高权威机构之一,旨在为毒理学评价提供准确、标准的科学评估方法。

该文档包括了大量关于动物试验、毒性测试、药物代谢和药动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并提供应用这些方法的详细步骤和技术指南。

四、EMEA指南EMEA是欧盟的一个药品监管机构,发布了多个关于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指南。

这些指南包括了药物代谢和药动学评价、生殖毒性和发育毒性的评价、肝毒性和心血管毒性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指南的引入对欧洲的药物审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以上精选文档基本涵盖了全球范围内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领域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方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根据不同药物的特性、作用方式和适应症等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评价。

结论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是药物研发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介绍的精选文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新药临床前毒理评价的内容、方法和实施要求,为药品研发和审批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附件1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研究应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其中动物试验是重要手段之一,其属于产品设计开发中的重要研究,可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若需开展临床试验,可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以及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

但并不是所有医疗器械均需要通过动物试验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了对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判定提供指导,减少动物试验研究数量,避免开展不必要的动物试验,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为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系列中的第一部分,为判定是否开展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的决策原则,关于动物试验设计等其他方面的内容请参见其他部分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地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决策医疗器械是否需在活体动物上进行在体试验,不包括在非活体动物、离体组织或器官上进行的研究。

以下情况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一)医疗器械申请人在设计开发阶段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动物试验时;(二)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在技术审评环节评价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时。

本指导原则不替代GB/T16886系列标准等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相关的技术文件。

如通过动物试验方式评价医疗器械的生物相容性,亦应符合GB/T16886系列标准等生物学评价相关技术文件。

如有针对特定产品的指导原则发布,则遵循相应产品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以评估临床前动物试验的必要性。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

兽医生物制品注册评审依据与注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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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评审依据

(一)法规依据: 2004.4.9,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 ,2004.11.1实施。
新兽药技术审评和注册制度、进口兽药注册管理制度 、兽药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标准、监督检验、 行政处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许可制度( GMP/GSP、工商执照前置、产品许可)、产品分类管理 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制 度、兽药广告分级审批管理制度(重点与非重点媒介 )、兽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休药期、使用记录、不 良反应报告制度、兽药残留监控制度、兽药残留监控 结果公布制度)。
监督管理 在规定的试验区域、试验期限内进行。 不得销售。 不得在未批准区域使用。 不得超过批准期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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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评审依据



对虚假资料处理
第九条 规定,必要时,可以派至少2人对申请人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原始记录、 试验条件、生产工艺以及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当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制备过程 应当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需要,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制备现场进行考 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未 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试验的,试验结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时,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批准机关 不予受理或者对申报的新兽药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该 新兽药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终止试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 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 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 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农业部对提供虚假试验结果和对试 验结果弄虚作假的试验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并撤销相 应试验的资格。

兽药注册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兽药临床研究、兽药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兽药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兽药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对创制的新兽药及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的新兽药实行快速审批。

第五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兽药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兽药生产和进口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临床研究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委任,对兽药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兽药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提出兽药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机构,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兽药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兽药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熟悉兽药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兽药注册的申请第七条兽药注册申请包括新兽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兽药的申请和进口兽药申请及其补充申请。

境内申请人按照新兽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兽药的申请办理,境外申请人按照进口兽药申请办理。

第八条新兽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药的注册申请。

已上市兽药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按照新兽药管理。

已有国家标准兽药的申请,是指生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兽药的注册申请。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概念
是通过动物试验和对⼈群的观察,阐明某种化学物质的毒性及其潜在的危害,以便对⼈类使⽤该物质的安全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安全作⽤条件制订预防措施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的原则
根据化学物质的种类和⽤途来选择国家标准、各部委和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规定和⾏业规范中相应的程序。

安全性:在规定条件下接触化学物不引起有害作⽤的实际确定性。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采⽤分阶段进⾏的原则,先安排实验周期短、费⽤低、预测价值⾼的试验。

安全性评价程序⼤部分把毒理学试验划分为4个阶段。

第⼀阶段为急性毒性试验和局部毒性试验;第⼆阶段包括重复剂量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发育毒性试验;第三阶段包括亚慢性毒性试验、⽣殖试验和毒物动⼒学试验;第四阶段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化妆品第五阶段为⼈体激发斑贴试验和试⽤试验。

通常在化学物质投产之前或登记、销售之前,必须进⾏第⼀、⼆阶段的试验。

凡属我国⾸创的化学物质要求进⼀步选择第三阶段甚⾄第四阶段的某些有关项⽬进⾏测试。

试验⽅法和操作技术的标准化,优良实验室规范(GLP),标准操作规程(SOP)。

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

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

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精选文档一、绪论新药的开发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其中毒理学评价是确保新药安全性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旨在介绍新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相关内容,为药物研究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研究背景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是新药开发过程中的一项必要工作。

通过对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毒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可以预测药物在人体内的毒理作用及其潜在的不良反应,为药物的临床研究和上市提供重要依据。

三、评价内容1. 急性毒性评价:通过给予动物一次性的高剂量药物,观察临床表现和死亡率,评估药物的急性毒性。

2. 亚急性毒性评价:将动物长期暴露在较低剂量的药物中,观察其生理、生化和组织学变化,评估药物对动物的长期影响。

3. 染毒性和致突变性评价:通过一系列的体内外实验方法,评估药物对遗传物质的影响,判断其是否具有致突变和致癌潜力。

4. 生殖毒性评价:通过观察动物的生殖功能和后代的生长和发育情况,评估药物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5. 免疫毒性评价:观察药物对动物免疫系统的影响,评估其对机体免疫功能的破坏程度。

6. 催瘤活性评价:通过动物实验和体外细胞实验,评估药物的抗肿瘤活性和毒副作用。

四、实验设计1. 动物模型选择:根据药物的应用领域和目标受众选择合适的动物模型,如小鼠、大鼠、猴子等。

2. 给药途径:根据药物的给药途径,选择适当的给药方法,如口服、皮下注射、静脉注射等。

3. 给药剂量选择:根据毒理学评价的要求,选择不同剂量的药物进行实验,一般包括高剂量组、中剂量组、低剂量组和对照组。

4. 观察指标:选择合适的观察指标来评估药物的毒性,如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组织学变化等。

5. 实验时长:根据评价内容的不同,确定实验的时长,如急性毒性实验一般为24小时,亚急性毒性实验可选择14天或28天。

五、数据分析与结果在实验结束后,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编制毒理学报告。

报告中要详细描述实验设计、实验方法、数据结果和结论,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畜牧兽医领域的新兽药研发和评估

畜牧兽医领域的新兽药研发和评估

畜牧兽医领域的新兽药研发和评估畜牧兽医领域的新兽药研发和评估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创新的领域。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和养殖环境的变化,新的兽药需要不断研发和评估,以满足养殖业对提高生产效益和保障动物健康的需求。

本文将重点介绍畜牧兽医领域新兽药研发和评估的过程、挑战和前景。

一、新兽药研发的过程新兽药研发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研发项目选择:选择合适的兽药研发项目是成功研发的前提。

根据养殖业的需求、市场竞争和科技发展等因素,确定具有潜在市场和应用前景的研发项目。

2. 药物分子的发现和筛选:通过化学或生物技术手段寻找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分子。

常用的方法包括高通量筛选、分子对接和生物活性评估等。

3. 药物研发和优化:在确认具有治疗效果的药物分子后,进行药物配方、剂型设计和药物递送等工作,以提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和疗效。

4. 药物安全性评价:通过体外和体内实验,评估新药的毒理学和安全性。

主要包括药物代谢动力学、不良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的评价。

5. 临床试验:在经过药物安全性评价后,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根据不同药物的临床特点,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试验,包括药物的安全性、疗效和用药途径等评估。

6. 上市和监管:当药物通过临床试验并获得相关证据支持后,可以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以获得上市许可证。

监管机构将对药物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上市。

二、新兽药研发面临的挑战新兽药研发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个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投入:新兽药研发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研究经费来支持研发工作。

同时,由于研发周期长、风险高,投资者对新兽药研发的投入比较谨慎,导致资金紧张。

2. 技术难题:新兽药研发需要运用先进的科学和技术手段,包括化学合成、生物工程和分子生物学等。

这些技术在兽医领域的应用相对较少,需要面临技术难题和挑战。

3. 守法合规:新兽药研发需要符合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规范,以保证药物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

1. 兽用化学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试验指导原则

1. 兽用化学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试验指导原则

兽用化学药物安全药理学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安全药理学是用药理学方法研究药物在治疗剂量或超过治疗剂量时,可能会出现的潜在的、对动物机体有不良影响的药理作用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科学。

安全药理学研究目的是识别药物引起的不希望出现的药效学特性;评价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效应和/或病理生理效应;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效应的机制。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一类新兽用化学药品的临床前评价。

对于二类、三类化学药品,一般可用文献资料代替。

二、试验项目(一)神经系统试验观察供试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如运动功能、行为、协调功能、感觉/运动反射和体温的变化。

(二)心血管系统试验观察供试品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如血压、心率、心电图、血相变化等。

(三)呼吸系统试验观察供试品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如呼吸频率和深度。

(四)泌尿系统试验观察供试品对泌尿系统的影响。

观察受试物对肾参数的影响,如尿量、比重、渗透压、pH等的影响。

(五)消化系统试验观察供试品对消化系统的影响,如食欲、胃液分泌和pH、胃肠蠕动、胆汁分泌和胃肠损伤。

(六)其他观察供试品对其他有关器官、系统的影响,如对骨骼肌、免疫和内分泌的影响。

三、试验设计应根据药物特点和临床应用的目的,合理地设计试验,选用国内外公认的方法,鼓励使用科学而有效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安全药理学试验应尽可能按GLP要求进行。

(一)试验材料1.受试物受试物应能与其他临床研究药品和/或上市药品相同。

并应附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

2.生物材料可采用整体动物、离体和试管制备样品。

整体动物常用小鼠、大鼠、豚鼠、家兔、犬等。

动物选择应与试验方法相匹配,同时还应注意品系、性别及年龄等因素。

生物材料选择应注意敏感性、重现性和可行性以及与靶动物的相关性等因素。

体内研究最好使用清醒动物。

如果使用麻醉动物,应注意麻醉药物和麻醉深度的选择。

3.样本量每组动物或离体标本数,应足以证明或排除受试物有意义的生物学效应,应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价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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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观察指标
分六大项,具体指标为:
(1)健康状况
每天
(2)体重,饲料消耗 2-3次/周
(3)血液学检查
定期
(4)血液生化学检查 定期
(5)肝、肾绝对重量和脏器指数 试验结束时
(6)剖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试验结束时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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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数据 病理变化
6.结果处理
方差分析或X2 照片
观测长期反复摄入低剂量的受试物,可能对 机体造成的损害、严重程度、停药后的发展和恢 复情况,为临床试验提供依据。
3 . 试验方法 (1)动物
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目前要求 用一种啮齿类动物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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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剂量分组
试验组:4~5个,设高剂量组1~2个,中剂量组1~2 个,低剂量组1~2个。 以LD50 的1/10、1/50、1/100、1/1000剂量分组。 对照组:1个
每次试验要求4--5个剂量组,每个剂量做三个平行平皿。 高剂量以不抑菌为原则。
液态受试物:0.05-50 ul/平皿
固态受试物:0.1-1000 ug/平皿,最高剂量可达5000 ug/平
皿。
选定后剂量的药物应配制成适当浓度
体积:100ul或200 ul/皿。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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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溶剂
专题一兽药毒理学试验和安全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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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亚慢性毒性试验
确定外来化学物质在动物1/10左右的生命时间 内,反复多次接触后有无引起损害的观测过程。 又称短期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Subchronic toxicity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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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临床前毒理学评价试验指导原则
一、概述
(一)定义与目的
为保障新兽药对使用对象动物(靶动物)的安全,特别是人的食品消费安全,必须对临床前兽药的毒理学(或安全性)进行评价。

目前,对兽药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一般采取毒理学评价方法,包括三性(急性、亚慢性、慢性毒性)试验和三致(致突变、致畸、致癌)试验,以预测新兽药的安全性。

临床前药物毒理学评价的目的是预测临床用药的安全性,为临床试验提供可靠的参考。

毒理学评价结果不但为最后确定该化合物是否可以作为新兽药使用提供科学依据,还是制订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MRL)的重要依据。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评价兽用化学药品(化学合成药、抗生素、药物饲料添加剂)及消毒剂临床前的安全性。

1.兽用原料药需明确下列信息:①供试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②供试药品(必要时包括杂质)的化学结构、纯度、性状及物理、化学性质;③供试药品的质量标准及其说明;④供试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稳定性报告;⑤供试药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最低、最高推荐量;⑥供试药品的贮存条件、注意事项及保质期。

2.兽药制剂需明确下列信息:除提供第1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制剂配方和生产工艺。

3.供试药品样品数量要求:需提供每个供试药品同一批号的3份样品及其检验报告;每份样品应为检验需要量的5~10倍。

必要时,还需提供适当的对照品。

评价兽药安全性的毒理学试验必须在农业部认定、并具有GLP试验条件的机构进行。

二、毒理学评价程序及内容
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一般分为五个阶段,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一)第一阶段: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
的测定:所有用途的原料药必做;
1.经口LD
50
的测定:注射用原料药必做,肌注、皮下注射或腹腔注射
2.注射途径LD
50
途径任选一种;
的测定:供皮肤给药的原料药必做;
3.经皮LD
50
4.皮肤刺激试验:供注射和透皮吸收的制剂必做;
5.肌肉刺激试验:供肌内注射的制剂必做;
6.眼结膜刺激试验:眼科用、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7.粘膜刺激试验:子宫注入剂、喷雾和易挥发的制剂必做;
8.溶血性试验:静脉注射用制剂必做。

(二)第二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
研究内容有:30~90天亚慢性毒性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三)第三阶段:致突变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Ames试验,必做;
2.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必做;
3.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任选一项,必做;
4.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必要时选做;
5.显性致死试验,必要时选做;
以上致突变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原料药不能低于三项,必要时做四至五项;如果在1~3项试验有阳性结果或可疑时,可选做第4、5项试验。

(四)第四阶段:生殖毒性试验阶段
原料药必做此阶段试验,各种制剂可不做此阶段试验。

1.传统致畸胎试验:所有原料药必做;
2.繁殖毒性试验:选做;如果做此项试验,可不做第1项试验。

(五)第五阶段:慢性毒理学试验(包括致癌试验)阶段
1.慢性毒性试验:作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原料药必做;
2.致癌试验:致突变试验有阳性结果、可疑有致癌作用的原料药必做。

三、毒理学评价试验结果的评定
(一)急性毒理学试验阶段
小于10mg/kg体重的原料药或小于靶动物可能摄入量10倍的药如经口LD
50
物饲料添加剂,一般放弃该供试药品用作为兽药使用,不再继续其他毒理学试验。

(二)亚慢性毒性试验阶段
中毒剂量小于推荐剂量2~3倍的各种原料药一般不能作为兽药使用,蓄积系数小于3的原料药一般不能作为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

(三)致突变试验阶段
三项试验中有一项是阳性结果的原料药一般不能用于食品动物,如果此原料药特别重要必须补做1~2项其他毒理学试验,并要通过致癌试验进行确证。

(四)生殖毒性试验阶段
最小致畸剂量小于推荐剂量3倍的药物不能用于怀孕动物;有明显繁殖毒性的药物一般不能用于种畜。

(五)慢性毒性阶段
致癌试验结果阳性或可疑的原料药一般不能用于食品动物。

四、评定程序各阶段试验的选择原则
(一)兽用化学药品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1.国内外未上市销售的原料
必需进行上述五个阶段的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第一、二、三、四阶段试验能证明该产品无致癌性、不是长期用药的原料药可不进行第五阶段试验。

2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原料
必须进行第一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并同时提供国外同产品第
一、二、三、四、五阶段的文献资料。

3.改变国内外已上市销售的原料(如成盐、成脂、改变碱根)
必须进行第一、二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试验结果与已上市销售的相应产品相似,可不进行第三、四、五阶段试验,但需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如果试验结果与已上市销售的相应产品有明显差异,必须进行第三、四、五阶段试验。

(二)兽用消毒剂毒理学试验的选择原则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
必需进行上述五个阶段的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如果第一、二、三、四阶段试验能证明该产品无致癌性、可不进行第五阶段试验。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用消毒剂,必须进行第一阶段试验,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并同时提供国外同产品的第一、二、三、四、五阶段的文献资料。

3.改变已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处方、剂型等消毒剂
一般不要求进行毒理学试验,也不需提供文献资料。

(三)各类进口兽药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原则
各类进口兽药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定,各阶段试验可提供国外评定该产品的文献资料。

仅进口兽用制剂品种,需要提供原料的国外评定该产品的文献资料。

五、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一)试验设计
各类兽药的安全性评价必须根据受试兽药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相关资料,讲求实效地进行科学的试验设计。

(二)试验方法
毒理学试验方法和操作技术的标准化是实现国际规范和实验室间数据比较
的基础。

因此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定中各项试验方法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并应有质量控制。

一般情况下各类毒理学试验应按农业部颁发的相应的试验规范进行。

(三)熟悉方法
对毒理学试验不仅要了解每项试验所能说明的问题,还应该了解试验的局限性或难以说明的问题,以便为安全性评价做出一个比较恰当的结论。

所以,各类毒理学试验应在农业部指定的试验单位进行。

(四)评价结论
在对各类兽药的安全性下结论时,应由专家组根据毒理学试验的数据和结果,同时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并考虑其对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充分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评价,提出对受试兽药是否同意使用、禁用、限用或安全接触和使用的条件以及预防对策的建议,为兽药主管部门最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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