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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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在泉开展环评中介服务的机构:
根据环评机构资质改革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加强对提供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评中介服务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1日
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19〕44号)和环评机构资质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
(一)适用对象
在泉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二)适用对象
服务范围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泉州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偿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
(一)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
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4.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不得有偿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
(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
1.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规范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
2.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内审制度。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3.切实提高时效、严格编制时限。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以下编制时限。
(1)不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监测或调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特殊报告表除外)编制时限原则上分别控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起40个和15个工作日内。
(2)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3)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要以重点项目报批或开工的时限要求,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重点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4)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或审批部门。
(6)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限内。
(7)对超过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技术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规范环评收费、合理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