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泉政文[2017]51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意见(泉政文〔2017〕51号 2017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的从业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福建省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组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规范范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就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服务的组织。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
大力发展市场中介服务,各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组织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鼓励中介服务组织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中介服务组织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服务组织。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从业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范对象本工作指南的规范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且在福建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规范事项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服务承诺在福建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从业和服务承诺:(一)廉洁从业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发2024年4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发2024年4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泉环保评〔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发2024年4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泉环保评〔2024〕14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加强我市环评技术单位管理,规范技术单位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有效促进环评技术单位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2024年4月份全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下发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4月份全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体情况全市共审批环评报告书(表)91个,60分以上的项目90个,60分的项目1个。
评60分的项目为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恩霖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消防密封件400吨项目(编制主持人:刘玉)。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项目坐标及涉及的排污口坐标需进一步核实;应进一步论证与规划环评的符合性;2.建设内容与发改备案不一致,工艺与布局不一致;3.原辅料为低VOCs的依据不足;4.废气及西翼尾水排放的执行标准应核实;5.生活污水分析前后不一致;6.厂区布局分析不完整,遗漏地下水、土壤的防控要求;7.环境风险内容存在遗漏;8.工作时长与公示不一致,VOCs总量前后不一致。
二、处理意见根据《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月通报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现对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请编制单位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加强管理、提高质控标准,实事求是,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环评咨询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专业性和审批的权威性。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泉环保评〔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1月份全市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的通知泉环保评〔2022〕11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市环评技术单位管理,规范技术单位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有效促进环评技术单位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2022年1月份全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情况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1月份全市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体情况全市共审批环评报告书(表)121个,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108个、60分的项目10个、60分以下(不及格)的项目3个。
(一)评分60分的项目(10个):辽宁丰木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①泉州市紫江工艺品有限公司紫江树脂工艺品项目(编制主持人:牛勇)。
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②福建省天力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下水器1500万套、塑料制品(洗菜篮、肥皂盒等厨房、卫浴用品)150万件项目(编制主持人:张力萍)。
东莞市德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③福建省南安市山源石材有限公司年产3万平方米花岗岩板材、2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生产项目(新建项目)。
④福建省南安市源达石业有限公司年增产17万平方米花岗岩板材、7万平方米花岗岩异形板材、5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项目(编制主持人:刘建平)。
深圳市伊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⑤福建泉州市南泰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广场砖25万吨、益胶泥15万吨项目。
⑥福建南安市新江泉石粉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加工再生石粉浆20万吨项目(编制主持人:臧晓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圣元年产40000吨牛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圣元年产40000吨牛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泉环评〔2024〕书13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圣元年产40000吨牛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2024〕书13号泉州圣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圣元年产40000吨牛磺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新建年产40000吨牛磺酸生产线,主体工程由亚钠车间、合成装置、提纯车间、精烘包车间等组成,配套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4〕2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年)》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1.大气污染防治。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3]122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年5月15日泉政文〔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泉州生态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
生态市建设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位一体”战略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法定作业”和市政府工作重点。
《泉州生态市建设指标责任分解表》(见实施方案附件)每项工作分工列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抓落实的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和统筹协调,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共同确保落实好工作任务。
各项任务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要素保障,制定实施再细化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要同步推进,有源可溯。
《泉州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各项分工任务与完成生态市建设指标两项工作的要求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各责任单位抓好分工任务落实,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建设指标完成情况档案审查是生态市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创建工作成败与否。
各单位要加强相应指标完成情况的核算和建档,并提供相应溯源支撑材料,切实做到分工任务落实与指标档案健全的有机结合。
建档材料要切实做到内容翔实、客观实际、互不矛盾、逻辑性强。
三、要明确时限,确保进度。
各牵头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跟踪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成员单位要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工作落实进展和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工作实效。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02•【字号】泉环保土〔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泉环保土〔2022〕2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日泉州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泉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泉委发〔2022〕10号)和《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闽环保固体〔2022〕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全面摸排,夯实基础。
坚持与“十三五”时期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相衔接,对涉重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我市重金属“全口径清单”,结合“二污普”成果、环评数据库和“十四五”期间涉重企业及重点园区新要求实施动态更新,全面核实重金属基础排放量,夯实减排基础。
源头严控,健全体系。
严格涉重金属行业环境准入,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引导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优化升级。
健全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重金属减排和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全流程监管体系,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
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系统梳理现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皮革、电镀、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现有工艺、污染治理水平、生产状况,以解决重金属区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合理确定减排目标和减排重点,科学谋划减排项目,实施精准减排,在全面完成省厅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的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出台背景:2019年10月21日,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泉行政管〔2019〕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44号),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监管。
2019年12月16日,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合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推进实施〈/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19〕54号),明确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进一步梳理规范,修订完善各行业中介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我局起草制定《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政策要点:1、建立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
我局目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等10项,“海域使用论证”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个事项虽不是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但我局作为行业主管,为加强行业监管,也将该两个事项列为参照管理。
意见要求,我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能转变情况,建立清单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并公布《市资源规划局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2、制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依法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别制定了“泉州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泉州市中心市区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泉州市日照分析中介机构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7个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同时,建立中介机构入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审核机制和对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红黑榜管理、投诉管理、政策发布管理等。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泉政办〔2018〕76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30日泉州市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我市各级各部门生态敏感区环境保护职责,加快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具体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科学划定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实行严格的审批保护,严格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建立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联动机制,严格项目审批过程,避免涉及生态敏感区域项目审批部门单独行动,避免项目落地时触碰生态安全红线,避免项目实施对生态敏感区域产生负面影响。
强化生态敏感区域用途管制措施,筑牢生态保护屏障,有效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确保我市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努力实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2]164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6月6日泉政办〔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办法》,规范我市市场中介组织经营秩序,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的出台以我省2008年来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成果为基础,是理顺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机制、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执业行为、提高行业监管效率、推动市场中介组织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对于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法制化规范化、推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要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确保在日常监管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宣传培训,对市场中介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宣传,送法到基层、到企业,确保各相关行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部门分工按照《办法》的分工原则,将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职责分工如下:(1)市发改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根据上级部门授权负责对工程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开展信用监管。
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分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水利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7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一、为规范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7号)、《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纳入泉州市赔偿权利人职责范围的市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
三、本规定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包括《市实施方案》规定的以下七类情形: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5.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国有其他林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6.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7.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闽环保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和信用管理。
通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市直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加强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8日泉州市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规范市级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原则市级财政设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考评、奖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近岸海域及入海排水口调查监测、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支出。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泉政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11号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漂垃圾治理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78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共建共享“美丽海湾” “美丽泉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62号)和《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闽环保海〔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陆海统筹,标本兼治,在巩固我市“十三五”期间海漂垃圾治理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打造碧海银滩,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1年6月底前,集中开展近岸海域和海岸带存量海漂垃圾攻坚清理,近岸海面和岸滩垃圾明显减少;2021年底前,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基本构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转运、处置机制;2022年,形成“政府统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共治”的海漂垃圾治理责任模式,基本实现海漂垃圾治理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摸排及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的通知》(闽环保监测﹝2019﹞15号)要求,现就做好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请各机构填报《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连同机构统一社会代码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于7月1日前报送机构注册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请各机构梳理2018年以来接受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填报《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监测项目明细表》;收集汇总委托合同、监测报告、质控报告、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建立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档案台账;于7月1日前将《明细表》和档案台账报送委托单位。
三、有关机构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记录,不得借故拒绝或消极对待摸排评估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限提供相关资料的,可认定为无相关资料或未开展相应工作。
即日起,公众可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2.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监测项目明细表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6月21日附件1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注:资质能力填写:“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海水”等附件2社会监测机构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相关项目明细表。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泉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1.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及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工作函;3.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4.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6.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7.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10.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泉政办明传〔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0〕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7日贯彻《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强城市管理力度,深化市容环境整治切实抓好城市管理短板和弱项治理,加大城市顽疾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坚持集中整治、长效管理并重,通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推动《条例》落到实处,提升城市依法治理水平。
(一)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
1.整治时间:2020年12月—2021年3月2.整治内容:①集中开展城市雕塑、垃圾桶、垃圾转运站、公交站亭等“城市家具”清洗行动,确保各类设施干净整洁。
②落实疫情常态化的科学精准防控措施,开展全市卫生死角清理和防疫消杀工作,集中治理公共卫生,实行环卫“日保洁、日清洗”,重点地段保洁时间18小时以上。
③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住宅小区等区域卫生整治,开展临街建筑阳台外、窗外、公共街道和屋顶大扫除活动,做到垃圾“日清扫、日清运、日处理、日消杀”。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字号】泉政文〔2016〕10号•【施行日期】201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2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62项,调整40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项目名称、中介服务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
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泉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处6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罚款 处 8 万 元 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处3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境保护 设施未 建成、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 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保“三 同时”
经验收 或者经 验收不
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制 度 合格,主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
体工程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
(正式) 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投 入 生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
产或者
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 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 使用。)
(1)列入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
(2) 列入 报告 表的 建设 项目
(3) 列入 报告 书的 建设 项目
(2)列入报 告表类的建 设项目
(3)列入报 告书类的建 设项目
A.建设项目已停止 建设的 B.建设项目未停止 建设,或者已投入 试生产的
C.建设项目已正式 投入生产的
A.建设项目已停止 建设的
B.建设项目未停止 建设,或者已投入 试生产的
C.建设项目已正式 投入生产的
A.建设项目已停止 建设的
B.建设项目未停止 建设,或者已投入 试生产的
违法 种类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促进项目落地有关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促进项目落地有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泉环保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促进项目落地有关措施的通知泉环保评〔2024〕9号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创优年”活动方案要求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部署安排,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主动服务和有力保障项目落地建设,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审批服务措施。
(一)实行全市环评审批“一本账”。
围绕年度重点项目,提前谋划做好环评服务,主动对接相关职能部门、重点企业,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厘清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2024年度954个市重点项目逐一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项目审批服务责任,按月调度管理,做到全市环评审批“一本账”。
充分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开展重点项目环境准入分析研判,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建设内容,指导项目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要求,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二)靠前提供精准审批服务。
结合重点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环评管理要求,向建设单位送达《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单》,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
对生态环境问题复杂的重点项目,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服务机制,对项目所涉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进行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影响项目环评审批制约因素,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协调解决,有效压缩环评文件编制及修改时间。
(三)加强项目环境要素保障。
各地要统筹考虑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从“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减排工程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未落实到位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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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在泉开展环评中介服务的机构:根据环评机构资质改革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行为,加强对提供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环评中介服务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11日泉州市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泉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泉行政管〔2019〕44号)和环评机构资质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中介服务,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畴(一)适用对象在泉州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委托、有偿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二)适用对象服务范围技术单位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的条件下,受建设单位委托在泉州地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在泉州市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有偿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行为准则和廉洁要求(一)规范承接业务、严格人员管理1.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承接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2.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人员配备。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其中编制主持人还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除涉密项目外,编制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
3.不得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4.除正常技术协作外,不得挂靠、有偿使用其他编制单位名称,不得有偿使用非本单位编制人员签字。
(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编制质量1.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程序。
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的工作程序,以及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需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并规范留存提供资料的交接凭证,以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
2.加强质量管控、建立内审制度。
应建立、健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质量把关内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层层把关、层层负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导则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随意降低评价等级,坚持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保证环评调查和评价的全面性和完整性,保障环评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严格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委托第三方检测、监测机构出具或者引用其他环评机构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环境现状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环境影响预测结果等数据篡改造假行为。
(3)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线路走向和方式等,从环境保护要求出发,需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建议、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调整。
3.切实提高时效、严格编制时限。
在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并严格执行以下编制时限。
(1)不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监测或调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特殊报告表除外)编制时限原则上分别控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生效起40个和15个工作日内。
(2)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3)对县级以上(含县级)重点建设项目,要以重点项目报批或开工的时限要求,集中技术力量、提供重点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如期顺利报批。
重点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应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4)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或审批部门。
(6)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限内。
(7)对超过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技术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三)恪守职业操守、严格廉洁自律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向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不得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规范环评收费、合理有序竞争1.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环评中介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等,并在环评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
不得违反环评技术规范和导则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环评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2.凡列入各级政府发布的各类重点、民生项目,在满足环评质量和编制时限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环评中介服务收费。
三、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一)入驻要求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评中介服务的技术单位应进驻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
使用财政或国有资金的项目需环评审批中介服务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择中介机构。
(二)入驻审核技术单位登录泉州市审批服务网上中介超市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入驻。
在线提交相关资料时应上传独立法人资格证明、配备全职专业技术人员等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省外技术单位还应提供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证明。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并对其进行管理。
(三)服务评价1.评价流程与星级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评价”星级评价制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值60分)和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分值40分)分别评价,各中介机构的整体星级为单个项目的两项评分累计计算所得。
评价分在90分以上的为五星级,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四星级,在70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为三星级,在60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的为二星级,在60分以下的为一星级。
2.评价标准(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成果质量”、“修编质量”、“修编时限”三个方面,按照《泉州市环评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考评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见附件1)进行评价打分,共计60分。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经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成果质量30分考核,以专家评分为主要依据,将专家组平均分折算至30分。
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该项计为0分。
未经专家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成果质量30分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①环境现状调查是否全面,环境敏感目标判定是否准确,监测站位数量、布设是否合理,监测数据(引用数据来源)是否可信。
②项目组成是否完整、工程分析是否透彻,主要环境问题分析是否全面,污染源强是否准确。
③采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方法(模式)是否合理、正确,预测内容是否完整、预测结果是否可信。
④环保对策、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全面、经济、可行。
⑤产业政策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是否符合要求。
清洁生产分析是否合理、正确。
⑥评价结论是否客观明确、可信。
附件、图表、审批信息表填报是否清楚。
⑦其它(法律法规、标准、专题设置、计量单位等)⑧退改次数。
”等八个方面进行评分。
(2)项目建设单位评价项目建设单位从“服务效率”、“服务态度”、“服务收费”三个方面,按照《泉州市环评中介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表(项目建设单位)》(见附件2)进行评价打分,共计40分。
四、奖惩处罚前文行为准则、廉洁要求和网上中介超市评价结果,一并纳入我市环评编制单位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一)存在以下行为或情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对由于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要求,未按照环保要求及时提出选址、选线调整意见等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滞后被建设单位投诉的。
2.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中不及格的。
3.因环评质量原因无法一次性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技术审查后,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完善并且未提供书面延期申请的。
5.因环评单位原因超过中介服务合同期限未完成环评工作的。
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退改超过3次的。
7.在网上中介超市连续两次被评为二星级的、累计三次被评为二星级的,或者被评为一星级的。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同时列入网上中介超市“信用黑榜”,6个月内不得在中介超市开展相关业务,惩戒到期需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入驻中介超市。
(二)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执行前述(一)项惩戒外,同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