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殊技术或具备特殊条件的作业活动。
为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依法实施。
二、安全管理责任1.特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特种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处罚或纠正。
3.特种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从业单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件进行备案管理。
2.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特种作业前,应接受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过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如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特种作业设备管理1.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由专业的部门进行检测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2.特种作业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应由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技术,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特种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测结果应记录并进行备案,如出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在作业中能够正常使用。
五、作业环境管理1.特种作业的作业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如有必要,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2.特种作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4.5、压力容器作业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2023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
2023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办法根据____年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需求,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有效预防特种作业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作业指具有一定危险性和专业性的工种。
特种作业人员指被认定为具备特种作业技能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制定特种作业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特种作业的许可和备案程序,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五条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申请特种作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特种作业许可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特种作业备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特种作业备案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特种作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领取特种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备案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备案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特种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并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能力考试。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应当佩戴特种作业人员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操作流程和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进行特种作业现场的安全评估和风险评估,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安全风险。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焊接、起重、电梯维修、钢结构安装等涉及特殊技术、操作过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培训计划和标准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考试。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合格后方可领取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办理手续包括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书等。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过期后,如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的,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备案,如有离职、转岗等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制度
建筑企业工人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制度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审和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条、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按技术规范办事。
第三条、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
第四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证,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作业。
第五条、凡特种作业人员,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个人档案,并登记造册。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定期集中学习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开展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通过备案登记后,上岗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无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第八条、要坚持岗前交底、岗前检查、岗前记录,及时排
除不安全因素,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九条、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建设部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范围本单位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等。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等。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等。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定期复审。
复审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与管理1、本单位聘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当查验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2、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3、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保持工作秩序。
第六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规操作、擅自更改设备设置等行为。
第七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与其他相关岗位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二章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享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权益,有权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决策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各类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和责任立即报告上级,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一、背景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中重要的产业之一,承担着城市化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居住环境改善等重要任务。
建筑工程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程作业人员,而工程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建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二、制度内容1.备案对象:建筑工程作业人员指在建筑工程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等。
2.备案要求: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2)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3)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证明;(4)参加规定的考核和评价。
3.备案流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审核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批,确认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备案;(3)备案登记: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工程作业人员登记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
4.备案管理: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备案证书、备案记录等,并及时更新和维护。
5.备案效果: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建筑工程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制度意义1.提高工程质量: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工程作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工程施工质量。
2.保障工程安全: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
3.规范建筑工程市场: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建筑工程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
4.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备案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特殊作业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特殊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矿山、冶金、机械制造、电力、交通运输等。
三、备案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殊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4.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5.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6. 符合相应特殊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备案程序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体检报告;(3)学历证明;(4)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证明;(5)相关特殊作业规定的证明材料。
2. 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申请人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 上级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特殊作业人员备案证明。
五、备案管理1. 单位应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备案档案,妥善保管备案材料。
2. 特殊作业人员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应组织人员重新进行体检、考核,合格后,继续发放备案证明。
3. 特殊作业人员备案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4. 特殊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况,单位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六、监督检查1. 上级主管部门对特殊作业人员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 单位应加强对特殊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相关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相关方开工前应将特种作业人名单(同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应显示有
效期或复审情况,表明在有效期内)报安检部审查备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
3.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的要求。
4.相关方应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提醒人员及时进行取证、复审工作,避免证件
过期影响正常工作。
5.相关方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台账,包含姓名、特种作业类别、证书编号、
取证日期、复审日期、有效日期等内容。
6.施工过程中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入厂培训报安检部审查合格备案后方
可工作。
附: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
主管专业审核(签字):相关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此表由相关方填写,一式两份,相关方主管部门、相关方各存一份。
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到安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资料,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胸卡》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塔司、信号工、施工升降机操作工、物料提升机操作工。
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3、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的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中途离开需要变更人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更登记表
2、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退场的,应及时告知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特种作业管理台账
中铁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后沙峪别墅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管理台账1.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电气焊工操作人员登记汇总表4.电工操作人员登记汇总表5.架子工操作人员登记汇总表中铁天丰建筑工程公司后沙峪别墅项目经理部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是企业工人队伍的骨干力量,从事的工作大都要求技术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工作,不安全操作,不只是造成本人的不安全,同时也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因此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特制定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对进入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1.凡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在安全部备案。
2.凡从事特种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疾病,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
3.血压超过160/90mm汞柱,低于86/56mm汞柱。
4.精神病、癫病、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色盲、双眼视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支气管哮喘等。
5.对特种作业人员发现上述疾病者应停止操作。
二、管理职责安全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全资格审查,人员进场教育,以及对特种作业的现场安全检查,建立特种作业管理台帐。
三、管理内容与基本要求1.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
2.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转场施工时,必须按规定重新进行进场教育及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从事施工作业时,必须由工长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3.现场监督:(1)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北京市、集团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接受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的监督。
(2)特种作业人员出现违章作业行为时,现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制止,现场安全员有权责令其纠正违章,在其证件上签发违章记录,并对其作出暂扣证件,经济处罚,停止其作业等处理。
特种作业设备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企业备案的情况说明
特种作业设备及相关从业人员在企业备案的情况说明
1.适用对象:注册地在本市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维保单位,在本市开展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维保业务的外地单位需要进行备案管理。
本备案表的送达和意见的通知都应当采取可靠的方式,以便能够做到有据可查。
2.封面: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备案编号的基本形式如下:备案部门一备案时间一许可类型一流水号备案部门为受理备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地区名称表示。
备案时间以年月六位数表示。
许可类型以设备大类区分,以字母表示。
3.填报单位:填写填报单位全称,并盖公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wei)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含 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wei)险物品作业。
含危(wei)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_备案制度范本
特种作业备案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及其它安全监管总局及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编写依据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2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3.3 《吊索具管理制度》3.4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3.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四、职责与分工4.1 公司设备副总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4.2 生产技术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基本维护管理及报废的管理。
4.3 生产技术处负责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4.4 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
五、各项管理要求5.1 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要求1)各种机电设备必须做到轮有罩,轴有套,闸有盒,平台走廊有栏杆,沟、坑、口处有盖板,卸料口处有篦子,卷扬机有安全保险装置,保证其牢固、完好、可靠。
2)在危险场所、要害部位、厂房内外、人行线路等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5.2 特种设备的管理要求1)特种设备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证。
2)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检验等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进行。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查、检验等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5.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健康状况。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特种作业审批分级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一. 引言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特殊性质的作业,其操作人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特种作业审批分级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档旨在规范特种作业的审批与管理流程,确保特种作业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二. 审批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特种作业审批分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审批流程明确:明确特种作业的审批流程,确保每个特种作业都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以降低事故风险。
2.责任明确:明确特种作业的审批责任人,推动特种作业审批工作有序进行。
3.安全风险评估:对特种作业申请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全面了解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为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保障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安全:确保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特种作业任务,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 审批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审批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特种作业的部门和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包括搭建、拆除、维修等涉及高空作业的工作任务。
•电气作业:包括高电压操作、电气设备检修等电气相关的工作任务。
•声矿作业:包括地震勘探、爆破及露天矿井等作业任务。
•危险品作业:包括危险品运输、储存、处理等涉及危险品的作业任务。
四. 审批分级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4.1 审批流程特种作业的审批流程分为三级:申请、初审和终审。
4.1.1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提交特种作业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包括特种作业的名称、时间、地点、具体作业内容、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4.1.2 初审初审由特种作业管理部门负责。
初审主要审查特种作业申请表格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确保申请表中的信息准确无误。
4.1.3 终审终审由特种作业审批委员会负责。
终审主要对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批准特种作业申请。
4.2 审批责任人特种作业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中,各级审批的责任人如下:•申请责任人: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负责提交特种作业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作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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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要求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到安监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以下资料,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胸卡》后,方可进行作业。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塔司、信号工、施工升降机操作工、物料提升机操作工。
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3、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的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中途离开需要变更人员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更登记表
2、身份证扫描件的电子版。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扫描件电子版。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四、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退场的,应及时告知安监站。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