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控制指标,加强与县相关部门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二)定期向镇安委会、分管领导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领导、安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和闭环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五)明确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运行程序,实行日常安全监管

工作制度化、台账式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各项信息资料的记录、分析和归档,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报告(送)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或安委会,或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委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成员单位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