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
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
国际交流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提高国际交流水平,实现与国际社会的良性互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际交流部是中央部门,履行对外交流推广的职能,负责我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事务。
第三条国际交流部的任务是:负责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事务;负责处理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之间有关的事务;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际交流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的决策部署,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五条国际交流部遵循国际交往的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公约和国际规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第六条国际交流部根据国家对外政策,组织开展涉外活动,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国际交流部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外国人民交涉,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八条国际交流部设有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外事处、文化处、科技处、合作处、信息处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一节部领导班子第九条国际交流部领导班子由部长、副部长和部领导小组组成,部长是任命的领导干部,负责部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部长和副部长由党中央或国务院任命,任期五年,连续工作两届不得再任。
第十一条部长、副部长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完成部的使命任务。
第十二条部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工作。
第二节办公室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部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由部长任命,负责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人事、财务、外事、文化、科技、合作、信息等专业科室,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办公室职能处室设立情报员、秘书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具体工作。
第三节人事处第十七条人事处负责部人事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运行。
第十八条人事处设立人事处主任,由副部长任命,负责人事工作。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五)有利于促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二)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三)不利于中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四)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五)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3.演出或展览场次;
4.往返国际旅费、运费、保险费、当地食宿交通费、医疗费、演出及展览场地费、劳务费、宣传费和生活零用费的负担责任;
5.价格、报酬、付款方式及收入分配办法;
6.违约索赔等条款。
(二)涉外商业和有偿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三)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等;
(四)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等;
(-)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
(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
(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同未建交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交流活动,须按审批程序,经文化部会同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 (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第三十三条 报文化部审批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须按审批程序,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报到文化部。
(二)在外期间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组织纪律;
(三)在外开展活动,须接受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的领导;
涉外十四条通则内容
涉外十四条通则一、概述涉外十四条通则是指中国政府对外交事务、外商投资、外国人在华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这些通则旨在促进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推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二、外交事务2.1 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2.2 外交关系•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2.3 外交手段•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和分歧•发表外交声明和谈判文件•参与国际会议和论坛三、外商投资3.1 投资环境•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投资3.2 投资准入•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简化投资审批程序•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3.3 投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和仲裁机制•鼓励投资者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四、外国人在华工作4.1 就业管理•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保护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权益•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和服务4.2 劳动权益•保障外国人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4.3 人才引进•鼓励外国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加强人才培养和交流合作五、其他涉外事务5.1 旅游与文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保护文化遗产和民族传统5.2 教育与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合作与交流•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学术研究与创新5.3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合作•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六、结语涉外十四条通则是中国政府在外交、外商投资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旨在促进对外开放,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推动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
这些通则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外事外联管理制度
外事外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外联管理工作,提高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水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保障国家利益和国际合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事外联管理指的是对外形象工作、外交交往、国际合作交流等相关工作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外事外联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开放包容,谋求共赢,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第四条外事外联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加强对外宣传,推动国际合作,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增强国家软实力。
第五条外事外联工作应当加强内外部的沟通合作,形成国内外两个大局的协调对接,实现对外工作的统筹谋划,并树立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外事外联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必须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流程合理,风险可控。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外事外联管理工作。
第二章外事外联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关系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际秩序,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按照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的文化政策,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传播正能量。
第十二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符合国际习惯,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十三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对外政策的宣传解释,遏制错误观念的传播。
第十四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形成对外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强化舆情监控,及时对突发事件作出反应和处置,保障国家形象。
第十六条外事外联管理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外事外联管理的组织和机构第十七条外事外联管理机构设置由国务院领导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外事外联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外事处、对外交流处、国际合作处、外国代表处等部门。
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提高交流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友好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所有对外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学术会议、访问学者项目、学生交流项目、合作办学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对外交流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友好、互利、共赢原则;(三)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原则;(四)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对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外交流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积极配合对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外交流活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交流计划: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对外交流活动计划;(二)项目申报:符合交流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对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三)项目评审:对外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四)项目审批:经评审合格的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五)项目实施:按照审批意见组织实施交流项目;(六)项目总结:交流活动结束后,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章交流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对外交流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术交流: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二)人才培养:开展学生交流项目、访问学者项目等;(三)科研合作:开展联合研究、合作攻关等活动;(四)文化交流:组织师生参加国际文化节、艺术交流活动等。
第九条对外交流方式包括:(一)直接交流:邀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举办学术会议等;(二)间接交流:通过网络、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学术交流;(三)合作办学:与国外高校开展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等项目;(四)学生交流:组织学生赴国外高校学习、实习等。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条对外交流活动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人员费用:包括国外专家、学者、学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二)会议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租赁、资料印刷等;(三)设备费用:包括投影仪、音响设备、翻译设备等;(四)其他费用:包括宣传、接待、保险等。
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
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向外国介绍中华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增进中国与外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对外(中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在文化领域开展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有偿、无偿和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含斗牛)、展览事项;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各类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含选美、模特)、艺术节以及其它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宜;政府间、部门间或民间提供或接受用于文化、艺术的物资、经济援助和捐赠,设立文化艺术基金和机构;加入或退出国际性、地区性文化艺术组织;属于对外(中外)文化交流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对外(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实施对(中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中外)对外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者资格的部门和个人,方可从事(中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六条:国家禁止在对外文化交流中进行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损害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宣扬伪科学和愚昧习俗、含有腐朽思想、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等内容的、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对外文化交流。
国务院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对外文化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外)(中对外文化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全国对外文化交流进行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制定全国对外文化交流的总体规划、动员组织协调对外资源,指导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文化交流活动;(三)办理政府间、部门间和与重要国际组织签定的文化合作协定、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计划;(四)规划、协调、审批出国举办大型综合性文化活动,以及参加国际文化会议、艺术比赛;规划、审批在华举办大事综合性文化活动,或邀请来华举办参加国际文化会议、艺术比赛;(五)审批80人以上(含80人)艺术表演团组出国或邀请80人以上(含80人)艺术表演团组来华演出项目(邀请来华在娱乐性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除外);审批120件作品(已定为文物的中国知名艺术家作品不超过80件)以上的艺术展览出国或120件以上外国作品的艺术展览来华展出、展销;(六)审批出国一级文物展品在120件(套)以内,或者一级文物展品在展品总数20%以内的文物展览;审批来华文物展品在120件(套)以内的文物展品;(七)审批中国与外国间的文化援助和文化捐赠;(八)审批外国驻华使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在其办公处所、住所之外举办、参与举办或与我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的文化活动;(九)管理我国在外国和外国在我国设立文化中心或类似机构。
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
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的一些重要方面,从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到进展监测和沟通,全面解析如何有效地管理跨国合作项目。
一、项目规划与准备项目规划是项目成功的基石,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中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可行的工作计划。
其次,我们还需要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机遇,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并确保项目的资源供给充足。
二、团队组建与角色分工一个成功的项目需要一个高效的团队来推动实施。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中,团队成员应具备跨文化交流和合作能力。
同时,我们需要明确每个成员的角色和职责,并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
只有团队成员明确分工并能相互合作,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资源调配与供给跨国合作项目管理中,资源调配与供给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我们要确保项目所需的资源(如资金、人力、技术等)能够及时供给并合理利用。
这就需要我们与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协商决策,并确保资源的合理调配。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项目实施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我们需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保持项目进展的透明性。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们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及时进行项目进展报告,以便项目管理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风险管理与应对措施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小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同时,我们还需要及时调整项目计划,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
六、沟通与协调沟通与协调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们需要建立多种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畅通和有效传递。
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合作伙伴保持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合作问题,并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七、文化差异与互相理解在跨国合作项目中,不同的文化差异可能会成为项目的一大挑战。
对外交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对外交流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国对外交流工作,促进我国国际交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的各级机构、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对外交流活动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和平发展。
第四条对外交流活动包括外交、外商、外文等各类领域,涉及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对外交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形象。
第六条对外交流活动中的机密信息和涉外事务应当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章外交规章制度第七条外交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对外政策和外交方针,积极推进我国对外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八条外交单位和外交人员应当遵守国际礼仪和外交惯例,维护我国形象和声誉。
第九条外交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外交素质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外交工作。
第十条外交活动中,遇到重大事件和复杂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遵循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外交活动中,应注意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能泄露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外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交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外交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外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外商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合作。
第十四条外商单位和外商人员应当遵守贸易规则和合同要求,维护我国贸易领域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外商单位应当规范经营行为,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信息,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六条外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商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能够胜任商务工作。
第十七条外商活动中,不得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商业活动,保持商业诚信。
第十八条外商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营风险的监控和控制,维护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章外文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外文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文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文化对外交流。
第二十条外文单位和外文人员应当遵守国际文化交流准则和规定,传播我国文化形象。
第二十一条外文单位应当提供优质、正规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广我国文化传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厅字[1993]30号颁布⽇期:1993-11-01执⾏⽇期:1993-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1⽇⽂化部关于全国对外⽂化交流⼯作归⼝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国外⼈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员和邀请外国⼈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归⼝管理职责(⼀)⽂化部负责全国对外⽂化交流⼯作的归⼝管理。
其职责是:1.执⾏中央的对外⽅针政策。
2.掌握和贯彻对外⽂化交流⼯作的指导思想。
3.研究和制定对外⽂化交流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对外⽂化交流计划。
5.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化交流事项。
6.协调和平衡各地区、各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作。
7.指导驻外使领馆⽂化处组的⼯作。
8.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执⾏对外⽂化交流政策和实施计划的情况。
9.查处或协同监察部门查处在对外⽂化交流⼯作中违反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事件。
10.就对外⽂化交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化部对外⽂化联络局是⽂化部履⾏上述职责的外事⼯作机构。
(三)各省、⾃治区、直辖市⽂化厅局在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管理本地区对外⽂化交流⼯作。
本地区对外⽂化交流项⽬和⼈员往来事项经⽂化厅局审核,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队各⼤单位、各⼈民团体(指有审批权的单位,下同),在⽂化部统⼀管理与协调下,按本办法办理本部门的对外⽂化交流事宜,或根据需要由⽂化部代办。
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的开展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和责任。
通过与国内外学校开展交流,学生可以增长见识、拓宽视野,提升综合素质,同时也为学校的国际化进程做出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对外交流活动,我校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第一,加强前期准备工作。
在开展对外交流活动之前,学校会与外方学校进行协商和洽谈,确定交流的目的、内容和细节。
同时,学校要求每位参与交流活动的学生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以确保学生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交流活动。
第二,制定明确的交流计划。
学校会根据交流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制定详细的交流计划,并将其分发给参与者。
交流计划包括行程安排、活动内容、参观学校和机构的安排等,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充分了解交流活动的安排和要求。
第三,确保师生的安全。
学校对参与交流活动的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人身安全。
学校会与外方学校建立应急联络机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学校会要求学生参加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注重文化交流。
在对外交流活动中,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文化素养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学校会组织学生参观当地的文化景点、参加传统活动,与当地学生进行交流和合作,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第五,加强师资培训。
学校会定期组织对外交流活动的带队教师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教学方法的更新、跨文化沟通技巧的提升等,以确保带队教师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学校还会邀请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和培训,提供跨文化交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加强与社会资源的合作。
学校会积极与当地社会资源合作,为交流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例如,与当地企业合作提供资助、与当地社团合作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等。
这样既能提高活动的质量,又能让学生体验到真正的跨文化交流。
第七,完善评估机制。
对外交流活动结束后,学校会根据参与者的反馈和评价进行总结和评估。
学校会对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27•【文号】文化部令第1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1997年6月27日文化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表演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马戏、动物表演、魔术、木偶、皮影、民间文艺表演、服饰和时装表演、武术及气功演出等交流活动。
本规定所称涉外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开展的各类美术、工艺美术、民间美术、摄影(图片)、书法碑贴、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以及专题性文化艺术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协定和合作文件确定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二)我国与外国通过民间渠道开展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三)我国与外国间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四)属于文化交流范畴的其他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
第四条有关文物展览对外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大局,服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宏观调控,行使下列职权:(一)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国家级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计划;(二)协调、平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工作;(三)批准或不批准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立项申请,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批准或不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中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或展览活动的申请;(五)认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及所属机构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的资格;(六)审核并认定全国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的经营机构的资格;(七)监督和检查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机构及活动情况;(八)查处重大影响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中的违法事件;(九)其他应由文化部行使的职权。
小学外事活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事活动的管理,提高外事活动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组织、参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师生互访、文化交流等。
第三条外事活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合规性;(二)注重实效,提高活动质量;(三)安全第一,保障师生安全;(四)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外事活动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校设立外事办公室,负责外事活动的具体事务,包括:(一)制定外事活动计划;(二)组织外事活动筹备工作;(三)对外事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督;(四)对外事活动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外事活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二)活动目的和意义;(三)活动参与人员;(四)活动经费预算;(五)活动预期成果。
第七条外事活动筹备工作应包括以下环节:(一)确定活动主题和内容;(二)邀请嘉宾和参与者;(三)安排活动日程和场地;(四)准备活动资料和设备;(五)落实经费保障。
第八条外事活动协调和监督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活动筹备工作;(二)协调活动参与各方关系;(三)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四)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外事活动成果总结和评估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集活动资料;(二)撰写活动总结报告;(三)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估;(四)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外事活动参与人员管理第十条外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具备与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参与外事活动的师生,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活动要求准时参加;(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活动;(三)尊重他人,维护学校形象;(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机密;(五)遵守活动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涉外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涉外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涉外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陆地、内水和领海以及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中方)同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外方)所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与之有关的研究、科技保护及其他活动。
第三条任何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都应当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全国考古涉外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考古调查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二) 考古勘探是指为了了解地下、水下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探测活动;(三) 考古发掘是指以获取考古资料为目的,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其他地下,水下文物进行的科学揭露、考古记录和收集文物、自然标本等活动;(四) 考古记录是指系统的文字描述、测量、绘图、拓印、照相、拍摄电影和录像活动;(五) 自然标本是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所获取的自然遗存物。
第六条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 合作双方共同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并组成联合考古队,由中方专家主持全面工作;(二) 合作双方应当在中国境内共同整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获取的资料并编写报告。
报告由合作双方共同署名,中方有权优先发表;(三) 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四) 合作双方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外方申请与中方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一) 合作意向;(二) 对象、范围和目的;(三) 组队方案;(四) 工作步骤和文物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五) 经费、设备的来源及管理方式;(六) 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法
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法一、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不仅有助于推动学校的国际化进程,增强学校的国际影响力,还可以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提高他们的跨文化交流能力。
二、建立国际合作交流部门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校可以成立专门的国际合作交流部门。
这个部门的职责包括与国外院校、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洽谈,安排学生交流项目,协助外籍教师招聘等。
通过建立专门的部门,可以形成明确的职责分工,提高对外交流的效率。
三、建立友好学校关系学校可以与国外的友好学校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
通过定期的交流与合作,学校能够互相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秀经验,推动教育的发展。
此外,学校之间的友好关系还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开展联合项目,促进学术合作等。
四、丰富的学生交流项目学校可以开展一系列多样化的学生交流项目,如短期交流、夏令营、学生访问、交换生等。
这些项目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不同国家的文化和教育模式,增强他们的跨文化交流能力。
通过与国外学生的交流,学生可以培养开放包容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的全球竞争力。
五、吸引外籍教师参与为了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学校可以积极吸引外籍教师参与教学工作。
外籍教师能够带来不同的教学方法和视角,丰富课堂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此外,外籍教师还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他们所教授的国家和文化,促进师生之间的跨文化交流。
六、开展国际学术会议学校可以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的学术专家、教育从业人员参与。
这样的会议可以促进学术研究的交流与合作,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
同时,学术会议还可以成为学生展示自己研究成果的平台,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七、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可以与国外院校合作开展办学项目,如双学位项目、联合培养项目等。
这样的项目可以为学生提供海外学习的机会,培养他们的国际化背景和多元化的能力。
通过合作办学项目,学校还可以借鉴国外院校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
涉外十四条通则内容
涉外十四条通则内容(原创实用版)目录1.涉外十四条通则简介2.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具体内容3.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实施与影响正文涉外十四条通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涉外行为,加强涉外管理,促进对外交往而制定的十四条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涉外十四条通则简介涉外十四条通则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涉外行为,加强涉外管理,促进对外交往而制定的十四条基本原则和规则。
这十四条通则涵盖了涉外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是中国对外交往的基本法规。
二、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具体内容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
2.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尊重各国的主权和独立。
3.坚持平等互利原则,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5.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
6.坚持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外部威胁。
7.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
8.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9.坚决维护我国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
10.深化涉外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工作水平。
11.严肃涉外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2.保护我国公民和机构在海外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13.加强与各国政党和政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14.积极开展国际友好城市工作,促进民间友好往来。
三、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实施与影响涉外十四条通则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涉外行为,加强涉外管理,提高对外工作水平,促进对外交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
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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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外文化交流组织者未经批准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商业性文化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在华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自行组织文化活动的;
/ (二)未取得在华就业许可证从事商业性文化活动的;
\、
(三)从事商业性文化活动不依法纳税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有涉外文化交流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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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协会工作制度
对外交流协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对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我国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经济合作和科技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合作共赢。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搭建交流平台,增进了解,促进友谊,推动合作,为我国的发展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总部设在我国北京市,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第六条协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七条协会设有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协会设有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在各自领域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三、工作内容第九条协会积极开展各类对外交流活动,包括:(一)组织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论坛、展览、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经济合作和科技发展;(二)开展国际间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三)组织我国公民赴国外进行访问、考察、学习和交流;(四)邀请国外有关人士来我国进行访问、考察和交流;(五)开展国际间的友好城市、友好团体、友好人士的交往与合作;(六)开展国际间的慈善、公益等活动;(七)开展其他有利于促进国际友好合作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协会积极宣传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介绍我国的文化、历史、风俗等,增进国外友人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了解和友谊。
第十一条协会加强与各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交流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协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明确交流目的、内容、对象和规模;(二)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主题、议程、预算等;(三)报理事会审批;(四)组织实施活动;(五)活动结束后进行总结。
学校对外交流方案
学校对外交流方案一、引言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学校对外交流成为提升教育质量和促进学校国际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学校可以增加学生的国际视野,加深对不同国家和文化的了解,促进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因此,制定有效的对外交流方案对于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对外交流目标在制定对外交流方案之前,学校需要明确对外交流的目标。
这些目标可以包括增进学生的语言能力、培养国际视野、推动学术研究合作等。
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对外交流计划。
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与外国学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是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重要前提。
学校可以通过参加国际教育展览、与海外学校签订友好协议等方式,与外国学校建立联系。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可以为学校提供更多的对外交流机会,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交流平台。
四、制定交流项目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交流项目。
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学术交流、文化交流、师生互访等形式。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兴趣,制定适合的交流项目,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机会。
五、规划交流时间和地点制定对外交流方案时,需要考虑交流的时间和地点。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课程安排,确定合适的交流时间。
同时,根据交流项目的不同,选择适合的交流地点,如外国学校、知名研究机构等。
六、确定交流方式对外交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学生互访、远程教学、在线交流等。
学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资源条件,确定适合的交流方式。
同时,学校还可以积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拓宽交流渠道,提高交流效果。
七、制定经费预算对外交流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
学校应制定经费预算,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
可以通过申请政府资助、寻找赞助商或者使用学校自有经费等方式,确保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学生培训在进行对外交流之前,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交流能力。
可以开设相关课程,组织模拟交流活动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和沟通能力,使他们在交流中能更好地代表学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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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文化交流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向外国介绍中华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增进中国与外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对外(中外)文化交流,是指中国与外国间在文化领域开展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有偿、无偿和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含斗牛)、展览事项;举办、参与举办或参加各类双边、多边、国际文化艺术会议、比赛(含选美、模特)、艺术节以及其它国际文化、艺术活动;文物和考古领域的往来事宜;政府间、部门间或民间提供或接受用于文化、艺术的物资、经济援助和捐赠,设立文化艺术基金和机构;加入或退出国际性、地区性文化艺术组织;属于对外(中外)文化交流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对外(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实施对(中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中外)对外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者资格的部门和个人,方可从事(中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条:国家鼓励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第六条:国家禁止在对外文化交流中进行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损害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宣扬伪科学和愚昧习俗、含有腐朽思想、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等内容的、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对外文化交流。
国务院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对外文化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中外)对外文化交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全国对外文化交流进行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制定全国对外文化交流的总体规划、动员组织协调对外资源,指导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文化交流活动;(三)办理政府间、部门间和与重要国际组织签定的文化合作协定、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计划;(四)规划、协调、审批出国举办大型综合性文化活动,以及参加国际文化会议、艺术比赛;规划、审批在华举办大事综合性文化活动,或邀请来华举办参加国际文化会议、艺术比赛;(五)审批80人以上(含80人)艺术表演团组出国或邀请80人以上(含80人)艺术表演团组来华演出项目(邀请来华在娱乐性演出场所的营业性演出除外);审批120件作品(已定为文物的中国知名艺术家作品不超过80件)以上的艺术展览出国或120件以上外国作品的艺术展览来华展出、展销;(六)审批出国一级文物展品在120件(套)以内,或者一级文物展品在展品总数20%以内的文物展览;审批来华文物展品在120件(套)以内的文物展品;(七)审批中国与外国间的文化援助和文化捐赠;(八)审批外国驻华使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在其办公处所、住所之外举办、参与举办或与我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的文化活动;(九)管理我国在外国和外国在我国设立文化中心或类似机构。
(十)认定对外文化交流中来华演出项目的中方组织者资格;(十一)审批应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或不批准的事项;(十二)审核与未建交国家或敏感、热点地区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十三)审核参加或退出国际文化组织;(十四)审核认为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重大对外文化交流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对外文化交流规划、计划;(二)审批本行政区域与外国友好省州、市县间文化交流活动与人员往来;(三)审批本行政区域80人以内(含80人)的艺术表演团组出国演出(杂技团组除外)和邀请80人以内(含80人)的外国艺术表演团组来华在本地区演出;审批本行政区域展品在120件(套)以内(含120件)、随展人员10人以内的艺术展览、展销出国和邀请展品在120件(套)以内(含120件)、随展人员10人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来华在本行政区域展出、展销;(四)审批协调本行政区域20人以内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出国进行为期不超过两周的访问、考察活动;审批邀请外国20人以内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在本行政区域进行为期不超过15天的访问、考察活动;(五)审批本行政区域文化艺术机构邀请外国艺术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来华合作,来华人数一次不超过15人且合作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六)审批本行政区域文化艺术机构与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机构、个人之间的文化援助和文化捐赠;(七)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领事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文化机构在其办公处所和住所之外举办、参与举办或与我有关单位(八)审批本行政区域其他涉外对口文化学术交流事项;(九)审批经纪机构申请对外文化交流中来华项目以外的组织者资格;(十)审批经营场所申请对外文化交流的组织者资格;(十一)审批在华外国人参加本行政区内组织的商业性演出活动;(十二)审核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事项。
第十条:审批涉及跨省市对外文化活动,活动首办行政区域应先期征求有关省市、直辖市意见,获得同意后方可行文批准。
第三章组织者资格认定第十一条下列部门和机构可以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一)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
前款以外的其他机构组织对外文化交流须按本条例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文化艺术经纪机构和演出、美术、展览等单位申请组织对外文化交流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二)有相应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三)有具备相应涉外文化艺术业务的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三条经营场所申请组织对外文化交流的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和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经纪机构(含演出、美术、展览等单位)申请组织对外文化交流中来华演出、美术、展览等项目的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认为合格的,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认为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经纪机构(含演出、美术、展览等单位)申请组织对外文化交流中来华演出、美术、展览等以外项目的资格,或者经营场所申请组织对外文化交流的资格,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认为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取得组织对外文化交流资格的机构实行定期审验制度。
第四章项目审批程序第十七条对外文化交流组织者应当在下列项目实施30日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组织的;(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组织的;(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四)邀请80人以上(含80人)外国艺术表演团组来华的营业性演出项目。
第十八条组织第十六条以外的项目,组织者应当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或审核。
第十九条组织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跨越出本地区区域,或者涉及、动用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团体、人员或物品,组织者须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解放军系统和全国性人民团体的同意并获得书面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需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外文化交流中涉及重大、综合、敏感的活动,组织者均须在意向性接触或洽谈之后报告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在按有关程序申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对外作出最终承诺。
第五章外国在华机构设立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在华设立文化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两国政府签署互设文化机构的最终协定后付诸实施。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允许利用境外资金来华合资或合作设立文化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演出、展览等团体。
第二十六条外国民间文化组织可以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境外资金来华合资或合作设立文化经纪机构、经营场所和演出团体,外国民间文化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20日内审核完毕,认为合格的报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认为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章活动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从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禁止伪造、变更、买卖或转让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项目批件。
第三十条对外文化交流组织者必须接受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财政、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卫生、检疫、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从事对外文化交流的出访团组或个人在外国期间应当遵守驻在国规定,不得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未满14周岁的艺术人员应遵从国际惯例,不得出国进行商业性或有偿演出活动;在校中小学生上课期间不得派出参加演出活动。
第三十三条邀请来华的外国文化艺术团组或个人不得从事与受邀目的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外国文化中心或外国民间文化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办公处所和住所之外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邀请在华外国人参加商业性文化活动,应当报在华外国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