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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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研究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自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首开先河,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案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其实质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大的不起诉裁量权。

这一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诉讼流向和实体处理,因而,如何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充分实现该项权力的立法价值,是必须面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听证审查制度设置的必要性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制度是在借鉴行政案件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现代法制提倡的公开及自然公正原则产生的;对于积累信息、综合双方意见以及交流各方看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种从程序性上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检察机关司法审查的透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设立听证审查制度相当重要。

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的一种事前救济,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司法改革本身的审慎态度。

对于符合一定要求设置的案件,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审查。

一方面通过听证的形式,使案件涉及到的各方参与人,分别从各自角度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交流看法,促进案件的科学、民主决策;另一方面同时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所谓“秘密办案”、“暗箱操作”、“一家独揽”等误解,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

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采用听证审查程序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有利于从侦查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了解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可改造程度、公诉的提起能否起到教育及遏制再犯罪的作用,综合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社会帮教组织代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习、单位、社区代表的参与,能够向各方客观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情况、平时表现情况等等,有助于针对具体情形提出非刑罚性替代措施。

浅析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运行机制

浅析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运行机制


未 成年 人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发展及 概念
助、 社 会 调查 、 行 为矫 正、 心 理 咨询 、 后续 帮教 等工作 机制 融入 该
工作机 制 中去 。在工 作制度 中明确考 察 、 帮教 、 后续 跟踪 等工 作 生 的刑 事 检察 活动 中, 开始试 行 一种 新型不 起诉 制度 , 即检 察机 由检察机 关牵 头 , 在 区司法局 、 区教 委 、 矫 正中心 以及北 京市青 少 关 在对 一 定事 项进 行综 合考 虑之 后对 本该 起诉 的轻 微犯 罪被 追 年法律援 助 中心 等单位 的大 力配合 下进行 工作 , 充分实现 附条件 诉 人作 出暂 时不予起 诉的处 分 , 同时检察机 关又 规定一 定期 限的 考 察 、 挽救 、 帮教 的效 果。 考 验期 , 视被追 诉人表 现 , 再 决定 是否对 其提起公 诉 的一 种制度 , 三、 检察 机关 附 条件 不起 诉 工作运 行机 制研 究 并 取得 了良好 的效果 。 2 0 1 2 年, 修 改后 的刑事 诉讼 法专 门规 定
关键 词 附条 件不起 诉 运行 机 制 检 察机 关 作者 简介 : 金朝 , 北 京市丰 台区检察 院 未成 年人 案件检 察 处 副处长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1 3 5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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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3 ( 中) ◆ 司 法 天 地
浅析检 察机关未成年 人附条件不起诉工
作运 行机制
金 朝
摘 要 本文 以检 察 实践为 例 , 通 过价值 分析 、 运行 流程 并 结合 实践案 例对检 察机 关 未成年人 附 条件 不起诉 工作运 行机 制 提 出对 策建议 。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

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是考察工作人员了解未成年的一扇窗。

那么,如何书写考察期不起诉思想汇报呢?这里,我想分享以下几点方法:考察期思想汇报是检察院社工等监管部门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这项任务的目的是监督未成年每月思想生活的工作执行情况,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工作进展情况。

同时,每月思想汇报也是犯错考察人员自我反思的一个重要机会,有助于他们检查自己的问题,修正自己的不足,提升工作能力,达到矫正罪犯、减少再犯率的目标。

检察院不起诉考察期每月思想汇报范文应注意要从实际出发,加威5067753(40元起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不起诉考察期规定代写出内容后抄写,更符合规定。

按考察期规定书写。

客观记录自己的生活工作情况和感受,不能夸大或缩小事实,只有真实客观地记录自己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评估自己的工作表现,并发现并改正不足之处。

思想汇报是一种个人反思和总结的方式。

它通过反思自身的思想、行为和成长,进一步提高自我认识和发现问题的能力,进而促进个人素质的提升。

而正能量的思想汇报,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撰写:1. 强调积极向上的态度在写思想汇报时,应该强调自己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心态,倡导自信、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引导读者产生积极的心理共鸣和情感共鸣,从而激发自身和他人的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2. 呈现具体事例的反思在思想汇报中,应该通过呈现自身具体的问题和反思,来增强可读性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帮助读者知道如何面对自身的问题和困难。

比如,可以分享自己的个人成长经历,分享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自己如何通过努力克服困难的过程。

办案检察官提示,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范文,社区检察院考察期每月思想汇报范文,我们在思想汇报中,作为一名考察未成年犯错人员,我深刻体会到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的成长和进步。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思考,使自己的工作更加有效和高效。

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思想汇报600字,不起诉6个月思想汇报总结,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我对此很惭愧。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总结5篇篇1一、背景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我校在这一背景下,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法治教育为先的原则,积极落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本报告旨在总结我校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上的成果和经验,以便更好地推动未来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开展情况1. 完善制度建设学校制定了一系列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流程。

成立了由校长牵头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学校还建立了与学生家庭的联系机制,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2. 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将法治教育纳入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法治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同时,还组织开展了“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邀请公安、司法等部门来校进行案例讲解和法治宣传,增强了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学校注重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活动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4. 深化心理辅导工作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心理辅导体系,配备了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

针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开展个案跟踪和干预,有效预防了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

5. 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学校严格门禁制度,加强校园出入管理。

完善了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加强了对校园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监控。

同时,还开展了安全演练和紧急疏散演练,提高了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工作成效1. 法治意识普遍提高通过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学生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全方位的预防工作,我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单位都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进行总结如下。

我单位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了相关工作人员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培训,我们深入了解了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保护方式,更加清楚了解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义务和规范。

在工作中,我们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严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单位建立了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机制,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我们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档案和台账,及时记录并反馈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我们建立了保护通道和举报投诉渠道,鼓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动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有效提高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我单位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社会各方联动,形成了多元共治的工作局面。

我们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学校的合作,共同建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作机制和协作机制,形成了合力。

在工作中,我们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养了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我们还组织了各类活动和公益项目,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成长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了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我单位不断完善自身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努力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水平。

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通过定期的工作检查和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和解决。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实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新刑诉法为加大保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2012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xx区检察院就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成功探索,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仍需厘清和解决,以保证该项制度充分发挥功能。

一、运行现状2018年至今,xx区院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33人,其中2018年18 人,2014年15人,2015年上半年5人,已做出不起诉决定19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人,目前有18人仍处于考验期内。

纵观xx区院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开展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居多,从触犯罪名来看,33人中,犯盗窃罪的21人,占比64%,犯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比30%,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悔改表现,通过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促使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案发后均能积极赔偿,全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三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33人中,在校学生23人,占比69.7%,其中16人重返校园,其他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也大多在考察期满后找到工作,顺利回归社会。

如夏某某在大专毕业实习期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在考验期内,夏某某能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现夏某某在某汽车修理店工作,并已成长为骨干力量,表现良好。

二、存在问题1、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不明显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案件,可见该两者都适用于轻罪案件。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通用8篇)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通用8篇)

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通用8篇)最新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通用8篇)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教育是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未成年保护工作总结和收获精选篇1为使学生懂法、守法,加强法律意识,一年来我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逐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积极开展宣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将我校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大学习宣传,我校结合《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学习,既掌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在此基础上,我们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规划。

学校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中,作为普法工作重点内容。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贯彻实施。

二是组织培训。

我们通过召开教师例会等形式,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理解该法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全体教师法律意识和水平。

三是搞好宣传。

为使该法深入人心,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宣传工作。

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横幅、黑板报、组织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办法,营造了良好的宣传学习氛围。

通过大力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教师和群众的法律责任意识,创造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重点,努力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一)确保未成年人能健康成长。

一是学校切实保障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6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6篇

中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6篇篇1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特别是在中学阶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尤为重要。

我校高度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本报告旨在全面回顾和总结我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一)完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

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法制教育1. 课程设置: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定期开展法制知识讲座,确保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2. 主题活动:组织开展了模拟法庭、法治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制意识。

3. 校外联动:联合社区、公安机关等开展法制宣传周活动,通过案例讲解、互动问答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

(三)强化心理健康教育1. 心理健康课程: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心态。

2. 心理辅导室: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为学生提供个体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

3. 家校合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1. 校园巡逻:加强校园安全巡逻,确保校园内安全有序。

2. 隐患排查:定期对校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校外管理:加强与校外环境的联系与沟通,对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预警和处理。

三、工作成效通过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我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心理健康水平提高,校园安全形势稳定。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通过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懂得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

2. 心理健康水平提升: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和个体心理辅导的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检察工作心得: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根据被暂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最后是否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就提起公诉。

附条件不起诉以刑罚目的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诉讼经济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论基础,具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及人权价值。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的背景下,不应仅考虑静态的制度完善,还要更多地关注动态的实现和保障机制,对此,可以通过设立“检察机关指导——帮教小组执行”的二元监督考察机制以及充分救济被害人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权利来保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制度良好运行。

附条件不起诉是刑事不起诉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学者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关注附条件不起诉。

实践方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地检察机关相继实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针对一些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一些地区也颁布了有关细则和办法,如《XX区人民检察机关实施暂缓起诉制度细则》、《XX省检察机关关于暂缓起诉的试行办法》等。

这些地方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的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各地适用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完善,实践操作较为混乱,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受到很多质疑。

201X 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章中得以确立,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和进步,受到广泛的关注。

现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国内长期以来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经验,是对现实探讨的立法肯定,也是对法律人积极探索有益法律制度的鼓舞。

附条件不起诉与其他不起诉不同,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存在意义,在我国的构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必将对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改革有重大影响。

当下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久,如何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良好运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进一步发展有重要意义。

2024年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总结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我国社会中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积极开展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本文将对这一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未来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首先,从宏观方面来看,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同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制定了相应的教育、保护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其次,从教育方面来看,学校、家庭和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社会化场所,学校教育在培养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学校纷纷加强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进行创新,使学生从小就具备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产生着重要影响。

因此,父母教育要注重培养孩子的自律能力、批判思维和社交能力,并严格约束孩子的电子产品使用时间,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和社交媒体,在虚拟空间中树立正确的自我形象。

社会层面上,社会机构和各类社团组织也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社会机构如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提供了各种文体活动和培训班,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充实的业余生活,锻炼了他们的身体素质和创造力,从而减少了犯罪的诱因。

此外,警察、检察院及相关社区组织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们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向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和安全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犯罪预防和处理方面,警察、检察院等执法机构从源头上切断未成年人犯罪链条,坚决打击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尽管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首先,我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中,要加强对孩子心理发展规律的研究和了解,根据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教育方案和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心得(9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心得(9篇)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心得(9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心得【篇1】我们幼儿园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幼儿园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做出表率。

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

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

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幼儿园、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3200字》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3200字》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综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并发现新的证据,依法追究刑事诉讼条件。

这是涉嫌保留起诉权的检察机关。

虽然这些刑法有一些争议,但主要是因为对证据的评估和法律后果的审查。

相对不合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调查结束后,起诉案件起诉,嫌疑犯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按照规定刑法可以决定不依法起诉根据不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

前两天,检方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更有争议,还有更多的问题。

在有条件的材料被理解之前,有必要区分上诉条件和不起诉的条件。

这两个是检方的检察机关,通常在起诉后获得。

检察院有权就是否起诉问题作出决定。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将现行法律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通常不被起诉,通常附加条件不适用于小案件,不得在额外条件下起诉。

第二,在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通常不允许提起起诉的决定,除非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其效力具有最终性质。

如果少年不符合案件的条件,将被撤销起诉权,起诉将被起诉,其效力具有终极性。

第三,这两个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是不同的。

相对不起诉是针对所有嫌疑犯,不起诉的条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嫌疑犯。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发展1.实践探索从我国地方每个层级的检察机关单位的实践改革来看,用这种从下到上的方式展开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不必发起诉讼的相关制度的研究。

面临为数不多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现在的犯罪现象不断增加的现状,我国亟待研究出积极而且能够有效应对的措施对这种现状进行解决,让检察单位探寻发起诉讼的具体方式。

未成年嫌疑犯在1992年,同时3个月的侦查,本期间规定的期限,少年犯罪嫌疑人服从法律,表现良好,人民检察院决定其豁免权。

摘要创新实践探索了一种非常积极的社会效应,在2002年的抢劫案件中,检察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

2004年,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设置了一定的时限,并规定应终止调查,不违反任何条件。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的检察机关社区帮教责任欲言又止。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作为一项新型的司法性工作,应当是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对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其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与社区矫正具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明确检察机关为社区帮教的责任主体,司法行政部门为协助主体,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兼具强制性和教育性的社区帮教体系是重要趋势。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272条首次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考察期限、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限内接受良好的社区帮教能够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然而,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作为一项新型的司法性工作,性质不明、依据不足、主体不清、模式不一等问题困扰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本文以XX市检察院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帮教工作为视角,探析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社区帮教模式。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社区帮教工作性质在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司法实践中,社区帮教作为一项创新工作业已被各地检察机关所效仿。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对于帮教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以及具体的内容等在认识和运用上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存在两种定性:一种定性为社区矫正,具体根据201X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和管理;第二种定性为社区帮教,即借用社会的力量,对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

社区矫正和社区帮教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其适用对象很明确的,仅限于该五种人员,且司法部曾对《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答复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不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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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情况(最新)X年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X市两级检察机关共计受理未成年人案件68件121人,目前办结41件64人,其中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7件17人,占比17%,从X市两级检察机关适用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的适用程度不高。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运行现状(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从X年1月至X年10月期间,X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启动附条件不起诉7件17人,年均3.5件,从各区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每个县区院平均每年均不超过2件,可以发现数量极少。

两级检察机关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本就不多,而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案件的比例更加低。

(二)案件罪名较为集中从全市两级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犯财物等方面。

从具体罪名来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而且这几类案件在量刑方面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条件。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存在问题(一)适用条件有待进一步量化刑事诉讼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不仅在罪名、刑期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还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但是仅仅依靠是否有“悔罪表现”来衡量是否适用这一制度,过于简单,也缺乏具体的立法标准,在适用条件方面,主要是需要完善主观条件和程序条件。

1、对悔罪认定标准过于笼统。

就主观条件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悔罪表现,但是具体是什么样的“表现”才能认定为悔罪表现了,立法语焉不详,给司法操作带来困难。

基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主要是以是否有涉案未成人的悔罪书和是否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作为衡量因素,但是仅仅以这两点来认定被告人是否有“悔罪表现”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悔罪书有可能是在其辩护律师或者家长的指导下以“虚假悔罪”来换取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承办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其是否是真心悔过。

2、与相对不起诉竞合时适用位阶不明。

当前司法界对于这种情形的案件处理,没有统一明确标准,在实务运行中,仍然会存在困惑和混乱。

如2011年9月,曾某某、江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诈骗团伙成员在租住房屋内分工实施电信诈骗。

江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等人拨打诈骗电话,按照骗取金额的10%给付工资。

在此案中对未成年人杨某某是否适用不起诉制度以及适用何种制度方面,在检委会讨论时,大家各执一词。

有的检察官认为涉案金额较小,案发后杨某某及时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直接对其作相对不起诉;也有检察官,杨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共犯较多,且为外来务工子女,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则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为了确保不起诉可以收到良好的诉讼效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符合实际。

事实上,两者在适用的过程中各有利弊,相对不起诉的社会教育效果不明显但是其诉讼周期较短,它可以使涉案未成年人尽早摆脱诉累。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虽然有利于涉案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但是还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考验期之后才能确定其是否终结诉讼程序。

3、适用罪名方面过于狭窄。

我国法律将该制度限制适用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且信息化和网络化越来越普及,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罪名也不仅仅局限于盗窃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开始向着高科技、智能化、成人化方向发展,如信用卡诈骗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发展。

(二)监督体系机制尚需完善1、事前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由于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型地案件,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特别是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肯定会引起被害人的不满,甚至会引起被害方上访、闹访等危害社会稳定等情况。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之前,要听取相关办案单位和被害人意见,因为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的裁量权,即使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也不一定起诉。

2、内部监督机制缺失。

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两种方式对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即上级检察机关监督和办案单位内部监督。

目前,法律规定了对适用该制度不服的一些救济途径,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或者申诉。

但是这种救济形式太过单一,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做出要经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和考察以及考察后的意见方面几乎都是由承办检察官独立决定,没有其他措施来监督检察官,此时的监督缺少透明性。

3、外部监督措施力度不大。

外部的监督方式有很多种,如群众监督、人大监督等。

外部监督有三个层次,即党的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普遍寻找接受监督的渠道不通畅、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等问题,虽然检察机关设置了控告申诉部门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但是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而且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该制度适用的监督只有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的监督,被害人若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诉,但是监督途径仍然过于单一,没有其他形式的监督,建议可以引进外部监督,如引进人民监督员制度。

此外,在前面的讨论中也提到过,实际上目前的监督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制约效果不明显,这样实际上不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开、公平以及透明原则。

(三)社会配套体系不完备1、司法资源有限。

与直接审查起诉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案件要牵扯的精力更多,而且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都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很难抽出多余的时间对涉案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定期开展帮教考察等内容,这样承办人为了减少诉讼程序,更愿意直接起诉,这实际上是不符合立法初衷的。

2、缺乏专业型的办案能手。

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法学专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是没有对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相关学习,虽然检察机关也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承办人提供了学习心理学知识的平台和机会,但是毕竟资源有限,涉猎的范围也有限。

如以X地区为例,共计有5个基层检察院,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人员仅有7位,且由于人员调动原因,目前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人员仅有3名有心理咨询师资格。

3、配套机制不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制度,现有法律虽然设置了涉案未成年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但是内容较为笼统概括,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很强的针对性,尤其是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帮教这一块缺少针对性较强的机制,在社区矫正方面也缺少相关支持机制,因此很难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真正作用。

4、社会支持体系缺乏。

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缺少帮教机制的现状,这很容易造成未检工作的片面化、局部化,若是检察机关过多地开展相关的考察工作,越位是不可避免的,这不利于敦促政府转变职能。

检察机关也不像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设有专门的基层站所,因此在实施帮教过程中,缺少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社会支持体系不健全,这就使得办案检察官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帮教工作经常流于形式。

三、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1、进一步明确“悔罪表现”的范围。

如何认定“悔罪”是当前司法实务的一大难题,由于当前的法律对“悔罪表现”并没有做具体的细化,因此承办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是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反思自己行为的程度等方面来作为标准,为其表现提供参考,但是对于“悔罪”的认定只能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行为表现来判定,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能否正确作出决定对承办人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将“悔罪表现”的标准内容进行细化。

2、明确与相对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的设置彰显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性,其目的是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种特殊的保护性处分,通过设立一个暂缓起诉的考验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正。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并不排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两者在适用上并不存在互斥关系,而是优先适用哪一个的关系,在适用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选择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发展的制度。

一般来说,要是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改造方面而言,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首选。

3、适度扩大罪名范围。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来,有许多法律条文都体现了我国的刑事政策,如刑法第72条对未成年人罪犯额外加了一条特殊的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

我国在正式确立该制度之前,为了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立法上采取了保守的态度,将较少的案件纳入适用范围,是符合当时的立法背景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一步扩大适用罪名范围完全符合当前改革方向。

(二)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体系1、完善监督审查体系。

一要设立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办公室。

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专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实行捕、诉一体化模式,而且定期对办理未成年人件的检察官进行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要设立事前听证程序。

虽然这一决定的做出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但是还不够公开透明。

因此,笔者建议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形来组织案件当事人及人民监督员、办案机关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三要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关系人的救济途径。

一方面增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对不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异议权;对适用该制度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撤销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

针对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要是未被采用,建议采取引进外部监督或者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监督的形式,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被滥用。

2、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由单位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对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引进人民监督员监督,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法学专家和人民监督员一起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说理水平,实现透明司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考察机制1、完善机构设置。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联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关的教育机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等资源,建立社会救助和教育体系,共同来完成监督帮教工作,即由检察官、家庭、学校、社区以及社会培训机构关爱教育“五位一体”的帮教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作为监督考察的主导机构,负责整个监督过程。

2、健全考察制度。

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帮教内容,继续探索新机制,丰富帮教内容,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情节轻重程度,增加相应的帮教内容,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警示教育、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心理疏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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