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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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

FWZN-XXXX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发布××××-××-××实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代码:三、中介服务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进行基坑开挖深度七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当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内容。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五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土资规〔20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行单独评估和分区评估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

四、中介服务范围根据国家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2016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地面沉降、地基变形、边坡失稳、砂土液化、水土突涌、岸带冲淤、浅层天然气害等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

五、中介服务对象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第一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须知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二、依据(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发〔2004〕149号);(三)《关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环文[2004]28号);三、办理方式一级评估报告向省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向市局备案,三级评估报告向所在区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在思明、湖里区的直接向市局备案)。

项目建设所在地跨越两个及其以上不同行政区的评估报告,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受理条件(一)一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二)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员的资格。

(三)评估工作单位在提交评估成果之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和专家个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专家组成员组成:一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5名、二级评估报告原则上为4名、三级评估报告3名专家。

专家应具有的条件:①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②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写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③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聘请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凡属评估项目承担的工作单位或与本评估项目有关的人员(含离退休),不得聘为该项目评估报告(说明)书的评审专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工作单位在30日内按照规定到项目建设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11.06•【字号】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施行日期】200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环字(2000)473号2000年11月6日)各区县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地质灾害管理办法》和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平原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征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上的或非易发区内征地面积大于10公顷(含10公顷)并位于活动断裂带之上的建设项目,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山区(含山前地带):线性工程(铁路、区县、市、国家级公路,大型输水、输气管道等)、城镇(村)新区和居民区建设,集中供水水源地、水利工程等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凡属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可不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建设单位应将评估报告送交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环境管理部门,由其组织审查认定;不做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到地质环境管理部门填写认定表(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外)。

附件:北京市具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略)北京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暂行)一、总则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结合北京地区一年来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的实践,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

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 139-2003

ICS 13.340.99P13备案号:14128-2003DB 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139-200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2003-10-10 2004-01-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为新编标准。

本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和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环境检测总站、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市煤炭学会、重庆时乐浦地质灾害防治咨询设计事务所、重庆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总公司、重庆市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先孚、任幼蓉、黄家愉、方玉树、吴庆璞、黎力、江景雄。

目次前言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定义和符号3.1 术语和定义……3.2 符号……………4 总则………………4.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4.2 不良地质现象及斜(边)坡的调查分析5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5.l 一般规定…………………………………5.2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5.3 分区评价…………………………………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6.1 一般规定…………………………………6.2 评估分级…………………………………6.3 评估要求…………………………………6.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7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7.1 一般规定………………………………7.2 评估分级………………………………7.3 评估要求………………………………7.4 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及综合评估………8 评估(评价)成果整理…………………8.1 一般规定………………………………8.2 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报告……8.3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4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录A(规范性附录) 评估(评价)工作程序附录B(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附录C(规范性附录)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附录D(资料性附录) 矿山开采地表移动变形参数求取方法附录E(资料陛附录) 地质灾害登记表……………………本标准条款表述所用助动词说明………………………………图A.1规划用地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程序框图图A.2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图A.3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框图…………表1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表3 降水量指数取值表………………………………表4 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级别与易发程度指数对照表表5 用地规划建议……………………………………表6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7 建设工程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表8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9 建设工程用地适宜性……………………………表l0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步分级…………表11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分级…………表12 采矿影响程度划分……………………………表13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表14 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划分…表15 矿山开采适宜性………………………………表16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分区图中各区代号和面色表B.1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C.1 矿山生产规模划分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作者:毛俊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04期摘要:本文作者长期从事地质灾害勘查、评估、设计和治理工作,通过总结长期一线工作经验,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几条原则,并提出了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和范围的几点方法。

关键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范围方法0 引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1 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要求的内容,做出概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2 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

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

地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69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1.1分级评估、备案的原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省口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备案;二级评估应有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估报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参照一级评估耍求的内容,做出槪略评估,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1. 2就髙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同一区段内有多种地质灾害共存时,按就大不就小、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危险性级别。

如果在同一区段同时存在弱发育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中等发育滑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强发育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评估原则,将该区段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土地适宜性差。

1. 3分区段评估的原则依据评估区段地质环境条件差异和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危险程度以及拟建工程的特点,将评估区划分为若干个危险性程度不同的区域。

将不同的评估区段按照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承灾对象的价值,可移动性等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等、小三级,并按区段对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将评估区段划分为适宜性差、基本适宜、适宜三级。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DZ0245-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0245—200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1 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3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2 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3 总则3.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及特殊性岩土(含湿陷性黄土、红粘土、软土、多年冻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变形灾害等。

3.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视建设项目的特点,并考虑所处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加以分析确定。

3.2.1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面积内,则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3.2.2若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用地范围,则应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3.2.3建设用地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3.2.4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山地丘陵区,评估范围应以相对路线两侧第一斜坡带为限;穿越线路的冲沟,以其汇水范围为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1.范围1.1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3.1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今第39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 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DZ/T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3 术语、定义和符号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3.1 术语和定义3.1.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滑坡 landslide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危岩 dangerous rock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崩塌 rock fall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严重威胁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资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地质灾害资质的分类和等级地质灾害资质主要分为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危险性评估资质主要用于评估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甲级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丙级资质单位则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勘查资质用于对地质灾害的地质条件、形成机制等进行勘查研究。

甲级勘查资质单位具备承担各类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能力;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

设计资质是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工作。

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单位通常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

施工资质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甲级施工资质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

监理资质则是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甲级监理资质单位能够承担各类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中型及以下规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单位主要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

二、地质灾害资质的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资质的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是人员要求。

不同等级和类型的资质对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职称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甲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名;乙级危险性评估资质要求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 名。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DB11_T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

ICS 13.200A75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93—20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Technlcai Code for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2012-09-27发布2013-01-01实施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基本要求义 (3)4 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 (5)5 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 (21)6 评估报告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24)附录B(规范性附录)北京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25)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面沉降估算 (28)附录D(资料性附录)活动断裂的调查 (30)附录E(资料性附录)滑坡调查、分类及评价 (31)附录F(资料性附录)泥石流的调查与评价 (37)附录G(资料性附录)不稳定斜坡的调查与评价 (41)附录H(资料性附录)评估报告 (4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北京市地质研究所、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峰、叶超、张建青、韦京莲、化建新、孙毅、刘德成、李燕飞、杜涛、陈昌彦、张长敏、张建国、唐荣余、贾三满、高文新、覃祖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定、地质灾害的现状与预测评估、综合评估与适宜性评价、评估成果。

本标准适用于进行城镇(村庄)、开发区、厂矿规划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沉降、活动断裂、地裂缝、砂土液化、崩塌、滑坡、泥石流、不稳定斜坡、采空塌陷、岩溶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分级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第八条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三)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四)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4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评估目的与范围1.1 目的1.2 范围2. 评估依据2.1 法律法规2.2 技术规范2.3 其他依据3. 评估内容3.1 地质灾害类型识别3.2 地质灾害成因分析3.3 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3.4 地质灾害风险等级划分3.5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4. 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4.1 评估方法4.2 技术路线5. 评估工作时间与进度安排5.1 工作时间5.2 进度安排6. 评估费用与支付方式6.1 费用6.2 支付方式7. 评估成果交付7.1 成果形式7.2 交付时间7.3 交付方式8. 质量保证8.1 质量标准8.2 质量控制措施9. 保密与知识产权9.1 保密义务9.2 知识产权归属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2.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2.1 生效条件12.2 变更程序12.3 终止条件13. 合同的履行地点与履行方式13.1 履行地点13.2 履行方式14. 其他约定14.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评估目的与范围1.1 目的本合同项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旨在为委托方提供关于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详细评估报告,以便委托方能够充分了解地质灾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2 范围评估范围包括委托方指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评估工作将涵盖对该区域地质灾害类型、成因、危害性、风险等级的全面分析,并提供相应的防治措施建议。

第二条评估依据2.1 法律法规本次评估将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2 技术规范评估工作将依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GB/T5048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以下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三)具有与从事的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其中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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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81—2012
5 基本规定 5.1 评估程序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应按框图1执行。
接受评估委托
建设和规划项目初步分析及现场踏勘
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
建设和规划项目工程分析
划分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编 制评估工作大纲
地质灾害调查 地质灾害类型确定及评价要素选取
现状评估
预测评估
综合评估 防治措施
DB33/T 881—2012


本规范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规范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浙江华 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蒋建良 李 炜 蒋欢明 张上麟(以下按姓氏笔划) 吕永进 孙乐玲 邵再良 郑束宁 赵建康 龚新法 崔锦梅
结论与建议
提交报告或说明书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5.2 评估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范围, 应根据建设工程或规划项目特点、 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 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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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81—2012 ——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的,则以用地范围为界; ——重要的线状建设工程,以线路两侧扩展 500m~1 000m 为限; ——在山区和丘陵地段,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有地质灾害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除地面沉降外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 发展和可能影响的整 个范围。 5.3 评估级别 5.3.1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项目重要性,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见表 1。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项目重要性 重要项目 较重要项目 一般项目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 杂 中 等 简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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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标准范围规定哪些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企业资
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标准范围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单位资质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单位资质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单位资质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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