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登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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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与登记制度
02
登记制度基本原理
登记制度概念及功能
登记制度概念
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指国家专门机 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 于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事实 。
登记制度功能
明确物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 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 经济秩序;提供社会公信力,促 进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
登记制度历史与发展
古代登记制度
登簿
经审核无误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 具登记证明。
发证与归档
发证
申请人凭登记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归档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以 便日后查阅和管理。
04
不动产权属登记类型及内容
初始登记
定义
初始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进行 的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房屋所有 权初始登记。
仲裁和诉讼途径
要点一
仲裁
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 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点二
诉讼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不动 产权属争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选择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 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 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明确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的职责和权限,规 范登记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监督和追责
建立健全登记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违 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推进电子化、智能化改革进程
推进电子化登记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电子化操作和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便捷性。
不动产登记实务PPT课件
收件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
23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
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内容
权利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提示的事项 如异议、补证或换证 等
.
8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工作原则
保护权益 严格管理 方便群众
统一登记原则 合法登记原则 申请登记原则
属地登记原则 稳定连续原则
.
法律原则
9
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
10
不动产登记程序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7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1.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3.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
、面积等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
23
不动产登记类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适用场景
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 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 木等定着物。
.
5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由谁进行 登记
登记什么
.
6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部门 人
第6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 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 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 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登记内容
权利信息 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 型、内容、来源、期限、 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提示的事项 如异议、补证或换证 等
.
8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工作原则
保护权益 严格管理 方便群众
统一登记原则 合法登记原则 申请登记原则
属地登记原则 稳定连续原则
.
法律原则
9
02
不动产登记程序
.
10
不动产登记程序
第11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 技术培训。
重要变化:登记机. 构是部门,不再是人民政府。
7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权利登记PPT课件
承 包
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经
营
权
登
记
-
30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5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
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土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
地
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承
包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
-
14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细化落实《物权法》第136条分层设立精神
-
15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为申请;
所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
有
权
经济组织申请。
登
记
-
8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一)土、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集
(三)其他必要材料。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
9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
-
18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0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ppt课件
房地产权2 (FDCQ2)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单元基本信息
标识码 (BSM)
抵押权 (DYAQ)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查封登记 (CFDJ)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预告登记 (YGDJ)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BSM
权利人 (QLR)
权利标识码 (QLBSM)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层 (C)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户 (H)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宗地标识码 (ZDBSM)
逻辑幢标识码 (LJZBSM)
层标识码 (CBSM)
房地权利核心逻辑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JSYDSYQ)
界址线 (JZX)
宗地标识码 (ZDBSM) 起始点标识码 (QSDBSM) 终止点标识码 (ZZDBSM)
环序 界址序号
界址点 (JZD)
标识码 (BSM)
房地不动产单元逻辑关系
自然幢 (ZRZ)
标识码 (BSM) 宗地标识码 (ZDBSM)
宗地基本信息 (ZDJBXX)
标识码 (BSM)
逻辑幢 (LJZ)
不动产库 • 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库核心对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 人
自然幢/
房
户
屋 构筑物
森林、林木
其他定着物
定着物
宗地 宗海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法定事项
自然人 法人
6
两个常量
权利类型
4 3 4
登记类型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单元基本信息
标识码 (BSM)
抵押权 (DYAQ)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查封登记 (CFDJ)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预告登记 (YGDJ)
不动产单元标识码 (BDCDYBSM)
BSM
权利人 (QLR)
权利标识码 (QLBSM)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层 (C)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户 (H)
标识码 (BSM)
自然幢标识码 (ZRZBSM) 宗地标识码 (ZDBSM)
逻辑幢标识码 (LJZBSM)
层标识码 (CBSM)
房地权利核心逻辑关系
建设用地使用权 (JSYDSYQ)
界址线 (JZX)
宗地标识码 (ZDBSM) 起始点标识码 (QSDBSM) 终止点标识码 (ZZDBSM)
环序 界址序号
界址点 (JZD)
标识码 (BSM)
房地不动产单元逻辑关系
自然幢 (ZRZ)
标识码 (BSM) 宗地标识码 (ZDBSM)
宗地基本信息 (ZDJBXX)
标识码 (BSM)
逻辑幢 (LJZ)
不动产库 • 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库核心对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 人
自然幢/
房
户
屋 构筑物
森林、林木
其他定着物
定着物
宗地 宗海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法定事项
自然人 法人
6
两个常量
权利类型
4 3 4
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讲解PPT课件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 “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 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 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 (property)。
(二)到底什么是物权?
直接出售给他人的自由。 原始人:不容他人染指的机会。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或依 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是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应该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 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指所 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 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等各种性质 的财产所有权都是产权。
其次,产权还包括与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 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 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 在他人的物上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房屋自然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
2. 限制查询的信息——原始登记
产权人或其委托人 房屋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 法和限制
1.允许查询的主体
自己查、委托代理人、登记代理结 构查
2.查询要求
3.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物权内容。
(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 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 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 (property)。
(二)到底什么是物权?
直接出售给他人的自由。 原始人:不容他人染指的机会。
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或依 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是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为请求权
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应该是指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 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首先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指所 有权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 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等各种性质 的财产所有权都是产权。
其次,产权还包括与所有权有关 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 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 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非所有人 在他人的物上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房屋自然状况 房屋权利状况
2. 限制查询的信息——原始登记
产权人或其委托人 房屋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 国家安全、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 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 法和限制
1.允许查询的主体
自己查、委托代理人、登记代理结 构查
2.查询要求
3.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物权内容。
(三)不动产登记的机构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课件
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位房屋买卖
房屋登记类型
4
商品房办证
5
个人房屋买卖
6
房屋赠与
7
房屋继承
房屋登记类型(流程)
2 转移登记 8 9
拆迁交换 商品房贷款后办房证
在《房屋登记办法》四
10
夫妻间房产转移(婚前个人房 产)
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
11
离婚析产
12
优惠售房
实际工作需要,细化至
13 3 变更登记 14
房屋坐落变更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变更
序号 1 2 3 4 5
合计
类型 总登记 初始登记 注销登记 其他登记 变更登记
细化类型数量 6 21 5 7 38 77
PPT学习交流
8
三、资料移交——当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面临的现状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 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 产登记机构。
六大类24小类常用登记
15
婚内房产加名
16
两证抵押
类型。
4 抵押登记 17 18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注销
19
商品房预告登记
5
预告登记
20 21
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22 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PPT学习交流6
注销登记
23 24
房屋灭失登记 丢失补证
7
二、制定工作流程
土地登记类型
原土地登记类型在《土 地登记办法》五大登记 类型的基础上细化至77 种登记类型。详详见表 二
三、资料移交——五大方法解决资料逐步移交问题
0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ppt课件
不动产库 • 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库核心对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权利 人
自然幢/
房
户
屋 构筑物
森林、林木
其他定着物
定着物
宗地 宗海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法定事项
自然人 法人
6
两个常量
权利类型
4 3 4
登记类型
100 100 200
数据整合形成哪些数据
地役权登记 权利人
异议登记 抵押登记
境界与政区
宗地
宗海
行政区
宗地基本信息 宗海基本信息
行政区界线
界址线
用海状况
行政区注记
界址点
用海用岛坐标
地籍区
注记
地籍子区
建筑物
自然幢 构筑物
定着物
点状定着物 线状定着物 面状定着物
栅格要素
栅格
中间标准内容简介
不动产单元
权利
逻辑幢 层 户
单元变化情况
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 房地产权(项目内多幢房屋)项目 房地产权(独幢、层、套、间房屋)
存量数据整合建库做什么 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怎么做
两种模式
普通模式 汇交数据包模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存量数据建库的一般过程
土地数据
整合建库系统
不动产 整合库
转换输出
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
房产数据
程序抽取 分析报告
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
登记 权籍系统
不动产登记 数据库
13
土地数据整合过程
创建 整合库
导入地籍区划 导入宗地图形
• 2、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 等方法,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制度
,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
03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
性,防止信息泄露和被攻击。
05
不动产登记的实践应用与 发展趋势
不动产登记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01
02
03
确权依据
不动产登记是司法机关确 认物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有助于解决物权纠纷,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
领取证书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领取不动产权证 书或证明。
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等 。
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 缴纳相关费用。
缴纳税费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接受审查
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核实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查验买卖合同或 抵押合同的真实性等。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开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方便公众查询,提高不动产 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公正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信息的真实 性和公正性。
便民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权 利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02
信息透明度不足
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实现全面公开,查询难度大,导 致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对策建议
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
通过立法确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范围,明确职责和权利,解 决分散登记的问题。
规范登记程序
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操作规范,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降低错误和遗漏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实务ppt课件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等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关的缴纳 凭证。
不动产登记类型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收件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3.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36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适用场景
不动产登记类型
46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场景
互换、土地调整等
收件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 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3.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
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4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收件材料
1.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3. 分割、合并协议; 4.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 其他必要材料。
1. 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4.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5.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7.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类型
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收件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3. 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36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适用场景
不动产登记类型
46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适用场景
互换、土地调整等
收件材料
1. 不动产权属证书; 2. 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3.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
料;
不动产登记类型
4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收件材料
1.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2.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3. 分割、合并协议; 4.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5.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 其他必要材料。
1. 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 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4. 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5. 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 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7. 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类型
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收件材料
1. 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3.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4.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5.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6. 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
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 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 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 生物权效力。”这就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 预告登记的概念。
二、预告登记的类型和作用 预告登记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 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 行预告登记;二是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 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 1、保护真实的权利人。 2、警示功能。 3、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二)异议登记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 在错误。 2、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3、在提出异议登记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 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为其 办理异议登记。 4、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 院起诉。
2005年1月22日,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 年 月 日 议一份,约定: 议一份,约定:由刘荣一次性补偿顾强房屋价款 14000元,顾强保证在颁发房产证时直接将房屋 元 过户给刘荣。 过户给刘荣。2007年,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顾 年 镇政府颁发房产证时, 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 强没有按约将房产证直接过户给刘荣,而是办在 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 了自己名下。刘荣得知后,要求顾强按约协助办 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 理过户手续,刘荣愿意承担过户费用,而顾强却 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找出各种理由进行推脱,于是刘荣决定用法律的 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 江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顾强提出,虽然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 自己签订协议买卖房屋是事实,但是家中其他成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 员都不知情,所以签订协议应视为无效,他要求 收回该房屋。 收回该房屋。
不动产登记讲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
7.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地役权取得原因和方式发生 变化。如通行改为通水、无偿利用改为给予一定 补偿等。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共有权利,共有人未改变, 共有方式发生变化,如共同共有经协商改为按份 共有、按份共有经协商改变共有份额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 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不动产登记制度
1.我省的不动产登记不包含第(七)项海域使 用权。
2.按照《物权法》的权利体系,登记的不动产 所有权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登记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填写权利性质。
不动产登记制度
3.按照《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体系,登记的用 益物权有五种(包含海域使用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三)转移登记 主要是指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 项中,不动产权利归属发生变更以及其他法定事 项同时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要求
国务院要求: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 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 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 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 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 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 孤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 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将土地、房屋、林木统一作为不动产进行登记, 从“物”的角度不再区分为三类。不再有“土地 登记”、“房屋登记”、“林木林权登记”,只 有“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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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
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
登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
记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类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建登记
2021
不
动
条产 例权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的利
基本制登 记
度 构 架
2021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
1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集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
2021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1
(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
(二)应提交的材料:
集
体
(1)不动产权属证书;
土
地
(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所 有 权
(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同意的材料;
登
(4)其他必要材料。
记
2021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
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021
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 记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 记
不
动 条产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6 海域使用权登记
例权
的利 基本制登 记
3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 7
度 构
4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体现“一体登记”原则
2021
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2021
✓——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 ✓ 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 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 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 而进行的登记。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变化的;
型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
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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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界定及适用 ✓ 指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 移而进行的登记。
2021
✓——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明确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的关系。 ✓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 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 登 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 记 次登记。 类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 型 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体 土
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
地 为申请;
所 有
(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
权 经济组织申请。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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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集 (三)其他必要材料。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第三部分 不动产登记实务
第二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以权利为线索、 以形态为补充 ✓ 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 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 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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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1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集 体 (三)其他必要材料。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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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
条产 例权 的利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基本制登 记
度
构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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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
有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一、适用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登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记 (三)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类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型
注意: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登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记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类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
型 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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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界定及情形适用 ✓ 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