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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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通政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规〔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2020年7月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到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加速发展一批具有自主核心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强、发展后劲大且前景广阔的科创型企业,努力把南通打造成新兴科创名城,为南通高质量发展积蓄新动能。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达到500家、100家、10家。

二、认定标准科技创新型企业标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500万元以上。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标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4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3000万元以上或估值达1亿元以上。

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标准: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市场认可度高;近两年企业累计研发费用占累计营业收入比达到5%以上(软件企业达到10%以上);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件以上(软件企业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为激发创新活力,构筑创新生态,建设创新沈阳,打造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各项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提升综合创新能力(一)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从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研发项目、人才引进、交流合作等方面,支持沈阳材料科学国家研究中心、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等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支持在沈布局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按要求给予配套,提升城市科研条件水平和综合科学能力。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按要求给予配套。

(二)强化平台创新效能。

支持创新主体围绕优势领域和重点产业创建或升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省级创新平台,根据绩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优先在产业升级新兴领域、产业发展空白领域、技术创新短板领域布局市级创新平台,对新批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万元奖励。

(三)强化基础研究力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创新合作(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以政产学研合作为媒介,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

大力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

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5G、大数据等产业领域全面深化产业共建与科技创新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晋政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17年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共175项,其中产业转型项目109项,涵盖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引领带动作用强;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66项,前期工作成熟,投资规模较大,是我省补短板的标志性项目。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有效性,释放有效需求,稳定经济增长,促进转型发展。

二、充分发挥省重点工程的引领性和导向性。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要结合推进“六大工程”,采取有力扶持措施,切实抓好实施。

各市要确定50个左右的产业转型项目作为2017年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全省形成促进转型升级的合力。

要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补短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三、主动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计划新开工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投资;已开工项目要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发挥投资效益。

要规范项目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四、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形成市场化、可持续的投入和运营机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1日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全面提升我市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优化政策支持体系(一)强化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贴支持。

1.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零门槛”申报。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鼓励类和允许发展类的项目,统一按照不高于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2.推动我市制造水平全面智能化。

开展“机器换人”,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对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3.实施重大项目同步奖补。

编制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投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

对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奖补,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同步拨付。

(牵头单位:市经贸信息委,配合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4.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扶持计划。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切实加强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工业园区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按照相关政策,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各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园区出具的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审核必须在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兰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2017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8日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1.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组织争取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并给予不低于50%的市级配套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2.以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为载体,通过创新支撑、项目带动,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以及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积极组织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军民结合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照省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3.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组建资金。

对企业研发机构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豫政办〔20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3日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

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

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

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

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洪府厅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南昌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关键时期,也是科技进步、创新建设的重要时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精神,加快推进南昌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夯实科技基础条件,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洪发〔2011〕26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十二五”期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在整合市、县(区)、开发区(新区)现有科技平台的基础上,与9个县(区)(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4个开发区(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共同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现就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方案:一、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作为自主创新的有力载体,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银政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函》(国科函〔2010〕81号)文件精神,银川市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创新型试点城市。

为扎实有效推动试点城市工作,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基础银川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首府,辖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总面积9555.3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115.47平方公里。

2009年全市常住人口170.1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78.1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92.1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5.48亿元;全年财政收入92.57亿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5410元。

近年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国家创新方针为指导,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快了科技创新步伐,初步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全市科技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科技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1、科技创新实力进一步增强。

银川市具有大中专院校20所、科研机构105家和科技信息机构15家,占自治区总数的75%以上;现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家,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3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8家;省部共建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11家、工程技术中心13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24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汕府〔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17〕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8日汕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入库企业,在企业入库和出库(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省财政分别给予30—300万元的补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奖补和出库奖补;市财政在此基础上,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区(县)财政配套奖励不少于4万元。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二、实施企业研发财政补助。

落实省财政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根据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实的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研发投入费用500万元以下,最高可补助10%;超过5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补助5%,最高补助500万元。

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企业申报情况及省财政资金安排额度确定。

市财政同时给予一定支持。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三、设立市级重大科技专项。

围绕全市重点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重大科技专项,每项支持额度50—100万元。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沙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沙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沙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7日沙市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0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全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1.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万元;对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给予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5万元,非职务发明专利人每件奖励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优秀专利奖、湖北省优秀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对企业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奖励0.2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发展壮大企业创新主体。

对当年经科技部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在工业企业中广泛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3年内实现规上企业技改全覆盖。

建立优先应用推广创新产品引导机制,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7•【字号】晋政发[2001]43号•【施行日期】200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1311”规划五个配套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01]4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1311”规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山西省1311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战略性工业潜力产品项目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十大旅游景区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措施》、《山西省1311规划项目省筹调产资金管理措施》等五个配套措施。

以上五个配套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西省1311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施措施为促进我省特色农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根据山西省“十五”计划纲要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实施“1311”规划的意见》(晋发[2001]38号),制定如下措施: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选定,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审核认定,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备案的100个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势企业(以下简称“百龙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状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出本年度支持的百龙企业,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审核认定后,报省经济结构调整领导组备案。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0日肇庆市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肇庆市支持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以科技创新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给予配套奖励。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获得国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照项目立项上级财政资金额的10%给予配套,每个项目最高配套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项目立项到位的上级财政资金比例进行拨付。

根据国家、省项目立项要求肇庆市配套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实施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肇庆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以“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遴选方式,重点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开展关键核心及共性技术攻关。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杆高新技术企业”链条培育,对2023年以来发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限上贸易业和资质内建筑业)和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在资格有效期内实现“四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合作协议

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合作协议

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合作协议编号:CSKJ2018- 甲方(派驻单位):乙方(派出单位):丙方(特派员):丁方:长沙市科学技术局甲、乙、丙、丁四方就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工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为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推动我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长沙市“工业科技特派员”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长科发[2017]23号)的文件精神,特组织实施“工业科技特派员”的派驻工作。

企业技术需求:二、甲方责任1、提出技术需求,提供必需的科研和办公条件,保障科研经费,确保技术需求得到解决;2、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3、年底牵头向丁方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接受丁方考核;4、派遣期结束由派驻企业牵头联合报送验收材料;5、(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乙方责任1、按照(长科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对特派员条件进行把关和推荐。

2、因特派员派遣工作视作职务行为,为特派员工作提供最大的便利条件,保证工作和科研时间。

3、派遣期间,丁方对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派出单位对特派员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4、(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四、丙方责任1、为企业进行科研服务,协助企业科技创新,帮助解决企业提出的技术需求;2、派遣期内应至少开发出1项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3、年底向甲方和丁方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接受丁方考核;4、保守甲方经营、科研秘密,不向第三方泄露服务企业的技术秘密;5、(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丁方责任1、加强对工业科技特派员派遣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2、对工作绩效突出的特派员予以表彰;3、对派驻单位和特派员给予经费补助。

六、合作目标1、加速甲、乙、丙三方科研成果转化,派遣期转化1项以上科技成果;2、丙方协助甲方开展科研创新,解决技术难题,提升企业科技管理水平,派遣期间开发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3、派驻期满时甲方应沿着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梯次有所提升;4、派遣结束后甲、乙、丙三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继续助力长沙科技发展;5、(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芜政〔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7〕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

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

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经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可由项目载体给予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研发投入40%的补贴。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7〕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月10日长葛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开展,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棚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5〕38号)及《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财综〔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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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长政发〔2017〕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 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力度。

开展传统企业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对启动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设计费5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改造费用1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改造过程中全部采购本地智能化装备系统的企业,给予系统本地产品价值2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 00万元。

实行长沙工业云平台使用补贴,企业借助长沙工业云平台进行管理提升、市场拓展或生产线提质改造的,对其使用费在三年内每年给予50% 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发布“两型”产品(创新产品)目录、首台(套)产品目录。

鼓励市政工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目录产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申请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构建科技企业发展梯队(一)构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群。

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

建立长沙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制度,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筛选和备案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

将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科技主管部门服务和支持的范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予以研发经费10% 的补贴,最高10万元。

优先推荐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其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经费 10% 的补贴,最高 20万元。

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新设立的科技公司,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

每年对当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大高端科技企业引进力度。

积极引进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 500强到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测评中心等机构,采取“一企一案”的方式在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事后奖补、租金补贴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形成高端科技型企业集聚和先进科技成果溢出效应。

(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一)畅通校企人才交流渠道。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工业特派员”的形式,派遣一批科技人员到我市科技型企业协助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对每个特派员和派驻企业共补助20万元。

市、校(院)共建的协同创新机构实行人才柔性流动管理,通过项目形式吸引科研创新人才组成临时技术攻关团队,交流期间应保留人才在原单位的技术职称及正常晋级晋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培育。

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引进培育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和市级紧缺急需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每新引进培育一人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引导市科技创新基金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全面落实关于企业上市和挂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外发债等国际融资方式募集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研究设立企业债券风险缓释基金,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降低科技企业创新成本(一)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保险工作。

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补贴险种进行保费补贴,每年最高 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最高100万元;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

发展科技服务业,盘活长沙优势科技资源,对科技型企业购买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等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实行重大项目报备制度,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优惠或延期缴纳项目相关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降低信息使用成本。

继续推进宽带长沙建设,加速建成长沙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免费数据资源。

推行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打包直购网络模式,加速建设现代化通信网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8号)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一)发布科技需求与成果包。

瞄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布产业关键技术路线图;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需求和成果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成果登记。

建设长沙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对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平台登记。

逐步实施科技报告制,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提交科技报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建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

针对北斗导航、航空航天、新材料、信息安全等产业领域,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

授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如需申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高校院所源头创新。

推动设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获得一批我市未来产业布局的前沿技术储备。

面向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培养 100名杰出创新青年,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年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

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深入工业企业、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对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协同创新。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

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支持创新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长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 ,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五)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应用。

加强军民联合技术攻关,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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