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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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标 签】核定征收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2-20【实施时间】2014-02-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 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二、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起草说明 根据征管法以及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

同年11月,市局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1%-2%,调整为:普通住房5%;普通住房以外的开发品6%。

上述核定率标准执行近三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标准逐渐暴露出住宅和非住宅差距过小,非住宅核定率不尽符合其实际增值水平的问题。

同时,核定征收方式一般情况下是在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查实征收时采用,具有一定惩戒属性,若核定标准过低,则不利于促进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据实申报纳税。

从其他省市核定征收率规定看,普通住宅一般执行总局规定的低限5%,普通住宅以外的开发品一般高于普通住宅2-5个百分点。

因此,调整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规定势在必行。

在2013年初的财产行为税工作会上,财产行为税处提出了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初步方案,之后开展多次调研,经与法规处反复研究制定出讨论方案后,召集部分区县局集中讨论,同时普遍征求各区县局意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8﹞76号【发文日期】2008-06-03【实施时间】2008-06-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土地增值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的业务问题。

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增值额的计算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如果其中有普通住宅的,应区分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同一房地产项目的车库等附属设施不属于普通住宅,应按其他类型的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额。

二、关于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的资金费用的分摊问题 对纳税人建造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综合楼(或连体楼),其发生的资金费用按照下列原则分摊: (一)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及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分别按纳税人取得的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分摊。

(二)纳税人发生的其它费用,按单位建筑面积分摊。

三、关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当销售总量未达到85%之前,必须按已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总量达到85%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不进行清算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核定税款扣除预征税款后的余额补缴土地增值税税款。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18年第3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我局制定了《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的通知》(江地税发〔200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清单2.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数据采集表3.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一)4.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二)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6.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二)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2018年7月9日江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下称“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转让不属于自行开发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参照《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赣地税发[2013]117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117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前,应严格按省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赣地税﹝2006﹞99号)文件规定进行预征,不得采用核定征收率代替预征率。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预征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管理(一)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清算规程》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时点在清算审核阶段,核定征收方式要按省局2010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二)省局2011年底6号公告规定,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单位,应将2011年6月20日(含6月20日)之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新标准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现明确这个时间界线的销售收入确认是以双方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间为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应依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文件确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一)扣除项目金额归集。

同一清算单位内,扣除项目金额能按不同的受益对象直接归集的,就直接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受益对象建筑面积分摊后归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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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6%。

3.非住宅,最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1号)第二条“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为8%。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6日
——结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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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9﹞460号
【发文日期】2009-10-29
【实施时间】2009-10-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成文日期:2006-12-2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11.8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车库、地下室归属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认定表式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认定表式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认定表(式样)
纳税人全称税务登记证号
项目名称项目编码
项目开工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项目地址联系电话
纳税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是或否)次
1 是否已按规定设置帐簿
2 是否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3 是否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4 是否能完整保存纳税资料、帐簿凭证
5 是否能按税收规定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所(稽查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所长(稽查局长)签章:
年月日
(公章)区县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科长(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公章)注: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所或稽查局、区县局各一份。

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2016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2.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3.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6.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7.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及情况通知书8.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9.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通知书10.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6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清算手续,结清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是清算的主体,对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税务机关负责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一)纳税人在未取得由主管地税机关作出的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结论之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和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5%。

2.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但对于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0000元,不超过25000元的,预征率为4%;每平方米销售价格超过25000元的,以及别墅(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3.单独销售车库、车位、阁楼、储藏室等附属设施,预征率为3%。

4.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预征率为5%。

纳税人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商业用房和非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于年月日前向我局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补正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的条件 国税发【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1号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
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
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 扣除项目金额的;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的。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注意的问题 1、核定征收不能低于预征率。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七条 2、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
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 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 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3、91号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作为一名市民,特此提出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申请。

一、问题背景与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我所居住的地区近年来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房价快速上涨,大量的住宅和商业地段陆续涌现。

在这一背景下,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愈发突出。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重要性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必要性我所在地区存在大量的土地增值情况,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涉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

为了合理、公正、透明地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建议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

四、核定征收的具体原则与方法1.合理、公正、透明:核定征收的原则是基于真实情况,公正地对待所有土地的增值情况,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数据可信:相关部门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通过收集、整理和验证各种相关资料,确定土地增值情况,为后续核定征收提供依据。

3.多元参与:核定征收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意见征集与反馈,使得税收政策更合理,符合公众的利益。

4.审计监督:核定征收应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机制,确保税务机关征收的合理性和相关机构运行的透明性。

五、提案的实施计划1.建议相关部门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或工作组,负责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

3.对土地增值的核定征收方法进行研究和论证,确保核定结果合理可行。

4.在核定征收的过程中,主动邀请公众参与,征集各方意见,促进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5.开展核定征收试点,针对不同地区进行尝试,检验方法的可行性。

6.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征收。

六、总结通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土地增值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回应,让更多人受益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1)(行为税,转让时)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1)(行为税,转让时)

小税种(四)土地增值税(1) (行为税,转让时)纳税人及征税范围一、纳税义务人:只要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都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的界定(三点须同时符合) 。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国家; 2、 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 发生转让。

(不包括出让,一级市场上的转让) 3、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200%的 三、征税范围的具体判定 计算步骤: 1、 确定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的金额合计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征税: ①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产开发 1、出售 建造后出售;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3、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 扣除系数 2、 计算土地增值额及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60% 35% 100%—200%含 50% 15% ≤50% 30% 0计税依据与税率增值率 税率 扣除系数税收优惠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 的,免征。

超过,全额征收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2、 因国家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 50%—100%含 40% 5% 免征。

3、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 让的房产,免征。

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3、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居住≥5年的,免征;满 3 年未满 5 年的,减半征收;未满 3 年的,征(个税混,未要求唯一住房)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2、继承、赠 予法定继承不征;非公益性赠予的征1、 转让新建房扣除的项目: (①②③按每个项目单独归集,如写字楼、会所、停 不征(无权属转移)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缴纳的有关费用。

(包括契税, )3、出租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的征用、耕地占用税及拆迁费、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工 4、 房地产抵 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债的,不 征;不能偿还债务,抵债的,征。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申请书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申请书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亲爱的工作人员们!我今天来写这个申请书呀,是怀着特别激动又有点小紧张的心情呢。

我是[申请人姓名],我在[土地相关情况]这块土地上,有着很多的故事和期待。

这块土地对我来说呀,就像是自己的宝贝一样。

可是现在呢,到了要处理土地增值税这个事儿的时候了。

我了解到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个方式,我觉得这对我来说可能是个非常合适的办法呢。

您知道吗?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遇到了超多的麻烦事儿。

那些复杂的计算方式,真的就像一团乱麻,把我弄得晕头转向的。

我呢,就是一个普通的[身份,如小业主之类的],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细则,真的是看了一遍又一遍,可还是觉得像在看天书一样。

每次想要好好算一下,就感觉自己像是在黑暗中摸索,找不到方向。

我这土地呀,[描述土地的基本情况,如面积、位置、用途等]。

在土地的开发或者转让过程中,我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就是规规矩矩地按照规定来的。

但是那些正常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我实在是搞不定啦。

我觉得核定征收就特别适合我这种情况。

这样的话,既能保证该交的税都交上,也能让我这个不太懂复杂计算的人松口气。

我保证呀,如果能够核定征收,我一定会积极配合相关的工作,把所有需要的材料都及时地提供出来。

我也知道,你们的工作特别繁忙,每天要处理各种各样的事务。

可是我真的希望你们能考虑一下我的这个申请呢。

这对我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呀。

如果能够通过这个申请,我能睡个好觉,也能更安心地去做其他的事情啦。

我在这片土地上付出了很多的心血,也有很多的计划和梦想。

土地增值税这个事情虽然有点麻烦,但我相信在你们的帮助下,一定能够得到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我对这片土地充满了感情,希望它能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继续发挥它的价值。

我真的是诚心诚意地向你们提出这个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申请,希望你们能够给予批准。

我会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期待着好消息的到来哦。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日期:[具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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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大额工程款采取现金支付或支付资金流向异常的;
六、其他

现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分期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具体如下:
你单位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

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盖章) 年月日
备注: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送达纳税人。
三、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不能提供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
清单、材料苗木清单,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装
饰装修工程由无资质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由个体工商户
或个人施工,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
附件 5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决定书(一)
税土核〔 〕 号

经调查核实,由于你单位开发的一、不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合同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
工程竣工、工程结算、工程监理等方面资料的,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手
续进行工程结算的;
二、工程结算项目建安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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