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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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协议书

甲方(乡镇残联):

乙方(残疾人监护人):联系电话:

丙方(重度残疾人):残疾证号:

根据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和《泰顺县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丙方及方申请,自年月日起,确定丙方为泰顺县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对象。为明确各方在居家安养期间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现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职责

(一)甲方职责:

1、按规定确定丙方居家安养补助费,并足额支付给乙方账户;

2、督促乙方履行对丙方的日常护理和生活照料义务;

3、根据丙方需求,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指导员或志愿者每月一次开展康复服务、康复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

(二)乙方职责:

1、保障丙方的人身安全,尊重丙方人身权、人格权,不歧视、不虐待,认真履行扶养(赡养)等义务;

2、满足丙方的就餐、穿衣、个人清洁卫生等日常基本生活照料需要;

3、满足丙方的健康需求,提供基本护理,疾病得到及时治疗;

4、适时带丙方到户外活动或参加小康家园活动;

5、配合和协助做好志愿者、康复护理等服务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及村(社区)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困难与问题。

(三)丙方职责:

1、自觉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保持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

2、自觉接受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

3、及时向甲方反映居家安养中的问题。

二、乙方履行本协议不力,经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取消丙方居家安养资格,停止发放有关费用。

三、因家庭收入、残疾等级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不符合居家安养条件的,经上级部门批准,本协议按规定终止。

四、本协议未尽内容和事宜,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因新的情况,需要修改协议时,应由甲、乙、丙三方根据有关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新政策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送县残联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年月日

乙方(指印):年月日

丙方(指印):年月日

(本协议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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