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培育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逐步向示范应用过渡,并逐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以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互认合作。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推进工作小组委托本市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区等测试场所、预设场景及设施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方机构评估申请主体、测试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须每月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 网联汽 车道 路测试管理规范
(试行 ) 解读
文 /袁建 华 陆文杰 宋群
2018年4月3日,工 业和信息化部 会同公 安部 、交 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管理规范 (试行 )》(以下简称 《规范 》),对测试主体 、测试驾驶 人、测试 车辆 、测试 申请及审核 、测试 管理 、测试 期 间 交通违 法和事故处理等 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范 》 已于5月1日起试行。现 就 《规范 》有关条款 解读如下。
《规范 》要 求 ,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及计 划单列 市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团等政 府相 关主管 部门可 以根据 当地 实际 情况制 定实施 细则 ,具体组 织开展 智能 网联 汽车道 路测试 工作 。
对测 试主 体提 出单位 性质 、业 务范 畴 、事故 赔 偿 能力、测试评价能 力、远程 监控 能力、事件记 录分析能 力及 符合 法律 法 规 等7个 条件 。要求 是国 内注册 的 独 立 法人 ,具有汽车及零部件 制造 、研发 、试验 检测等 相 关能 力和承 担交 通事故 民事赔 偿能 力 ,具备对 测试 车 辆进行 远程监 控和测试数 据记录 分析能 力。
对 测 试 车 辆 上 公共 道 路测 试 提 出 守法 遵 规 、标 识、测试驾驶 人履责 、测试总 结报告制 度、撤销 测试许 可等要求 。测试 车辆 应当遵守我 国道路 交通安 全法 律 法规 和 临时行驶车 号牌管 理相关 规定 ,未取得 临 时行 驶车号牌 ,不得上路行驶 。严格依据 规定的测试时 间、 测试 路段和 测试 项 目开展测试 工作 。测 试车 辆应 当具 有 明显 的 外观标 识 ,以醒 目的颜 色标 志 “自动 驾驶 测 试 ”字 样 ,以提 醒其 它 车辆 注 意避 让 ,加强 社 会监督 管 理 。测 试 驾驶 人 应 始 终 处 于测 试 车 辆 的驾 驶 座 位 上、始 终监 控车 辆运 行状 态及 周 围环境 ,随时 准备 接 管车 辆 。测试 主 体应 每6个月提 交一次 阶段 性 测试 报 告 ,测试 结束 后应 提 交测 试 总结 报告 ,对 测试 过程 中 发 生的交通意 外、人工 接管情况等进行记 录分析 。省、 市级 政府相 关主管 f ll ̄l']每6个月向三部 委报告 1次辖区 内开展 道 路测试 情况 。测 试活 动具 有重 大 风险 、测试 车辆发生 违反 交通信号灯 通行等严重交 通违法行 为、 测试 车 辆发 生 交 通事 故 致 人死伤 或 车 辆毁 损 并负 主 要 以上 责任 等三 种情 形 下,省 、市级 政 府相 关 主管 部 门有权撤 销测试许可并收 回临时行驶车号牌 。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2023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应遵循的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
本要求适应于在青岛市范围内已认定的示范道路上的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的测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以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T/CMAX 116-01-2020 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3 术语和定义3.1测试主体 test entity在青岛市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能承担相应责任,满足青岛市汽车行业协会要求的单位,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3)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4)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5)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6)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测试车辆 test vehicle在青岛市接受测试,并已获取测试牌照,且在已认定的测试道路上进行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能力测试的车辆。
3.3测试员 test operator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
3.4测试志愿者 test volunteer通过测试志愿者申请审核,获得第三方服务机构认可和备案后,由测试主体招募的参与智能网联自动驾驶车辆体验和评价的人员。
3.5设计运行范围 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设计时确定的驾驶自动化功能的运行条件(如:道路、天气、交通、速度、时间等)。
3.6合规道路 compliance road处于青岛市辖区,在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批准的道路(包含非封闭的开放道路)。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开放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主体是指提出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规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按照海南自贸港建设制度创新精神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道路测试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根据当前技术发展现状,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并逐步实现商业化推广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共同成立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 1 —应用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席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
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授权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机构”),组织开展我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负责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智能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遵循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外公布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于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若干典型道路和示范应用场景。
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道路环境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
ICS03.220.20CCS R80CTS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团体标准T/CTS7—202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 information collectionfor road testing and demonstration application of intelligent and connected vehicle 2022-9-2发布2022-9-2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事故信息采集要求 (1)5辅助说明材料要求 (4)参考文献 (5)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交管局、武汉市交管局、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北京百度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马易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明月、夏华夏、伊光旭、周文辉、赵光明、沈尚卿、徐志浩、张勇、张得杰、王韦清、张煜迪、柴智勇、王杨、胡伟超、赵玉娟、林淼、林强、李鹏辉。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随着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发展和国家政策深化,越来越多的智能网联汽车获许在公开道路上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与此同时,涉及智能网联汽车的交通事故案例也逐渐增多,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的要求,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上报事故情况,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但由于目前对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事故上报材料内容还未作出规范要求,存在上报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问题,不利于各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和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有关背景情况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
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
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
智能汽车观察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智能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我国在智能汽车领域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成为全球智能汽车产业的重要参与者。
为了深入了解智能汽车的技术特点和应用前景,我们开展了本次智能汽车观察实验。
二、实验目的1. 了解智能汽车的基本概念、技术特点和发展趋势。
2. 探究智能汽车在实际道路中的应用情况。
3. 分析智能汽车对交通安全、环保、出行方式等方面的影响。
三、实验内容1. 智能汽车基本概念智能汽车是指具备智能感知、智能决策、智能控制等功能的汽车。
它能够通过搭载的各种传感器、摄像头、雷达等设备,实现与环境的信息交互,实现自动驾驶、车联网等功能。
2. 智能汽车技术特点(1)感知技术:通过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摄像头等设备,实现对周围环境的感知,获取车辆、行人、道路等信息。
(2)决策技术:基于感知信息,结合地图数据、交通规则等,实现对车辆行驶轨迹、速度、方向等决策。
(3)控制技术:根据决策结果,实现对车辆的动力、转向、制动等控制,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智能汽车应用情况(1)自动驾驶:智能汽车能够实现自动驾驶功能,包括自动泊车、自动跟车、自动变道等。
(2)车联网:智能汽车通过车联网技术,实现与车辆、道路、交通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交通效率。
(3)智能座舱:智能汽车配备智能座舱系统,提供个性化、舒适、便捷的乘坐体验。
4. 智能汽车对交通安全、环保、出行方式等方面的影响(1)交通安全:智能汽车能够有效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2)环保:智能汽车采用清洁能源,减少尾气排放,有利于环境保护。
(3)出行方式:智能汽车为人们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方式,改变人们的出行习惯。
四、实验方法1. 文献调研:查阅相关文献,了解智能汽车的基本概念、技术特点、应用情况等。
2. 实地考察:参观智能汽车生产企业、实验基地,了解智能汽车的生产、研发、测试等情况。
3. 数据分析:收集智能汽车相关数据,分析其发展趋势、市场前景等。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车联网实验报告(3篇)
第1篇一、实验背景与目的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物联网技术在交通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车联网作为物联网技术在汽车领域的典型应用,旨在通过车内网、车际网和车载移动互联网,实现车与车、车与路、车与行人以及车与互联网之间的信息交互,从而提高驾驶安全性、舒适性、节能性和环保性。
本实验旨在通过一系列实验操作,让学生深入了解车联网的概念、技术原理及其实际应用。
二、实验内容与步骤本次实验共分为三个部分:监控系统及光纤通信实验、车辆环境感知实验和驾驶行为实验。
1. 监控系统及光纤通信实验(1)实验目的:了解车联网监控系统的工作原理,掌握光纤通信技术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2)实验步骤:① 连接光纤通信设备,搭建实验平台;② 配置监控系统参数,包括摄像头、传感器等;③ 通过光纤通信设备,将监控数据传输至监控中心;④ 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数据传输效果。
(3)实验结果:实验成功搭建了车联网监控系统,实现了数据实时传输,证明了光纤通信技术在车联网中的可行性。
2. 车辆环境感知实验(1)实验目的:了解车辆环境感知技术,掌握传感器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2)实验步骤:① 连接各类传感器,如雷达、摄像头、激光雷达等;② 收集车辆周围环境数据;③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④ 观察车辆对周围环境的感知效果。
(3)实验结果:实验成功实现了车辆对周围环境的感知,为自动驾驶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3. 驾驶行为实验(1)实验目的:了解驾驶行为分析技术,掌握驾驶行为数据在车联网中的应用。
(2)实验步骤:① 连接驾驶行为采集设备,如车载摄像头、驾驶行为分析系统等;② 收集驾驶员驾驶行为数据;③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④ 观察驾驶行为分析结果,评估驾驶风险。
(3)实验结果:实验成功实现了驾驶行为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为驾驶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实验总结与展望通过本次实验,我们对车联网技术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实验总结与展望:1. 车联网技术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有效提高驾驶安全性、舒适性、节能性和环保性。
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报告
无人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报告第1章引言 (3)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1.3 报告结构安排 (3)第2章无人驾驶汽车技术概述 (3)2.1 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历程 (3)2.2 核心技术与架构 (4)2.3 我国相关政策与法规 (4)第3章测试车辆与设备 (5)3.1 测试车辆概述 (5)3.1.1 车辆品牌与型号 (5)3.1.2 车辆配置 (5)3.1.3 车辆功能 (5)3.2 测试设备与传感器 (5)3.2.1 设备概述 (5)3.2.2 传感器 (5)3.3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6)3.3.1 数据采集 (6)3.3.2 数据处理 (6)3.3.3 数据存储与传输 (6)第4章道路测试环境 (6)4.1 测试道路概述 (6)4.2 道路条件分析 (6)4.2.1 城市道路 (6)4.2.2 郊区道路 (6)4.2.3 高速公路 (6)4.2.4 山区道路 (7)4.3 测试场景设置 (7)4.3.1 城市道路测试场景 (7)4.3.2 郊区道路测试场景 (7)4.3.3 高速公路测试场景 (7)4.3.4 山区道路测试场景 (7)第5章道路识别与感知 (7)5.1 道路识别算法 (7)5.1.1 数据集准备 (7)5.1.2 算法训练与优化 (7)5.2 道路特征提取 (8)5.2.1 颜色特征 (8)5.2.2 结构特征 (8)5.2.3 纹理特征 (8)5.3 感知结果分析 (8)5.3.1 道路识别准确率 (8)5.3.2 道路特征贡献分析 (8)5.3.3 实际道路测试 (8)第6章车辆控制策略 (9)6.1 控制策略概述 (9)6.2 车辆跟随控制 (9)6.2.1 跟随控制策略 (9)6.2.2 跟随控制参数设置 (9)6.3 换道与超车控制 (9)6.3.1 换道控制策略 (9)6.3.2 超车控制策略 (9)6.3.3 换道与超车控制参数设置 (9)第7章决策与规划 (10)7.1 决策与规划算法 (10)7.1.1 决策算法 (10)7.1.2 规划算法 (10)7.2 遇障处理策略 (10)7.2.1 障碍物检测 (11)7.2.2 遇障处理方法 (11)7.3 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交互策略 (11)7.3.1 行人交互策略 (11)7.3.2 其他交通参与者交互策略 (11)第8章安全性与风险评估 (11)8.1 安全性评价指标 (12)8.2 风险评估方法 (12)8.3 测试结果分析 (12)第9章测试数据与分析 (13)9.1 数据预处理与清洗 (13)9.1.1 数据清洗 (13)9.1.2 数据预处理 (13)9.2 测试数据统计分析 (13)9.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13)9.2.2 相关性分析 (13)9.2.3 假设检验 (14)9.3 测试结果可视化展示 (14)9.3.1 折线图 (14)9.3.2 散点图 (14)9.3.3 饼图 (14)9.3.4 地图 (14)第十章结论与展望 (14)10.1 测试成果总结 (14)10.2 不足与改进方向 (14)10.3 未来发展趋势与应用前景 (15)第1章引言1.1 研究背景与意义科技的飞速发展,无人驾驶汽车技术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论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三、应对措施
在路网、物联网、自动驾驶技术等尚未完全适配的阶段 ,自动驾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处于道路测 试阶段,尽管很多厂家称已达到4级自动驾驶技术的水平,但大多数是在封闭道路完成的,在技术尚不能 完全应对各种复杂的路段以及瞬息万变的路况时,我们仍要着眼于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应该如何规 定,继而将未来为4级、5级自动驾驶汽车合法上路做好准备,本部分基于这样的考虑讨论如何既符合现 实情况又能发挥法律的预见性。
(二) 借助数据记录仪认定事故责任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 交警部门不会仅因车上没有驾驶员或者驾驶员并未实际控制车辆等来认 定事故责任,他们会结合车辆的实际运行状态、采取的操控措施、信号灯状态等情况来综合判定责任的归 属。但仅根据外部特征判断事故责任在自动驾驶背景下并不能客观认定事故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强制要 求自动驾驶汽车装置数据记录仪,方便在事故后查明因果关系、确定责任归属。例如,上海规定:测试车 辆须自动记录和存储在车辆违规、事故或者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数据信息,事故发生后作为证据的 “黑匣子”需要保留并第一时间交给公安交通部门,以此数据信息通过现场模拟、情景还原等来综合判定 事故责任。 (三) 分级确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自然人是现行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 驾驶员和所有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但是 在自动驾驶系统取代人类驾驶之后,人类驾驶员失去了驾驶资格而转变为了乘客或者调度员角色,只需要 启动车辆输入目的地即可完成“驾驶任务”,并没有参与驾驶的具体操作和车辆的控制,在此种情况下, 作为乘客或者调度员角色的 “驾驶员” 如果被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可能会违背法律公平公正的 原则,因此,以人类为中心的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制度很难用于处理该问题⑷。 笔者认为, 在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 同时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机动车产品责任的属 性。理由是:由于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了事故,但是主要责任人又不是驾驶员,因为驾驶员现在充当的是 一个乘客的角色,此次事故自然是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造成的,所以又与产品责任挂钩。虽 然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包括产品质量方面,但仅占少数。而在自动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中, 产品质量的责任成了主要原因,人的因素反而成了次要原因因此在0—3级自动驾驶汽车涉及驾驶员 操控以及接管汽车时,应当适用传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而对于处在自动驾驶状态下的3级自动驾驶汽车 汽车、4级和5级自动驾驶汽车应当适用产品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双重属性 ,接下来就是确定具体责任归属问题。这里笔者认为,应当 按照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以及实际驾驶过程中过错方来确定责任归属问题同。具体而言,首先,人 机混合模式的3级,规定了驾驶员的接管义务,即驾驶员积极履行了接管且其操作合理没有过失,那么此 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将由汽车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若驾驶员未适当履行义务,则驾驶员的过错与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由驾驶员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驾驶员未能履行义务,系统也存在故障,则双方的行为都与 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二者则根据过错的严重程度划分比例共同承担责任。4级、5级高度自动驾 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归属与3级自动驾驶汽车应有区别,4级、5级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自动 达到最小风险能力,当遇有紧急状态时系统能够根据危险的严重程度自主作出规避风险的决定,并继续执 行驾驶任务直至风险消失,此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并无责任,产品责任将由机动车的厂家及 经销商承担。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智能网联车辆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促进智能交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要事先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遵循安全、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明确测试和应用的范围、时间、区域、要求等内容,保证测试和应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道路测试管理第六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活动需申请测试许可,提交测试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测试申请需包括测试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测试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根据道路测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测试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九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条道路测试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测试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测试结束后,测试车辆需要提交测试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示范应用管理第十二条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活动需申请示范许可,提交示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示范申请需包括示范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示范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示范应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示范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十五条示范期间,示范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六条示范应用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示范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应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示范结束后,示范车辆需要提交应用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引言:智能网联汽车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项技术,其自动驾驶功能对于提升交通安全、提高驾驶效率具有巨大潜力。
然而,为了确保自动驾驶功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检测工作。
本项目旨在介绍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的方法和步骤。
一、测试环境准备为了模拟真实的道路环境,首先需要搭建一个合适的测试环境。
这个环境应该包括道路、交通信号、行人、其他车辆等元素,以便测试自动驾驶功能在不同场景下的表现。
二、功能测试1.基础功能测试基础功能测试是指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基本功能进行测试,包括车道保持、自动跟车、自动超车等功能。
这些功能应该在各种道路条件下进行测试,例如直路、弯道、上坡、下坡等,以确保系统能够稳定运行。
2.紧急情况处理测试在紧急情况下,如突然出现行人或其他车辆突然加速等情况,自动驾驶系统应该能够及时做出反应并采取避免碰撞的措施。
因此,需要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测试,评估系统在不同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3.跟踪能力测试自动驾驶系统应该能够准确地跟踪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并做出相应的行动。
因此,需要进行跟踪能力测试,评估系统对于车辆和行人的识别和跟踪能力。
4.复杂道路测试在复杂道路条件下,如路口、环形交叉口等,自动驾驶系统应该能够正确地处理交通信号和道路标志,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因此,需要进行复杂道路测试,评估系统在这些情况下的表现。
三、安全性测试1.系统可靠性测试为了确保系统的可靠性,需要进行系统可靠性测试,评估系统在长时间工作和高负荷情况下的稳定性。
此外,还需要检测系统是否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系统故障处理测试在系统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动驾驶系统应该能够快速切换到手动驾驶模式,并保证驾驶人和车辆的安全。
因此,需要进行系统故障处理测试,评估系统在各种故障情况下的表现。
3.法规合规性测试为了确保系统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需要进行法规合规性测试,评估系统在各种法规要求下的表现。
交通事故车检报告
交通事故车检报告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和负担。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提高事故处理效率,交通部门普遍采用车检报告作为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车检报告是通过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勘查和鉴定后所形成的一份详细报告,它能够提供事故发生时车辆的情况,帮助事故处理人员判定责任和分析事故原因。
一、车辆信息车检报告首先会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车型、颜色、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车牌号等。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交通部门迅速确定车辆的身份,排查是否涉案车辆或失窃车辆。
二、车辆损坏情况车辆损坏情况是车检报告中重要的一部分。
报告会详细描述车辆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坏程度和部位。
这对事故处理人员判断事故责任和定损非常关键。
比如,如果报告显示车辆前部严重损坏,那么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一个正面碰撞事故。
而如果车辆侧面受损,可能是侧面碰撞或刮擦事故。
三、车内安全设施车辆的安全设施对于人员伤亡有着重要的影响。
车检报告会记录车辆的安全气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状况。
如果报告显示车辆的安全气囊未弹出或安全带未使用,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乘客伤亡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
四、车辆技术问题车辆技术问题通常指的是制动系统、悬挂系统、转向系统等方面的故障或损坏。
车检报告会详细记录车辆技术问题的存在与否。
这些问题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
事故处理人员可以通过报告中的技术问题判断,车辆故障是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五、车辆轨迹分析车辆轨迹分析是一项重要的事故现场勘察工作。
通过分析车辆轮胎的刹车痕迹、碰撞痕迹等,可以初步确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车辆的行驶状态。
车检报告会根据车辆轨迹以及现场勘察的结果,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这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和报告的可信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六、行驶速度分析行驶速度是交通事故中一个关键因素。
车检报告会通过现场勘察和车辆损伤情况分析,推算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行驶速度范围。
这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和事故后果的评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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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交通事故报告
1.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
2.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类型:
□整车厂□系统运营商□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科研院所/高校□其他
3.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联系地址:
4.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邮箱:
5.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信息表:
注:事故细节描述和财产损失描述须提供附件,如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照片应反映事故车辆之间关系、发生事故的道路周边情况等。
6.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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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