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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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解读
保障能力参照OEM的要求
解读
✓ 强调对生产企业与车辆安全相关要求 → 安全是ICV的生命线
✓ ICV生产企业需为产品进入市场筑好安全防线, 以满足合规要求
✓ 试点初期将优先支持少数技术先进、体系完整、 保障措施得当的OEM及经过充分测试验证、 具备特定自动驾驶功能的产品
✓ 使用主体重点指向出行企业,非个人用户
兼顾 安全与发展
➢ 部分城市先行先试,既可保障产品应用安全,又可促进自动驾驶技术更新迭代 可把控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应用初期安全风险,规避技术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可引导相关企业加强自动驾驶能力建设,加快大规模数据训练产品更新迭代
➢ 设置试点暂停、退出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 保障试点过程安全性
安全管理
筛选指标
测试与示范应用细则 “双智”城市
测试示范道路里程/区域
累计测试总里程(万Km) ICV运行车辆(辆) ICV安全管理平台
《通知》对申报城市的主要要求
北京
上海
深圳
武汉
广州
长沙
无锡














1543km (2023.11)
1800km(嘉 定、临港) (2023.2)
771km(坪山 区)
解读
✓ 集中申报只有1个月 → 周期短、节奏快,先 行先试,可控制第一批参与试点的联合体数量
✓ 加强使用主体载客运行管理 ✓ 限定通行区域 → 促使城市逐步开放ICV测试
与运行道路/区域,甚至全域开放
试点 暂停 与退出
➢ 试点暂停:① 车企未履行生产一致性和安全保障责任 ② 未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编制说

一、背景
随着车联网技术和智能交通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技术也在迅速
发展。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智能网联汽车的封闭
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和要求,以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更好发展。

二、目的
本文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以确定车辆在封闭环境下的性能。

三、测试内容
1、勘查测试
封闭道路测试的首要任务是勘查测试,其内容包括:地形调查、环境
调查、道路标线调查、车流分析等。

地形调查包括:地面标高、地形类型、起伏等;环境调查包括:照度、光彩、路表等;道路标线调查包括:标线
类型、标线宽度、漆色等;车流分析包括:周边道路车流量、车辆类型、
车速等。

2、性能测试
性能测试主要由路测实验室进行,其目的在于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封
闭环境中的性能。

根据车辆的不同性能,可以采取不同的测试方法,如:
车辆性能测试、车辆自身系统性能测试、智能交通系统功能性能测试等。

性能测试主要包括:车辆控制性能测试、车辆安全性能测试、车辆动
力性能测试、车辆耐久性能测试、车辆动力储存能力测试等。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培育世界级汽车产业集群,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依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智能网联汽车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逐步向示范应用过渡,并逐步实现商业化应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检查以及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论证和审核工作,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以及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互认合作。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推进工作小组委托本市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封闭测试区等测试场所、预设场景及设施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方机构评估申请主体、测试驾驶人和申请车辆的条件符合性,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同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须每月形成分析报告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智能网联汽车是指通过车辆之间的通信和与道路基础设施的互联,实现车辆之间、车辆与道路及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操作,以提高道路安全性、交通效率和行驶舒适度的一种汽车技术。

而封闭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研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于评价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各项性能和功能。

以下是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及要求的一些建议。

一、封闭道路测试评价方法1.道路环境仿真:将封闭道路环境进行数字化建模,并在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行驶模拟,以评估车辆在不同道路条件下的性能表现。

2.试验场实验:利用封闭试验场进行真实道路环境模拟,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性能测试,并记录测试数据,进行后续分析和评估。

3.车辆追踪与通信记录:通过GPS、摄像头等技术,对车辆的行驶轨迹进行追踪和记录,同时记录车辆与其他车辆、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情况。

4.故障模拟与处理:模拟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故障情况,测试车辆的故障处理能力和系统的容错性。

5.安全性评估:评估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能,包括制动距离、行驶稳定性、避撞能力等。

6.人机交互评价:评估车辆的人机交互界面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易于操作和理解。

二、封闭道路测试评价要求1.安全性要求:车辆在封闭道路环境中的行驶应保证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可能的事故危险。

2.故障处理能力要求:车辆在发生故障时应具有自主判断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能力,提高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通信稳定性要求: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管理中心之间的通信应保持稳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4.驾驶辅助功能要求:车辆应具备基本的驾驶辅助功能,包括自动巡航控制、预警系统、自动跟随等,提高驾驶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5.数据分析与改进要求:对测试数据进行详细分析,提取有效信息,并进行系统改进,不断提升车辆的性能和功能。

6.车辆自身的参数要求:车辆应满足封闭道路测试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包括车身稳定性、制动性能、车速限制等。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采用V2X通信技术和车载计算机技术,实现车辆与车辆、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车辆与互联网的无线互联和协同,提升行车安全、交通效率和驾驶便利性的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的应用和推广,对缓解交通拥堵、提升交通安全、改善出行体验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车辆加入到了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中。

为了更好地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安全与有效性,北京交警部门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这份规范具有以下特点:一、明确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规范明确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以安全为前提,遵循依法行车、规范试验的原则,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并且规范也规定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时间、地点、车辆数量、试验人员的要求等,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管理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完善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规范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安全保障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要求智能网联汽车路试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特种车辆标识,路试人员必须穿着安全防护服,并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

其次,规范还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应根据路面环境、天气情况等因素增加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全程安全。

三、规范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程序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单位必须在课题研究、试验计划、测试组织、试验执行、数据采集、试验运行、试验评价、安全监控等方面全面落实试验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试验过程监测与数据采集、对试验过程进行分析与总结、进行开放共享等措施,加强对试验的动态过程管理与监管。

四、强化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数据管理要求规范提出数据须保障信息安全,规定了数据审查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数据征集和利用的原则和制约条件,规范了数据共享的途径和方法,推进大数据共享应用和智能服务发展。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装〔2018〕66号)(以下简称《测试管理规范》)等,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广西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8〕78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共同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细则的实施,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席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及会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和召集。

第四条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识以及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测试车辆和道路等相关评估工作。

第五条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成立柳州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三章测试申请及审核第六条测试主体、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符合《测试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保障安全、减少交通影响的前提下,联席工作小组在柳州市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在测试道路的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完善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下称《规范》)。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就《规范》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一、有关背景情况随着汽车与电子、通信、能源等领域深度融合发展,带有鲜明跨界融合特征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成为全球产业发展方向。

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在加强战略谋划、加大政策支持、加快发展进程,陆续出台多项支持企业测试示范的法规政策。

各大跨国车企及科技巨头纷纷加大创新投入和融合发展,加速高等级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应用,我国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也积极进行产品研发验证,各方面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需求十分迫切。

2018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全国27个省(市)出台管理细则,建设16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开放3500多公里测试道路,发放700余张测试牌照,道路测试总里程超过700万公里,长沙、上海、北京等地还开展了载人载物示范应用,无人物流、配送等新模式应用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道路测试等系列工作开展,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基本与全球先进水平处于“并跑”阶段,2020年L2级智能网联汽车乘用车新车市场渗透率达到15%,2021年上半年提高至20%左右,L3级自动驾驶车型在特定场景下开展测试验证;高精度摄像头、激光雷达等感知设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车规级AI芯片在多个车型上实现装车应用;多个地方加快部署5G通信、路侧联网设备等基础设施,加大交通设备数字化改造力度,开展车路协同试点。

道路测试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测试方案不统一、测试结果不互认、车路协同不到位等问题,行业企业提出进一步放开高速公路、无安全员测试等需求。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7月27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强国、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建设,推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规范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规范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规范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本规范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级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五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2018年4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审核、管理以及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要求等进行规范。

按照《管理规范》,测试车辆应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检测验证、确认其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方可申请进行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还提出了14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目前,国内已有十余个省市级地方政府依据《管理规范》制定实施了相关实施细则,部分地方开始发放测试牌照。

但从整体来看,各地方对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的场景设置、测试规程及功能要求等繁简、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给测试主体多地开展自动驾驶测试造成了一定障碍,迫切需要对应《管理规范》规定的自动驾驶功能制定出台统一的测试场景、测试规程及通过条件,用于指导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验证。

二、编制过程为配合和支撑《管理规范》所列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的规范开展,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标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委托,牵头组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相关组织、机构和骨干企业成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以下简称《测试规程》)编制组,开展《测试规程》的研究与编写工作。

2018年3月15日,《测试规程》编制组在北京成立并举行了第一次讨论会,就《测试规程》编制的原则、整体思路等内容等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2018年4月13日,《测试规程》编制组在天津召开第二次讨论会,研究确定了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工作计划及分工。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工作,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的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应当分级分类推进,遵循推动自主式智能驾驶和网联式协同驾驶融合发展的路径,实现智能网联汽车从研发测试向示范应用和商业化推广转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共同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统一实施、监督和管理。

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颁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组织开展道路测试检查以及测试车辆和道路的相关评估工作,协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推进工作小组组织成立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评审专家组,定期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测试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申请进行论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六条上海市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网联汽车)受推进工作小组委托作为第三方机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主体提出的测试申请,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过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推进工作小组组成部门的官方数据平台,形成测试分析报告统一上报推进工作小组。

第三章测试申请条件第七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或者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三)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封闭区域和道路测试评价规程;(四)建立测试车辆远程监控数据平台,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承诺书,按照要求接入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五)具备对测试车辆的相关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六)为申请道路测试的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试行)中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发布全国汽标委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2018年8月3日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1)3 检测项目 (4)4 通用要求 (5)5 通过条件 (7)6 测试规程 (7)7 场景组合测试推荐 (31)附录A (32)附录B (3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规程1 总则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的测试场景、测试方法及通过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乘用车、商用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低速汽车、摩托车。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智能网联汽车Intelligent & Connected Vehicle(ICV)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2.2测试车辆Vehicle Under Test(VUT)为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按本文件要求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的的车辆。

2.3目标车辆Vehicle Target(VT)用于构建测试场景的量产乘用车、商用车,或具备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和摄像头等传感器的感知属性、能够替代上述车辆的柔性目标。

2.4两轮车Two-Wheeler用于构建测试场景的量产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与驾驶人的组合,或具备上述组合感知属性的替代目标。

2.5车载单元On Board Unit(OBU)安装在测试车辆上、用于实现车辆与外界(即V-X,包括车-车、车-路、车-人、车-云端等之间)联网通讯的硬件单元。

2.6路侧单元Road Side Unit(RSU)安装在测试场地道路路侧、用于实现车辆与外界(即V-X,包括车-车、车-路、车-人、车-云端之间)联网通讯的硬件单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ConnectedandAutomatedVehicle,简称CAV)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汽车厂商和研发商关注的焦点。

它是一种与路面设施以及汽车之间进行互联和自动控制的技术。

智能网联汽车有助于提高道路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确保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性,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道路测试管理规范。

一、关于测试的基本要求1、道路测试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安全性。

该规定规定,在道路测试过程中,智能网联汽车应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和安全规定。

司机应随时掌握所驾驶车辆的行车状况,在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汽车,以确保安全。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了解相关道路情况,合理安排任务,有效避免重大危险。

此外,司机也应了解车辆的性能和特点,以及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行驶线路的交通安全技巧。

3、为了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车辆必须安装摄像头、全向雷达、激光雷达和其他传感器,以便更好地观察路况。

4、经过规定,在参与道路测试时,车辆必须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以同步记录车辆在整个路程中的位置、速度和行驶状态,以便后续进行电子分析。

二、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1、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管理机构将负责规划道路测试的路线,确定参与测试的机动车辆,协调测试车辆的行驶,监督整个测试进程,以及定期指导选择司机。

2、测试机构应制定一套有效的技术测试管理规范,以确保道路测试安全性,提高车辆性能。

3、测试机构也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政策和指导,以确保司机了解车辆的性能特征,掌握行驶安全技巧,并了解当地道路情况。

4、测试机构必须定期检查参与测试的车辆,技术状态,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以确保道路测试的安全性。

三、道路测试安全性1、道路测试安全性应该是参与道路测试活动的首要任务。

规定应规定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时采取安全操作措施,在必要时及时制动,以确保安全行驶。

2、司机在参与道路测试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处理干扰,例如,避开行人、障碍物和其他汽车。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研究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研究

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热门话题。

这种汽车具有通过无线通信技术连接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和实现智能驾驶的特点。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对于改善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验证智能网联汽车在公共道路上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对其进行公共道路测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对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研究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意义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验证技术可靠性:公共道路测试是验证智能网联汽车驾驶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通过在真实道路环境中的测试,可以更真实地反映智能网联汽车在复杂道路条件下的表现,从而验证其技术是否成熟。

2. 累积驾驶数据:通过公共道路测试可以收集大量真实的驾驶数据,包括交通情况、道路环境、驾驶行为等,为进一步改进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提供数据支持。

3. 安全性评估:公共道路测试能够评估智能网联汽车在真实道路环境中的安全性表现,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

二、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技术挑战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在技术上面临着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道路环境复杂:公共道路测试需要面对各种复杂的道路环境,包括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乡村道路等,不同的道路环境对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交通协同性:智能网联汽车需要与其他车辆和道路设施实现有效的信息交换和实时协同,特别是在拥堵、施工、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下,如何保证智能网联汽车的行车安全成为了一个难题。

3. 安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包括系统安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等多方面因素,如何在公共道路测试中保证安全成为了一个制约因素。

四、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测试的前景展望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成熟,公共道路测试的重要性将愈发凸显。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智能网联车辆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应用,规范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促进智能交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要事先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遵循安全、公平、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明确测试和应用的范围、时间、区域、要求等内容,保证测试和应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道路测试管理第六条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活动需申请测试许可,提交测试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测试申请需包括测试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测试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八条根据道路测试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测试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九条测试期间,测试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条道路测试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测试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测试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测试结束后,测试车辆需要提交测试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第三章示范应用管理第十二条智能网联车辆示范应用活动需申请示范许可,提交示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示范申请需包括示范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示范区域、路线和时间等要求。

第十四条根据示范应用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对示范车辆进行合理限制,包括数量、速度、行驶区域等。

第十五条示范期间,示范车辆应遵守交通规则,并严禁超速、危险驾驶等行为。

第十六条示范应用过程中,需配备专门的监控人员,并保持与示范车辆的实时联系,确保应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示范结束后,示范车辆需要提交应用数据和报告,并参与相关评估和研究工作。

关于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的函

关于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的函

尊敬的有关部门:我写此函是希望能就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一事进行沟通和探讨。

自动驾驶技术作为未来交通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其在提升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改善交通环境等方面具有巨大潜力。

然而,要想让自动驾驶技术真正落地并发挥其作用,必须进行大量的测试和验证工作。

而专门的自动驾驶测试路段则成为了这一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当前我国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方面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

许多企业在开展自动驾驶相关项目时,面临着测试路段不足、测试受限等问题。

商请有关部门能够开放更多的自动驾驶测试路段,以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并为相关企业提供更好的测试环境。

在此,我认为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促进技术发展:自动驾驶技术需要经过大量的实地测试才能不断完善和提升,而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则能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广阔的测试空间,推动技术的持续发展。

2. 提升安全水平:通过在指定区域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能够有效控制测试环境,减少测试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提升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水平。

3. 刺激经济增长:自动驾驶技术作为未来交通产业的重要方向,其发展将对相关产业链产生深远影响。

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有助于吸引更多相关企业和投资者,推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就此,我提出以下建议:1. 加大自动驾驶测试路段的开放力度,提供更多的测试区域和资源,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和测试。

2.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自动驾驶测试路段的监管和规划,确保测试过程安全、有序进行。

3. 针对自动驾驶测试路段的开放,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测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对于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升交通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大政策和资源投入,共同推动自动驾驶技术的健康发展。

在此谨呈。

此函仅代表个人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尊敬的有关部门:我再次写信给您,就商请开放自动驾驶测试路段一事进行深入讨论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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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X年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通知书
(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进行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发证部门)
年月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用临时行驶车号牌。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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