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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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
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
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元补偿;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元补偿。(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元补偿。
第九条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补偿。
第十条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公斤(每亩1000-2500公斤)。
(2)南美白对虾每公顷4500-7500公斤(每亩300-500公斤)。
(3)河蟹每公顷1125-1500公斤(每亩75-100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7500-15000公斤(每亩500-1000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公斤(每亩300-400公斤)。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河豚鱼每公顷750-1125
公斤(每亩50-75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蜇每公顷750-3000公
斤(每亩50-200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公斤(每亩25-75公斤),海蟹每公顷450-750公